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207-2003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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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T1207 2003 代替 DB21 T1207 2000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2003 08 20发布 2003 12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1207 2003 前 言 DB21/T1207 2003 是 DB21/T1207 2000 的修订版,与 DB21/T1207 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防护区紧急按钮设置、泄压装置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3.1.4、 3.3.1.6) ; 增加了对消防控 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的检验要求 ( 见 3.4.1、 3.4.2) ; 增加了对消防配电

2、线路的检验要求( 3.4.5); 增加了机械应急启动气体灭火装置的检验要求(见 3.5.4); 取消了对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1.5 a、 b、 c) ; 取消了对选择阀连接方式的检验要求 ( 4.1.3.4 b) ; 取消了对连接管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5.1、 4.1.5.2、 4.1.5.3) ; 取消了对气体驱动装置气密性试验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7.4 e) ; 取消 了对喷嘴安装密封性能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8.4 d) ; 取消了对管子及管件外观标志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1.2)

3、 ; 取消了对管道泄压装置、坡度坡向、穿越变形缝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2.2、4.2.2.4、 4.2.2.6) ; 取消了控制盘、故障报警、控制外部设备触点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4.1.1、 4.4.1.2 b、 4.4.1.3 e) ;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 2000 版 1.4); 调整了对喷头防护罩、喷头设置间距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1.7.2、 4.1.7.3 a,本版见 3.1.7.3.1、 3.1.7.3.2); 调整了管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2.9 a、 b、 c,本版3.2.2.6) ; 修改了检验判

4、定规则 ( 2000 版 5.4,本版 4.4) 。 本标准从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 DB21/T1207 2000。 DB21/T1207 2003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 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 马莉 、 姜代坚 、 王振堂 、 宫云财。 本标准 2000 年 3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 2003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 DB 21/T1207 2003 目 次 前言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2 4 检验规则 14 1 总则 1.1 为了

5、保证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 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301、 1211 灭火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及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及强氧化剂、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易自燃的化学物质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

6、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 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系统组件试验记录、灭火剂输送管道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f) 系统调试报告; g)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 告、合格证及有关

7、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系统组件 3.1.1 灭火剂贮存容器 3.1.1.1 检验报告 要求:贮存灭火剂的容器应是经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 厂合格证等。 3.1.1.2 外观标识 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外观应无缺陷。每个容器均应设有耐久性标识,标明贮存容器编号、皮重、容积、灭

8、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及贮存压力等。 检验方法:目测。 3.1.1.3 容器规格 要求:保护同一防护区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 20mm,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均应相同。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1.4 容器色标 要求:灭火剂贮存容 器外表面宜喷涂红色油漆。其正面应用其它颜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的编号。 检验方法:目测。 3.1.1.5 称重检漏装置 要求:二氧化碳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置泄漏极限报警装置,当二氧化碳泄漏量达到充装重量的 10%时,应能可靠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七氟丙烷、三氟甲烷、惰性气体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称重装置,称重装置应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

9、,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 5%或压力损失 10%时,应能可靠报警,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1.6 安装泄压装 置 要求:在灭火剂贮存容器上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1.7 安装要求 3.1.1.7.1 位置 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应布置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损伤和避免日光直射的场所内。管网灭火系统的贮存容器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贮瓶间内。贮存容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操作面距墙面或相对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1.7.2 压力表朝向 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上

10、的压力表安装方向和高度应一致,其压力表正面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目测。 3.1.1.7.3 固定方式 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牢固可靠,施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且应作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1.8 备用贮存容器 要求: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备用贮存容器与主贮存容器应连接于同一集流管上,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检验方法:目测。 3.1.2 容器阀 3.1.2.1 检验报告 要求:容器阀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 设计要求。 检验方

11、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2.2 外观标识 要求:容器阀外观应无缺陷。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2.3 手动操作装置 要求:容器阀手动操作装置应设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 3.1.3 选择阀 3.1.3.1 检验报告 要求:选择阀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 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3.2 外观标识 要求:选择阀外观应无缺陷。在选择阀明显部位应

12、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且应标注出介质流动的方向。 检验方法:目测。 3.1.3.3 手动操作装置 要求:选择阀操作手柄处应设固定、耐久性铭牌,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或编号。手动操作装置应设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 3.1.3.4 安装 要求: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贮存容器,且便于操作。其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安装高度不宜超过 1.7m,当超过 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4 单向阀 3.1.4.1 检验报告 要求:单向阀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

