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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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李某、汤某、张某原系 A公司职工,李某为公司销售部副经理,汤某为公司合金车间工人,张某为公司合金车间主任。汤某与张某均掌握该公司有关铅镉合金生产方面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中张某的技术强于汤某的技术。三人于 2000年 5月与 A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企业秘密义务。李某因对 A公司福利待遇不满,产生“跳槽”之念,多次与 A公司的客户 B公司联系,双方商定由李某利用 A公司的技术为 B公司生产原需

2、从 A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铅镉合金,B 公司为其提供报酬。2002 年三四月间,李某安排他人为 B公司安装有关生产设备。同年 4月下旬,李某伙同汤某等人到 B公司,利用汤某掌握的技术为 B公司生产铅镉合金。同年 6月初,李某又将技术强于汤某的张某邀请到 B公司对生产技术进行现场指导。张某在 B公司能够生产后离开。2002 年 7月,A 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汤某等共得到 B公司给付的3.3万元报酬。因案件发生,B 公司与 A公司的一切业务往来均中断,A 公司在浙江的市场丧失。问:(1)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

3、)_2.1999年 1月至 6月间,张某以能提供进口聚酯切片、韩国产涤纶短纤和能代办涤纶短纤的进口许可证等为幌子,骗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业务经理刘某、丙公司经理王某的信任,先后以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协议书等,收取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办证定金、购货定金共计人民币 316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在对方当事人追讨下,张某于案发前先后返还给甲公司人民币 81万元。案发后,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 40万元。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2)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分数:15.00)_3.陈某系某县一无业人员。2002 年 4月陈某

4、以租赁钢模为由,与某市建材综合经营部负责人吴某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陈某在交付了 2000元定金后将 250平方米的钢模(价值 22000余元)取走,在钢模到手后陈某立刻以 1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在钢模已经转卖后,陈某发现吴某提供的钢模有特殊记号,遂向李某索回钢模,并退还了价款。考虑到钢模放在手中无用,陈某提出将钢模返还吴某,并要求吴某将定金退回。吴某则认为租赁期间未满,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不愿支付违约金,遂将手中的钢模再次出卖,并将货款占为己有,至案发时货款已被陈某挥霍一空。问:(1)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陈某的行为可否认定为普通民事合同欺诈?简要说明理由。(分数:

5、15.00)_4.苏某于 1999年 3月承租某市音像世界第 323号摊位,经营音像制品。同年 8月至 11月间,苏某从不法分子胡某、黄某等人处先后购进盗版激光唱盘共 9万余张,并将其中的 6万余张销售给林某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约人民币 2.5万元。此后,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对苏某非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和警告,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苏某同年 12月仍在其承租摊位多次销售盗版激光唱盘,经人举报后,执法机关在其摊位当场收缴盗版激光唱盘 3.6万张。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分数:15.00)_5.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在某市郊区农村租住房屋,着手“招工”推销保健品“鹿胎素

6、”。开始招进王某等 3人,但洪某等人要求王某等人必须先缴纳每人 3000元的费用,称“入门费”,干好了有几十倍的回报费。王某等 3人参加进来后,从未见过要推销的商品“鹿胎素”,而是被要求找亲朋好友更多的人参加进来,才能做大生意、推销出产品、赚更多的钱。这样,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洪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人们上钩,并以洗脑、恐吓等手段,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至被发现时,已有 60多人被困在此。这些人被强行控制,生活环境恶劣,许多人想逃无门,而一些人满脑子是“发展下线,挣大钱”。这期间,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已从中骗取到数十万元的巨款。问:对洪某、吉某、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7、分数:15.00)_6.2000年 10月,熊某在汉口某文化市场开了家音像店,并取得了零售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2002 年初,他租用了位于保华街的某闲置厂房作为库房使用。同年 12月,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来到该库房进行清查,发现 13万余盘未及销售的盗版 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当场收缴。后据熊某供述,盗版碟利润大,有赚头,特好卖,因此大量囤积,等待出售。问: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分数:15.00)_7.陈某、刘某于 2002年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 年 1月起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以上述公司为依托,陈某和刘某在内蒙古、辽宁等地通

8、过承包或者租赁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以“托管造林”为名,策划、组织、领导吴某等人在内蒙古、北京等 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讲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从 2002年 9月到 2007年 8月,陈某、刘某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 43万多亩,非法经营额超过人民币 12亿元。问:陈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8.王某自 2006年 5月以来,开始在网上传授炒股经验,因其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 90%,自称是“散户的保护神”,被诸网友称为“

