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进口管理:2619.00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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