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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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论述民事执行的原则。2 论执行异议制度。3 执行回转的概念、原因、条件及意义是什么?4 试述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及其对执行机构设置和执行程序运作的实践意义。5 请论述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6 论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2008 年考研真题)二、名词解释7 强制管理8 金钱债权执行9 查封、扣押10 民事搜查11 拍卖12 以物抵偿13 涉外民事诉讼14 司法豁免权原则15 司法协助16 特殊司法协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7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18 大陆与港、澳、台

2、地区的司法协助三、简答题19 什么是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具备哪些备件 ?20 什么叫执行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什么情况下需要终结执行?21 简述民事执行的分类。22 简述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23 简述民事执行竞合的适用条件与具体形态。24 简述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25 简述执行的原则和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26 简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概念和条件。27 对外国法院的裁判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以及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28 涉外民事诉讼应遵循哪些原则?(西南政法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29 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华东政法大学 200

3、5 年考研真题)30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照民事执行工作的经验,强制执行必须遵守的原则有以下几项:(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2)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既要通过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保障法律文书的实现,又应对被申请人的利益依法给予保障。(4)迅速及时原则。【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第一,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时,执行的对象如果是有权主张权利的财产或标的,就需要有一定的

4、程序予以救济。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5、227 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分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第三,提出异议的条件是:(1)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2)异议理由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3)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四,对于执行中提出的执行异议,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5、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问题与立法完善。立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权,对于执行机构违法的行为,法律没有提供任何救济手段,因此执行机构的违法行为越来越突出,造成执行难、执行乱。对于案外人对执行客体提出异议,并不一定是原判决书错误,如果是一个新的权利义务争议,应当允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

6、3 【正确答案】 (1)执行回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债务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2)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是: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已由人民法院执行完

7、毕,又被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3)执行回转的条件: 必须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这是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利的依据,并拒绝返还其所得财产。如果获得财产权利的人自动返还,则无需执行回转。(4)执行回转的意义: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必要的补救制度,它对于纠正因法律文书错误而导致的执行错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民事执行的性质:(1

8、)司法权说。此说认为,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执行权由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专属行使,而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执行工作一般是审判工作的延伸,依附于审判工作,故执行权包含在审判权中;(2)行政权说。此说认为,作出司法判决是司法行为,而执行判决却是一种行政行为,民事执行权不是司法权,因为它不符合司法裁判权的任何一个特征。相反,执行更加接近行政管理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过程结束后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3)司法行政权说。此说认为,民事执行权是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法上请求权的公权力。从其属性上分析,民事执行权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综合体,而民事执行是一种

9、以保证人民法院实现其司法职能为基本任务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行为。该说又可以分为三种观点:一是司法行为本质说,此观点认为,尽管执行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行为的特点,但从整体上看,执行行为依然是一种司法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本质说,此观点认为,强制执行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一种司法行为,但它是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行为,在由法院为执行机关时,它是由司法机关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三是并行说,此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在国家分权属性上具有司法和行政权的双重性,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

10、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 15 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 30 日内仍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 15 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

11、执行。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其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法院执行难与乱,是早已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困扰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整个社会的“综合症” 。具体来说,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缺乏法治传统的支持。(2)司法机关重审轻执,重实体轻程序。(3)司法腐败作祟。(4)法律制度不健全。(5)法院执行的社会环境差。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执行难与执行乱密切相联系,执行难导致执行乱,执行乱又扩大并

12、加深了执行难,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同步进行,且应标本兼治。【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同国内的民事诉讼相比,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因其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性,就可能与多个国家存在联系,由此就产生了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判决如何得到外国承认和执行问题等,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也要在对等的情况下尊重别国主权。而国内民事诉讼不存在这些问题。(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些诉讼行为需要外国司法部门协助司法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国法院只能在其领域内实施诉讼行为,不能到别国领域内实

13、施诉讼行为。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某些诉讼行为又必须到别国去实行和完成,这就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三)涉外民事诉讼在适用实体法时有特殊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需要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来选择适用。而国内民事诉讼中,只根据国内法来裁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四)涉外民事诉讼在适用程序法时,有时也需要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为了开展与别国的司法合作,陆续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司法协助协定,也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当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与这些协定或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以国际协定或条约为优先,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而国内的民事诉讼完全依照我国

14、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进行。【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6 【正确答案】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总结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经验,参考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确立的。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一)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实际联系原则,是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的联系,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的实际联系是指涉外诉讼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中的某个或几个方面与我国法院存在事实上的联系。我国采用这样的原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同时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以利于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论当事人一方是否是中国公

15、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是国际上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辖原则。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他们约定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相反,即使有一方当事人是中国的公民或企业组织,但与对方当事人约定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人民法院就不具有管辖权。当然,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必须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适用。(三)维护司法管辖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又称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在中国解决,我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由于在某种情况

