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 58及答案解析(总分:7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第 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2.00)_2.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 )。(分数:2.00)A.大理寺B.刑部C.御史台D.吏部3.首次附载“六赃图”先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分数:2.00)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元典章D.大明律4.清朝的中央司法主审机关是( )。(分数:2.00)A.大理寺B.刑部C.理藩院D.都察院5.下列有关我国婚姻制度的表述,正
2、确的是( )。(分数:2.00)A.七出、三不去制度属于我国古代的基本婚姻制度B.按照唐律的规定,诸嫁娶违律,主婚、结婚者皆坐C.明朝首次明确将婚书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D.清朝在法律上明确了家长的主婚权6.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是( )。(分数:2.00)A.大理院审判编制法B.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C.法院编制法D.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暂行章程7.北洋政府时期,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宪法文件(草案)是( )。(分数:2.00)A.“五五宪草”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天坛宪草”D.“段记宪草”8.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 988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
3、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决。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昉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关于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理由是( )。(分数:2.00)A.继母并非生母,因此依律应予改判B.继母与安崇绪生父已离异,没有扶养赡养关系,因此应予改判C.按律处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阿蒲也会无以为生,因此应予改判D.冯氏仍霸占安知逸资产,违法在
4、先,因此应予改判9.晋代所确定的五刑是( )。(分数:2.00)A.死刑、髡刑、完刑、作刑、杂抵B.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C.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赎刑当古D.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10.明确提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的朝代是( )。(分数:2.00)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11.最早规定治外法权内容的是( )。(分数:2.00)A.中英南京条约B.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C.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D.虎门条约12.唐朝受理行政诉讼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分数:2.00)A.大理寺B.御史台C.刑部D.吏部13.唐
5、朝的“十恶”犯罪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是( )。(分数:2.00)A.不孝B.谋反C.内乱D.不道14.下列关于汉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汉朝对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B.汉朝首次确立了“诬告反坐”原则,以严惩诬告犯C.汉朝确立了上请原则,对于需要上请的官员,须由廷尉作最后裁决D.汉朝是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15.元朝由地方政府纂集的法规汇编是( )。(分数:2.00)A.大元通制B.大札撒C.元典章D.至元新格16.下列有关宋朝法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分数:2.00)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
6、建成文法典B.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舞弊,创造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差遣制C.宋朝对于京朝官的考课由审官院掌考D.宋朝的谏院是负责对中枢机构、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提出意见的监察机构17.下列有关我国古代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B.汉律是我国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C.唐律疏议首次区分了公罪和私罪D.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18.清末司法改革后负责统一解释法令的司法机关是( )。(分数:2.00)A.法部B.刑部C.大理院D.资政院二、多选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9.多项选择题第 46-63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
7、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分数:2.00)_20.下列关于中华民国民法内容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2.00)A.采用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B.采取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C.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地主土地经营权D.在具体制度上体现了对固有法的全面继承21.唐朝规定的财产继承方式有( )。(分数:2.00)A.代位继承B.法定继承C.遗嘱继承D.户绝继承22.以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朝代有( )。(分数:2.00)A.隋朝B.唐朝C.宋朝D.元朝23.下列选项中,属于唐朝限制告诉情形的有( )。(分数:2.0
8、0)A.投匿名信控告B.上表控告C.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D.卑贱告尊贵24.属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有( )。(分数:2.00)A.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25.以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朝代有( )。(分数:2.00)A.秦朝B.汉朝C.曹魏D.西晋26.大清新刑律附则暂行章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分数:2.00)A.无夫妇女通奸罪B.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C.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等罪的刑罚D.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27.下列关于北齐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2.00)A.北齐首
9、次设置了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B.北齐首次使封建成文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C.北齐首次下诏废除宫刑D.北齐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28.下列选项中,构成唐律“十恶”罪中恶逆罪的有( )。(分数:2.00)A.咒骂父母B.谋杀祖父母C.殴打父母D.殴打伯父母三、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6.00)29.简答题第 64-66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_30.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和局限性。(分数:2.00)_3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数:2.00)_四、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8.00)32.分析题第 67-69小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
10、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4.00)_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分数:4.00)(1).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日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