13、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4.2 外观标志 要求:单向阀外观应无缺陷。在单向阀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且应标注出介质流动的方向。 检验方法:目测。 3.1.4.3 设置位置 要求:在容 器阀与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单向阀与容器阀或单向阀与集流管之间应采用高压软管或金属管连接,其连接应牢固可靠。液体单向阀的安装方向应与灭火剂流动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 3.1.5 集流管 3.1.5.1 检验报告 要求:集流管应是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

14、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5.2 安装 要求: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牢固可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5.3 泄压装置 要求: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应安装泄压装置。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5.4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要求: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在系统安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系统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 1.5 倍,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

15、其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可与管网一起进行。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3.1.5.5 色标 要求: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检验方法:目测。 3.1.6 驱动装置安装 3.1.6.1 电磁驱动装置 要求: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气连接线应穿管保护,并沿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 面固定。 检验方法:目测。 3.1.6.2 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 要求: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的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应采用内外经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牢靠。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6.3

16、 机械驱动装置 要求:以物体重力为驱动 力的机械驱动装置,安装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的 25mm。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 3.1.6.4 气体驱动装置 3.1.6.4.1 气瓶规格 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的规格尺寸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 10mm。 3.1.6.4.2 固定方式 要求:驱动气瓶应固定在支、框架或箱体上,且牢固可靠便于操作。其支、框架或箱体应作防腐处理。 3.1.6.4.3 标识 要求: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3.1.6.4.4 管道安装 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管道布置应横平竖直。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

17、的间距应保持一致;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 0.6m;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夹固定,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 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检验方法( 3.1.6.4.13.1.6.4.4):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7 喷嘴 3.1.7.1 检验报告 要求:喷嘴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7.2 外观标识 要求:喷嘴外观应无缺陷。在喷嘴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 检验方法:目测。 3.1.7.3 安

18、装 3.1.7.3.1 位置 要求:喷嘴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喷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应使其位置和喷孔方向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3.1.7.3.2 方式 要求:安装在吊顶下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设置在有粉尘的防护区内的喷嘴,应增设在喷 射时能自行脱落的防尘罩 检验方法( 3.1.7.4.13.1.7.4.2):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 灭火剂输送管道 3.2.1 管子及管件 3.2.1.1 型号规格 要求:管子及管件应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有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材质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9、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2.1.2 管道色标 要求: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应涂红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每个防护区的色环宽度应一致 ,间距应均匀。 检验方法:目测。 3.2.2 管道安装 3.2.2.1 连接方式 要求: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 80mm 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 80mm 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无缝钢管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镀锌层做防腐处理。已镀锌的无缝钢 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 镀锌层

20、做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2.2 压力讯号装置 要求:气体灭火系 统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装置或流量讯号装置,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2.3 管道穿越墙壁、楼板及变形缝 要求: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其套管长度应和墙体厚度相等。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面 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软性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变形缝,必须穿过时应做防变形处理。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2.4 管道支、吊架安装 3.2.2.4.1 最大间距 要求:管道应用支、吊

21、架固定牢靠,其支 、吊架之间的最大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管道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管道公称直径( 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0 最大间距( m) 1.5 1.8 2.1 2.4 2.7 3.4 3.5 3.7 4.3 5.2 3.2.2.4.2 末端固定 要求:管道末端喷嘴处应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 500mm。 3.2.2.4.3 防晃支架 要求: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50mm 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一个防晃支架;当穿过 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 应设

22、防晃支架。 检验方法( 3.2.2.4.13.2.2.4.3):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2.5 分流出口安装 要求: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上的三通管接头的分流出口应水平安装(见图 1)。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图 1 三通的水平分流示意图 3.2.2.6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要求: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 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3.2.2.7 管道吹扫 要求: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试验合格后或气压严密性试验前,应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吹扫时

23、,管道末端的气流流速不应小于 20m/s。吹扫后用白布检查,应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赃物出现。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管道吹扫记录。 3.2.2.8 防静电接地 要求:当系统和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汽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应设防静电接地。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4.3 防护区与贮 瓶间 3.3.1 防护区 3.3.1.1 疏散通道、出口 要求:防护区应设有疏散通道与出口,并宜使人员在 30s 内撤出防护区。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疏散出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1.2 应急照明、疏散

24、指示 要求: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 3.3.1.3 声光报警、防护标识 要求: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和灭火剂施放的声、光警报装置,并在每个入口处设置光警报器、施放指示灯和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 防护标识。 检验方法:目测。 3.3.1.4 紧急按钮 要求:防护区外附近墙壁上(或其它部位)应设置紧急启动、中断按钮。火灾状态下,手动操作紧急启动按钮,可启动气体灭火装置;在延时阶段,手动操作紧急中断按钮,可中止灭火指令。 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设置的无管网卤代烷( 1301、 1211)灭火装置应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

