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申论)64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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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公务员(申论)64 及答案解析(总分:99.99,做题时间:150 分钟)一、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总题数:1,分数:100.00)1光明日报社下属杂志社出版的书摘月刊辟有“名家荐书”栏目,自 1993 年 8 月设立该栏目至1998 年 5 月止每月一期,共刊发了文章 58 篇。这些文章由一些知名作家根据原告的约稿要求而撰写,约稿函要求作者写明荐书的原因或对所荐之书的评价,要求写上作者的个人简介,并表明该栏目的宗旨是“请各界知名人士向热心读书的本刊读者推荐本人最喜爱的 10 种书”。原告称准备待刊出一定数量的文章后即结集成书出版,且已列人计划。 21998 年 5 月

2、,光明日报社发现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名家荐书一书在市面上出现,该书所收文章计 36 篇,从标题、内容到作者署名、简历介绍等均与原告所列文章完全一致,该书定价 5 元,字数为 103 千字,印数为 13000 册。 31998 年 5 月 25 日,光明日报将文艺出版社以侵犯著作权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停止出版发行名家荐书一书; (2)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 万元; (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同年 10 月 7 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查明被告在名家荐书中的文章均直接来源于原告“名家荐书”栏目中,并且被告在出书后向

3、作者支付了稿酬。 51999 年 1 月,原告因故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6本案原告虽已撤诉,但在审理中存在很大争议,产生了多种处理意见。主要分歧在于“名家荐书”栏目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种意见认为“名家荐书”栏目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理由是:其一、“名家荐书”栏目没有体现原告的独创性劳动;其二、“名家荐书”栏目不构成一部完整的作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名家荐书”栏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11 项中规定:“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

4、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稿中将此类作品定义为更准确的“汇编作品”,并要求“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了独创性”,即可受保护。 7有关人士指出,在是否有独创性问题上,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法律要求必须具备选材和安排两方面的独创性,如法国、泰国和前苏联,而大多数国家规定的要求比较低,提出的保护条件或是选材,或是材料的安排。这在国际公约中亦有体现,订立较早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是“材料和编排”。而TRIPS中成为“内容的选取或编制”。笔者也认为有其一者即应认定具备了独创性,这是因为汇编作品本身的创造性就较低。同时“选择”和“编排”在汇编过程中也很难区分。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

5、条约的规定和这次著作权法修订稿中对此亦采用了任选其一的规定。 8有关人士认为,应将“名家荐书”看成是一部著作权意义上的汇编作品。长期以来,期刊、报纸作为一种汇编作品,在我国对其权利的保护一直是比较忽视的,著作权法第 32 条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可见一般。而对于报刊中的专栏亦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容易使人误认为报刊中的权利并不存在。实际上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凡是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都应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第 2 条第三款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件作品的版权的保护。”从此款和上述TRIP

6、S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保护汇编作品重点并不在于其形式上是否“装订成一本书”,而在于其实质是否具备智力劳动的创造性这一内容,如果具有创造性,就应当给予保护。 9社会许多方面的代表都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名家荐书”栏目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原告“名家荐书”栏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该作品的一部分,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 45 条第 5 项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对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则认为应根据被告侵权的获利情况、被告授权的主观恶意程度和非法使用所占比例等综合考虑

7、,赔额不宜认定过高。 10另外一部分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是:本案原告只是对“名家荐书”栏目进行了约稿,组稿及编发的工作,这些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创造性劳动,同时,被告在名家荐书一书出版后已经向原作作者支付了稿费,根据著作权法第 32 条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被告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原告并没有和原作作者签订独家使用权的合同,因而不能排除或禁止他人对这些文章予以编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分数:99.99)(1).请用不超过 150 字的篇幅,概括出给

8、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数:33.33)_(2).用不超过 350 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分数:33.33)_(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 1200 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分数:33.33)_国家公务员(申论)64 答案解析(总分:99.99,做题时间:150 分钟)一、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总题数:1,分数:100.00)1光明日报社下属杂志社出版的书摘月刊辟有“名家荐书”栏目,自 1993 年 8 月设立该栏目至1998 年 5 月止每月

