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试卷2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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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试卷 26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根据公司法的原理,下列对公司制度(规则)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有限责任原则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确立了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C)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司法解散制度均是为了保护股东免受不法侵害(D)设立时的分期缴纳规则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2 我国公司法强调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对“公司独立人格” 的下列理解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公司不能处分公司

2、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B)股东出资后,即丧失对出资额的所有权(C)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D)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3 下列关于不作为犯罪说法正确的是:(A)甲生活富裕却对自己年迈的母亲不管不顾,后其母亲挨饿冻死,因为甲没有任何积极的行为,所以甲对其母亲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B)乙是甲的朋友,其知道甲对其母亲不管不问,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为,乙构成不作为的犯罪(C)丙看到路上有位伤者,因为有急事未能将伤者送往医院,伤者因未能及时救助死亡,丙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D)丁将戊捅伤后未立即将戊送往医院,后戊死亡。后证明即使丁将戊送

3、往医院也不能挽救戊的生命。丁构成不作为的结果加重犯4 李某与王某组建“ 锦绣中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 万元,李某与王某各认缴出资 10 万元。在李某和王某各出资 5 万元后,锦绣中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聘请陈某担任经理。则对“有限责任” 的理解正确的是:( )(A)“锦绣中华 ”公司以 20 万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B)李某和王某各以实缴资本金 5 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C)陈某对“锦绣中华” 公司的债务负责(D)李某和王某各以认缴资本金 10 万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5 甲服装厂和乙食品厂经过协商,决定各自出资 50 万元设立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请问甲、乙两

4、厂能否设立丙制药公司?( )(A)不能,因为丙公司的范围超出了甲、乙两厂的生产经营范围(B)不能,因为三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相同(C)可以成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不受出资人的生产经营范围的限制(D)可以成立,但是甲、乙两厂要经过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自己的经营范围6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创立大会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 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公司成立后,章程对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也发生约束力(B)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

5、不能生效(C)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D)创立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时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7 张某驾驶一辆货车,在停车过程中,有一名小孩上车玩耍(张某不知),后张某再次行车时听到车后面有哭声,但是没有在意,后经过一段颠簸的路途时,将小孩甩出车厢外摔死,张某对小孩死亡的心态是什么:(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8 某有限责任公司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率为 85;现在公司股东会准备再次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该次股东会议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了公司发行债券的决议。则该项决议的效力为:( )(A)表决程序违法故决议可撤销(B)

6、表决方式违法故决议可撤销(C)有效的决议(D)无效的决议9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矛盾,心生怀恨,遂购买凶器准备晚上在乙回家的路上将其杀死,后因为看到乙和妻子一起回来,便没有动手,离开后虽然怀恨在心,但是一直没有再实施杀害乙的行为,对于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没发生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10 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后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甲的行为属于:(A)不能犯未遂(B)实行终了的未遂(C)犯罪中止(D)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1 甲欲杀乙,故意将下了毒的饮料交给不知情的丙,让丙转交给乙,结果乙中毒身亡。关于甲乙的行

7、为定性错误的是:(A)甲属于间接正犯(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C)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不构成犯罪12 刘、关、张三人准备筹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其中,刘出资 20 万元,关、张各出资 90 万元。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 )(A)公司不设董事会,也不设监事会(B)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C)任一股东在有生之年不得对外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D)股东会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13 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在设立中出现的下列情况违反公司法的是:( )(A)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B)出资为

8、人民币 20 万时即申请设立登记(C)发起人甲以自己的良好的信用等级出资(D)申请设立登记时,该公司尚没有找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14 下列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是:(A)甲(14 岁) 抢夺路人乙的手机(B)甲 (15 岁)喝酒后将同学乙打成重伤(C)甲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将邻居乙打伤(D)甲(15 岁) 是聋哑人,专门在火车上盗窃他人财物15 下列关于教唆犯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教唆乙盗窃,乙没有实施盗窃,却实施抢劫的,甲不构成犯罪(B)甲已有盗窃的犯罪故意,乙教唆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C)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乙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的,对甲只认定为盗

