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STLM 0026-201 2卸妆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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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备案号: 0026-2012 汕头市化妆品企 业联盟 标准 Q(汕 )/STLM Q(汕 )/STLM 0026-2012 卸妆 液 2012-10-18 发布 2012-12-28 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Q(汕 )/STLM 0026-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广东一芙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添乐 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洁日化

2、有限公司、 广东名臣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新大化妆品厂、 金奇集团金奇日化有限公司、 广东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汕 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司、 金发拉比 妇 婴童 用品 股份 有限公司、 汕头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东 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东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凯嘉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莉、施昌松、聂胜、谢付凤、赵文忠、郑宋武、蔡凯生、董鹏程、庞义、许胜南、廖文贵、王明镜、董瑞宏、张忠伟。 本标准 于 2012年 10月 首次发布。 Q(汕 )/STLM 0026-2012

3、 1 卸妆 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卸妆 液 的分类 、 要求 、 试验方法 、 检验规则 和 标志 、 包装、运输、贮存 、保质期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由溶剂等成分配制而成的单相或多相 卸妆 液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22731 日用香精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4、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QB/T 1684 化 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2660 化妆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00 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 3 产品分类 3.1 按产品的 溶解性 可分为 : 卸妆水和卸妆油两类。 3.2 按产品特性可分为:单层、双层或多层相。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 化妆品卫生规范的 规定 ,使用的香精应符合 GB/T 22731的要求 。 4.2

5、 感官要求 4.2.1 外观 质地均匀,不允许 含有 明 显杂质。 4.2.2 色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 4.2.3 气味 呈产品应有的 气味 ,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 1。 Q(汕 )/STLM 0026-2012 2 表 1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卸妆水 卸妆油 pH 4.0 8.5 耐 热 ( 40 1), 保持 24h,恢复室温 后, 无明显变 色 、 变味等异常 现象,能正常使用 耐 寒 ( -10 5), 保持 24h,恢复室温 后, 无明显变 色 、 变味等异常 现象,能正常使用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见表 2。 表 2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微生物指标

6、 菌落总数 / (CFU/g) 500 霉菌和酵母菌 /(CFU/g) 100 粪大肠菌群 /g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g 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g 不得检出有毒物质限量 铅 /(mg/kg) 40 汞 /(mg/kg) 1 砷 /(mg/kg) 10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号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试样 在室温和 非阳光直射下,用感觉器官 检验 。 5.2 理化指标 5.2.1 pH 值 按 GB/T 13531.1中的相关规定方法测定(稀释法)。 5.2.2 耐热 、耐寒 按 QB/T 2660中的相关规定方法测定。 5.3 卫生

7、指标 按 化妆品 卫生规范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 5.4 净含量 按 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 5.5 包装外观要求 按 QB/T 1685的规定执行 。 6 检验规则 按 QB/T 1684的规定 执行 。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 标志 Q(汕 )/STLM 0026-2012 3 销售包装的标志按 GB 5296.3 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00 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执行 。 7.2 包装 按 QB/T 1685以及 GB 23350的 规定 执行 。 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 轻放轻卸 ,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远离火源,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物品混 运,保持外箱完严禁在外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箱子堆放层数 及要求的 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中的有 关规定。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8 的通风干燥 仓库内 , 不得靠近火炉、暖气 和水 源 。 贮存 时 应距离 地面 20 、 距内 墙 50 ,中间应留有 通风 道。并按要求规范放置, 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物品混贮 ,并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 7.5 保质期 在规定运输和贮存条件下 ,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 , 保质期按 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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