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1372010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规则EnergyConservationCertificationRulesforSelfballastedLEDReflectorLamp2010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2010 年 12 月 28 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 陈松、郑雪生。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1. 适用范围
2、本规则适用于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适用的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产品包括:额定电压220V,频率 50Hz 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 60W 及以下,采用 GB 24906 规定的灯头,外形类似于带有碗碟状反射罩的 PAR 灯,含有 LED 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需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用于替换传统 PAR 系列卤钨灯的射灯。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4. 认证申请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的
3、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 24906-2009普通照明用 50V 以上自镇流 LED 灯 安全要求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7249-2008 白炽灯的最大外形尺寸 4.1.2 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 4.1.1 条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29-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 认证单
4、元划分 同一认证单元的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应具有下述特征: a) 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 b) LED 模组的类型和数量相同; c) 相同的外形尺寸,例如 PAR20、PAR30 、PAR38 ; d) 灯前面的透光罩材料、形式应一致; e) 按照相关色温进行划分,见表 1; f) 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 CQC 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 1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划分原则 额定相关色温 3500K 反射型自
5、镇流 LED 灯 3500K额定相关色温 6500K 第1页 共1页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4.3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c)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d) 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 /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受控部件/ 材料备案清单”(见 CQC31-465137.01-2010); e) 品牌使用声明; f) 已获得过的 CQC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6、复印件(如有); g)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h)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i)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5. 产 品检验 5.1 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 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 15 天内将样品送至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 样品数量 按认证单元送样。每个认证单元主检规格送样 12 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 4只。 同一认证单元中,选取相关色
7、温最低、功率最大的规格作为主检规格,其它规格进行差异试验。 5.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5.2 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 依据标准 CQC 3129-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a)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见表 2。 表2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判定 1 初始光通量 CQC 3129-20105.1.1 。 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 90%,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
8、 CQC 3129-2010 表 1 中的限定值。 12 (2,3) 2 初始光效 CQC 3129-20105.1.2 。 初始光效应不低于 CQC 3129-2010 表 2 的限定值。 12 (2,3)3 初始色度 CQC 3129-20105.1.3 。色度应符合 CQC 3129-2010 表 3 的要求。 12 (2,3)4 初始显色性 CQC 3129-2010 5.1.4 。初始显色指数不应低于 85。 12 (2,3)5 光通维持率 CQC 3129-2010 5.1.5 。 燃点 3000h 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 96%, 6000h 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2%,10000h 光
9、通维持率不低于 86%。 10 (2,3)6 显色指数稳 定性 CQC 3129-2010 5.1.6 。 3000h 显色指数相对于初始显色指数的衰减不应高于 3。 10 (2,3)7 中心光强 CQC 3129-2010 5.1.7 。 中心光强最低要求见 CQC 3129-2010 5.1.7。 1 (0,1)第2页 共2页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第3页 共3页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判定 8 光束角 CQC 3129-2010 5.1.7 。光束角应不高于 60。 1 (0,1)9 功率 CQC 3129-2010 5.1.8 。功率不
10、应超过额定值的 10%。 12 (2,3)10 功率因数 CQC 3129-2010 5.1.9 。功率因数应不低于 0.70。 12 (2,3)11 标记 CQC 3129-2010 5.2 。 4 (0,1)12 外形尺寸 GB/T 7249-2008 的相关规定。 1 (0,1)注1:无论标称的是额定频率或频率范围,标称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应控制在电压 220V,频率 50Hz 的交流电源条件下进行测试; 注2:初始参数是指经过 1000h 老练后的光电参数。 b) 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补充差异的检验项目以及样品数量和判定如下: 1) 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色度要求、初
11、始显色性、灯功率、功率因数的检验项目按 GB/T2829的判别水平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25,样品 4 只,( 0,1 )判定; 2) 光通维持率和显色性稳定性检验项目按 GB/T2829 的判别水平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30,样品 3 只,( 0,1 )判定。 5.2.3 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 135 天(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包括标记、外形尺寸、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色度要求、初始显色性、中心光强、光束角、灯功率、功率因数、3000h 光通维持率和显色
12、性稳定性。 第二阶段为 130 天(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 6000h 光通维持率,第一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第三阶段为 175 天(收到第三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 10000h 光通维持率,第二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 判定 当每个单元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单元所有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认证要求。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重
13、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即便差异试验样品全部检验均符合指标要求,也不能判定其他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应整改后重新提交主检规格样品重新检验,待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后进行判定,原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机构视为有效。 5.2.5 检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 原材料零部件见 CQC31-45137.01-2010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
14、致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需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 初始工厂检查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6.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 效率为核心、以研发 /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 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 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
