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49: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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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CNAS-CL49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Mark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L49:2014 第 1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前 言 痕迹鉴定 是中国合 格评 定国家认 可委员会 (英

2、 文缩写:CNAS )对司 法 鉴定/ 法 庭科学 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痕迹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刑事科学与技术或者专门知 识, 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领域涉及痕迹物 证的发现提取、 固定保全、 检验鉴定等活动, 寻找鉴定对象客观的真实性、 完整性。 由于 痕迹鉴定涉及的范围广(人或人借助工具及动物活动的四维空间都是痕迹鉴定的范围), 取样条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本文件只对痕迹鉴定领域常规项目/参数作应用说明。 本应用说明是CNAS 根据痕迹鉴定领域的特性对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法庭科 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3、 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 此 ,本 应用 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 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同时使用。 CNAS-CL49:2014 第 2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1.2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所有从事痕迹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 的认可。 2 引用标 准、术语和定义

4、2.1 引用标 准 本应用 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 则的相关内容。 2.2 术语和 定义 本应用 说明使用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 相关术语和定义。 3 通用要 求 3.1 公正性 3.2 保密性 3.2.1 鉴定机构应制定 保护客户机密信息的政策或程序文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对鉴定 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 包括: 国家机密、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秘密。 因法律 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鉴定,鉴定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 3.3 独立性 4 管理要 求 4.1 组织 4.1.6

5、鉴定机构应: c ) 明确 对鉴定 质量有 影响的所 有管理 人员、 授权签字 人、鉴 定人和 技术支持 人员的 岗位所需的职称、经历、专业技能等要求。 CNAS-CL49:2014 第 3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d) 由熟悉相应鉴定方法、 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对鉴定人、 技 术支持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监督。 e) 痕迹专业的技术管理者应由痕迹鉴定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满足痕迹专业要求、 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 4.2 管理体 系 4.3 文件控 制 4.4 委托受 理 4.4.1 鉴定机构应建立 和保持委托受

6、理控制程序,以确保: h) 在接收检材/样本时 , 应对其来源、 名称 ( 或原有的标识) 、 数量 、 状态 (造型主 体、 造型客体的物理性状) 、 采集或提取的方法、 包装保存的状态、 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和 记录,并标注唯一性标识。如发现检材/样本有异常情况,应向委托方问询和核实,并在 受理协议中注明。 i) 鉴定过程中, 如果对检材/样本可能产生损失、 损伤、 损坏, 应 向委托方说明并得 到确认和记录。 委托受理时, 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确认鉴定时限, 鉴定时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 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并在受理协议中注明。 但补充样本 的时间不计算在鉴

7、定时限之内。 4.5 分包 4.6 服务和 供应 品的采购 4.7 服务客 户 4.7.1 鉴定机构应当与客户保持技术方面沟通。应当将鉴定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主要偏离 通知客户;根据检测/检验结果给出的鉴定意见、解释说明、建议、指导意见等沟通内容 应予记录。 4.8 投诉 4.9 不符合 鉴定 工作的控 制 4.10 改进 4.11 纠 正措施 4.12 预 防措施 4.13 记 录的控 制 4.13.1 总则 CNAS-CL49:2014 第 4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4.13.2 技术记 录 4.13.2.1 痕迹鉴定的 技术

8、记录应能够追溯到原鉴定的检验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形成条件、 依据。技术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 检验时间、地点、人员、设备、方法、气候、场所环境等信息; 检材/样本的来源、名称、数量、状态及唯一性标识; 实验样本制作过程、具体方法、取样的数量及其唯一性标识; 检材/样本特定特征的数量、质量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的评价; 检材/样本检验中特征符合点、差异点的客观状况及评价; 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和鉴定结论; 检材/样本检验中的流转保全状况和检验完毕后的处置意见、去向; 鉴定人独立检验的过程及发现; 鉴定组共同讨论的过程,特别是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时,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 及做出最终鉴定意见的过程。 4.1

9、4 内 部审核 4.15 管 理评审 5 技术要 求 5.1 总则 5.2 人员 5.2.1 鉴定人应取得本 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鉴定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 上学历, 或具有10年以上本专业鉴定经历, 其他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应有痕迹鉴定专业技术 系统培训经历; 痕迹鉴定授权签字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熟悉本鉴定领域鉴定/检验方法、技术 规范、 各种技术设备; 具备组织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 分析能力;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本鉴定专业连续从业5年以上。 5.2.2 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 上(含3名)取得痕迹鉴定专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 5.2.3 鉴定机构聘用的

10、 技术支持人员,应满足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的要求;并能够按照管理 体系的要求进行工作;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每12个月进行至少1次以上技能考核,应确 保人员胜任且受到监督。 鉴定机构应有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 并建立专家会诊制度; 应对外 部专家的资历、 经验和能力水平进行审查, 建立专家库; 鉴定人应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并CNAS-CL49:2014 第 5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对适用性负责。 5.2.4 鉴定机构的培训 计划应与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在以下情况时,鉴定机构需对 人员进行重新培训和技能考核: 人员的职