25、测。 3.3.1.5 机械排风 要求:灭火后的防护区应能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 通室外。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1.6 泄压装置 要求: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应设泄压装置。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1.7 空气或氧气呼吸器 要求: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内,宜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验方法:目测。 3.3.2 贮瓶间 3.3.2.1 设置位置 要求:贮瓶间应靠近防护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贮瓶间的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

26、2.2 温度、湿度 要求:贮瓶间室内温 度宜为 1301: -20-55C, 1211: 0-50C, CO2:高压 0-49C, 低 压 -23-49C。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 检验方法:在贮瓶间测两点的室温取其平均值。 3.3.2.3 应急照明 要求:贮瓶间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2.4 机械排风 要求:设在地下的贮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直通室外。 检验方法:目测。 3.4 消防控制设备 3.4.1 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 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

27、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必须通过国家质量认证并取得质量认证证书。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质量认证证书等。 3.4.2 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4.3 基本功能 3.4.3.1 控制功能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有以自动、手动方式启动气体灭火系统的功能。自动、手动状 态应有明显标志并可相互 转换,在自动状态,手动插入优先。 3.4.3.2 功能报警 要求:在火灾报警、气体喷放各阶段,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28、 3.4.3.3 延时启动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延时启动功能,延时时间 030s 连续可调。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卷帘,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阀。 3.4.3.4 显示功能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显示气体灭火系统的自动、手动工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动作状态等。 3.4.3.5 紧急中断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如有紧急中断功能,在延时的 30s 内,启动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中断装置,应能中止灭火指令。 检验方法: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4.4 备用电源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设有直流备用

29、电源,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且有工作状态指示。 检验方法:目测,将主电源切换到备用电源上,观察消防控制设备工作情况。 3.4.5 消防配电线路 要求: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 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 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5 系统控制功能 3.5.1 自动启动 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

30、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再次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同时 防护区内声、光报警器应报警。延时 30s 后,气体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气,防护区外气体释放灯点亮,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 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检验方法: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先关断相关灭火剂贮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内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别发出模 拟火灾信号。试验

31、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指示灯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足以驱动容器阀和 选择阀; b) 有关声、光警报装置均能给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c) 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3.5.2 远程启动 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任一防护区气体灭火装置,该防护区内声、光报警器应报警,延时 30s 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气体喷放的反馈信号显示。 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检验方法:先关断被试灭火剂贮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 动启动

32、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气体灭火装置,试验结果应符合 3.5.1 条试验结果的要求。 3.5.3 现场启动 要求: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器应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且显示启动按钮的部位,延时 030s 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气体喷放的反馈信号显示。 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检验方法:先关断被试灭火剂贮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 装置,然后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试验结果应符合 3.5.1 条试验结果的要求。

33、 3.5.4 机械应急启动 要求:在贮瓶间手动启动贮存容器的气体驱动装置(或启动贮存容器容器阀上的操作手柄),贮存容器开启,气体通过管路喷向防护区。气体管路上的压力讯号装置将其动作信号反馈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检验方法:在贮瓶间的试验气瓶上操作,观察其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5 紧急中断 要求:当防护区内火灾探测器报警后(或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启动后,或控制室 消防控制设备紧急启动后 ),在延时的 30s 内,启动防护区外(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 的紧急中断按钮,则应中止灭火指令,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紧急中断动作的信号显示。 检验方法:在一防护区内模拟感烟、感

34、温火灾报警信号(或启动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或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启动装置),在延时的 30s 内,启动防护区外(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中断按钮,观察气体灭火装置的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中断动作的信号反馈情况。 4 检验规则 4.1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竣工验收的检验。 4.2 抽样比例、数量 4.2.1 系统组件(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等)实际安装数量不足 5 个(含 5 个)的全检,大于 5 个的按实际安装总数的 20%进行抽检(但不少于 5个)。 4.2.2 防护区与贮瓶间,应按实际设置数量全部检查。 4.2.3 按防护区总数(不足 5 个的按 5 个计) 20%的比例抽检,进行自动、手动和紧急中断试验 12 次。 4.2.4 每个工程抽一个防护区以自动控制方式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如不合格,应在排除故障后,对全部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4.2.5 其他项目按本规程规定进行检验。 4.3 抽样方法 4.4 评定规则 许施工单位现场或限期修复或更换,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如有抽样比例要求, 应进行加倍检验。 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系统控制功能应正常;所检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允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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