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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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甲因与女青年丙通奸而曾向其妻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理不睬,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 时许,又到附近的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次日上午,乙终因毒性发作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请说明理由。1 案情: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

2、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 5 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 万元,分给丁 1 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 3 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落,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2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 6000 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 A 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21 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

3、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 A 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 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 A 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 A 后,要与 A 结为夫妻,遭到 A 的拒绝;陈某担心 A 逃走,便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 1 个多月,但 A 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 A 年纪小、太可怜,便让 A 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3 被告人贺某,男,29 岁,某医

4、院材料保管员。1993 年以来,贺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盗窃单位的医用材料,价值 6720 余元。后被单位同事发现告发,被公安机关拘留。贺某在被拘留期间,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感觉到自己以前的行为都是不正确的,出于悔罪,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在一次审问中,贺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还交代了 1995 年 2 月 19 日夜间,伙同张某在路边抢劫他人财物并将被抢劫人杀死的罪行。司法机关利用贺某交代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张某逮捕归案。张某对抢劫杀人的行为供认不讳。问题:1什么是自首? 贺某在被拘留期间交代剩下的罪行是否属于自首?2贺某交代自己伙同张某抢劫并杀人的罪行,帮助司法机关查案,是否

5、属于立功表现?请说明理由。4 被告人黄洪生,1998 年 89 月间在被害人江秀云家打工。期间,江对黄十分信任,曾先后两次将共计 15500 元现金交由黄保管,黄将该款分别以自己和赵修贡的名义存人银行。1998 年 11 月底黄离开江家后,欲将该款据为已有,产生了杀死江秀云以灭口的恶念,并于 1998 年 12 月 5 日窜至江家作案未逞。同年 12 月 8 日上午,黄再次窜至江家,趁被害人江秀云不备,用一根长 58 厘米的钢钎猛击江的后脑部,江被击倒在地。黄将江拖至井边扔入井内,见江未死,又将院中的水泥块、煤块、砖块、抽水机龙头等物砸人井内,将江砸死。黄洪生随即骑车逃离现场,取出存入银行的

6、15500 元现金,于当日潜逃回原籍。问:对此案被告人黄洪生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定何罪,共有三种意见:一是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二是定抢劫罪,三是定故意杀人罪,你认为哪种正确?理由是什么?5 甲男与乙男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共谋人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 月 30 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 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

7、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 “ 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趁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 1000 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 500 元。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5 案情:孙某(男,16 岁),强奸妇女邓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l

8、2 年 6 月 3 日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 年 6 月 l0 日,检察人员赖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孙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甘某为其辩护。案件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甘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甘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当即决定拘留甘某。2012 年 8 月 3 日,法院宣布:孙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

9、 3 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孙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孙某有期徒刑 7 年。问题:6 被告人陈某,男,36 岁,原系某县公安局预审员。其于 1998 年 3 月 29 日至 6月 26 日在办理张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他人及案犯张某家属的请托,对张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把 1979 年改为 1981 年出生,即由年满 18 周岁改成不满 18 周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张某用菜刀威逼强奸” 情节的 “用菜刀

10、”三字予以隐瞒。此间,陈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 4000 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案发后赃款已被收缴。问: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此罪的特点是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定故意杀人罪【试题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定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本案中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义务,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人通奸及与妻争吵扭打的行为,这也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互相救助的规定和精神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

11、2)甲在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3)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的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有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结合甲主观上对其妻的死亡所持的放任的心理态度,可以认定甲以不作为形式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知识模块】 犯罪构成2 【正确答案】 张某与郭某在非法扣押赵某的女儿 A 和将 A 出卖给陈某的犯罪活动中构成共同犯罪;综合案情,张某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

12、罪。【试题解析】 (1)张某与郭某在非法扣押赵某的女儿 A 和将 A 出卖给陈某的犯罪活动中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为了共同的目的索取债务,主观上的犯罪意图相互联络、共同商定,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在客观方面,共同实施了将 15 岁的A 骗出并将其非法扣押长达 21 天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二人索取债务未能成功后,又共同商定将 A 出卖给他人,并索要了 6000 元钱,即以出卖为目的,将已控制在自己手中的妇女转手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虽然 A 是被张某和郭某以索取债务为目的而将其扣押拘禁、索债未成后才将其出卖,但这并

13、不影响其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因为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转手给他人并收取钱财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2)在非法扣押 A 和将 A 出卖给陈某的共同犯罪活动中,郭某又单独实施了另外一个犯罪活动,即将 15 岁的 A 奸淫,根据刑法 第 240 条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但其强奸行为要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条件。(3)关于陈某 以 6000 元的价格从张某、郭某二人那里买回了被张某、郭某二人拐卖的妇女A,目的是为了与 A 结为夫妻,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考虑到其让 A 回家团聚,根据刑法第 24l 条第 6 款的规定。对其收买行为可以不追

14、究刑事责任。陈某为逼迫 A 与自己结婚,将 A 关押在房中长达 1 个多月,根据刑法第241 条第 3 款的规定,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在要求张某退回自己的 6000 元遭到拒绝后,于深夜将张某的 1 辆价值4000 元的摩托车偷走,该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且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陈某以 6000 元从张某、郭某那里买回妇女 A 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该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陈某既无权向张某、郭某索要该 6000 元,张某、郭某对该 6000 元也没有所有权,该 6000 元属于赃款,依法应予以没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3 【正确答案】 1我国刑

15、法第 67 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时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在刑法理论上将自首分为自首和“ 以自首论 ”两种情况:(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要成立一般自首须具备以下条件: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控制之下的行为,这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根据 1998

16、 年 4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除了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罪行以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17、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要成立特别自首须具备以下要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中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只有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方以自首论;如属同种罪行的,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贺某交代余罪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67 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处。2被告人贺某交代自己同张某抢劫并杀人的罪行的行为不是立功情节,而是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

18、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 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可见,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表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是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是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才可视为立功表现。【知识模块】 刑罚裁量4 【正确答案】 黄洪生的犯罪行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试题解析】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19、。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看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是抢劫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抢劫活动的决定性方面。但是,这里所说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是当场实施,才能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黄洪生在实施杀人这一犯罪行为前即为被害人财物的保管人,早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在现场,黄洪生只实施了杀人这一犯罪行为,并未实施抢走被害人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他的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符。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黄洪生实施犯罪行

20、为的目的是什么?是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杀人灭口?这里就要区分清楚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的差异。犯罪动机产生于前,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和起因;而犯罪目的则是在犯罪动机产生之后企图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为犯罪行为的实施确定方向。本案中黄洪生杀害被害人江秀云的动机是欲将其保管的被害人的钱财实际占为己有,而他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则是杀人灭口。因此,被告人黄洪生是基于贪财这一犯罪动机,为达到杀人灭口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并非为了抢劫他人钱财而在抢劫过程中杀人,故不宜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并罚。同时,由于其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21、均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符,也不宜单独定抢劫罪。【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 【正确答案】 (一) 关于甲和乙的行为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两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甲与乙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两人的犯罪形态不同:(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

22、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关于甲的行为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2甲趁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

23、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三)关于乙的行为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6 【正确答案】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陈某(某县公安局预审员)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请托和贿赂,在办

24、理刑事案件中,采用篡改案犯年龄和犯罪情节的手段,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分子,故意违背事实,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 399 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 399 条的规定,所谓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执行职务时实施了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但是。被告人陈某徇私枉法,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接受请托人的贿赂4000 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根据我国刑法第 399 条的规定,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知识模块】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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