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8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王某和张某抢劫某商业银行,并多次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奸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请回答下面问题:1 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核准王某的死刑?程序是怎样的?2 在人民法院核准王某死刑期间,能否执行张某刑罚?2 张某与林某吵架,盛怒之下张某向林某臀部连刺两刀,林某鲜血直流。林某被在场群众送往距案发地只有 5 分钟路程的人民医院。该院医生在未测量林某血压、脉搏及探查其伤情的情况下,为林某缝合伤口,然后让其离院。3 小时
2、后,林某身下出现大片血迹,处于失血休克状态,又被送进该医院抢救。经探查伤口,发现系臀下中动脉断裂。该医院及当事医生具备缝合中动脉的学识及水平,但由于流血过多,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张某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请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执行中,张林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问:3 被告人是否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 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如何提起?5 被告人如何才能令其申诉
3、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6 于某因涉嫌抢劫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于某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于某无期徒刑。于父以于某没有抢劫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年多未予答复。于父只得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时,实施抢劫的真凶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了再审决定书,并在接受抗诉后 3 个月才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问:本案中审判监督程序有何错误?6 1997 年 5 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 20 万元的信件
4、。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案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 7 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 年 8 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经重新开始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
5、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庆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1998 年 3 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苏庆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依此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6、向法院提出抗诉。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苏庆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决定了执行刑期。问:7 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为什么?8 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9 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10 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1999 年律考,卷四,第 9 题)二、论述题11 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认罪的审判程序。(中国人民大学 2004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12 试述应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问题。13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
7、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请运用所学知识对二审的全面审查作出分析。三、文书题13 张军与王英是夫妻,张军系再婚,与前妻生有一子张小军(10 岁),张军与前妻离婚后,一直独自抚养张小军。张军与王英结婚后,王英一直视张小军为眼中钉,张小军经常遭受王英打骂。张小军也对王英产生了逆反心理,对其持敌视态度。一日,张军出差外地,王英打骂张小军时,张小军忍不住还口骂了王英。王英火冒三丈,拿起身边的榔头就朝张小军身上猛击,张小军见状逃跑,冲进了卧室关上房门。王英不依不饶,大喊大叫,用榔头砸房门,砸开房门后继续追打张小军,并击中张小军头部,张小军立即昏倒在地。
8、邻居某甲、某乙、某丙听见动静,冲进王英的家,看到张小军昏倒在地,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将王英抓住,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请鉴定人某丁对张小军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英聘请律师李某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问:14 本案中的当事人有哪些?15 本案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是什么?16 公诉人为什么不是当事人?17 港商陈某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提起公诉,由 C 市 C 法院审理此案。C 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 C 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 市政府批复,陈某在 C 市有巨额投资,应从
9、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 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陈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处理决定,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问题:在 C 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 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 ?17 2000 年 3 月,香港人陈某从香港经深圳 A 区海关走私了价值 50 万元港币的通讯器材。深圳市 A 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陈某,因陈某逃回香港而未果。2002 年 4 月,陈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 B 县走私汽车,价值达 500 万港元。B 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陈某。因为陈某走私一案的管辖问题,深圳
10、 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 B 县公安局发生争执。问:18 对陈某走私一案,A 区公安局和 B 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19 根据我国划分管辖的基本原则,陈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20 某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李林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王刚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若干人。经过讯问,李林发现王刚正是当年狠心抛弃李林母子的亲生父亲,王刚也认出了李林,认为李林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李林退出侦查小组。李林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问: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制度?王刚的要求合理吗? 为什么?21 在一起强奸案件的法庭审理
11、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提出担任本案书记员的刘某与被害人孙某是朋友关系,因此要求刘某回避。合议庭对赵某的回避申请进行讨论之后认为,刘某虽然与被害人孙某认识,但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于是当庭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人赵某的回避申请。问:在本案件中赵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成立?合议庭的处理是否正确?四、名词解释22 刑事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6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3 刑事诉讼阶段24 刑事诉讼职能25 诉讼效率26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27 刑事诉讼主体28 刑事诉讼客体29 刑事诉讼行为30 刑事诉讼模式31 神示证据制度32 法定证据制度33 独任庭34 合议庭35 审判委员会36 陪审制
12、度五、简答题37 简述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异同。38 简述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39 我国刑法第 395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请结合这一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什么?(2)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应否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被告人与公诉人是如何分担证明责任的?(北京大学 2001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40 简述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41 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9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4
13、2 简述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8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死刑复核程序1 【正确答案】 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之前,强奸罪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范围。因此,在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前,此案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高级人民法院不再享有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275 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