11、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1)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 (2)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3)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 (4)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分数:2.00)_(2).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
12、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 (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 (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分数:2.00)_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 58答案解析(总分:7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第 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2.00)_
13、解析:2.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 )。(分数:2.00)A.大理寺B.刑部 C.御史台D.吏部解析:解析: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刑部,刑部还是唐朝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与大理寺、御史台并称“三法司”。故选 B项。在唐朝,大理寺主审判,御史台主监察。吏部不属于三法司,而是隶属于尚书省的六部之一,主管官吏管理。3.首次附载“六赃图”先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分数:2.00)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元典章D.大明律 解析:解析:虽然唐律疏议首次规定了“六赃”犯罪,但唐律疏议并未附载“六赃图”,大明律首创附载“六赃图”先例,并为大清律例所继承。故选 D项。4.清朝的中央司法主审机关是( )。
14、(分数:2.00)A.大理寺B.刑部 C.理藩院D.都察院解析:解析:清朝在继续沿用明朝司法机关设置体系的同时,还设立了其他司法机关,体现了清朝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关注和对满族特权的维护。清朝在中央设置了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分掌复核、审判和监察职能。此外,清朝设置了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管理机关。故选 B项。注意:北齐、隋、唐、宋时期,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大理寺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隋、唐、宋时期,刑部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元、明、清时期,刑部不仅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而且是主审机关。刑部还是六部之一。明、清时期的刑部位高权重,
15、元、明、清时期刑部职权的变化,体现了刑部职权的扩大。5.下列有关我国婚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七出、三不去制度属于我国古代的基本婚姻制度 B.按照唐律的规定,诸嫁娶违律,主婚、结婚者皆坐C.明朝首次明确将婚书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D.清朝在法律上明确了家长的主婚权解析:解析:七出、三不去制度一直属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 A项。按照唐律的规定,诸嫁娶违律,独坐主婚,而不是主婚者和结婚者皆坐。故 B项错误。元朝首次明确将婚书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是明朝。故 C项错误。明朝在法律上明确了家长的主婚权,而不是清朝。故 D项错误。6.中国近
16、代史上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是( )。(分数:2.00)A.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B.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C.法院编制法D.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暂行章程解析:解析:1906 年,清政府制定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虽然该法仅限于在京师地区适用,但它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故选 A项。7.北洋政府时期,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宪法文件(草案)是( )。(分数:2.00)A.“五五宪草”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天坛宪草” D.“段记宪草”解析:解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年)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又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
17、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临时约法的宪法精神。故选 C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年)又称为“五五宪草”,它主要秉承了训政纲领的宗旨,不可能确立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故排除 A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采取三权分立原则,但制定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而不是北洋政府时期。故排除 B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 年)又称为“段记宪草”,是段祺瑞一手炮制的,也不能体现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故排除 D项。8.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 988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18、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决。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昉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关于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理由是( )。(分数:2.00)A.继母并非生母,因此依律应予改判B.继母与安崇绪生父已离异,没有扶养赡养关系,因此应予改判C.按律处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阿蒲也会无以为生,因此应予改判 D.冯氏仍霸占安知逸资产,违法在先,因此应予改判解析:解析:从题干表述情形看,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吩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
19、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可见,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是 C项,故选 C项。不选 A、B 项:因为题干表述的情形是,仅安崇绪本人认为冯氏与他父亲离异,至于是否离异,应由大理寺通过掌握的证据决断。当然,即便果真离异,也不能选 A项,因为与题意不符。不选 D项:冯氏霸占安崇绪父亲资产,如果离异,就应当回娘家;如果尚未离异,其资产应由安崇绪继承。所以,冯氏霸占资产具有违法性,这没有错,但这并不是改判的理由,故不选 D项。9.晋代所确定的五刑是( )。(分数:2.00)A.死刑、髡刑、完刑、作刑、杂抵B.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C.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赎
20、刑当古 D.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解析:解析:曹魏律首次提出了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刑、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和赎刑五种刑名二十余等。北魏确立了死、流、徒、鞭、杖的五刑制度。北周五刑体系的排列由轻及重,为杖、鞭、徒、流、死五刑制度。开皇律定五刑为死、流、徒、杖、笞五刑制度,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确立。唐律将五刑排列由轻及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可见,选 C项。10.明确提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的朝代是( )。(分数:2.00)A.宋朝B.元朝C.明朝 D
