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备案号: 0034-2012 汕头市化妆品企 业联盟标准 Q(汕 )/STLMQ(汕 )/STLM 0034-2012 水性胭脂(胭脂水) 2012-10-18 发布 2012-12-28 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Q(汕 )/STLM 0034-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 广东名臣有限公司、 广东一芙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添
2、乐 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洁日化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新大化妆品厂、 金奇集团金奇日化有限公司、 广东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 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汕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司、 金发拉比 妇 婴童 用品 股份 有限公司、 汕头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汕头市东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凯嘉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莉、 廖文贵、 施昌松、李涛、张毅、赵文忠、郑宋武、蔡凯生、董鹏程、 庞义、许胜南、王明镜、董瑞宏、张忠伟。 本标准于 2012年 10月首次发布。 Q(汕 )/STLM 0034-
3、2012 1 水性胭脂(胭脂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性胭脂(胭脂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 标志、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以水、 着色剂 主要原料复配而成的用于 面部 美化修饰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22731 日用香精 GB 2335
4、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 求 食品和化妆品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2660 化妆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00 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 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的香精应符合 GB/T 22731的要求。 3.2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感官指标 外 观 均匀液体,不含杂质 色 泽
5、符合规定色泽 香 气 符合规定香型 理化指标 pH 值 4.0 8.5 耐 热 ( 40 1), 24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能正常使用 耐 寒 ( -10 5), 24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能正常使用 Q(汕 )/STLM 0034-2012 2 3.3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 / (CFU/g) 500 霉菌和酵母菌 /(CFU/g) 100 粪大肠菌群 /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g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 /g 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 铅 /(mg/kg) 40 汞 /(mg/kg) 1 (
6、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砷 /(mg/kg) 1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号规定 。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 阳光直射下,用感觉器官检测。 4.2 理化指标 4.2.1 pH 值 按 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检验(稀释法)。 4.2.2 耐热、耐寒 按 QB/T 266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3 卫生指标 按 化妆品卫生规范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 按 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5 包装外观要求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按 QB/T 1684的规定执行。 6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销售包装的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按 GB 5296.3 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00 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6.2 包装 按 QB/T 1685以及 GB 23350的规定执行。 6.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 轻放轻卸 ,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远离火源,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物品混 运,保持外箱完严禁在外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易碎物品、向上、怕雨, 箱子 堆 放 层数 及要求 的 图示Q(汕 )/STLM 0034-2012 3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中的有 关规定。 6.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火炉、暖气和水源。贮存时应距离地面 20 、距内墙 50 ,中间应留有通风道。并按要求规范放置,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物品混贮,并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6.5 保质期 在规定运输和贮存条件下 ,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