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工业产品不合格品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合格品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审核与处理程序。本标准适用于核工业系统各单位经设计定型的产品(含流程性与装配性的军品或民品)。本标准也适用于构成产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零部件和配套元器件。使用本标准时,可根据产品特点进行剪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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