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CNAS-CL47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Medicine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L47:2014 第 1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前言 本应用说明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2、认可委员会 (CNAS)制 定 ,是 CNAS 根据法医学鉴 定的特性而对 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 法 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 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 本应用说明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 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 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同时使用。 本应用说明替代 CNAS-CI11:201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 CNAS-CL28:2014 第 2 页 共
3、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1.2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 CNAS 对所有从事法医学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 构的认可。 本应用说明中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 法医临床学鉴定及法医人类学 鉴定, 涉及人体损伤、 残疾、 疾病及死亡原因等的鉴定, 并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符合 性评价。 2 引用标 准、术语和定义 2.1 引用标 准 本应用 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 法庭 科学机 构 能力 认可 准 则的相关内容。
4、2.2 术语和 定义 本应用 说明使用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 相关术语和定义。 3 通用要 求 3.1 公正性 3.1.2 鉴定机构和鉴定 人应依法实行回避。 3.2 保密性 3.2.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对从鉴定过程中获 得的信息保密,包括: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秘密。因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鉴定,鉴定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 3.3 独立性 4 管理 要求 4.1 组织 4.1.6 鉴定机构应: c) 明确对鉴 定质量 有 影响的所 有管理人 员、 授权签字 人、鉴定 人和 技术支持 人员的 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经历、专业技
5、能和经验要求。 CNAS-CL28:2014 第 3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d) 由熟悉鉴 定方法 、 程序、目 的和结果 评价 的中级及 以上专业 技术 职称人员 对鉴定 人、技术支持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充分的监督。 4.2 管理体 系 4.3 文件控 制 4.4 委托受 理 4.4.1 鉴定机构应有文件明确描述其从事鉴定 项目的范围,如法医病 理学、法医临床学和 法医人类学鉴定应与相关鉴定项目对应。 根据委托要求应将对应的鉴定项目体现在鉴定委 托/协议书中。 e)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 鉴定相关方需进入尸体解剖室等鉴定场所时,
6、不得干扰鉴定 过程和影响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并遵守鉴定信息的保密要求。 g)应明确委托方确保鉴定人、 技术支持人员、 鉴定助理等安全进入案发、 事故等现场 的责任。 4.4.2 解决委托受理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如检 材(尸体)保存期限和 处理方式、鉴定风险 (如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等。 4.4.8 鉴定机构应有对委托方提供的与鉴定有 关的材料(病历、影像 学资料、现场勘查资 料、 调查访问笔录、 鉴定文书等) 进行审查、 甄别的程序, 若需要利用上述材料所提供的 信息作为判断依据的, 则应在鉴定文书中注明。 送检材料在鉴定前应获得委托方的确认以 消除疑义, 送检材料的真伪需委托方负责审查的,
7、 应事先告知并确认。 鉴定机构应保留所 有相关记录。 对送检材料的审查包括: 数量、 状态、 保存情况等, 以及这些材料所反应的 信息。 4.5 分包 4.5.1 鉴定机构需将法医病理鉴定过程中毒物 分析工作进行分包时, 应优先选择已通过认 可的司法 鉴定/法庭 科 学鉴定机 构;需 对病 理 切片制作 工作进 行分 包 时,可选 择有 能力的 机构实施。鉴定人应对分包结果的适用性负责。 4.5.2 鉴定机构不得将 病理切片阅读诊断工作进行分包。 CNAS-CL28:2014 第 4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4.6 服务和 供应
8、品的采购 4.7 服务客 户 4.8 投诉 4.9 不符合 鉴定 工作的控 制 4.10 改进 4.11 纠正 措施 4.12 预 防措施 4.13 记 录的控 制 4.13.1 总则 4.13.1.5鉴定记录也应包括尸体保存状况(是否有腐败改 变 ) 、 样品状况(器官是否完整、 有无变质) 、 鉴定环境条件 (听力鉴定、 临床特殊功能鉴定) 、 鉴定所用设备、 鉴定所用的 技术方法。 4.13.2 技术记 录 4.13.2.1对鉴定意见提供支撑的法医学鉴定记录应足够详细、全面和清晰,阳性发现必须 记录,对鉴定结果有甄别作用的阴性结果也应记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图像记录和/ 或 仪器检验记录