9、一期,共刊发了文章 58 篇。这些文章由一些知名作家根据原告的约稿要求而撰写,约稿函要求作者写明荐书的原因或对所荐之书的评价,要求写上作者的个人简介,并表明该栏目的宗旨是“请各界知名人士向热心读书的本刊读者推荐本人最喜爱的 10 种书”。原告称准备待刊出一定数量的文章后即结集成书出版,且已列人计划。 21998 年 5 月,光明日报社发现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名家荐书一书在市面上出现,该书所收文章计 36 篇,从标题、内容到作者署名、简历介绍等均与原告所列文章完全一致,该书定价 5 元,字数为 103 千字,印数为 13000 册。 31998 年 5 月 25 日,光明日报将文艺出版社以侵犯著

10、作权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停止出版发行名家荐书一书; (2)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 万元; (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同年 10 月 7 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查明被告在名家荐书中的文章均直接来源于原告“名家荐书”栏目中,并且被告在出书后向作者支付了稿酬。 51999 年 1 月,原告因故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6本案原告虽已撤诉,但在审理中存在很大争议,产生了多种处理意见。主要分歧在于“名家荐书”栏目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种意见认为“名家荐书”栏目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1、,理由是:其一、“名家荐书”栏目没有体现原告的独创性劳动;其二、“名家荐书”栏目不构成一部完整的作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名家荐书”栏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11 项中规定:“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稿中将此类作品定义为更准确的“汇编作品”,并要求“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了独创性”,即可受保护。 7有关人士指出,在是否有独创性问题上,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法律要求必须具备选材和安排两方面的独创性,如法国、泰国和前苏联,而

12、大多数国家规定的要求比较低,提出的保护条件或是选材,或是材料的安排。这在国际公约中亦有体现,订立较早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是“材料和编排”。而TRIPS中成为“内容的选取或编制”。笔者也认为有其一者即应认定具备了独创性,这是因为汇编作品本身的创造性就较低。同时“选择”和“编排”在汇编过程中也很难区分。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这次著作权法修订稿中对此亦采用了任选其一的规定。 8有关人士认为,应将“名家荐书”看成是一部著作权意义上的汇编作品。长期以来,期刊、报纸作为一种汇编作品,在我国对其权利的保护一直是比较忽视的,著作权法第 32 条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可见一般。而对于报刊中的专栏亦

13、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容易使人误认为报刊中的权利并不存在。实际上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凡是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都应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第 2 条第三款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件作品的版权的保护。”从此款和上述TRIPS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保护汇编作品重点并不在于其形式上是否“装订成一本书”,而在于其实质是否具备智力劳动的创造性这一内容,如果具有创造性,就应当给予保护。 9社会许多方面的代表都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名家荐书”栏目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原告“名家荐

14、书”栏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该作品的一部分,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 45 条第 5 项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对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则认为应根据被告侵权的获利情况、被告授权的主观恶意程度和非法使用所占比例等综合考虑,赔额不宜认定过高。 10另外一部分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是:本案原告只是对“名家荐书”栏目进行了约稿,组稿及编发的工作,这些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创造性劳动,同时,被告在名家荐书一书出版后已经向原作作者支付了稿费,根据著作权法第 32 条的规定:“作品刊

15、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被告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原告并没有和原作作者签订独家使用权的合同,因而不能排除或禁止他人对这些文章予以编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分数:99.99)(1).请用不超过 150 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数:33.33)_正确答案:( 这个案例所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 (1)“名家荐书”约稿、组稿算不算创造性劳动; (2)“名家荐书”是否是一部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3)对争议较大的案子,到底应该怎样做?是为保全面子不战而和?还是为弄清、推动法理建

16、设而“打到底”? (4)没有著作权保护法的正确实施,中国的文化事业则难以兴旺发达。 )解析:(2).用不超过 350 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分数:33.33)_正确答案:( (1)从“民法”方面为原告提供支持。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平、等价有偿、信用的原则,被告应当补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2)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原稿提供法律支持。原告“名家荐书”这一栏目,是原告精心策划、创办的一个很有特色的栏目,其“名家荐书”的栏目名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以此作为书名,易使读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该书也是原告所编,因此被告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3)从“按劳分配”的原理方面为原稿提供支持。原告称准备在栏目所刊文章的字数达到25 万字时结集成书出版发行,被告以字数 10 万,定价仅 5 元的廉价书提前出版发行,而出书过程中并未付出相应的劳动,却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使原告遭受利益的损失。 )解析:(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 1200 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分数:33.33)_正确答案:(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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