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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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杨某于 1994 年 8 月至 1995 年 1 月在原籍河南省某市伙同他人盗窃 3 次,价值4700 元,随后外逃。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其同伙盗窃案过程中,于 1995 年 6 月 17日以盗窃罪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杨某依然外逃)。1995 年 11 月至 12 月杨某在浙江省某市又实施盗窃,其隐瞒了在原籍的盗窃事实,1996 年 10 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7 年 6 个月。刑满释放后,杨某返回原籍,2002 年 10 月24 日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问题:对杨某可否追究刑事责任?2

2、 某民法典第 1 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请:(1)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2)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 600 字。2 海口市公安局 2003 年 2 月 18 日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当行人出现以下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且车辆驾驶人员无违章行为,并采取了适当避让措

3、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将由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在明令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行立交桥等道路行走或逗留,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在设有人行横道、人行天桥的地段横穿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四 )钻越、跨越或倚坐道路栏杆或隔离设施,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五)在机动车道内招停出租车(公交车)、兜售、发送物品,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4、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试利用所学习的法理学知识分析上述案例。请: 3 利用法的作用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4 利用违法行为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的规定。5 利用价值冲突解决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6 材料:“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不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

5、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 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 500 字。7 材料: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0,000 元。潘晓每月收入 4

6、,000 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 3,000 多元。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 3,000 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 60,000 元。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 30,000 元。据报道,甲商业银行近几年累计发行信用卡近 600 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 5,000 元至 10 万元不等。该银行 2009 年 8 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 300 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不少人至少持有两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对此,银行界

7、拟对透支额度大、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 ,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议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则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请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就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者其他任一方面阐述你的观点。答题

8、要求:(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2)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3)字数不少于 500 字。8 2007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其中为解决近年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新增加了第 33 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试对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展开论述。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

9、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9 材料:某器材厂仿冒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器材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某电视台以“ 打假者上了被告席 ”为题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纷纷对“制假者”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也顺应民意,做出不利于“制假者 ”的裁判。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请从司法的角度进行论述。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

10、0 字。10 一日,某地一男青年走进一家医院,要求医生切除他的左肾,并请求医院将该肾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家,他愿意给医院提成 20。经交谈,医生了解到,该青年生活比较困难,一家五口常年居住在不足 30 平米的平房里,至今连个对象都没有。因此,他想通过卖肾买房,摆脱贫困。医生拒绝了男青年的请求,但该青年又表示他属于自愿出售,终究会有买家的,他会到其他地方碰碰运气。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11 在一次法律基础理论课上,老师让大家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是依

11、法治国,应当完全依照法律办事,在现实生活中有了法律就已经足够,不再需要提倡道德;有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工具,我们仍应当大力提倡道德,道德是社会顺畅运行的最重要的基础,法律是可有可无的。请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谈谈你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 8001000 字。12 材料:2005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

12、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请分别从法与道德和法与人权的角度阐述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不少于 4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已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杨某刑事责任。本案不属于无限期追诉案件。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在 1979 年刑法施行期间,依照该法第 77

1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民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为杨某一作完案就外逃,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批捕决定只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决定,只要没有执行,就不算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故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只能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追诉,否则,就不能追诉。若依照现行刑法第 88 条的规定,因为侦查机关已立案、被害人也已报案(这可由本案的批捕决定和犯罪数额证实),则该案就属于无限期追诉案件,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两相比较,按现行刑法处理的结果要比按 1979 年刑法处理的结果重,不利于被告人。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按照“从旧兼从轻”这

14、一原则 (现行 刑法第 12 条的规定),本案在这里应“ 从旧“ ,即本案不属于无限期追诉的案件,应在法定的追诉期内追诉。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依照 1979 年刑法第 151 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为杨某的盗窃数额至少已属较大,故该案的追诉期限至少应为 10 年。依照现行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为杨某的盗窃数额仅为较大,故该案的追诉期限应为 5 年。两相比较,按现行刑法处理的结果要比按 1979 年刑法处理的结果轻。同上一样,按照“ 从

15、旧兼从轻 ”的原则,本案在这里应 “从轻”,即本案的追诉期限为5 年。依照现行刑法第 89 条的规定(与 1979 年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在追诉期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追诉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为 1995 年 12 月。因追诉期限为 5 年,故该期限的终了时间应为2000 年 12 月。侦查机关于 2002 年 10 月 24 日才将杨某抓获并予以追诉,显然已超过追诉时效,属无效追诉。【知识模块】 刑法2 【正确答案】 (1)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

16、形式。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位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法理的适用;法理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

17、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完成” 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综上,该民法典之规定对法的渊源的阐释体现出了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科学地阐释了三大渊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历

18、史发展进程。(2)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解决民事争议时,适用民事活动规则的顺序。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具有借鉴意义。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说明和解析。法律推理,就是运用法律理由来进行论辩的过程和活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在解决法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时,两者更成为这些法律活动的实质和中心内容。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民事活动领域。面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官就要求助习惯和法理。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规定:“