9、带头大哥”。王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自2006年 5月至 2007年 5月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 3000元、5000 元、1 万元、1.3 万元、2.7 万元、3.7 万元不等的标准建立“777 团队”、“快乐 777团队”、“777 财宝团队”等,并对收费会员进行证券交易指导,非法经营收入 20余万元。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9.美籍华裔博士丁某于 2006年 8月至 2008年 6月间,以人民币 80元至 160元不等的单价,先后从青海省农民马某、洪某手中收购 1300余个近代自然人头骨。其间,他通过互联网非法向

10、境外出售。通过 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多次向美、英、法等国家邮寄所收购的无名人头颅骨,先后卖出 200余个,每个卖出价为 150美元左右,至查获时,其人头骨经营额已达到 1.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13万元);另外查获了欲寄住美国的 20个人头颅骨的包裹,尚存在住所的 1100余个人头骨,储存于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的人头骨照片 1万余张。丁某被抓获后多次供述自己将购买的中国自然人头骨拍成照片上传至“易趣网”网店,并以竞拍形式与境外的买方交易。问: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

11、、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李某、汤某、张某原系 A公司职工,李某为公司销售部副经理,汤某为公司合金车间工人,张某为公司合金车间主任。汤某与张某均掌握该公司有关铅镉合金生产方面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中张某的技术强于汤某的技术。三人于 2000年 5月与 A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企业秘密义务。李某因对 A公司福利待遇不满,产生“跳槽”之念,多次与 A公司的客户 B公司联系,双方商定由李某利用 A公司的技术为 B公司生产原需从 A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铅镉合金,B 公司为其提供报酬。2002 年三四月间,李某安排他人为 B公司安装有关

12、生产设备。同年 4月下旬,李某伙同汤某等人到 B公司,利用汤某掌握的技术为 B公司生产铅镉合金。同年 6月初,李某又将技术强于汤某的张某邀请到 B公司对生产技术进行现场指导。张某在 B公司能够生产后离开。2002 年 7月,A 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汤某等共得到 B公司给付的3.3万元报酬。因案件发生,B 公司与 A公司的一切业务往来均中断,A 公司在浙江的市场丧失。问:(1)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李某、

13、汤某、张某身为 A公司职工,明知 A公司的铅镉合金生产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A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A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却故意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在 B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铅镉合金生产技术。正是因为这一行为,给 A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造成致命的打击。所以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2)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主体上,李某、汤某、张某身为 A公司职工,属于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客观上,三人故意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

14、求,在 B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铅镉合金生产技术,引发A公司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三人的行为还致使 A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竞争能力减弱;主观上,三人在与单位签订保密合同后,仍故意侵犯单位商业秘密,主观恶性较深。因此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解析:2.1999年 1月至 6月间,张某以能提供进口聚酯切片、韩国产涤纶短纤和能代办涤纶短纤的进口许可证等为幌子,骗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业务经理刘某、丙公司经理王某的信任,先后以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协议书等,收取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办证定金、购货定金共计人民币 316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在对

15、方当事人追讨下,张某于案发前先后返还给甲公司人民币 81万元。案发后,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 40万元。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2)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

16、保财产后逃逸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中,客观上,张某实际上没有实际的履约能力,但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办证定金、购货定金,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张某共骗取人民币 31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张某出于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故意侵害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在本案中,经对方当事人追讨,张某于案发前先后返还给甲公司人民币 81万元。案发后,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 40万元,属于积极退赃的行为,因此在定罪量刑时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解析:3.陈某系某县一无业人员。2002 年 4月陈某以租赁钢模为由,与某

17、市建材综合经营部负责人吴某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陈某在交付了 2000元定金后将 250平方米的钢模(价值 22000余元)取走,在钢模到手后陈某立刻以 1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在钢模已经转卖后,陈某发现吴某提供的钢模有特殊记号,遂向李某索回钢模,并退还了价款。考虑到钢模放在手中无用,陈某提出将钢模返还吴某,并要求吴某将定金退回。吴某则认为租赁期间未满,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不愿支付违约金,遂将手中的钢模再次出卖,并将货款占为己有,至案发时货款已被陈某挥霍一空。问:(1)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陈某的行为可否认定为普通民事合同欺诈?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

18、案:(1)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的钢模,在钢模到手后即转手倒卖,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虽然后来陈某在对钢模的控制上有所变化,但其最终仍将钢模出卖,故不影响陈某先前诈骗行为的性质。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2)陈某的行为不是普通民事合同欺诈。陈某在签订钢模租赁合同时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而并非是为了正当的商业用途,这一点从他第一次获得钢模后即出卖的行为不难看出。也即是说,陈某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同时根据后来陈某的行动来看,陈某根本没有履约的诚意,仅仅因为不愿支付违约金就将租赁物出卖,恶意造成将来无法履约。这与一般