14、期满后 3 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知识模块】 死刑复核程序2 【正确答案】 在张某的判决生效后就可以对张某进行执行。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287 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知识模块】 死刑复核程序【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3 【正确答案】 被告人无权提起审判监
15、督程序,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但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材料来源。【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4 【正确答案】 被告人应先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若原审人民法院不受理或驳回申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并立申诉卷后,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的,审判监督程序才正式启动。【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5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16、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被告人只对被害人的重伤负刑事责任,而对被害人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当即被送医院抢救,如果医院认真负责,完全可以缝合被害人断裂的臀下中动脉,而不致造成其死亡。据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本案生效
17、判决和裁定实际上是让被告人对被害人之死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错误的。因此,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6 【正确答案】 (1)对于父的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年多未予答复是错误的。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30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 3 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 6 个月。(2)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第 3 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
18、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3)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再审决定书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30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据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不得制作再审决定书。(4)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受抗诉后 3 个月才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是错误的。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207 条第 2 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 1 个月内
19、作出决定。【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7 【正确答案】 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检察院在决定逮捕后,即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的作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8 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执行。公诉人在质询证人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新指控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48 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遗漏罪行,需要补充侦查、补充提供证据的,或者虽不需要补充侦查、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20、做法是错误的。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本案中,法院所作的因证据不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不成立的判决并没有错误,因此,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时,应当提起新的控诉。【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8 【正确答案】 法院在一审时有下列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时,辩护律师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的作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156 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决定延期审理,而非中止审理。当公诉人当庭提出新的犯罪指控,辩护人请求延期审理时,合议庭接受请求并决定延期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178 条
21、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公诉人同意,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合议庭在审理后未经评议程序就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作法是错误的。合议庭在审理后应当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只有在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合议庭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才能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9 【正确答案】 法院在二审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是:在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决定书是错误的。本案中,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请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是否准许撤回,二审法院需要审查后才能作出决定,如果准
22、许撤回上诉,应当制作裁定书而非决定书。【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10 【正确答案】 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下列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对于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对于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无需制作决定书。法院根据检察院提出的新证据,对原判进行改判是错误的。本案原判并没有错误,检察院只能通过提起新的控诉来追究被告人的挪用公款罪,法院不能在再审程序中对新罪直接审判,并改判原判决。【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二、论述题11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 2003 年 3 月 14日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3、“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以及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但是下列案件除外:(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7)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具体程序如下:(1)启动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可以在提起
24、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意见(试行)进行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进行审理。(2)庭前程序。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之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该程序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该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3)庭审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
25、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该程序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该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4)经过审理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26、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庭宣判。【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12 【正确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但赋予其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理论界对于是否赋予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上诉权,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不应当享有上诉权。其主要理由是:(1)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对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不仅代表国家、社会的利益,而且代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没有必要赋予被害人上诉权;(2)如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势必会改变原审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改变诉讼结构,引起审判程序的混乱;(3)如果赋予被害人
