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家庭同步练习试卷 5 及答案与解析一、简答题1 简述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成立的条件。2 简述探望权中止的概念、事由及后果。3 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内容的规定。4 如何理解“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5 简答结婚的实质条件。6 简答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7 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8 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9 简述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的原因。10 简述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二、论述题11 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2 论述约定财产制。13 论述可撤销婚姻。三、案例分析题14 甲与乙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后
2、来,因为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子女抚养等有关义务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甲乙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登记离婚,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2)当事人一方诉至法院,法院会受理吗? 为什么?15 甲与乙于 1996 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8 年甲的父母出资为甲购买一套两室的住房,产权人为甲,其父母有一书面说明,该房是给甲个人购买的,但可以由甲一家三口居住。为此,乙对其公婆很有意见,导致关系恶化。2007 年甲的父母又赞助甲 10 万元购买一辆汽车,为避免矛盾加深,这次没有说明是否为甲个人购买,但产权人仍为甲。2009 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乙提出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甲
3、父母为甲购买的房产和汽车。问:(1)甲的父母为甲出资购买的房产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2)甲的父母为甲出资购买的汽车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16 甲与乙于 2000 年结婚,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003 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 20 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9 年甲、乙离婚。问:(1)甲、乙的约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2)对于甲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婚姻家庭同步练习试卷 5 答案与解析一、简答题1 【正确答案】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一,须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4、;其二,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其三,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2 【正确答案】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中止的后果,只是暂时取消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永远剥夺该权利。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3 【正确答案】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作了如下规定:(1)夫妻的姓名权。 婚姻法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
5、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 16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4 【正确答案】 “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
6、对抗善意第三人。【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5 【正确答案】 结婚的实质条件,是指男女双方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形。婚姻法规定,禁止条件有两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6 【正确答案】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婚姻
7、法解释(一)第 5 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7 【正确答案】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无论
8、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其婚姻关系均属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8 【正确答案】 婚姻无效将产生以下三方面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上的效力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上的效力其一,不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二,在财产分割时,以协议分割为原则,判决分割为例外;若是判决分割,则推定为当事人共有,主张个人所有的要承担举
9、证责任;其三,判决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利益;其四,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亲子关系上的效力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9 【正确答案】 拟制血亲是法律设定的血亲,由于拟制血亲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原因也不同。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是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原因有二:一是以继子
10、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为前提,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事实。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拟制血亲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可因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 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则该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但如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终止。【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10 【正确答案】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1、。(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二、论述题11 【正确答案】 1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的,得向有过错方要求的赔偿。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其一,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其二,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12、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三,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四,须无过错因离婚而受到损害。该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其五,须请求权人无过错。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限于无过错的配偶一方,责任主体限于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这些限制表现在:其一,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基于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其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
13、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 1 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其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起诉。其四,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1 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12 【正确答案】 1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约定财产制,是法定财
14、产制的对称。是夫妻以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和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和使用作出约定,从而部分或全部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一种财产制度。2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及约定形式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3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对内效力是夫妻财产约定最直接、最基本的效力。对外
15、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第三人是否知悉该约定的存在和约定的内容为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约定的,则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此外,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13 【正确答案】 (1)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得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民法上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16、。(2)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的“胁迫” ,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3)撤销婚姻的程序婚姻撤销的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及请求权行使期间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均无此权利。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
17、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 年内提出。该“1 年” 属于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撤销权。(4)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三、案例分析题14 【正确答案】 (1)有法律效力。理由: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诉讼离婚,一是登记离
18、婚,两种离婚的法律效力的一样的。所谓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由于登记离婚是依行政程序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所以又称为行政离婚,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是被认可的。所以甲乙登记离婚产生解除婚姻的法律效力。(2)会受理。理由: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登记离婚,是有效解除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因此,它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必须履行。如果有一方不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他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并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法院也应依法予以受理。【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15 【正确答案】 (1)不可以。理由:关于父母为子女
19、购置房屋的权属和分割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的规定,应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二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见,本案中的情形属于该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况。本案中,当事人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为甲购置房屋出资,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该房产赠与甲一方,因此,该房产应属于甲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2)可以。理由: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第 1 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20、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一,工资、奖金;其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其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甲父母为其出资购买汽车,产权人也是甲,但是该赠与的接受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甲的父母对该出资并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甲一人,因此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16 【正确答案】 理由: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甲与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21、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行为是合法的,所以约定是有效的。(2)由甲、乙共同承担。理由: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是有拘束力的,这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同时夫妻财产约定还有对外的效力。对此,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第三人是否知悉该约定的存在和约定的内容为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约定的,则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此外,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婚姻法解释( 一)第 18 条) 。因此,本案中,除非乙能够举证证明,甲之弟明知或应知甲、乙之间的财产约定,否则就应由甲、乙共同承担甲的对外债务。【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