9、窃罪(D)乙已有盗窃的犯罪故意,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16 甲、乙、丙共同出资拟成立“味多佳” 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未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甲以“ 味多佳公司筹建处 ”的名义与“南山岳”办公用品制造加工厂签订了 2万元的办公用品购销合同。后味多佳公司未能成立。南山岳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和诉讼当事人的判断正确是:( )(A)该合同无效,应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B)该合同有效,应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C)该合同无效,应以“味多佳”公司筹建处为被告(D)该合同有效,应以甲、乙、丙和“味多佳” 公司筹建处为共同被告17 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潜逃回老家后,父母得知

10、其犯罪后劝说并陪同张某去公安机关投案,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揭发了王某抢劫的重大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据我国刑法,下列对于张某处理正确的是:(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8 潘某 2005 年 9 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期 2 年执行。2007年 6 月犯故意伤害罪。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对潘某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刑期(B)对潘某可以再次适用缓刑(C)潘某成立累犯,不能适用缓刑(D)对潘某应当从重处罚19 甲、乙、丙均系某公司职工,1999 年公司增资

11、时规定职工每人均可认购职工股1 万股。甲认为认购风险大且缺乏资金,决定放弃认购。乙、丙得知后经与甲协商,约定由乙、丙各出资 5 万元,以甲的名义认购,股权收益等相关权利均由乙、丙享有。之后的 2000 年至 2013 年,乙、丙每年均领取红利。2014 年,乙、丙要求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甲反悔。乙、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现就该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正确的是:( )(A)乙、丙是实际出资人,公司应当变更股东名册(B)乙、丙多年实际享有股权,公司应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C)若乙、丙起诉,应当以甲为被告,以公司为第三人(D)若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可以变更股东名册为乙、丙20 根据我国

12、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下列情形数罪并罚的有:(A)甲非法拘禁张某两个月,期间更换了拘禁场所(B)乙入户盗窃一次(3000 元),抢夺一次(5000 元)(C)丙被发现长期虐待女儿(D)丁在狩猎过程中,打了一枪,造成行人一死一伤21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现甲欲向非股东戊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当一次全部转让其股权(B)需要得到乙、丙、丁中任意 2 人同意(C)甲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向其他股东征求同意(D)戊接受股权成为新股东后应经 2/3 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22 下列关于适用假释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因故

13、意杀人罪被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刑期 10 年,可以适用假释(B)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已经执行刑期 5 年,可以适用假释(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刑期 3 年,不能适用假释(D)丁因盗窃金融机构,被处以无期徒刑,已经执行刑期 10 年,可以适用假释23 下列关于减刑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减刑(C)对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情减少(D)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应当相应缩短24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

14、中,不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是:( )(A)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B)经理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C)经理的人选(D)合并、分立、解散与发行公司债券25 下列关于违法性阻却事由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见妹妹被两个流氓调戏,遂上前制止,却反被流氓攻击,双方打斗过程中,张某将其中一人打死,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B)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看到路边丙的汽车没关门就开车逃跑,甲摆脱乙追杀后,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丙十万元的汽车撞毁。甲成立紧急避险,但是超过必要限度(C)甲帮忙照看乙的狗,突然看见自己的仇人丙,甲遂让狗咬丙,丙将狗打死,丙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竞合(

15、D)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可以阻却犯罪成立26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甲驾驶过程中,刹车失灵,致路上行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B)乙生产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C)丙醉酒后飙车,在公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汽车(D)丁超车,不慎与前车碰撞,造成 1 人死亡27 甲司机在工厂仓库卸货时,以为已经卸完货物,遂发动汽车,造成车上货物摔下将一名卸货人员砸死,甲的行为如何定性:(A)构成交通肇事罪(B)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C)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28 刘某为牟取利益,采取在玉米油中添加食用香精的方式,冒充芝麻香油予以销售。至案发,刘

