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DB备案号: 510100(备) -319-2006 成都市地方标准DB510100/T 0102006洗染业服务质量规范 2006-10-16 发布 2006-12-01 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0100/T 0102006 I 前 言 本标准由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布兰奇洗业公司、成都洗染厂、成都锦江五星洗涤有限公司、四川省靓百惠洗涤有限公司、成都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正金、刘永琨、朱征、朱伦、朱建勋、杨如勇、尹大望、陈涛、章学宁。 DB510100/T 0102006 1 洗染业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服务质
2、量规范的定义、基本条件、质量要求、交件时限、服务质量要求及服务质量责任。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洗染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04 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卫生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QB
3、/T 2326 四氯乙烯干洗机 SB/T 10271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消毒管理办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洗染业 从事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上色、改色等服务项目的经营者。 3.2 洗涤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或其它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 3.3 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洁净的衣物或其它纺织品,经“定型”整理,去除皱纹,使其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4 染色 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的设备,对各类衣物或其它纺织品进行染色(皮
4、衣称上色、改色)加工。 3.5 织补 DB510100/T 0102006 2 运用各种器械,对各种破损的衣物或其它纺织品,按照织物原来的色泽、纱线结构、织物结构在原破损部位进行重新织造。 4 洗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1 洗染业经营者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7 号消毒管理办法、SB/T 10271、GB 4287、GB 8978、GB 14554、GB 1 6204、GB 16297 的规定,且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 4.2 所使用的干洗剂应符合国家、行业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 4.3 所使用的干洗机应符合 QB/T 2326 的规定。 5 质量要求 5.1 水洗
5、质量 5.1.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或其它纺织品经洗涤后,衣物各部位(上衣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袋口、袋盖、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衣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或其它纺织品洗净无损伤,不串色、不搭色、不花绺、不起毛。 5.1.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事先与顾客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5.1.3 洗涤后的衣物或其它纺织品应整洁、柔顺,白色衣物或其它纺织品不泛黄。 5.2 干洗质量 除达到水洗质量要求外,还应做到: a) 衣物或其它纺织品不变色、不褪色、不变形; b) 衣物或其它纺织品上无明显的干洗剂气味; c) 纽扣、夹里及衣物的其它附件及饰物等,不受损坏或变形。 5.3 熨烫质量 5.3.
6、1 衣物或其它纺织品应平整、无皱折、保持原有式样。 5.3.2 上装平整(女装胸部凸圆)、挺括、不走形、衣领符合原式样要求,前襟、后背平整,无皱纹、无扣印,肩部自然圆滑,袋盖平整、服贴、无熨痕。 5.3.3 下装裤缝劈开,两边无皱纹,裤线挺直与腰部褶连通,裤缝对正,脚边整齐,裤门襟平直无拉链印。 5.3.4 特殊衣物或其它纺织品应根据原有风格及特征进行熨烫。 5.4 皮革类洗涤、上色、改色、熨烫质量 5.4.1 洗涤:洁净无异味,皮板柔软,外观整体平整、不变色、不变形;毛质光滑、润泽、蓬松、饰物无损伤、丢失(有特殊约定除外)。 5.4.2 上色:色泽均匀一致,无裂浆现象,非皮革部分无色渍,涂层
7、厚薄均匀,手感柔软,颜色基本与原件相符。 5.4.3 改色:涂层厚薄均匀,覆盖性好,不花色,色泽均匀,不露底色,无裂浆现象,非皮革部分无色渍。 5.4.4 熨烫:整体平整、成型好、穿着时弯曲和挤压形成的褶皱应尽量熨平,无熨痕。 5.5 染色质量 5.5.1 衣物染色后,不花不绺,颜色达到双方约定的色标要求。 5.5.2 衣物无浮色,无损伤,手感爽滑柔软。 5.6 织补质量 5.6.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与原织物的质地、颜色、规格基本一致(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5.6.2 织补后的部位与原织物的组织和花纹保持一致,颜色和密度基本一致。 5.6.3 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或明显鼓痕
8、的现象。 5.6.4 织补后的衣物表面平服,无残丝、毛屑、无明显厚边,工艺细致,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DB510100/T 0102006 3 6 交件时限 洗涤不超过五天,单烫不超过三天,染色不超过七天,织补、皮革类不超过十天(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7 服务质量要求 7.1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应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公布在店堂醒目处。 7.2 洗涤业洗涤凭证应实行一式二联(或三联制)。洗涤凭证应有以下内容:顾客姓名、联系方式、衣物名称、品牌、数量、颜色、洗染方式等。若衣物有瑕疵、特殊污渍、破损(如少扣、色差、虫蛀等)以及洗染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等内容,应在备注栏注明清楚,
9、并经顾客签字认可。 7.3 经营者在接受顾客衣物或其它纺织品时,应主动针对不同质地的衣物或其它纺织品,实事求是地介绍洗染方法及洗后效果,经顾客签字认可后再进行加工处理,对于衣物或其它纺织品上标注的洗涤方法明显错误的,应当提示顾客,并采用正确的洗涤方法;如顾客坚持要求按洗涤标识进行洗涤的,由顾客签字,因此而产生的洗染不良后果或不符合顾客要求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7.4 对穿着已久的衣物,其领、袖口、肘部、裤脚、臀部等部位磨损较重而未破裂者,经营者应主动向顾客说明,顾客坚持要求洗涤的,由顾客签字并在洗涤凭证上注明。如洗涤后出现破损,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7.5 顾客提出保值精洗需求时,由双方另行约
10、定。 7.6 经营者洗染的衣物或其它纺织品,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的质量要求;如未能达到要求的,经双方约定,可返工一次。 7.7 经营者和顾客应按约定期限交件和取件,逾期者,按违约处理。经营者应将违约处理办法明示于顾客。 7.8 由于顾客丢失洗涤凭证,且未及时申请挂失,造成衣物取错或丢失,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7.9 服务质量责任 7.9.1 如不符合 7.6 条要求的,应退还顾客支付的洗染费用。 7.9.2 经营者服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顾客赔偿。 a) 衣物或其它纺织品遗失的; b) 皮革衣物上色、上油不均匀无法修复的; c) 由于洗染方式不当造成衣物或其它纺织品严重损坏的(如严重缩水、破损、脆化、串色、烫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