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7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第9条的规定,指对于国际犯罪国家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用航空器、毒品犯罪和恐怖犯罪。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应立即加以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B为正确选项。第4题:参考
2、答案:C答案解析:(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但无故意犯罪,故选C。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
3、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未遂)数罪。故选C。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4、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以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只是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本案中,甲投毒杀害妻子,后来由于于心不忍将妻子送去医院抢救,妻子虽然残废,死亡的结果却没有发生,所以仍然构成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构成既遂。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犯中止。张某与李某共谋实施盗窃,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张某配置万能钥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虽然张某因害怕受惩罚而
5、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他已经与李某构成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及于全部,李某的行为构成既遂,所以对张某和李某都应按照盗窃既遂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这牵涉到共犯中止问题。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
6、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由于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可以使脱离监禁的罪犯逐步的适应社会自由生活。缓刑和管制本身不对罪犯进行监禁,因此不符合题意,减刑后罪犯有余刑的仍然要执行,所以明显不符合题意。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以下特殊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
7、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以相约自杀为幌子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胁迫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8、年以上10年以下。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案例中甲、乙二人属于互殴,在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C正确。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其中不包括国际列车,如果是在国际列车
9、上犯罪,按照双边协议协商解决。因此,国际列车上发生的案件也可能适用我国刑法,B正确。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实行行为 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里的恐怖组织没有限定,不管是中国国内的,还是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的,都是这里的犯罪对象。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而不是其他任何犯罪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行为人参加后即告完成,不存在未遂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就是犯罪实行行为。这是刑法的特
10、定规定。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依此规定,A、B、C项均未对财产刑作出相应的判处,因而是错误的。本题应选D。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犯罪未遂按照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
11、,又可以分为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误把动物当活人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故C正确。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主观态度的概念和意义 罪过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简称,主要分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因此,应该选择AB。认定犯罪人具有罪过即是认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损害后果在主观上承担谴责的责任,应该选C。坚持罪过原则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容之一,反对主观归罪应该从主客观统一原则出发,不选D。第22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抢劫罪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
12、或者其他方法,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抢夺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第23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中的共犯既遂和未遂问题。由于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中,每个脱逃人员脱逃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认为只有脱离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控制的共同犯罪成员才成立脱逃罪的既遂,没有脱逃成功的成立脱逃罪的未遂。所以甲、乙虽然成立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未遂,乙成立既遂。A、C正确。第2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后,为掩
13、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于A项所述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数罪并罚。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知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所以B项不符合题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
14、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对C项所述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C项符合题意。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不符合题意。 从本题可以看出,虽然数罪并罚是规定在总则中的刑法裁量的一项制度,但是要想真正掌握这一制度,必须结合分则的具体规定。第25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
15、析: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加重情节共八种:(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应为各种真枪,故崔某不是持枪抢劫,何某的出租车不属公共交通工具。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出于过失,但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
16、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行为人基于轻伤或者重伤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行为人并无伤害、杀害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以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既构成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想象竞合犯原则处理。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与因
17、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是:(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
18、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 (3)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
19、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使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_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
20、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_ 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罪论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21、暴力相威胁。 (4)某女乙在路边行走,甲尾随其后,趁乙不备,夺取其挎包(款物价值2 000元),由于用力过猛致乙摔倒在地,造成乙重伤,甲夺包后逃跑。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2、。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2)对于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_ 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
23、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犯,构成何种共犯?_ 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人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人户抢 劫,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人户,对乙也应适用人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甲、乙二人的犯罪形态有何不同? _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