16、某共生产假冒芝麻香油 500 公斤,经估价货值金额 16 万元。对刘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B)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C)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29 2009 年 1 月底,刘某在境外以 56 万台币购买了 15 公斤金条,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入境海关检查时,刘某武力抗拒缉私人员,后被制服。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 80 万元,应缴纳关税 5 万元。下列对刘某行为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A)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犯(B)刘某的行为数罪并罚(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

17、普通货物罪(D)刘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30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适格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下列哪一条件?( )(A)只要是公司股东,都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B)股东一旦发现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C)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D)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和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试卷 26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

18、析】 公司基本原理 A 选项错误,“有限责任原则 ”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指公司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 3 条第 2 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B 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C 选项错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19、所以该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司法解散制度”,是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以该项制度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D 选项错误,设立时的分期缴纳规则,不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一人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对法人独立性的理解 ABC 选项,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

20、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理论上称为“分离原则”。所以 B、C 选项表述正确。 D 选项,虽然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时要否认该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这在理论上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股东的直索责任”,是对公司独立责任的补充。所以 D 选项表述正确。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包括:(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

21、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甲对母亲具有赡养义务因为未尽法定义务,导致母亲死亡的后果,应该以遗弃罪论处,故 A 错误。乙对甲的母亲以及丙对伤者没有法定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故 B 错误,C 正确。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不作为与危害结果应具有因果关系,丁因为先行行为对戊负有救助责任,但事后证明戊的死亡原因是丁的先前行为造成,与丁不救助行为无关,故 D 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22、】 有限责任原则的含义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出资(认购的股份) 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负其他责任。根据公司法第 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是“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据此,本题 D 选项正确。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公司的独立性本题甲服装厂和乙食品厂是出资人,二者投资设立的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

23、丙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而甲与乙两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所以甲与乙投资设立新公司,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投资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因此本题 C 选项正确。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A 选项表述正确,根据 公司法第 11 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即使是在章程上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根据公司法第 90 条第 2 款:“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 通过公司章程;“所以章程依创立大会通过生效,而不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工商

24、登记)时间为生效时间。故 B 选项表述错误,D 选项表述正确。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认识到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罪过形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该认识到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未

25、认识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张某应该认识到可能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认识到,其心态是疏忽的,大意的。故本案应选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决议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本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情况下再次发行债券,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即证券法第 1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

26、,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所以本题答案为 D。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甲购买凶器的行为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犯罪预备行为,其尚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主动放弃杀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因此 C 项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7、。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甲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实行终了的未遂。【知识模块】 刑法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理论,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间接正犯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和利用他人过失或者不知情的行为犯罪。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故 ABD 正确。丙对甲下毒的事情完全不知,主观上对乙的死亡不具有过失,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 C 错误,当选。【知识模块】 刑法12 【正确答案

28、】 C【试题解析】 公司章程条款的内容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人资两合性”以及“封闭性”,所以股东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法律不作太多强制规定。但是章程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章程条款无效。本题A、B、D 三个选项均可以由有限公司的章程对决议方式另行规定。但是 C 选项,章程要求“任一股东在有生之年不得对外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也就是禁止股东转让股权,违

29、背了财产自由转让原则。所以章程中该项规定违法。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 2013 年修改的公司法突破了传统观念上对“实收资本”的迷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由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此次修改,一是取消了“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的规定;二是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同时也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三是取消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的规定;四是取消了“有限

30、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20”的规定。所以,根据上述修改,本题 A、B 选项均正确。另根据 公司法第 76 条第 5 项、第 6项,设立公司应当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并不需要“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所以 D 选项不当选。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三类:一、未成年人(主要是年满 14 周岁的);二、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年满 14 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承担责任,A 项中,甲对抢夺罪不需要承担责任,属于无责任能力人犯罪,错

31、误。B 项中,甲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其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正确。C 选项中,甲在发病期间犯罪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故错误。 D 选项中,甲因未满 16 周岁,对盗窃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属于无责任能力人,而非限制行为能力人,故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1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 A 错误。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

