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9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1,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20,分数:30.00)1.简述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分数:1.50)_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配置。 (分数:1.50)_3.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 年)的主要内容。 (分数:1.50)_4.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 (分数:1.50)_5.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 (分数:1.50)_6.简述清朝则例的含义和内容。 (分数:1.50)_7.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意义。 (分数:1.50)_8.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和历史意义。 (分数:
2、1.50)_9.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和局限性。 (分数:1.50)_10.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分数:1.50)_11.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分数:1.50)_12.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特点。 (分数:1.50)_13.简述训政纲领的内容和特点。 (分数:1.50)_1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体系及其职权。 (分数:1.50)_15.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分数:1.50)_16.简述清末司法机关调整的主要措施。 (分数:1.50)_17.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原则、结构、内容特点和地位。 (分数:1.50)_18.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
3、立法指导思想。 (分数:1.50)_19.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分数:1.50)_20.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结局和反映出的问题。 (分数:1.50)_二、分析题(总题数:20,分数:70.00)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其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分数:3.00)(1).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历史发展如何?(分数:1.00)_(2).根据本段文字的表述,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何?(分数:1.00)_(3
4、).该段文字折射出的意义是什么?(分数:1.00)_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疏】议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疏】议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其加役流应减者,亦同三流之法。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疏】议曰:加者数满乃坐者,假令凡盗,少一寸不满十疋,
5、依贼盗律窃盗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为少一寸,止徒一年。”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3.00)(1).请分析本条“疏议”和“律文”的关系。(分数:1.00)_(2).请根据律文和疏议各举一例说明何谓“就重次”“就轻次”和“加者,数满乃坐”?(分数:1.00)_(3).请根据本条及疏议说明对加役流加、减一等的处刑。(分数:1.00)_材料 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材料 2: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而本罪别
6、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分数:3.00)(1).共同犯罪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分数:1.00)_(2).不适用共同犯罪原则的具体情形。(分数:1.00)_(3).材料说明的问题。(分数:1.00)_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日: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
7、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分数:3.00)(1).何为“准枉法”?何为“受所监临财物”?(分数:1.00)_(2).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以“准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情形。(分数:1.00)_(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分数:1.00)_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分数:4.00)(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什么刑法原则?(分数:1.00)_(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分数:1.00)_(3).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分数:1.00)_(4).唐律规定这
8、一原则有何意义?(分数:1.00)_大明律吏律:“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音居编者注)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分数:3.00)(1).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分数:1.00)_(2).何谓“奸党罪”?明朝为什么要用法律明确规定“奸党罪”?(分数:1.00)_(3).“奸党罪”的创设有何益处和危害?(分数:1.00)_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
9、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妻无子者,听出。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分数:3.00)(1).何为“义绝”?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适用“义绝”的情形。(分数:1.00)_(2).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不得以“义绝”论处的主要情形。(分数:1.00)_(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分数:1.00)_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
10、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分数:3.00)(1).上述材料反映了唐代哪一种刑法适用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分数:1.00)_(2).请根据材料分析奴婢和良人相犯论处情形。(分数:1.00)_(3).如何评价上述材料?(分数:1.00)_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
11、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分数:3.00)(1).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唐朝对提起诉讼的限制和处断情形。(分数:1.00)_(2).何为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分数:1.00)_(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分数:1.00)_后汉书章帝纪:“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以后,在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鞠(音居编者注)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 盐铁论论蕾(音资编者注):“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分数:3.00)(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汉朝的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分数:1.00)_(2).汉朝实行该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12、?体现了什么思想?(分数:1.00)_(3).汉朝实行该制度有何例外规定?为什么?(分数:1.00)_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日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
13、役无得过四年。(分数:4.00)(1).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分数:1.00)_(2).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分数:1.00)_(3).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分数:1.00)_(4).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分数:1.00)_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
14、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分数:4.00)(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分数:1.00)_(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分数:1.00)_(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分数:1.00)_(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分数:1.00)_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音起编者注),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迄,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
15、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分数:4.00)(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分数:1.00)_(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分数:1.00)_(3).该制度在适用上有何例外规定?为什么?(分数:1.00)_(4).该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分数:1.00)_宋史刑法志三:“(绍兴)二十九年(公元 1159 年编者注),令杀人无证、尸不经验之狱,具案奏裁,委提刑审问。如有可疑及翻异,从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监司审定,具案闻奏。否则监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复奏取旨。先是
16、,有司建议:外路狱三经翻异,在千里内者移大理寺鞫勘本路累尝差官犹称冤者,惟檄邻路,如尚翻异,则奏裁。”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3.00)(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何种司法制度?该司法制度的含义是什么?(分数:1.00)_(2).该制度是如何适用的?(分数:1.00)_(3).实施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分数:1.00)_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又:“诬告反坐”疏议:“本应加杖者,谓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实,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虚,诬告者不流,亦准杖法反坐。”(分数:4.00)(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何
17、种定罪量刑原则?(分数:1.00)_(2).从刑法方面看,请根据本段文字说明该定罪量刑的适用情形。(分数:1.00)_(3).从诉讼方面看,请根据本段文字说明该定罪量刑的适用情形。(分数:1.00)_(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分数:1.00)_唐律疏议断狱律:“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分数:3.00)(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分数:1.00)_(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分数:1.00)_(3).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分数:1.00)_材料 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断罪而无
18、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材料 2:大明律吏律(断罪无正条):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分数:4.00)(1).上述材料体现了古代法律的何种适用原则?(分数:1.00)_(2).请根据材料 1 简要说明唐代对该原则的适用情形及该规定的意义和作用。(分数:1.00)_(3).请对比材料 1、2 说明明代在该原则适用上的主要变化。(分数:1.00)_(4).请根据材料 2 说明明朝适用该原则的程序和擅用该原则的法律责任。(分数:1.00)_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
19、,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分数:4.00)(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分数:1.00)_(2).根据该段文字分析该制度适用的情形?(分数:1.00)_(3).唐律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分数:1.00)_(4).唐律规定该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分数:1.00)_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
20、,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赔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分数:4.00)(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什么制度?(分数:1.00)_(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分数:1.00)_(3).适用该原则有何例外?(分数:1.00)_(4).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分数:1.00)_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
21、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分数:5.01)(1).唐朝关于限制告诉权的例外情形。(分数:1.67)_(2).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分数:1.67)_(3).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分数:1.67)_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9 答案解析(总分:100.01,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20,分数:30.00)1.简述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分数:1.50)_正确答案:()解析:(1)采用、删改清末新定法律。北洋政府法律大多是以清末新定法律为蓝本,并根据实际需要稍加删改而成。 (2)采用西
22、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北洋政府表面上接受部分民主要求,同时参酌国外立法,采取一些与民主、共和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使立法颇具近代资本主义色彩。 (3)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北洋政府颁布一系列单行特别法规,并赋予其高于普通法的效力。 (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北洋政府广泛运用判例和解释例,以弥补成文法不足,并使之成为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配置。 (分数:1.50)_正确答案:()解析:(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党治”。即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2)南京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是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是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其主要职权是:讨论、决议建国纲领,决定训政的根本大计;讨论、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财政计划、政府重要官吏人选等。 (3)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 (4)行政院作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行政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依据法律发布命令。 (5)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也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