11、责、岗位发生改变; 政策、过程、程序、技术发生更改; 人员离岗一年以上。 培训须注重培训结果有效性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知识理解; 现场操作、专业判断、综合分析; 言语表达和文字组织等能力; 实操技能与设备操作的熟练程度。 鉴定机构每24个月应对其人员进行至少1次重新培训; 每12个月应进行1次以上技能考 核,并记录。 在一个认可周期内, 对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必须覆盖其所从事技术工作的全 部内容。 如果有人员未达到考核的能力要求,鉴定机构应有规定采取的处置措施。 5.2.8 鉴定机构应保留 与鉴定相关人员的教育、专业资格、岗位授权、鉴定能力、在职培 训、工

12、作经历和业务水平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痕迹及相关专业的教育记录,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 痕迹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证书; 痕迹专业能力考核、评价及鉴定人、授权签字人等上岗的记录; 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评价记录; 专业工作经历与业务水平评价记录。 5.3 设施和 环境 条件 5.3.4 鉴定机构应有保 障人员安全的环境设施和确保安全操作的作业指导书。 在枪弹痕迹、 爆炸物品、 高危物品等检验区应配备保障人身安全的设施和防护装备; 在鉴定机构以外场 所工作时, 应具有 (适 应时) 保护其高危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措施, 包括 (但不限于) 鉴 定枪弹、 爆炸物、 剧毒 、 辐

13、射、 生物污染等物 证, 及在高空、 高温、 高寒等环境中检验的 防范措施。 CNAS-CL49:2014 第 6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5.4 鉴定方 法及 方法的确 认 5.5 设备 5.5.2 鉴定机构应制订 检测型设备和功能型设备的校准或核查程序。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 检测设备 (如量具等) 应进行校准或检定; 对结果有影响的功能性检验设备 (如低倍显微 镜、 比较显微镜等) , 或不能进行校准的检测分析设备, 应进行功能性核查, 确保设备或 软件处于完好状态,并满足相应的检验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方法的要求。 5.5.5

14、鉴定机构应保存 主要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除满足准则本条款所列之外,还应包括 设备的使用记录; 设备校准的确认记录和功能性设备核查记录; 设备软硬件的配置及升级 或更新记录。 5.6 测量溯 源性 5.7 抽样/ 取样 5.7.2 当鉴定工作涉及 取样时,鉴定机构应制定取样程序和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取样过 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鉴定机构应有文件化规定: 痕迹物证及载体采用先无损后有损的取样原则; 载体上同 时附有血迹、微量物证、图文信息等物证的,应与相关专业协商取样的先后顺序。 5.8 检材/ 样 本的处 置 5.8.1 鉴定机构制定的 检材/样本的处置程序, 应包括对补充检材/样本、

15、鉴定检材/样本的 处置内容,确保其“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能证明鉴定机构对检材/样本 的有效控制。 无论检材/样本自身或者检材/样本的寄附物,尽可能避免破坏性检验。 5.8.2 鉴定机构的检材/ 样本标识系统, 应同时确保补充检材/样本、 鉴定检材/样本在接收、 传递与处置过程不被混淆,并得到持续有效的识别。 5.8.3 在接收检材/样本 时,应包括对补充检材/样本的来源、名称(或原有的标识)、数 量及状态等情况进行审查,如检材/样本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方问询和核实,并做 好详细的记录。 5.8.4 鉴定机构应对枪 弹、 爆炸等危险品检材/样本的存储、 处置进行文件化规定。 确

16、保其 在运输、 接受、 处置、 保护、 存储和内部传递等过程中的安全性, 应对其监控和记录, 并 保存执行记录。 5.9 鉴定结 果质 量的保证 5.9.1 获认可的领域应 满足能力验证的频次要求,无法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对象,一个认CNAS-CL49:2014 第 7 页 共 7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可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 鉴定机构应制订质量控制计划, 对实施内容、 方式、 责任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应在计划中给出结果评价依据。 鉴定机构应对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的结果进行评价, 识别存在的或潜在的影响鉴定 意见

17、正确性的因素,必要时,启动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5.9.2 痕迹鉴定领域的 每项检验鉴定活动, 至少2名鉴定人参与, 鉴定人应先独立检验, 再 共同讨论。 当鉴定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 经讨论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采用增加鉴定 人或外聘专家会诊等方式,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正确。 5.10 鉴 定文书 5.10.1 总则 鉴定机构对鉴定文书的规范应有文件化规定。 要求: 鉴定事项, 信息充分明确; 检验 方法,现行有效;检验过程,程序规范;综合分析,逻辑严谨;鉴定意见,客观准确。 5.10.2 鉴定文 书的 格式 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包含的要素应符合法规或行业所规定的要求。 5.10.3 鉴定文 书的 信息 5.10.3.1 鉴定文书的信息除准则所列内容外, 还应包括各类特征比对表 (如指印特征比对 表、 足迹特征比对表、 痕迹特征比对表等) 、 特征的标识或说明、 制作人、 审核人、 制作 日期等信息。特征比对表应充分支持鉴定意见的依据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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