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法律责任、法律程序)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及答案解析(总分: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6,分数:12.00)1.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0年研;北化工 2010年研;厦门大学 2009年研;南京师大 2006年研;武大 2006年研;中山大学 2005年研;吉林大学 2003年研)(分数:2.00)_2.免责与无责任(中南财大 2003年研)(分数:2.00)_3.时效免责与不诉免责(中南财大 2006年研)(分数:2.00)_4.法律程序(武汉理工 2007年研;南京师大 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5年研;北交 2005年研;浙大
2、2000年研)(分数:2.00)_5.法律程序与程序法(中南财大 2005年研)(分数:2.00)_6.自然公正原则(厦门大学 2008年研)(分数:2.00)_二、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16.00)7.法律责任本质的“道义责任论”。(中南财大 2010年研)(分数:2.00)_8.法律责任本质属性主要有哪些?(武汉理工 2010年研)(分数:2.00)_9.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南开大学 2010年研;吉林大学 2003年研;中财 2002年研)(分数:2.00)_10.简述违宪责任及其形式。(南开大学 2004年研)(分数:2.00)_11.简述认定与归结法律责任应当遵守的责任与处罚相
3、当原则。(中财 2010年研)(分数:2.00)_12.法律责任的后果。(清华大学 2004年研)(分数:2.00)_1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中山大学 2009年研)(分数:2.00)_14.“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英美法系有哪些涵义?(浙大 2005年研)(分数:2.00)_三、论述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5.试述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南京大学 2001年研)(分数:2.00)_16.结合相关事例。论述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南京大学 2010年研)(分数:2.00)_17.试析“法律责任就是法律义务”。(中财 2011年研)(分数:2.00)_18.结合相关案例
4、,阐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南京大学 2009年研;中南财大 2007年研)(分数:2.00)_19.论述制裁责任和补偿责任的区别。(北邮 2007年研)(分数:2.00)_20.论法律程序的特征。(浙大 2000年研)(分数:2.00)_21.如何理解程序是法律的核心。(首都经贸 2003年研)(分数:2.00)_22.论法律程序及其作用方式。(南开大学 2004年研)(分数:2.00)_23.阅读下列名言。阐述其中的法制意蕴。(南京大学 2010年研)“无论是谁做出的判决,如果他没有让其中一方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哪怕判决事实上是正义的,他的行为也并非正当。”(古罗马)塞内加(分数
5、:2.00)_24.试论正当的法律程序对权利保障的意义。(浙大 2006年研)(分数:2.00)_25.试论正当法律程序对法治建设具有的意义。(吉林大学 2010年研)(分数:2.00)_法理学(法律责任、法律程序)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答案解析(总分: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6,分数:12.00)1.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0年研;北化工 2010年研;厦门大学 2009年研;南京师大 2006年研;武大 2006年研;中山大学 2005年研;吉林大学 2003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
6、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本质为: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解析:2.免责与无责任(中南财大 2003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 (1)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
7、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2)“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解析:3.时效免责与不诉免责(中南财大 2006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即所谓的“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意味
8、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解析:4.法律程序(武汉理工 2007年研;南京师大 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5年研;北交 2005年研;浙大 2000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从法学角度来说,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最主要的是“关系”,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2)法律程序概念包含如下要点: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法
9、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解析:5.法律程序与程序法(中南财大 2005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解析:6.自然公正原则(厦门大学 2008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自然公正原则,又称“自然正义”原则,是指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 “自然公正”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
10、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解析:二、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16.00)7.法律责任本质的“道义责任论”。(中南财大 2010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律责任本质的内涵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在研究法律责任时,就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三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 (2)道义责任论的理论基础 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
11、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3)道义责任论的局限性 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道义责任论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道义责任论片面性都与其根本的理论出发点直接相联,仅仅靠增加理论的弹性或对之进行有限的改良,都难以完全消除这种片面性。)解析:8.法律责任本质属性主要有哪些?(武汉理工
12、 2010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兴趣在有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范畴的逻辑联系上看,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联结在一起的。根据“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
13、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它并不能完全还原为一个个孤立的个人因素。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使一切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具有了某种社会意义。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许多关系都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任何违法行为,无论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还是针对社会或其正式代表国家的,都是对统治阶级根
14、本利益和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因此,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解析:9.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南开大学 2010年研;吉林大学 2003年研;中财 2002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
15、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
16、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
17、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损害结果是由一定的因果关系所引起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
18、部。)解析:10.简述违宪责任及其形式。(南开大学 2004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现代宪法一般都有“合宪性”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因而任何一种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必须承担违宪责任。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解析:11.简述认定与归结法律责任应当遵守的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中财 2010年研)(分数:2.00)_正确
19、答案:(正确答案:(1)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2)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表明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大小,因此就不能用刑事法律责任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