27、上诉权,可能出现被害人因感情因素等滥用上诉权的现象,造成二审案件大量增加,加重二审法院的负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理由是:(1)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除有揭露、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强烈愿望外,还有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补偿的迫切需要。检察人员有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或者司法腐败,或者着重考虑国家、社会的全局利益,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此检察机关的抗诉并不能完全涵盖被害人的利益要求;(2)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被告人同为当事人,其诉讼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和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应趋于平衡;(3)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当代刑事诉讼发
28、展的趋势,这在国外已有先例。第三种观点主张在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同时,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规定被害人上诉时要有一定的理由,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上诉。【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3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222 条规定的是二审全面审查的法定原则。二审法院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不仅对上诉、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对上诉、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上诉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上诉被告人的部分,即使上诉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仍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部分,还要
29、审理刑事部分,以确定民事责任。全面审查原则,是建立在我国刑事诉讼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础上,虽然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但是却有悖于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1)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违反了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既不能主动受理未向其诉求的案件,也不能超出诉争的范围进行裁判。而全面审查原则,使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受诉讼请求的限制,违背了司法应严格恪守的“不告不理” 原则。(2)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违背了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中立性,是指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不能与案件本身有某种牵连,不能受外界因素影响,也不应把个人价值、情感等因素带进裁判中,在审判中应当对纠纷双方一视同仁而不能有
30、所偏袒。二审法官全面接触案卷和证据,有可能形成预断,从而难以保持中立。(3)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违背了诉讼所追求的效率价值。“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二审法院对于诉争双方没有异议的事项仍然进行审查,必将造成诉讼拖延和诉讼效率的下降,从而不利于实现正义。(4)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违背了司法设置的目的。司法设立的目的,不仅在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在于对诉争双方的争端作出一个权威的结论,从而结束纠纷。二审程序的设置,在于为控辩双方提供一次法律救济的机会,既然控辩双方对一些事项无争议,二审就没有对其审理的必要。鉴于上述不足之处,我国应当对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予以修正,将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严格限制在争端双
31、方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上。对于原审裁判中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凡是争端双方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的部分,二审法院无权进行审查,即使二审法院发现原审裁判存在明显的错误,这虽然有纵容错误裁判之嫌,但却是二审程序正当化应当付出的代价。【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三、文书题【知识模块】 诉讼参与人14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当事人有:被告人王英、被害人张小军。【知识模块】 诉讼参与人15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法定代理人张军,证人某甲、某乙、某丙,鉴定人某丁、辩护人李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中都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和结果,但他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具有切
32、身的利害关系。【知识模块】 诉讼参与人16 【正确答案】 公诉人不是当事人,理由如下:公诉人与案件之间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虽然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这是基于职责的要求,而不是私人利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司法,执行法律监督职能;公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人是不对等的。【知识模块】 诉讼参与人17 【正确答案】 C 法院将案件报 C 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C 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一审,损害了被
33、告人上诉的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C 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理由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的首要前提。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处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这一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首先这一原则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排除了来自于社会的其他不正当干涉,保障了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权威性。保证了司法
34、行为的公正性;其次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还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得以形成的根本前提,从而为准确惩罚犯罪,充分保障人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中,C 法院将案件报 C 市政府审批,由行政机关影响审判结果,破坏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2)刑事诉讼法 第 10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也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一切判决或裁定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实行两审终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既可以及时审查和纠正下级法院的未生效的
35、错误裁判,又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相统一;其次,既方便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又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结,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及时生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本案中,C 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意见,使二审实际上变成了一审,违背了两审终审制,使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落空。(3)法庭审判最后阶段应为评议和宣判。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规定的是合议庭的任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的
36、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以及执行方法,或者免除刑罚作出判决。对于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关经济赔偿问题,一般也同时作出处理。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14 条规定:“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 拟判处死刑的;(二)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 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五) 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故合议庭在未经开庭审理,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做法使合议庭开庭审理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合议庭作为基本审判组织的作用。【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
37、的基本原则【知识模块】 管辖18 【正确答案】 A 区公安分局与 B 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知识模块】 管辖19 【正确答案】 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 B 县,故应由 B 县公安局管辖。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本案中
38、,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 B 县,故由 B 县公安局管辖更能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所以应由 B 县公安局管辖。【知识模块】 管辖20 【正确答案】 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王刚的要求合理。因为李林是王刚当年抛弃的亲生儿子,两人之间有着利害关系。王刚有理由认为李林会加入主观感情因素,在侦查过程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所以王刚要求合理,应予以支持。【知识模块】 回避21 【正确答案】 本案中,赵某在回避申请中提出的回避理由,并不必然导致书记员刘某的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的规定,刘某与被害人孙某认识,属于第四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39、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情形。单纯“与本案当事人具有其他关系” ,尚不能成为应当回避的理由,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这种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时,才能成为回避的理由。本案中,合议庭对赵某的回避申请所作的处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1 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在侦查阶段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由检察长决定;在提起公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