19、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本条的规定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首先,肯定了法律的局限性,承认了制定法存在漏洞;其次,明确了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顺序。第三,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 为由拒绝裁判。该条在法律适用上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 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这里的“有法律”是民事活动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律” 在民事活动领域,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应当还包括可推知的规定。第二,“

20、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 。这里“依照习惯 ”的条件是 “无法律”和“有习惯” 。“法律没有规定的 ”是指法律既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从法律可推知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这里的“习惯” ,指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受其约束的行为惯式。第三,“民事活动,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这里的“ 依照法理 ”的条件包括“无法律 ”、“无习惯” 和“有法理”。关于法律和习惯的理解如前所述。这里的“法理” 指对某问题达成的通常和一般的认识,尤指公认的学说和原理。由上可知,该规定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适用该条件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解决法律争议时,也要注意如上所述的各种限制条件。【试题

21、解析】 该民法典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制定法、习惯与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分析该条文、阐释其效力依据的关键。应该看到,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的形成根源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等社会存在,并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一定法律地位和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本题要求考生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对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和条件进行论述。对考生的理论功底要求非常高。考生需要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含义、规则等具有深刻的理解。要对该条文对法律适用的价值进行分析,对法律适用的条件进行概括。考生需要透彻地分析该条文的逻辑结构,对条文中的关键词“法律”、“习惯”和

22、“法理”作出深刻剖析。充分论述三种渊源的适用顺序和条件。【知识模块】 法理学【知识模块】 法理学3 【正确答案】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法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往往法的社会作用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逐步发展起来的。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本案例中无论是通告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都是对于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的指引,通过对于具体的行为后果的预测,使他们树立一些行为的准则,起到法的规范作用,并最终实现法的社会作用。【知识模块】 法理学4 【正确答案】 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其故意的违法行为而免责,在非机动车驾驶人

23、、行人故意造成其事故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于其违法行为的否定态度,所以是合理的。【知识模块】 法理学5 【正确答案】 法的价值有自由、秩序、正义、效率、利益等,但是法的价值并不是完整地达到统一的,有时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的冲突,此时就要利用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来处理。在本案例中,通告中主要体现的是对于交通秩序和效率的优先保护,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对于个人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的保护。在这两种价值中,究竟哪种价值更具有优先性,就体现了价值位阶的选择问题。而在各种价值中,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利是最重要的,所以要处于更高的价值位阶;并且现代社会的发展更

24、多地从正义的角度出发来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来保护社会公正。在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方面,无论从机动车的动力设置还是从机动车的社会保障程度上都明显优越于行人、非机动车,因此行人、非机动车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体现社会公正方面也要予以倾斜,并予以更多的保护。所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保护更为合理。【知识模块】 法理学6 【正确答案】 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要重要于实体法,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理由如下: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

25、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行为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因为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所以使得真正的实体争议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加能被当事人所接受。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

26、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率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以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

27、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综上所述,程序的存在,是注重过程价值,而不是结果价值,而这正是法能够最终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秩序的原因,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要大于实体法的重要性。这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重视程序法的作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知识模块】 法理学7 【正确答案】 法律是利益的调整器,法律对利益的分配影响着一个社会的运行效率和发展进程。良好的法律应当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之间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只有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才能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信用卡持卡人透支和拖欠严重的问题,从合法性的

28、视角看,根据民法基本原理,银行和持卡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信用卡的中领、发放和使用上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双方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契约应当得到诚信遵守。由此观之,持卡人违背诚信导致银行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合法的并不一定都合理。从合理性角度看,银行对持卡人透支信用额度、拖欠导致银行坏账也负有责任。比如滥发信用卡,申领条件设定偏低,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等等。这些因素客观上增加了持卡人违约的几率。随着持卡人违约的增加,银行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惩罚性措施,比如建立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个人贷款、设立企业等方面限制信誉不良持卡人。这从合法性角度看也没有问题,因为符

29、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它带来的后果可能是阻碍中国信用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最终殃及自身,两败俱伤。从这个角度看,又是不合理的。因此,必须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找到合适的利益平衡点,既不能鼓励持卡人违约,也不能放任银行的商业行为;既不能对持卡人违约坐视不理,也不能放任银行的任意制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的双赢,有利于合法性和合理性冲突的解决,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中国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试题解析】 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也可以解读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两者都既有一致,又有冲突,即通常所说的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冲突。从本题看,主要的冲突表现在:第一,表面看,持

30、卡人透支、拖欠导致银行坏账是不合法的,但这种不合法背后,又有银行的不合理因素。第二,银行对违约持卡人实施惩罚(比如限制个人贷款)是合法的,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但是由于违约人数众多,惩罚过于严厉可能导致大面积的资本市场萎缩,从这个角度看,银行的严厉惩罚又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解决的办法就是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寻找平衡,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参考答案选取“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来讨论,实际上包含了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两个话题的基本思路。需要注意的是,本题要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但不能做成一个部门法的案例分析或“判决书”,而

31、应以论述、讲道理为主。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门法知识都是概括言之,主要起到支持论述观点的作用,不必举出具体法律规定条文。【知识模块】 法理学8 【正确答案】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为了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的权利,执法人员只能在“ 看得见听不着 ”的范围内对二者的交流进行监控,不能听取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谈话,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侦查人员在场,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权利的充分性就受到了影响。律师法第 33 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这一规定力图解决过去实践中存在的律师会见时由于侦查人员的在场而干预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交流的弊端。这一规定也力图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与律师执业