20、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主客观方面的各种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违法、违约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不同的情节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在法律责任的归结方面就应有所不同。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平时品行、事后态度等因素,对法律责任的具体归结有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解析:12.法律责任的后果。(清华大学 2004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
21、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由于法律责任会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后果,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道德非难和法律处罚,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以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保护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 (1)惩罚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惩罚主要针对人身进行,国家使用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施加痛苦,限制或剥夺财产,使责
22、任主体受到压力、损失和道德非难,从而起到报复、预防和矫正的作用,平衡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是由于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 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罚制裁。 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违宪制裁主要
23、有:撤销同宪法相抵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2)补偿 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恢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性能的责任方式。补偿的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补偿侧重强调事实,较少加入道德评判,目的主要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的方式除了对不法行为的否定、精神慰藉外,主要为财产上的赔偿、补偿。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 (3)强制 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24、。强制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系正常运作。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对人身的强制有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检疫等方式。对财产的强制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方式。强制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强制主要为直接强制,也有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解析:1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中山大学 2009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
25、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惩罚主要针对人身进行,国家使用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施加痛苦,限制或剥夺财产,使责任主体受到压力、损失和道德非难,从而起到报复、预防和矫正的作用,平衡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维持社会正义。 (1)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 (2)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而且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
26、这表明,即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解析:14.“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英美法系有哪些涵义?(浙大 2005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这句话体现了英美法系中,正当程序对“程序中立”的要求。 程序中立,要求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具有中立性。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古老的“自然正义”两项要义之一就是强调决定者的中立问题,在正式制度中它表现为回避权的设置。按照戈尔丁的标准,包括“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
27、的偏见”三个方面。此项要素的内容还包括决定者的选择(通常这同时意味着解决方式的确定)、资格认定等制度安排。 程序中立强调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不能有所偏倚,而且须让人看上去不会偏倚。程序中立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证和配合,如决定者的资格认定和人身保障,程序中的职能分离,以及回避制度、分权制衡、公开听证等。)解析:三、论述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5.试述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南京大学 2001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
28、2)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兴趣在有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范畴的逻辑联系上看,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联结在一起的。根据“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
29、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 (3)法律责任的认定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责
30、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 a.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 b.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
31、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c.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
32、侵害事实,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损害结果是由一定的因果关系所引起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d.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解析:
33、16.结合相关事例。论述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南京大学 2010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在研究法律责任时,就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三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 (1)三种理论学说的内容 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34、 与道义责任论相反,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规范责任论则认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
35、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2)合理性与局限性 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前者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后者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这些理论的片面性都与其根本的理论出发点直接相联,仅仅靠增加理论的弹性或对之进行有限的改良,都难以完全消除这种片面性。 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更加全面地对法律责任的本
36、质进行揭示。它强调了法律责任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有直接联系。由于法律在评价行为时,不能排除对行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的考虑,这样,规范责任论从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人手,有可能把法律评价、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然而,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提出的规范责任论,既不能充分地理解社会生活中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也不可能充分注意到阶级社会中阶级利益冲突和阶级斗争对法律评价标准的深刻影响。)解析:17.试析“法律责任就是法律义务”。(中财 2011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密切的关联,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
37、务的联系 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而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如果将法律义务称为第一性义务,那么可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解析:18.结合相关案例,阐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南京大学 2009年研;中南财大 2007年研)(分数:2.00)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