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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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犯罪嫌疑人兰某,男,河北人。2007 年前后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额高达 20 万元。2010 年 3 月的一个晚上,兰某流窜到浙江省宁波市人户盗窃时被户主发现,户主在拦截兰某时,被兰某用刀杀死。后兰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问:该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2 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 年 12 月 6 日出生;刘波,男,1983 年 7 月 1 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 年1 月 9 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

2、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 23 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 3 人死亡、10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 5 日告知

3、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问

4、题:(1)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3)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 并说明理由。3 2004 年 11 月 17 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一大摊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戴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摔坏,时针指在 6 时 5 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 15 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

5、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 岁左右,身高 177cm,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 10m 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表明,6 时 5 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 17 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

6、下车后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 日 6 时 10 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4 被告人张某,男,30 岁。张某因为急于结婚,向开饭馆的邻居李某借款 3000 元,口头约定一年为期。一年以后,经李多次催要,张起初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就咬定没有这笔欠款。一日,在李家饭馆双方为此笔债务发生口角以致动手,李被张殴打成重伤住院,他带来的一个朋友王某也在

7、旁帮助打了李,为此,李先后花去医药费若干,饭馆也无法开张经营,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事后,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人民法院在对此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害人李某尚未出院,李妻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以下损失:(1)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3)李某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4)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 40 天的经营“流水”( 按照上月平均计算);(5)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6)此前欠李某的债务 3000 元。共计人民币 50000 元。问:(1)本案的附带民事诉

8、讼的当事人应当分别是谁?(2)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5 李某,男,38 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问题:(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2)如果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3)在上述情

9、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需要经过什么程序?6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 人死了没有 ?”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10、。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7 李某,男,24 岁,因盗窃案于 2009 年 4 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 1 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

11、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 7 月 8 日作出无罪判决。7 月 15 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8 2010 年 2 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

12、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问题:(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为什么?(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

13、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 为什么?(5)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9 被告人:吴某,男,24 岁,无业;黄某,男,23 岁,临时工;陈某,男,24 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

14、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 5 年、4 年、2 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 6 年、5 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10 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

15、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 10 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11 周某、赵某和贾某因涉嫌强奸、抢劫(共同犯罪),程某因涉嫌包庇贾某被人民法院依

16、法判刑。周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周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周某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某监狱在对赵某、贾某的执行过程中,因赵某患有严重疾病而将其保外就医,对贾某则在其服刑满 5 年后向某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

17、监督管理规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程某缓刑的建议书。该法院认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未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问题:本案对四名罪犯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12 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13 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14 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15 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16 2007 年 9 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 10 万元以及祖传文物 1 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

18、终结后,公安局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 11 月 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 月 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08 年 2 月 10 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 2 月 12 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

19、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7 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18 如果李某因故意伤害罪应被判 3 年有期徒刑,其能够再次被判处缓刑?执行缓刑时其自由受到哪些限制?19 蒙某,女,34 岁,某镇农民。1998 年 3 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 年 5 月 2 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 4 岁的小孩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

20、,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而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

21、,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问题:(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旅是否恰当?(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0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

22、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20 甲成立一犯罪组织,常年从事走私活动。乙是甲的好友,乙知道甲的走私行为,每当甲资金紧张时,乙都会放贷款给甲,资金来往共计 500 万元。丙是甲的收购方,经常直接到内海与甲接头,直接收购走私货物,收购金额高达 600 万元。某日,公安机关收到线报,甲将走私一批珍贵名表经

23、某海域到我国境内。甲的走私团伙到案后,发现埋伏的警察,为了逃避抓捕,以暴力等方式与公安人员搏斗,造成多名民警受轻微伤。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21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22 乙的行为如何定性?23 丙的行为如何定性?23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 500 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 50 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 50 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

24、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 100 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24 甲构成何罪? 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25 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26 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26 甲(女,1984年 7 月 20 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 6 月 7 日,甲

25、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 12 月 13 日生),叫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 500 元“报酬” 给丁,丁同意。晚 9 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 10 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 3 个月身孕;(2) 甲于 2003 年 1 月 4

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 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27 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并简要说明理由。28 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29 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30 甲是否构成累犯? 为什么 ?31 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32 某甲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无以偿还。某日在酒桌上认识某乙,得知其家大业大,家境殷实,便在酒桌上将其灌醉,借将乙送回