21、.清朝解析:解析:明太祖朱元璋明确提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以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11.最早规定治外法权内容的是( )。(分数:2.00)A.中英南京条约B.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 C.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D.虎门条约解析:解析:治外法权就是指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最早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并在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以及其他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故选 B项。12.唐朝受理行政诉讼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分数:2.00)A.大理寺B.御史台 C.刑部D.吏部解析:解析:唐朝的御史台是专门受理行政诉讼的中央司法机关,御史台
22、也是唐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故选 B项。在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而吏部则是主管官吏管理的六部之一。13.唐朝的“十恶”犯罪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是( )。(分数:2.00)A.不孝B.谋反C.内乱D.不道 解析:解析:唐朝的“十恶”大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罪,其中,只有“不道”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故选 D项。不道,不要望文生义,其含义是:杀死没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以上或者将人残忍肢解的犯罪,不要自认为“不道德”。14.下列关于汉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
23、数:2.00)A.汉朝对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B.汉朝首次确立了“诬告反坐”原则,以严惩诬告犯C.汉朝确立了上请原则,对于需要上请的官员,须由廷尉作最后裁决D.汉朝是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解析:解析:汉宣帝时期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即对于一定范围的亲属犯罪,可以相互隐瞒而不负刑事责任。故 A项表述正确。秦朝首次确立了“诬告反坐”原则,而不是汉朝。故 B项错误。对于上请案件,须由廷尉最终上报皇帝裁决,廷尉没有最终决断权。故 C项错误。秦朝是唯一以身高确认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汉朝则采取用年龄划分刑事责任。故 D项错误。15.元朝由地方政府纂集的法规汇编
24、是( )。(分数:2.00)A.大元通制B.大札撒C.元典章 D.至元新格解析:解析:元典章是元朝地方政府对元世祖至元以来至元英宗至治时期约 50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圣旨条例的汇编。元典章虽然不是中央政府颁布的法规,但它系统地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成为研究元朝社会及法律的珍贵材料。故 C项正确。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时期模仿唐、宋旧律体系颁行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它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大札撒是元朝立国前制定的习惯法。至元新格是元朝立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16.下列有关宋朝法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分数:2.00)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
25、文法典B.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舞弊,创造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差遣制 C.宋朝对于京朝官的考课由审官院掌考D.宋朝的谏院是负责对中枢机构、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提出意见的监察机构解析:解析: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宋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故 A项表述正确。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舞弊,创造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回避制,差遣制并非科举考试制度,而是官员选任制度。故选 B项。宋朝对于京朝官的考课由审官院掌考,对于州县官的考课由考课院掌考。故 C项表述正确。宋朝的谏院是负责对中枢机构、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提出意见的监察机构,宋朝设置谏院的目的在于牵制宰相的权力。故 D项表述正确。17.下列
26、有关我国古代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B.汉律是我国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C.唐律疏议首次区分了公罪和私罪D.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解析:解析:商鞅改法为律,使得秦律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晋律是我国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而不是汉律。故 B项错误。开皇律首次区分了公罪和私罪,而不是唐律疏议。故 C项错误。宋朝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首次使凌迟刑成为与绞、斩并用的法定死刑,而不是大明律,但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故 D项错误。18.清末司法改革后负责统一解释法令的司法机关是( )。(分数:
27、2.00)A.法部B.刑部C.大理院 D.资政院解析:解析:根据清末制定的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大理院卿有统一解释法令必应处置之权,但不得指挥审判官所掌理各案件之审判。可见,选 C项。法部是清末司法改革后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刑部是清末司法改革前的全国最高司法主审机关。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二、多选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9.多项选择题第 46-63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分数:2.00)_解析:20.下列关于中华民国民法内容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
28、分数:2.00)A.采用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B.采取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C.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地主土地经营权 D.在具体制度上体现了对固有法的全面继承解析:解析:中华民国民法采用了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故 A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民法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故 B项表述正确。中华民国民法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地主土地经营权,尤其以物权编规定得最为详细。可见,C 项表述正确。中华民国民法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民法典既有对固有法的继承,也有对外国法的吸收,表现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可见,D 项表述错误。21.唐朝
29、规定的财产继承方式有( )。(分数:2.00)A.代位继承 B.法定继承 C.遗嘱继承 D.户绝继承 解析:解析:备选项都属于唐朝规定的财产继承方式。对于法定继承,唐律规定,诸子均分。对于代位继承,唐律规定,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对于遗嘱继承,唐律允许继承人以立遗嘱方式指定继承人,从而排斥法定继承的适用。对于户绝继承,唐律规定,无子的户绝之家,女儿享有财产继承权。22.以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朝代有( )。(分数:2.00)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解析:解析:北齐设置大理寺,使得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宋沿用。故选 A项、B 项和C项。元朝撤销大理寺,以刑部