40、;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此在审判阶段,审判长和合议庭无权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本案中,合议庭对被告人赵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提交本院院长决定,而是直接驳回的做法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回避四、名词解释22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收到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的活动。【知识模块】 概述23 【正确答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
41、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阶段可以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般诉讼阶段,以及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诉讼阶段。【知识模块】 概述24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不同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关于刑事诉讼职能,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职能说(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四职能说(侦查职能、监督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五职能说(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协助司法职能);七职能说(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42、)。上述几种说法都认为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三项职能。【知识模块】 概述25 【正确答案】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诉讼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能够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从而做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知识模块】 概述26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不同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不同刑事诉讼职能相互耦合的表现,刑事诉讼职能越多,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越复杂。【知识模块】
43、概述27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一定的诉讼职能,并为此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机关和个人。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类,一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二是诉讼当事人;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知识模块】 概述28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客体。是指不同刑事诉讼主体实施一定诉讼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刑事诉讼主体的一切诉讼活动,是围绕一定诉讼客体进行的,没有诉讼客体,诉讼主体的活动就会因为没有目标而失去应有的意义。刑事诉讼客体,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的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知识模块】
44、概述29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行为,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特定诉讼效果的法律行为。刑事诉讼行为是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发生关系的纽带,诉讼主体只有通过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才能达到参与诉讼的目的。【知识模块】 概述30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构造,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控诉、辩护、审判是刑事诉讼中三个最基本的诉讼职能,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如何,直接决定各种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按刑事诉讼历史的发展,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早期的弹劾式、中世纪的纠问式到近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的演变。【
45、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31 【正确答案】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根据神灵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诉讼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获取神的启示主要通过某些确定的仪式来完成,这些仪式主要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等。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主要实行于古代奴隶制和封建社会前期的弹劾式诉讼中,是生产力低下的产物。在通常情况下,以神示的方法,既不能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32 【正确答案】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及判断证据的规则,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在审
46、理案件时无权自由判断和取舍证据,只需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不要求法官在运用证据时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定证据制度较之神示证据制度是一大进步,盛行于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大陆国家,在 16 至 18 世纪最为发达。法定证据制度与君主集权专制制度相适应,对于限制地方司法权力,防止法官任意擅断,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定证据制度将证据的内容与形式割裂,把审理个案中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作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普遍规律,把某些证据的一些形式特征作为评价这类证据证明力的绝对标准,实际上限制了法官在运用证据中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3
47、3 【正确答案】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34 【正确答案】 合议庭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35 【正确答案】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36 【正确答案】
48、陪审制度,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制度。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审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员参审制度。陪审团审判制度,是由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陪审团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负责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以及定罪后的量刑;参审制是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对被告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陪审制是人民通过司法民主来追求司法公正的制度。【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五、简答题37 【正确答案】 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共同特征:(1)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而是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9、,因此二者与案件处理结果均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不是刑事诉讼主体;(2)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3)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大多由律师担任;(4)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一些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了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为委托人保密等。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不同之处:(1)适用的当事人不同。刑事代理适用的当事人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人、被告人;刑事辩护适用的当事人是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2)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方式不同。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一般是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除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外,还包括人民法院的指定。(3)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所不同。诉讼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其代理行为会因越权而无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并且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4)除附带民事诉讼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