19、合同纠纷中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概念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将陈某的行为视为合同欺诈是明显不当的。)解析:4.苏某于 1999年 3月承租某市音像世界第 323号摊位,经营音像制品。同年 8月至 11月间,苏某从不法分子胡某、黄某等人处先后购进盗版激光唱盘共 9万余张,并将其中的 6万余张销售给林某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约人民币 2.5万元。此后,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对苏某非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和警告,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苏某同年 12月仍在其承租摊位多次销售盗版激光唱盘,经人举报后,执法机关在其摊位当场收缴盗版激光唱盘 3.6万张。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分数:15.00)

20、_正确答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强调行为人对侵权复制品的明知,而且具有营利目的;在客观方面强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另外要注意,“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在本案中,苏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苏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盗版的激光唱盘而予以销售牟利,非法所得人民币 2.5万元,数额较大,实际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苏某在被执法机关清查并被查令停

21、止侵权行为后,仍继续销售盗版激光唱盘,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本罪定性。)解析:5.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在某市郊区农村租住房屋,着手“招工”推销保健品“鹿胎素”。开始招进王某等 3人,但洪某等人要求王某等人必须先缴纳每人 3000元的费用,称“入门费”,干好了有几十倍的回报费。王某等 3人参加进来后,从未见过要推销的商品“鹿胎素”,而是被要求找亲朋好友更多的人参加进来,才能做大生意、推销出产品、赚更多的钱。这样,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洪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人们上钩,并以洗脑、恐吓等手段,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至被发现时,已有 60多人被困在此。这些人被强行

22、控制,生活环境恶劣,许多人想逃无门,而一些人满脑子是“发展下线,挣大钱”。这期间,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已从中骗取到数十万元的巨款。问:对洪某、吉某、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洪某、吉某、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 4条增修的刑法第 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

23、传销活动罪。本案中,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解析:6.2000年 10月,熊某在汉口某文化市场开了家音像店,并取得了零售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2002 年初,他租用了位于保华街的某闲置厂房作为库房使用。同年 12月,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来到该库房进行清查,发现 13万余盘未及销售的盗版 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当场收缴。后据熊某供述,盗版碟利润大,有赚头,特好卖,因此大量囤积,等待出售。问: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熊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

24、复制品罪。熊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盗版的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而大量储存待售,数额达到 13万张,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由于熊某对盗版音像制品还没有进行实际销售,因此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理。)解析:7.陈某、刘某于 2002年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 年 1月起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以上述公司为依托,陈某和刘某在内蒙古、辽宁等地通过承包或者租赁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以“托管造林”为名,策划、组织、领导吴某等人在内蒙古、北京等 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

25、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讲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从 2002年 9月到 2007年 8月,陈某、刘某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 43万多亩,非法经营额超过人民币 12亿元。问:陈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陈某、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客观上,陈某、刘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造林”为名,采取虚假宣传手段,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在主观上,是故意,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刑法修正案(七)第 4条增加了刑法第 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是指目前在社会上存在的以“拉人头”、

26、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严重。“拉人头”传销,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这种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的行为,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查处,故新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解析:8.王某自 2006年 5月以来,开始在网上传授炒股经验,因其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 90%,自称是“散户的保护神”,被诸网友称为“带头大哥”。王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自2006年 5月至 2007年 5月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 3000元、5000 元、1 万元、

27、1.3 万元、2.7 万元、3.7 万元不等的标准建立“777 团队”、“快乐 777团队”、“777 财宝团队”等,并对收费会员进行证券交易指导,非法经营收入 20余万元。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客观上,王某以“带头大哥”名义所经营的证券业务没有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亦没有在证券监管部门有任何备案,非法经营收入 20余万元,情节严重;主观上,王某属于故意。需要注意,本罪的主要犯罪对象有三个:专营、专卖物品、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

28、务。本案中,犯罪对象属于证券业务。)解析:9.美籍华裔博士丁某于 2006年 8月至 2008年 6月间,以人民币 80元至 160元不等的单价,先后从青海省农民马某、洪某手中收购 1300余个近代自然人头骨。其间,他通过互联网非法向境外出售。通过 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多次向美、英、法等国家邮寄所收购的无名人头颅骨,先后卖出 200余个,每个卖出价为 150美元左右,至查获时,其人头骨经营额已达到 1.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13万元);另外查获了欲寄住美国的 20个人头颅骨的包裹,尚存在住所的 1100余个人头骨,储存于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的人头骨照片 1万余张。丁某被抓获后多次供述自己将购买

29、的中国自然人头骨拍成照片上传至“易趣网”网店,并以竞拍形式与境外的买方交易。问: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丁某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近代自然人头骨,符合刑法第 225条关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丁某虽已是美国公民,根据我国刑法第 6条属地管辖原则,应按照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以我国刑法第 225条非法经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对其判处刑罚。当然,根据刑法第 35条的规定,对于本案中的丁某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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