30、取代。故不选 D项。23.下列选项中,属于唐朝限制告诉情形的有( )。(分数:2.00)A.投匿名信控告 B.上表控告C.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 D.卑贱告尊贵 解析:解析:唐朝告诉限制的情形主要有: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以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只准告狱官虐待事;80 岁以上、10 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禁止投匿名信控告。可见,选 A、C、D 项。唐朝允许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上表等形式向皇帝告诉,故不选 B项。24.属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有( )。(分数:2.00)A.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31、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解析:解析: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颁布了许多宪法性文件,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有: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各边区的施政纲领。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故排除 D项。25.以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朝代有( )。(分数:2.00)A.秦朝 B.汉朝 C.曹魏 D.西晋 解析:解析:秦、汉、三国两晋直至北齐以前,中央司法机关一直以廷尉命名,故备选项都应选,但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后,才结束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历史。26.大清新刑律附则暂行章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分数:2.00)A.无夫妇女通奸
32、罪 B.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 C.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等罪的刑罚 D.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 解析:解析:清末“礼法之争”的结局是法理派的妥协、退让,即在大清新刑律附则暂行章程中作出了如下规定:无夫妇女通奸仍论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凡危害帝室罪、内乱、外患罪及杀伤尊亲属罪,处以死刑者,仍用斩;凡犯毁弃、盗窃尸体罪、发掘尊亲属坟墓等罪,应处二等徒刑以上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凡犯强盗罪者,也可因其情节仍处死刑。可见,备选项应全选。27.下列关于北齐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
33、:2.00)A.北齐首次设置了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B.北齐首次使封建成文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 C.北齐首次下诏废除宫刑D.北齐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解析:解析:C 项错在:西魏首次下诏废除宫刑,而不是北齐。其余选项都是正确的。28.下列选项中,构成唐律“十恶”罪中恶逆罪的有( )。(分数:2.00)A.咒骂父母B.谋杀祖父母 C.殴打父母 D.殴打伯父母解析:解析:唐律对于谋杀或者殴打祖父母、父母,谋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恶逆罪论处。故选 B项和 C项。A 项构成不孝,D 项构成不睦。注意:对于祖父母和父母,包括殴打和谋杀两种情形。但对于伯叔父母、外祖父母
34、、丈夫,则仅限于谋杀,才能以恶逆罪论处。三、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6.00)29.简答题第 64-66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_解析:30.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和局限性。(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内容特点:体例变化。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条目,将法典按照性质分隶 30门。民刑分离。对继承、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判刑。新刑罚。删除枭首、戮尸、刺字、凌迟等酷刑,设置新刑罚体系,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遣刑、徒刑、流刑、罚金五种。新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私铸银元罪、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
35、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犯罪等。 (2)局限性:体例。没有改变律例合编体例。重罪保留。“十恶”重罪没有变化。仅局限于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的更改,因而不具有近代意义。)解析:3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主要内容: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这些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明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表明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法治精神。 (2)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
36、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具体而言: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解析:四、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8.00)32.分析题第 67-69小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4.00)_解析: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分数:4.00)(1).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日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
37、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1)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 (2)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3)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 (4)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大明律在五刑之
38、外规定的刑种有特殊徒刑(总徒四年、准徒五年的徒刑)、特殊流刑(安置和迁徙)、充军刑和凌迟刑。 (2)明初,充军刑仅适用于边境卫所屯种,后成为定制,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种。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但由于充军并非五刑规定的正式刑种,因此在大明律附载图中没有列明。 (3)凌迟适用于犯有大逆不道诸罪。对于徒流再犯的,原处流刑的罪犯在原发配处依照工、乐户留住法处理(工户和乐户都是贱民一一编者注)。对于犯三流的徒流再犯者,除本罪外,并处决杖一百,拘役三年。对于并处拘役的,该刑罚产生之初仅限于安置,但明朝改为居作,类似于唐朝的加役流。对于犯徒罪的徒流再犯者,在原地服役,但服役年限不能超过
39、四年。 (4)明朝继续沿用封建制五刑,但徒刑、流刑都附加杖责。如迁徙刑,准徒二年并杖一百,三流拘役并杖一百。准适用的情形有所扩大。徒刑、流刑附加杖责,充军刑和凌迟刑的适用说明明朝的刑罚较前代日趋残酷,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恶性发展在刑罚领域的充分体现。)解析:(2).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
40、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 (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 (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段记载说明的是有关宋朝“户绝”财产的继承,对于“户绝”财产,宋朝包括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所谓立继,即妻子收养同宗子辈为立继子;所谓命继,即夫妇皆亡后由近亲属尊长所指定的同宗子辈为命继子。 (2)宋朝有关“户绝”财产的继承有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是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立继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生子相同,而命继子在没有在室女的情况下,享有对死者 13 的财产继承权,其余财产由出嫁女、归宗女继承。 (3)如果有在室女,继子与绝户子女虽都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 34 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 14 的财产继承权。如果没有在室女,出嫁女享有 13 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 13 的财产继承权,另外 13 收归国有。 (4)由于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观念的深化,财产继承的范围不仅扩大到继子,而且妇女的继承份额也相应增加,这表明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更加完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