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4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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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4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但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本题中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故选B。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

2、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此题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此题情形属于前者。但前者还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一种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很明显,甲对乙实施暴力,已开始实施分则所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选D。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

3、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题中所说的某外国商人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正确答案为A。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故C为正确选项。第5题:参

4、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中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前往犯罪地点,且致使

5、甲停止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行为属犯罪预备,C正确。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共同犯罪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本题案例中,甲提供钥匙,教唆乙盗窃,是主犯,所以甲、乙应该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B正确。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某甲在故意

6、杀人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而且该放火的行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应当以放火罪与前面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假设该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

7、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B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所以不应当定为非法经营罪。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这几个罪的基本特征都是“捏造事实”,但构成要件不同。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嫖娼并非刑事犯罪,因此不构成此罪;刑法第254条规定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周某不是控告人,故赵某不构成此罪;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

8、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甲、乙、丙三人用锁值班室门使老工人无法反抗的方法强行劫取木材,构成抢劫罪。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本案中,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疑。甲猛推开乙逃跑的行为,尚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范畴,仍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

9、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9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 4 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题目中,甲虽然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如果仅是题目中所交代的100元的话,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排除A选项。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甲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排除D选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在一些情况下不太容易区别。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相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

10、的方法。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抢劫罪一般都是当场获取财物,如被害人不立即交付财物,威胁的内容立即成为现实;以暴力威胁的敲诈勒索往往不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是事后取得财物。此外,依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数额的要求。本题中,甲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构成抢劫罪。因此选C项。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为了抢劫而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抢劫的行为方式,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由于此时丙已死,甲、乙未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前罪和后罪应数罪并罚。

11、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第9条的规定,指对于国际犯罪国家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用航空器、毒品犯罪和恐怖犯罪。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应立即加以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B为正确选项。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

12、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有其实质性条件的限制,即犯罪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本题案例中某乙欲通过下迷药的方式抢劫,其犯罪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不成立无过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其本身并不是罪名,因此不能定防卫过当罪。某甲因对某乙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的第一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o因为甲虽有事后逃逸行为,但不是事后为 杀人灭口或逃

13、避罪责杀人,故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的第二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甲的第三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甲故意掉头冲向警车,有杀人的故意,同时即便将这种行为解释为是妨害公务,如果造成了执行公务的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也应按牵连犯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故A、B、C三选项错误。 D项正确,因为对甲应予以数罪并罚。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中甲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将侄女乙放置在起降机上,丙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甲、丙两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丙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

14、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丙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而甲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丙二人为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B、C为正确选项。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仅仅是想象的、观念上的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 A选项中甲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

15、象竞合犯;D选项中丁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竟合犯;而B选项中乙明知是枪支而盗窃的,构成盗窃枪支罪,并不构成其他犯罪,不属想象竞合犯;C选项中丙的行为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属于法条竟合犯,而非想象竞合犯。故正确答案为A、D。第23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A选项说法正确。第48条还规定,死刑缓

16、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意味着对这两种人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C、D选项表述错误,为正确答案。第24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对妇女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符合该六种行为之一,即为犯罪既遂,即构成该罪,因此甲成立拐卖妇女罪;根据该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不再另定强奸罪,而是作为拐卖妇

17、女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没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故本题应选AD。第2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一开始甲与王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后来甲对王某表示不用还钱当做感谢费的说法不置可否,说明甲已形成了受贿的故意,并且完成了受贿行为,甲就成立了受贿罪。甲交代“借钱不还”只是一种借口,主动交代的行为只能成立自首。B项中胡某是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而非介绍受贿罪。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C项中无

18、论利益是否正当或利益是否真正实现,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丁1995年的行为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受贿的行为,丁不成立受贿罪,后来丁的行为与前事无关,不能因此反推丁应当构成受贿罪。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第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

19、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

20、药。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是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特征。 (3)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预备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没有完成。 (4)虽然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21、导致犯罪没有完成,但两者也存在根本的区别,即犯罪预备是在行为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而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着手之后但是没有完成犯罪而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等,不属于“入

22、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该条中“多次抢劫”的含义是什么? _ 本条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

23、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3)某日凌晨,甲持仿真玩具枪乘坐出租车,并使用该枪对出租车司机乙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从乙身上劫取人民币500元。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请说明理由。_ 甲的行为不符合这两种情形。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车、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

24、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案中,甲是在小型出租车上实施抢劫,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本案中,甲使用仿真的玩具枪进行抢劫,并不符合“枪支”的概念和范围,所以不属于持枪抢劫。 (4)接第(3)题,甲劫取乙的财物后,正好此时有一辆巡逻警车经过,甲怕乙报警,遂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乙捅死。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

25、甲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甲为了避免事情败露而将乙杀害,属于新的犯意和另一独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为窃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是强奸罪的共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实践,行为人在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综观本案的各种情节,从甲、乙的言语表现来看,“脑子有问题”、“精神呆滞”、“有病”等均表明甲、乙明知丙精神有问题,而对丙实施了性侵犯,尽管乙强奸未得逞,