32、决意的行为,故在被教唆者已经有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再成立教唆。故 B 正确。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罪,或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C项中,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盗窃行为,因为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对于教唆犯甲,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故 C 正确。D 项中,乙原有犯罪意图是盗窃,甲教唆抢劫,使乙产生新的犯罪决意,应当认定为成立教唆犯,故 D 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1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首先,本题要明确合同效力。虽然该公司尚未成立,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味多佳公司筹建处”属于民事主体中的“非

33、法人组织”,是可以独立签订合同的。所以该购销合同是有效合同。排除 A、C 选项。其次,本题要解决谁是被告。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题干中明确味多佳公司未能成立,也就是设立失败,并且该合同是以“筹建处”,也就是“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所以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B 选项正确。1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第一条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张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其揭发王某重大犯罪事实的行为,成立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案中张某有两个从宽量刑情节,张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个量刑情节放在一起衡量,对张

35、某只能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 C 正确,ABD 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1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潘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刑期,故 A 正确

36、。由于潘某再犯新罪,表明其人身危险 I 生大,再犯可能性高,不符合缓刑的实质性条件,所以不能再次宣告缓刑。故 B 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需要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因为潘某的前罪不是故意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故 C 错误。本案中潘某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不应从重处罚,故 D 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1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 C 选项见 公司法解释(三)第 2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A 、B 、D 选项见公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3 款:“实际出资

37、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实际出资人要想浮出水面,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A、B 选项均错误。2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甲是继续犯,属于单纯的一罪,只能按照一罪处罚。乙构成了盗窃罪和抢夺罪,是异种数罪,应该数罪并罚。丙构成了虐待罪,是连续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处断原则是“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即按照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丁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属于单纯的一罪,应该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21 【

38、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可抽回出资或者股份,但是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所以,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的退出机制之一。根据公司法第 71 条第 2 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 B 项正确。C 选项错误,应当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而不能是“口头形式”。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一点法律并无

39、限制,A 选项错误。D 选项错误,参见公司法第 73 条:“依照本法第 71 条、第 72 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40、、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 AD 错误,B 正确。 C 项中,丙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属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假释的两类犯罪,有假释可能,故 C 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2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

41、限不能少于 1 年。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 1 年。因此,AC 正确。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减刑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 B 正确。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故 D 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2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

42、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C 选项,见公司法第 68 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 49 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所以,经理的人选是由董事会聘任,并不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本题 C 选项当选。A、B 选项,均是考查兼任问题。上述第 68 条第 2 款明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同法第 69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所以在

43、兼任问题上,均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D 选项,考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 66 条第 1 款:“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 D 选项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2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44、、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但是不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要求,张某将人打死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故 A 错误。刑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

45、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遭到乙追杀后,将丙的汽车开走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甲在紧急避险事由消失之后的驾车行为,已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时间要求。故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的汽车撞毁的后果,不是紧急避险造成的结果,B 选项说法不够准确。C 项中,丙面对动物侵害,将狗打死的行为,对甲成立正当防卫,丙对乙成立紧急避险,故 c 说法正确。根据被害人承诺的刑法理论,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第二,被害人需具有承诺能力;第三,承诺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第四,承诺至迟在结果发生之时;

46、第五,必须是现实的承诺;第六,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第七,承诺者既承诺行为,也承诺行为的结果。D 选项过于绝对,说法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2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甲、丁主观上属于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选项 A、D 错误。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选项 B 错误。丙醉酒后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主观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构成以危

47、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选项 C 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2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共交通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甲操作汽车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乙死亡,属于过失,因为是在特定生产作业领域发生,属于在生产作业时的过失致人死亡,应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属于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知识模块】 刑法

48、2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刑法第 14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是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刘某生产的芝麻香油并没有人身危害性,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结合本案,刘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知识模块】 刑法29 【正确

49、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3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本题要注意题干没有区分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因此两种公司类型均需要考虑。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它赋予了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见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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