27、家之名,把乙带到他弟弟丙的住所,并让丙打电话给乙的妻子,告知其准备好 30 万元,放到街心公园某处,否则撕票。在此过程中,乙逐渐酒醒,慢慢意识到自己被人控制后,开始大喊呼救,甲怕乙不老实,便顺手拿起立在门边的铁棍朝乙的胸、腹及背部猛击。到达约定时间后,甲出门去取款,并叮嘱其弟丙看好乙。丙看见乙呻吟不停,十分可怜,害怕出人命,便将某乙放掉。其后自己主动到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前往指定地点捉拿甲某时,甲某已逃走。事后经鉴定,乙多根肋骨不同程度骨折,且内出血严重,幸亏抢救及时免于生命危险。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甲某和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32 某村村委会办公室财物被盗,村委会主任甲怀疑是村民陈

28、某所为,即带领村治保主任等人将陈某带到村委会办公楼“审讯” 。陈某拒不承认偷窃行为,甲即命人将陈某关押在办公楼的地下室。陈某感到冤屈,第二天早晨在办公楼地下室愤而自杀身亡。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还有以下违法行为,后经查证属实:村里因 100 亩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 500 万元。甲在负责发放这笔款时,谎称为了催要这笔款项,曾花费 5 万元用于“疏通关系 ”,遂用假发票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报销 5 万元“招待费”归自己所有。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33 甲的行为各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34 对甲应如何处罚? 并简要说明法律

29、根据。35 李四是一直从事贩卖大麻的生意,为了增加收益,计划自己制造毒品。遂到当地郊区,找到张三等农民商量,希望他们种植,并承诺高价收购毒品原材料。张三等农民见收益比种庄稼高得多,李四又承诺不会出事。2008 年,李四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其妻子王五得知李四被抓,便将藏匿在其家中的毒品转移他处。李四在看守所成功脱逃后,回到王五处,王五为李四联系接受李四的地方,并且准备足够财产,供李四逃亡所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张三得知李四出事后,在收获前便将全部植物铲除。试分析张三、李四和王五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36 刘某为牟利出版淫秽杂志,每期都会拍摄许多淫秽图片,而且还会拍摄淫秽视频,附在每期杂志后。每次

30、拍摄现场,他都会邀请朋友甚至陌生人在旁免费观看各种淫秽表演,有时几十人,人数最多时到百位观众。为了能够出版,刘某找到自己在出版社的朋友孙某帮忙获得书号,并承诺给之高额报酬。孙某经过关系获得了书号,并将它卖给了刘某,刘某的杂志得以出版,并在市场中流通贩卖,造成了恶劣影响。如何分析本案?37 2003 年 2 月,被告人孟某通过他人介绍,伪造了王某、李某等多人为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在职员工,并且伪造王某、李某等人受该机电公司派遣前往日本进行商务活动的派遣书以及日本总公司的招聘理由书、身份保证书、查证申请人名簿等虚假材料,并通过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骗得 3份商务签证,随后分别出售给上述

31、多人,共收取人民币 20 万元。同年 4 月,上述等人持证非法处境。请分析本案中孟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38 刘某系某市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妻子陆某嗜赌成性,经常欠下赌债,几次尝试戒赌均未成功,其子刘某某在家待业,整日外出喝酒。由于陆某与刘某某的恶习,刘某决定控制他们的开销,减少给他们的生活费。陆某难耐戒赌痛苦遂决定利用刘某的地位获得经济收入,由于经常有求刘某办事的人登门拜访,陆某总是趁刘某不在家中时,与这些人“洽谈” 。对所求之事,陆某都一一允诺,陆某根据所办之事难易开出不同条件。对请托人所求之事,陆某没有直接找刘某办理,而是找到刘某的下属,并利用刘某的地位威逼利诱让其办事,到案发前收受财物

32、共计 300 万元。刘某某由于生活费锐减,只能自谋出路,他同样利用刘某的地位获得收入。于是刘某某到处宣扬自己是市长儿子,要办事找他,他一定能够办好。来求办事的人也不少,截至案发时刘某某因此获得财物共计 80 万元,但是刘某某从来没打算为请托人办事,只是想打着父亲幌子获得财物而已。刘某得知陆某和刘某某行为后,命令他俩去自首,交待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问题:刘某、陆某和刘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并说明理由。39 2010 年 12 月至 2011 年 6 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曾某收购病、死、残猪私自屠宰后将猪肉销售给被告人胡某等人。朱某等人于 2011 年 9 月开始至案发期间,持续每天向胡某等人