24、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学 七、单项选择题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
25、活动依据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质,且以章程作为活动的依据,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社团法人,排除A项。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范围上有交叉,不过有的社团法人属于营利性的,有的则不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团体法人绝对不具有营利性特征,这是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差别。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营利性特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B项是正确答案。私法人是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如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属于商法的范畴,而商法又属于典型的私法,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属于
26、私法人,排除C项。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和运作的企业法人,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非公司法人是指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可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因此,排除D项。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买卖合同的种类 双务合同是指买卖双方互有债权、债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需要特定形式的合同,反之为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一般要书面订立,因此属于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履行时需要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7、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有偿合同;实践合同是合同双方或一方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经双方签署就成立的合同,不属于实践性合同。故应该选D。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交付的方式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时,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使出让人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在约定期满后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给受让人直接占有。本题的情况属于占有改定。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为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其以外的人
28、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和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不能由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所持有,它只能由特定的、具有质量监督控制及认证作用,具有某些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者民间组织持有,一般说来,证明商标主要是用来保护产地标志、原产地证明或者地理标志的商标。例如,瑞士的钟表、古巴的雪茄、哥伦比亚的咖啡、法国波尔多的葡萄酒、苏格兰的威士忌、俄罗斯的伏特加,法国香槟地区的香槟酒等。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联合商标是不同商标但名称类似的商标,其一般不具有证明作用,因此:排除A项。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用在不同商品上。可见,B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集体商标是
29、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纺织协会成员共同使用的生产或者服务商标。可见, 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效婚姻的认定和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上面的规定中并不包含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从亲属法
30、理论关于事实婚姻的狭义上讲,就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具备法定结婚方式的男女结合关系,其有结婚的声意月有婚姻共同生活的事实,实质上与法律婚姻无异,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如没有补办登记手续等,造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依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凡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来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力、登记后其同居关系即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综亡分析,事实婚姻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因此,A项表述错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
31、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能未经调解就径直判决。可见,C项表述正确,为正确答案。不过需要注意,有一种情形的诉讼离婚案件不需要经过调解,即婚姻法第32条第4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言外之意,就是对于该类情形不经调解(也无法调解),可直接判决离婚。这种例外情形不能否认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这是原则。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从规定上看,无效婚姻的情形不包括包办婚姻。从实际生活中看,包办婚姻的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可能会产生感情。因此,不能
32、将包办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第3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抵销。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见,当事入主张抵销的,需要通知对方,但不必取得对方的同意,排除B项。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是法定抵销,第100条规定的是约定抵销。这里分析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千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
33、定抵销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如果给付种类不同,不问其客观的价格是否同一都不允许抵销,因此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或者代替物债务上适用。本题提到的情形属于金钱债务,因此可以适用法定抵销,更不用说约定抵销了。可见,此类债务属于债务性质相同的情形,可以适用抵销,排除C项。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可以适用抵销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仍然属于合法债务,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所以,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适用抵销。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第3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分。社团法人
34、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私法人进行的一种划分。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人。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感化院等。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第一,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为人的集合,其成立的基础在于人,以社员为必要。财团法人为财产的结合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并无社员。第二,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设立社团法人,须有二个以上的设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均无不可。没立财团法人,可由一人以单独行为或者遗嘱设立。可见,
35、A项表述错误,因为财团法人的设立未必不允许二人以上。第三,目的不同。社团法人,因目的之为营利或者公益,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可见,B项为正确答案。第四,设立方式不同,一般而言,社团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而财团法人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可见,C项表述错误。第五,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其意思机关,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社团法人因此可以由社员大会变更组织及章程,而财团法人对于其章程及组织不得变更。可见,D项表述错误。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所有权
36、第一次产生或者所有权非由他人的手中取得;后者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孳息是原物上产生的收益,原物的所有权属于谁,孳息的所有权就归谁。因此,孳息不是通过法律行为等法律事实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而是原物的收益;收取孳息是一种原始取得,而不是继受取得。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 B项。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取得的,其前提是在他人非法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收取孳息无所谓善意和恶意,因为根本不存在区分善意和恶意的适用前提。因此,排除C项。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因此,排除D项。注意: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生产、收益(包括收取孳息)、添
