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047-2009 景区(点)内旅游资源保护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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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10472009景区(点)内旅游资源保护规范 2009-12-10 发布 2009-12-1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10472009 前 言 为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规范保护措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歙县徽州古城景区、歙县新安江山水画廊景区、歙县旅游局、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东方、吴鹏、程坚、孙小勇、蒋震华、凌政、方婷、方向红、邵晓静、凌睿、夏南生、王讷。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34/T 10472009 景区(

2、点)内旅游资源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点)内旅游资源的术语与定义、调查、分类、规划以及保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景区(点)的旅游资源保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766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GB/T 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

3、72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3 术语与定义 GB/T 16766、GB/T 17775、GB/T 18972 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 4.1 旅游资源调查 4.1.1 应对具有旅游开发前景, 具有明显经济、 社会、文化价值的各种资源开展调查,调查应按照 GB/T 18972 的规定进行。 4.1.2 对下列资源可暂时不进行旅游开发调查: a) 明显品位较低,不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 b) 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c) 开发后可能造成环境问题的; d) 有损于社会形象或影响国计民生的; e) 某些位于特定区域内不便于旅游开发的。 4.2 旅游资源分类 旅游资

4、源分为以下八类: a) 地文景观; b) 水域风光; c) 生物景观; d) 天象与气候景观; e) 遗址遗物; f)建筑与设施; g)旅游商品; h)人文活动。 4.3 旅游资源规划 DB34/T 10472009 4.3.1 对于景区(点)内列为旅游项目开发的各类资源,旅游经营企业应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旅游发展要求编制开发建设的详细规划,规划中应有明确的资源保护规定和措施。 4.3.2 旅游规划的编制应符合 GB/T 18971 的 规定。 4.4 旅游资源保护 4.4.1 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中的保护 4.4.1.1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

5、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4.4.1.2 利用各类资源进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适用、美观、安全的要求。 4.4.1.3 开发建设生态旅游景区的,应注重生物的多样性保护。应有保护本土动植物资源,防止外界生物入侵的措施。在野生动物繁殖期和季节性的栖息地, 均应设立隔离区、 缓冲区,且旅游景区(点)内不得捕杀野生动物。 4.4.1.4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设施建设时,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

6、废渣。 4.4.1.5 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的,应当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 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 各种设施应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4.4.1.6 景区(点)内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资源的保护手段应科学合理,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能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4.1.7 旅游开发建设应对节庆、民俗、地方戏等传统历史文化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利于传统历史文化的传承。 4.4.2 旅游活动中的保护 4.4.2.1 应科学管理游客容量以避免造成对旅游资源的破坏: a) 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游客心理承受能力

7、,测算并确定景区的合理容量、极限容量; b) 设定景区的敏感区域,测算并确定敏感区域的合理游客容量; c) 建立景区游客容量控制体系,尤其要对敏感区域采用动态控制技术,建立有防止容量超载的预案。 4.4.2.2 景区内,特别是重点保护的景点,应禁止吸烟,或者设立吸烟点,并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4.4.2.3 景区内销售的旅游产品、土特产、旅游纪念品应以不破坏生态平衡为原则。 4.4.2.4 应加强游客的公德教育和严格旅游区内管理,防止在山崖、树木和古迹上刻画涂鸦的行为发生。 4.4.2.5 采用景观、树林的造型轮廓灯不应影响动植物的栖息生长。 4.4.2.6 景区旅游收益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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