16、下,不仅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而且争议发生在中国,需要按照中国法律解决,这种涉外民事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在确立这一原则时考虑国际上的惯例,在具体规定中仅限于中外合资和合作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有明确的界限。以上三项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指导原则,它不同于一般管辖规定的指导原则。这三项原则不是在不同的涉外管辖规定中都有所体现,而是不同的管辖规定体现不同的原则。【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二、名词解释7 【正确答案】 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由于强制管理着眼于对财产的使用价值和收益

17、的执行,故强制管理又称为收益的执行。强制管理具有如下特点:(1)强制管理以财产的使用价值及其收益为对象,是对财产孳息的执行;(2)强制管理后被执行人对财产仍享有所有权;(3)强制管理使被执行人立即丧失对财产的使用、收益权;(4)强制管理过程受财产收益量的影响,一般持续时间较长。【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8 【正确答案】 又称金钱给付请求权,指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为实现金钱债权而债务人又有金钱时,可将该金钱直接交付给债权人,便可清偿执行债权,其执行方法比较简单。债务人没有现款可供执行时,金钱以外的财产就成为执行标的物,人民法院需要通过拍卖、变价等换价程序将它变为金钱。在司法实践中,选

18、择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的顺序是先执行现金;现金不够清偿的,执行其存款、股息红利收入和债权;仍不足清偿的,执行债务人的动产,最后执行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不动产、投资股权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9 【正确答案】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运送有关的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二者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查封、扣押是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都是为今后拍卖和变卖作准备的;(2)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3)查封、扣押还解除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

19、物的占有。关于查封和扣押的区别一般是以执行标的物的位置是否转移为标准的。查封一般不转移财产的位置,由法院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扣押一般要转移财产的位置,脱离债务人的占有。另外,查封针对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而扣押仅针对动产。【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0 【正确答案】 在债务人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债务人及其住所或能隐匿的财产的处所依法搜寻查找的行为,是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 248 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民事搜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生效

20、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4)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1 【正确答案】 民事执行法上的拍卖是指执行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方式。拍卖是实现财产的一种最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它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实现财产价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7 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知识模

21、块】 民事诉讼法12 【正确答案】 以物抵偿是一种方式特殊的变价程序,不是把财产卖给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而是直接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是变价和向申请人清偿结合在一起。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另外执行规定中又补充了一种情况,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时,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3 【正确答案】 涉外民事诉

22、讼是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包括: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为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具有自己的特点:(1)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仅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存在着中国与外国的关系。(2)涉外民事诉讼在具体制度上具有特殊性。涉外民事诉讼中,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或行使诉讼权利,在某些具体的诉讼制度上,如管辖、期间、送达、财产保全等,法律作出了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3)涉外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相联系。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某些行为可能需要在外国完成,这就需要

23、外国法院的配合与协助,因此司法协助也是涉外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4 【正确答案】 司法豁免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l 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主体主要有(1)外交代表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合未成年子女;(2)使馆行政技术人员、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它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4)其他依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

24、国际条约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5 【正确答案】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司法协助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它是以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的规定或以互惠原则为根据,没有这种根据就不存在司法协助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6 【正确答案】 特殊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

25、裁机关的裁决,其条件为:(1)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特殊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是依据互惠原则进行;(2)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须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 条、第 282 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7 【正确答案】 是指当事人、争议

26、标的物或者争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方面具有涉港、澳、台 因素的民事案件。这类民事案件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但又有别于通常的国内民事案件,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某些事项的处理应依据某些特别规定或采用某些特别方式。【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8 【正确答案】 是指中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合作,它既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又有别于一般的国内司法协助。其主要范围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三、简答题19 【正确答案】 申请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

2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是:(1)申请执行的主体须是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2)须向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申请执行;(3)须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义务已届满期限,而义务人拒不履行;(4)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0 【正确答案】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可遇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结束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57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

28、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1 【正确答案】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事执行作以下分类:(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这是依据执行的效果所作的划分。终局执行也称满足执行,是指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实现或满足的执行。比如依据确定的给付判决所为的执行。保全执行是指维持债务人财产现状,以保全将来的终局执行的执行。民事执行原则上指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为其例外。(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这是根据执行依据所栽债权的性质所作的划分。金钱执行是指实现执行依据上所载金钱债权的执行。为满足金钱债权的请求权,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

29、进行执行。非金钱执行是指非为实现金钱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执行,包括交付物的请求权的执行和完成行为的执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因实现的权利性质不同,二者的执行方法也有所不同。(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这是以民事执行方法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直接执行是指依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直接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执行,如查封、扣押、拍卖债务人的财产,并以拍卖所得价款满足债权人的债权。间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给予债务人一定的不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执行。如罚款、拘留债务人或拘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中的以罚促执方式在行政法理论中称为“执行罚” 。替代执行是指执行机关命第三人代债

30、务人履行债务,而由债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四)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这是以执行标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对人执行是以债务人或应为债务人清偿债务者的身体、名誉或自由等为执行对象,从心理上迫使其属行债务。对物执行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权为执行标的。对物执行中有执行标的物之说,但对人执行中却无执行标的物。现代社会尊重个人人格,民事执行以对物执行为原则,对人执行仅为辅助财产执行的特殊方法,属于例外规定。(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这是以执行债务人财产范围为标准的划分。一般执行是指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全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所进行的执行。如破产程序。个别执行是债权人为满足或保全其个别债权,而对债务人财产所