15、场确认。 6.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 3 进行检查。 表 3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频次 操作方法 例行检验 确认检验标志及外观检查 100% 对照描述报告和目测和按标准要求 9 功率 100% 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 9 功率因数 100% 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 9 初始光通量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9 初始光效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9 初始色度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9 初始显色性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9 中心光强 注
16、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9 光束角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9 显色指数稳定性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9 CQC3129-2010 光通维持率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9 GB/T 7249-2008 外形尺寸 注 2 按 GB/T 7249-2008 的相关规定 9 注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注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认检验的频次可按生产批次进行,也
17、可按一定时间间隔,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进行检验。 6.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选取一个单元中的一个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 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b)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c)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6.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 4。 表 4 工厂检查人
18、 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 生产规模 100 人以下 101300 人 301 人以上 人 日数 4/2/3 5/2.5/4 6/3/5 6.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第4页 共4页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CQC 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
19、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2 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 30 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8. 获证后的监督 8.1 监督检查时间 8.1.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即 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
20、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8.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4。 8.2 监督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4、 5、6、9 及 1 中 2)、 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 002-2009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8.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
21、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8.4 监督抽样 对获证产品,CQC 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单元中抽取 12 只相同型号样品,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对系列覆盖范围进行至少一次的全面抽样检测,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只。具体抽样和检验要求按 CQC 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检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 5.2。检验项目为功率、功率因数、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相关色温、初始显色指数
22、;产品检验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工厂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 CQC 重新制定该系列的抽样方案,抽取 12 只相同型号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只。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8.5 结果评价 获证后监督合格,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含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9. 复审 第5页 共5页 C
23、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 日数见表 4。 10. 认 证证书 认证证书分为三个阶段发放。 在完成第 1 阶段的 3000h 的性能和能效检验项目并合格后,并且在工厂检查并合格后,应先发放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至第二阶段 6000h。 当第 2 阶段 6000h 试验结束以后,产品满足 CQC3129-2010 规定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向 CQC 提交变更申请,颁发第二阶段证书,证书有效期至第三阶段 10000h。 当第 3 阶段 10000h 试验结束以后,产品满足 CQ
24、C3129-2010 规定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向 CQC 提交变更申请,颁发最终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自首次颁发日期顺延 4 年。 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0.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4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10.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10.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节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 /零部件/ 元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申请,CQC 根据,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
2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以是否需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或经资料确认后方能进行变更。 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
26、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 5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检验。 10.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11.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应按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 11.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标志,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第6页 共6页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11.2 认
27、证标志的加施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或最小包装/说明书上加施认证标志。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按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节能标志的加施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任何一种。 12. 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第7页 共7页 CQC31-465137.01-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产品描述 申请编号: 产品型号: 一、产品参数 试品名称 型号规格 已获安全认证证书编号 名称 制造商 型号规格 技术参数 认证证书编号 散热系统 透光罩/ 透镜/ 反射器/ 其它 外购 LED 芯片
28、 单颗功率、颗粒数 LED 芯片 单颗功率、颗粒数 封装材料 封装方式 光学系统 LED 模组类型及数量 自制 透 镜 二、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名称 元器件 零部件 型号或规格 技术参数/ 技术规格书 生产厂 主检/ 差异 灯座 散热装置 绕线骨架 透光罩、反射器、透镜、其他 导线 导线套管 LED 组件用连接器(如有) 外购 LED 芯片 LED 芯片 单颗功率、颗粒数 封装材料 封装方式 LED模组 类型及数量 自制 透镜 保护熔断装置 电解电容器(滤波) 功率半导体器件 限流电感 IC 芯片 整流二极管 脉冲变压器线圈 EMC 抑制电容器EMC 抑制电感 控制装置 线路板 第
29、1页 共1页 CQC31-465137.01-2010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产品描述 第2页 共2页 三、其他材料 产品铭牌(附后) 产品说明书(附后) 试验报告(附后) 其他产品说明的必要资料 四、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原材料和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未经 CQC 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本组织保证使用证书及标志的获证产品只配用经 CQC 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 申请方 :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