32、保障的国际准则进一步衔接,是颇值得称道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解释。既可以将其理解为不使用监听设备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进行秘密窃听;也可以理解为不得对会见过程的谈话进行秘密地监控和听取。本书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人员在场经常被限制谈案情、限制会见时间,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对立立场等因素导致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完全交流和沟通的受阻,这一词语当然不仅仅是禁止对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秘密窃听,更重要的是要求执法人员不得“监视、旁听”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在会见时的谈话,这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这一表述由于用语简洁而产生了明显的歧义,所以,我们还需要立法者对监听

33、一词作出明确的界定。总之,律师法“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的规定保障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秘密交流的特权,反映了立法的进步,推动了我国立法进程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知识模块】 法理学9 【正确答案】 上述材料反映了新闻媒体活动对我国司法机关审判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础,司法公正如果缺失了,司法审判活动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新闻媒体享有相对的新闻自由,有权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对其进行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不能歪曲事实,更不能先入为主,在法院判决作出前就做出评价并对公众宣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

34、电视台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 为题进行了报道,对 “制假者”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就属于不正当的舆论,而非正当的舆论监督。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新闻媒体活动缺少规范和自律。新闻媒体为追求收视率,获取利润,往往对能够吸引民众眼球的事件在没有定论时进行报道。当然这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在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由讣行人士来分析、讨论一些专业性问题,并乐此不疲。而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予以规范,存在法律空白。(2)法官素质不高。各大法院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的素质偏低,难免会受到外界不必要的干扰。一些素质较好的法官,也往往片面地追求审判的社会效果而完全忽略了审判的法律效果。(

35、3)受传统的司法观念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受到外界的影响,就容易丧失裁判的自主性,从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判。针对媒体的不当影响,司法公正的缺失,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维护。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使新闻媒体活动的规范化。其次,新闻媒体行业要加强自律,正确、合理行使舆论监督权。再次,规范法官任职制度,促进法官的再教育,促进法官的判案水平。最后,极其重要的一点是,转变司法理念,重视司法程序。法治离不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离不开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知识模块】 法理学10 【正确答案】 此事主

36、要反映了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人体器官捐献中存在的问题;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问题。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体器官能否成为买卖的标的? 何种机构可以成为器官捐献的执行机构? 如何健全社会保障措施,让贫困人口能够获取必要的住房保障?1人体活体器官捐献中存在的问题(1)人体器官不仅是个人的人格组成部分,还承载着社会价值,原则上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对于一般的器官例如毛发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交易的标的。但人体器官一般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可交易的物应当是流通物,人体器官属于禁止流通物;人体器官交易降低了人格的价值,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违法行为,应为无效,有关机关还可对行为人进

37、行相应制裁;以各种合法名目出卖器官,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现代社会为了发扬人们救死扶伤的精神,同时解决正常的人体器官医疗需求,允许并鼓励活体器官的捐赠,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构办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应当加以完善。(3)医生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更要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意识,不要为一时之利而去违法。2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问题(1)社会发展带来了两极分化问题,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来防止社会秩序混乱和人格扭曲。民法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因此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很有必要。(2)住房是基本的生活保障,必须通过公积金、经济适用房、低价公租房等

38、配套制度来解决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3结论(1)我国已制定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一方面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另一方面宣传贯彻民法人文主义的价值原则,制止权利滥用,规范捐赠程序。(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有效减少和消除贫困人口的极端措施,实现和谐社会。【知识模块】 法理学11 【正确答案】 法律与道德,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责任,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而道德通常是指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和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它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约

39、束作用。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是浑然一体的,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两者开始逐步分化。但即使在两者高度分化后,法与道德依然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共同性。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它们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两者在发生上、形式归属上、内容上、功能上和发展水平上都具有很多的共同性。虽然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但两者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都是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与道德的调整作用并非不分主次,调整范围也不是平分秋色,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和非建构性。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有关

40、;而道德则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法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可操作性强;而道德通常是对行为的笼统和原则的要求,标准比较模糊。(3)存在形式上的一元性和多元性。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而道德由于其存在方式主要表现为信念和良心,故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和多层次的。(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而道德则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和非程序性。法是程序性的,而道德则与程序无关。(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专门机构、暴力后盾、程序设置、行为针对性和物

41、质结果构成法的外在强制标志;而道德则主要依靠内在良知认同和责难来约束人们的行为。(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而道德则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在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克服“法律万能” 的观念,看到没有道德支持的法律是无法实施的法律,仅靠法律调整,不靠道德调整的社会将是极其暴虐和专制的社会;又要克服“法律虚无” 的观念,看到法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法治既规定着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又决定着道德实现的程度。“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治国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原则,二者相结合的思想科学地阐明了道德和法律的

42、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关系。由于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我们在现实中应当“ 德法并举 ”。【知识模块】 法理学12 【正确答案】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禁婚禁育” 的规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它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多

43、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从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 ,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了人权,从多方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知识模块】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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