31、为的执行。现行民诉法所规定的民事执行即为个别执行。【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2 【正确答案】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中公平分配的一种执行制度。参与分配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清偿。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32、,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个债权人请求清偿,则只需用执行所得清偿该申请执行人即可。(2)参与分配的财产必须属于被执行人。因为只有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债权的请求时,才需要实行参与分配,否则,可以分别对各债务人申请执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实行参与分配制度。(3)参与分配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外,还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另外申请执行,已经起诉的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等到取得执行依据后再申请执行。(4)参与分配的标的应当是金钱债权。民事执行一般分为金钱债

33、权的执行、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由于参与分配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执行所得的金额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才能实行参与分配。(5)参与分配的申请必须在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前提出。执行程序还未开始谈不上参与分配,同样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后,参与分配已无意义。(6)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当是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3 【正确答案】 民事执行竞合

34、的适用条件为:(1)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存在;(2)执行对象必须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标的物;(3)数个权利人所持的执行依据必须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书;(4)各个不同执行依据的执行发生在同一特定时期,即数个执行共存在于某段时间;(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须为金钱给付或者交付财物的执行;(6)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竞合的具体形态表现为:(1)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其进一步可分为同种保全措施之间的竞合与不同保全措施之间的竞合。(2)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其细分为数个执行依据指定的交付物同一,数个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依据在执行中均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同一标的物实施清偿,以及债权种类不同的

35、执行竞合。(3)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的竞合。其具体表现为先保全执行而后终局执行或先终局执行而后保全执行。【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4 【正确答案】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灭后,再恢复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 25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权属于处分权。申请人可申请执行,也可以申请延期执行,只要申请人的表示不违背处分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认为自己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或为他人主张权利,向人民法

36、院提出执行异议。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的,应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因牵涉继承和执行标的权利义务承受问题,使执行难以继续进行。在继承人继承权利或义务之前,执行应当中止。(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有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更换当事人,继续执行程序。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执行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据以执

37、行的法律文书事项不明需裁定补正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和再审的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或执行标的与正在审理或执行的另一案件有关联,需要等待另一案件审结的;人民法院又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 1 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的等。这一灵活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中止的具体问题。【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5 【正确答案】 (1)依法执行的原则: 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开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 执行债务

38、人的财产时应当限制于一定的范围内;(3)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保护不同类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5) 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包括:(1)土地、矿藏、河流等不得让与的财产;(2)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及生活必需品,如床铺、被褥、饭锅、碗筷等;(3)专属于债务人个人的财产,如荣誉证书、礼拜用品等;(4)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毒品、赃物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6 【正确答案】 所谓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转移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的执行程序。它是以被执行人的到期

39、债权为执行对象,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及程序代位权为理论基础,省略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实体审理,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经过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未经实体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融合一起进行处理。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1)须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到期债权执行补充性特征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只有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时才可以启动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而且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应当是发生在执行期间,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不能适用到期债权的执行。(2)须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3)被执行人须对第

40、三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具体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有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非法债务如赌博之“债” 即不能作为执行标的。二是该债权须适于执行,专属被执行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和不宜强制执行的权利不能作为到期债权的执行标的。三是该债权须履行期限届满,须为现实的债权,不能附有期限或条件。(4)须是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此条件系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条件,但不是启动到期债权执行程序的条件。【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7 【正确答案】 (1)前提:我国与外国法院所在国存在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2)条件:一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确

41、定的;二是确实存在着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必要性;(3)原则:一是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二是不违反我国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8 【正确答案】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2)国家主权原则。由于涉外民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人民法院审理时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坚持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

42、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外国法院或其他机构请求我国执行其生效裁判时,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3)司法豁免原则。司法豁免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住在本国的外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和机构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力。(4)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范畴。国际法如何在本国实施,世界各国有两种作法:一是将国际法转换成国内法,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适用国际法原则。我国采取第二种方式。(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必须委托我国律师,正是体现我国独立行使

43、司法权的立场。【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9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民事协议管辖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只限于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适用;(二 )协议必须用书面方式:(三) 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能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六个地方的法院);(四)不得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30 【正确答案】 在国际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作出裁判的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其管辖权一般是根据承认和执行地国家的内国法为标准来确定的;(

44、2)诉讼程序公正。内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时,要对其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公正性进行审查,如败诉方应当得到合法传唤,从而出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败诉方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得到适当的代理等。如不满足这些要求,就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3)外国法院裁判是确定的裁判。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都作出终局的裁判,并且要遵从既判力规则,即该裁判不能为外国法院随意撤销;(4)外国法院裁判是合法的裁判。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裁判不能在内国得到承认和执行;(5)外国法院裁判不能与其他有关的法院裁判相抵触;(6)外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这是以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为依据来确定的;(7)一般需要存在条约或者互惠关系;(8)不能与内国法院所在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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