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 007: 2007 发布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修订日期: 2007 年 3 月 21 日 关于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包 问题: 对于每个大类,认证机构需配备相应的专业审核员,如果将该大类分包给某个分包机构,是否认证机构可以不配备专业审核员? 答复: 以下仅以质量管理体系为例说明如下,其它管理体系与此相同。 1. 认证机构在开展有关的认证业务活动时,应确保对所从事的每一个业务领域, 配备有满足其认证活动所需要的适宜的自控资源( CNAS-CC11:2006 条款2.1.2j)。 2. 当认证机构拟将其认证业务活动分包时,应与其分包机构签
2、署有关的协议,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要求,并按协议要求对分包方实施 管理和控制( CNAS-CC11:2006 条款 2.1.3)。 3. 当认证机构根据其协议要求,将部分与认证相关的业务分包给签约的分包机 构,并根据其审核结果颁发带有 CNAS 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保: a. 符合 CNAS-RC01:2006 条款 9.2.1 规定的要求,即认证机构拟取得或保持对每一个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资格,必须确保在该认证业务范围里配备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审核员; b. 根据 CNAS-CC12:2006 文件 G.2.1.5 条款的要求,将其分包的业务活动限定在 CNAS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 c. 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活动的管理应按照 CNAS-CC12:2006 文件 2.1.3 条款规定的要求实施,即对其分包的认证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并保留其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