33、出售病、死、残猪猪肉。被告人黎某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兼任中堂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010 年至 2011 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在组织执法人员查处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无证照腊肉、腊肠加工窝点的过程中,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款共 55000 元。被告人黎某受贿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前打电话通知胡某等人,让其把加工场内的病、死、残猪猪肉等生产原料和腊肉、腊肠藏好,逃避查处。被告人王某、陈某分别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队员,负责中堂镇内私宰猪肉的稽查工作

34、。王某、陈某共同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赂款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带队稽查过程中,明知刘某等人非法销售死猪猪肉、排骨而不履行查处职责,王某还在多次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前打电话给刘某通风报信,让刘某等人逃避查处。请详细论述上述行为人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40 某日凌晨 5 时,某边防战士庄某因欠钱太多,无颜面对即将来队看望他的父母,便乘站岗之机携带执勤用的 81 式半自动步枪一支和私藏的 21 发子弹逃离连队,进入他国境内,后来在企图越境回国时被邻国边防人员抓获。经过交涉,他国将其本人及枪、弹一并交还我方。请问庄某构成逃离部队罪吗?构成军人叛逃罪吗? 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吗? 构成

35、盗窃武器装备罪吗 ?构成偷越国 (边)境罪吗?请予以一一分析。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兰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其所犯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区管辖上看,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而犯罪地在数个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兰某的案件最先由宁波市公安机关立案,且抢劫罪是主罪,因此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级别管辖。【知识模块】 管辖2 【正确答案】 (1)公

36、安局在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强时不应不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 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讯问时应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等人到场,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刘波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代理申诉、控告。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

37、2)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检察院不应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 5 日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刘波的辩护人刘林无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刘林不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其无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41 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

38、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非律师不享有上述权利。(3)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刘林会见被告人刘波时,法院不应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法院不应派员在场。被告人王强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刑诉解释第 45 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39、应当在 3 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7 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3 【正确答案】 (1)物证:被害人尸体及血迹、被害人的自行车、摩擦痕迹、上海牌手表、里程碑、甲市化工厂的车辆。勘验检查笔录:法医鉴定、现场全景照片。证人证言: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书证:甲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登记记录、出车登记表。(2)直接证据:妇女的陈述。(3)言词证据: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知识模块】 刑事证据4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附带民事

40、诉讼当事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原告人应当为被害人李某,如果李某确实无法参与诉讼,李妻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帮助进行诉讼;被告人应当是张某和王某,其中张某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造成李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而王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是张某对李某侵害行为的共同致害人,所以应当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 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李妻的奖金、李某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40 天的经

41、营“ 流水”( 按照上月平均计算 )不能列入赔偿范围。因为,依照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奖金和李被打后致使饭馆无法经营的损失虽属物质损失,但不是直接损失,所以,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内容。此外,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单独起诉,它不是由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应当也不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5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县检察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

42、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正确的。(2)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 7 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 15 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3)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本案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

43、。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知识模块】 立案6 【正确答案】 (1)法院的不当做法: 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使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44、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 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 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知识模块】 立案7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

45、据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第 1 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法院没有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本案中

46、,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就不得坚持适用。(2)本题考查鉴定程序的问题。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145 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条中并未规定在何级别的医院进行,所以人民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符合法律规定。(3)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

47、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 215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9 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4)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

48、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诉解释第 165 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 1 个月,如本月 1 日收案至下一个月 1 日、本月最后 1 目至下一个月最后 1 日为 1 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 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 5 月 6 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 20 日的审理期限,至 7 月 11 日期间届满。法院在 7 月 8 日宣判未超过审限。(5)本题考查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249 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49、、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 7月 8 日被宣判无罪后,7 月 15 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此法条的规定。【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8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根据刑诉解释第 1 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刑法第 234 条第 1款)。所谓轻伤,即重伤以下的人身伤害。根据刑法第 95 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李某在起诉时视力并未丧失,应属轻伤,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2)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 1 条第 1 款第 2 项及第 2 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8 项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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