9、。 记录中应有鉴定人、 鉴定日期、 鉴定方法等标识。 当 鉴定人之间出现意见 分歧时,应记录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及最终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 4.13.2.2 当被鉴定者损伤特征、肢体功能可能出现动态变化时(如消失、好转等) ,且该 改变或损伤特征又是判断依据时, 除文字记录外, 还应通过照相或录像方式保存鉴定时的 发现,并配以必要的比例尺或其他标识便于核查。 4.14 内 部审核 4.15 管 理评审 5 技术要 求 5.1 总则 5.2 人员 5.2.1 鉴定人应具有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 鉴定或法医人类学鉴定 执业资格。每项鉴定 至少由 2 名鉴定人共同实施, 至少有 1 名鉴定人具有中级
10、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人应有 与本专业相关的培训经历,鉴定机构应保存对鉴定人技术能力评价的记录。 授权签字人负责鉴定文书的审查和技术签发,应满足下列条件: 熟悉本鉴定领域鉴定/ 检验方法、技术规范; CNAS-CL28:2014 第 5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具有正确进行专业判断的能力, 熟悉鉴定业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具有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本鉴定专业连续从业 5 年以上; 具有组织解决鉴定活动中出现技术问题的能力。 5.2.2 鉴定机构每个鉴 定专业(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人类学)应至少具有 3 名 鉴定
11、人。 5.2.3 鉴定机构可以聘用技术支持人员,此类 人员应满足相应岗位任 职资格的要求,能按 照管理体 系要求 工作 并 受到监督 。鉴定 机构 应 有程序以 评估与 选择 提 供意见的 外部 专家。 实施专家 会诊制 度的 , 应对会诊 专家的 专业 技 术职称、 经历、经 验和能力水平 进行 审查, 建立专家库,鉴定人应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并对适用性负责。 5.2.4 鉴定机构应建立培训制度,对处于不同 阶段的鉴定人有针对性 地提供专业知识和专 业技能的培训,岗前培训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出庭作证能力的训练。 5.2.6 鉴定机构应在一 个认可周期内, 对参与鉴定的全部人员进行至少一次
12、现场见证监督。 5.3 设施和 环境 条件 5.3.3 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的办公室与鉴定 区域应进行有效的隔离 。在鉴定过程中,鉴 定机构还应采取措施保护被鉴定者的隐私。 5.3.4 鉴定机构应有保障人员、设施安全和鉴 定安全实施的作业指导 书。对人身健康有危 害的鉴定 工作( 如检验传染性疾 病死亡 者或 高 度腐败尸 体、接 触有 害 化学物质 ) , 应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鉴定人员发生伤害及职业性疾病的风险降至最低。 5.3.5 鉴定机构应有妥 善处理废弃检材/ 样本和有害废弃物的程序或制度。 5.4 鉴定方 法及 方法的确 认 5.4.1 鉴定机构应有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
13、医人类学鉴定通用技术 规范或作业指导书, 确保鉴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5.4.2 方法 的选 择 鉴定机构应优先使用法医病理学、 法医临床学和法医人类学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技术规 范进行鉴定。 5.5 设备 5.5.2 法医学鉴定机构应确保所使用的设施和 设备的持续适用性。对 鉴定结果有影响的人 体功能鉴定设备, 若无法进行检定或校准, 应在鉴定前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核查。 鉴定机 构应制定设备核查的计划和作业指导书,以确保核查规范有效。 CNAS-CL28:2014 第 6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5.6 测量溯 源性 5.7 抽
14、样/ 取样 5.7.2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人 类学鉴定中的取样过程 若缺乏技术标准的, 鉴定机构应对取样要求文件化。 5.8 检材/ 样 本的处 置 5.8.2鉴定机构应确保检材/ 样本(被鉴定者、尸体、书证材料、影像学资料、组织器官、 蜡块、组织切片等)标识的唯一性。 5.8.3 鉴定机构对委托 方在办案过程中需强制鉴定的委托项目, 而检材/ 样本又不符合鉴定 的条件,上述情况应在委托协议书和鉴定文书中明确说明。 5.8.4 鉴定机构应有文 件规定检材/ 样本(组织器官等生物检材)的保存期限,并有检材/ 样本防止变质和安全处置的措施。 5.9 鉴定结 果质 量的保证 5.9.1
15、 鉴定机构应制订质量控制计划。获认可 的领域应满足能力验证 的频次要求,无法参 加能力验证的鉴定项目或参数,一个认可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 5.9.2 法医学鉴定过程中的鉴定人互相核查制 度是鉴定机构质量保证 的手段之一。鉴定过 程中质控核查的关键点有: 委托方提供信息材料的利用、 鉴定方法的采用、 鉴定结果的核 对(影像 学读片 、组 织 切片读片 等) 、 创口 或 疤痕的测 量、关 节活 动 度计算等 。鉴 定机构 应有文件规定解决鉴定人出现不同意见的办法。 5.10 鉴 定文书 5.10.2 鉴定文 书的 格式 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形式和所需包含的要素应符合行业所规定或推荐的格式和要求。 5.10.3 鉴定文 书的 信息 5.10.3.1 鉴定文书的信息除准则所列内容外, 还应包括显示主要损伤、 病变、 功能障碍等 细目照片。 5.10.3.2 法医学鉴定文书应针对委托事由, 根据鉴定结果和法医学专业判断, 准确地作出 有科学依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简明扼要地分条列出。 尽可能作出确定性判断, 并叙 述确认某 种结果 及排 除 其他结果 的依据 ;如 不 能确定结 果,也 必须 说 明不能确 定的 原因; 若受限于检材/ 样本的 条件,可以提 出倾向性 意见,或说明 不能提出 倾向性意见的 理由。 上述内容若不在鉴定文书体现,至少应在鉴定记录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