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Tag内容描述:
1、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建标委字第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建标技字第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二年十。
2、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GB 50166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8年3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3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 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
3、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年月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和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和应用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这方面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了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生产使用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选择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系统供电布线等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三段六号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