37、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国有化、没收、善意取得等。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行政征收等。(2)没收属于原始取得,行政征收属于继受取得,不要混淆。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物上请求权等。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经过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民事
38、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一经行使,即行消灭。民法上的承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选择权、介人权、否认权及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A项、B项和D项所列都属于形成权,因此不符合题意,应予排除。委任权是指在代理关系或者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依其意志委托他人处理本人事务的权利。委任权不仅需要委托方委任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意思表示,而且还需要他人接受委任的意思表示,即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该项权利不具有形成权所特有的“权利经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征,因此,委任权不是形成权。综上分析,C是正确答案。第4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缔约过失责任
39、的适用及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该题难度较大。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之一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当事人缔约之际,即合同尚未成立的阶段,而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所谓“一物二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先后卖给两个买受人。一般而言,两个出卖行为都是有效的,即两个买卖合同都成立并生效,既然两个合同都已经生效,自然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出卖人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谁,谁就获得了该出卖物的所有权,另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一物二卖”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而适用违约责任,因此,排除A项
40、。购房协议达成后,合同已经成立,关键如何认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的效力。有的认为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有的认为应当适用违约责任。实际上,登记制度是一项物权公示方式,而物权变动是否公示,不影响生效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达成的有效合同,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解决,因此,此时如果出卖人未办理过户手续,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排除B项。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合同未生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既然主合同已经生效,自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排除C项。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表示一
41、致,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如果赠与合同生效后,因赠与人家庭生活状况严重恶化的,赠与人有权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实际上这种不再履行的行为属于赠与合同达成后的撤销,既然合同已经撤销,就无所渭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存在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适用违约责任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但是如果撤销行为导致受赠人损失的,这意味着赠与人有过错,应当就合同归于撤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是否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对合同的效力是否产生影响的问题,主要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情形。我国采取登汜对抗主义,即合同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如房屋没有办理过户,专利转让合同投有到专利局备案,等等,这都不影响
42、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专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因为是否登记或者备案不是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这是登记对抗而不是登记要件的立法主义在我国的体现。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公民被依法宣告死亡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夫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亦终止。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是否消灭取决于其继承人是否抛弃继承权。因此,A项错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与配偶的。夫妻关系终止,而不是“中止”。因此,B项错误。指定财产代管人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因此,C项错误,应予排
43、除。第4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延期抗辩权的类型。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称为消灭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因可以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远被排除,故又称为永久性抗辩权。使对方请求权效力延期发生的抗辩权称为延期抗辩权,又称为一时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目的不在于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而在于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形发生后,使自己的履行得以延期,因此,A项属于延期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具有与不安抗辩权同样的功能,因此,B项和C项也屑于延期抗辩权。时效经过抗辩权属于
44、永久性抗辩权,即以时效经过为抗辩,使得对方请求权永远消灭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都属于延期抗辩权。第4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由成员自愿参加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协会、学会、团体等。本题中,某大学组织的学生记者团不是法人,更谈不上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排除A项。证券交易所属于企业法人,因此,排除B项。中华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某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排除D项。注意:要将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区别开来。第
45、4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能成为申请专利权客体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对比上述情形,植物品种属于情形(4)规定的内容,不能授予专利权,排除A项。核裂变获得的物质属于情形(5)规定的内容,不能获得专利权,排除 B项。烟纸加工法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情形,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工艺诈骗术属于违法的发明
46、创造,自不能获得专利权。因此,排除D项。注意:不属于授予专利权范围的内容属于常考的知识点。第4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权利质押的公示要件。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除了标的不同外,公示方式也不同,。即动产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权利质权以登记、权利凭证的交付等为公示方式。具体而言,权利质权因出质的标的不同,其公示方式也不同。(1)对于以票据和单据这些证券债权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对于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股份、股票)出质的,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而不同,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
47、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者股票出质的,如果该股份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该股份属于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扫起生效。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第4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赠的特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遗赠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遗赠的这一特征使得遗赠和赠与相区别。可见,A项表述错误。遗赠属于单务法律行为,即遗赠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则在遗赠人死后,遗嘱执行人有义务将财产赠与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同时有权利接受。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遗赠属于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即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他人还不能现实获得财产,而是必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