26、但这并不影响二人行为的定性。甲、乙二人具有奸淫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2)如乙辩称他是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辩解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_ 本案中,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内心害怕、行为失常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得逞,属于“欲而不能”,系强奸未遂,并非强奸中止。 (3)本案中,甲、乙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_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两个以上男子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强奸,系轮奸。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四项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对乙对强奸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27、罚。 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其与乙的强奸行为,这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甲的行为系轮奸,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教唆侵权。教唆侵权包括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和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三种。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教唆帮助他

28、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据此,首先排除A项和C项。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为教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损害最终应由教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因为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且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不过,如果将题干的表述改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 )”,则B项是正确答案。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

29、析: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综上分析,A项、C项和D项都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因此,都不符合题意,应予排除。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

30、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认诺)。按照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视为未起诉,因此,撤诉既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也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期间计算用语的语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的,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均包括本数在内。可见, 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而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以后”等,均不包括本数。因此,排除C项和D项。注意。

31、不要把“届满”混淆成“不满”。第3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属于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因此,仓储合同没有作出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这意味着仓储合同的存货人也享有对仓储物的留置权。因此,A项表述正确,排除A项(注意: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都可以适用留置)。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只要保管人和存货人就仓储事宜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不同于保管合同,因为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可见,仓储合同的成立并不以给付仓单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B项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仓单是代表仓单持有人对存储物享有

32、所有权的物权凭证,谁持有仓单,谁就对存储物享有所有权,即所谓“认单不认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仓单可以转让,但是必须经过背书。可见,C项表述正确,排除C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逾期提货的,保管人可以加收仓储费而不必要求存货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表述正确,排除D项。第3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等价有偿原则的适用。等价有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只能适用于财产关系,而不能适用于人身关系,如婚姻、继承、监护、收养等法律关系就不能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排除A项和B项。此外,部分财产法律关系也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如赠与。因此,排除C项。融资租赁作为财产法律关系,适用等

33、价有偿原则,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迟到承诺的效力。迟到承诺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的情形。根据合同法原理,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否则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事由而导致承诺迟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承诺。因为社会生活纷繁复杂,迟到承诺的情形也时有出现;例如,由于邮政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承诺迟到,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事由,因此应当认定承诺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的,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

34、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一般而言,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既然该题中的承诺有效乙则在承诺生效时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A项表述错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因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既然该题中合同已经成立,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因此,B项表述错误。 C项中涉及逾期承诺的问题。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承诺。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因为其作出承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符合有效承诺的全部要件,因而

35、不能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对要约人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逾期承诺不同于迟到承诺,逾期承诺在发出时已经超出承诺期限,而迟到承诺则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只是在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二可见,C项表述错误。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由成员自愿参加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协会、学会、团体等。本题中,某大学组织的学生记者团不是法人,更谈不上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排除A项。证券交易所属于企业法人,因此,排除B项。

36、中华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某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排除D项。注意:要将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区别开来。第3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合同签订后,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主合同的金额作出变动,从而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仍然要对原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综上分析,保证人仅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全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A项表述错误。由于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项表述错误。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变动不影响从合同的效力,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

37、3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该题有一定难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标的物即视为交付,风险也就随之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题中提到了运输的问题,不过甲、乙约定,甲必须将标的物交运到乙指定的仓库。这意味着,运输属于甲的义务,而不是由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承运人将货物交运,所以,一旦发生风险,就不能以货交承运人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而是以交货到指定地点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见,甲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B项错误

38、。雷雨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因此可以免责,即承运人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排除C项。风险由甲承担意味着风险根本不存在分担的问题,因此,D项错误。第4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任意转让。为此,合同法第79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概括而言,依其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债权,如雇佣产生的债权、扶养费支付请求权;对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给付请求

39、权;不作为之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演出公司对演员享有的债权等。综上分析,A项属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而产生的债权,不能转让,因此,排除A项;由于从权利不能与主债权分割而单独让与,即从债权不能转让,因此,排除B项;C项产生的债权属于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债权,也不能转让,因此排除C项。而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不能转让的债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作为主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从合同。保

40、证合同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并采取书面形式。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因此,A项、C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因动产和不动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动产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所有权自卖方转移给买方;不动产自登记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卖方转移给买方。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实行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 A项、B项和C项与不动产登记规则相悖,应予排除。第4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格权的范围。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

41、份权。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依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探望权(探视权),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利权中的发明权、发现权等。综上分析,A项、B项和D项都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应予排除。只有C项属于人格权,为应选项。注意: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还是属于身份权,至今存在争议,不过,新大纲将其划归人格权。第4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

42、点是采取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强制注册为辅,指的是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采取强制注册,因为这些商品事关人身安全等重大人身利益,必须采取强制注册,以便于国家实施监督管理。雪茄制品属于烟草制品,必须实施强制注册,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敌敌畏、杀虫剂属于农药,而不是人用药品,因此,排除B项和C项。灭鼠灵属于消灭鼠类的毒药制品,不属于强制注册商品的范围,因此,排除D项。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3、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确立的通行原则。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为法律所不许,这些行为类型包括:(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例如,规避课税的合意。(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例如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例如为开设妓院而购买或者承租房屋而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或者以非法姘居作为条件的无偿赠与等。(4)射幸行为类型,射幸行为是指以他人的损失作为自己获得偶然利益的行为,如保险、赌博、抽彩票等。其中,赌博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5)违反人权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例如,以债务人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或者商店对乘客有关搜身检查的规定等。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44、例如,强势企业封锁市场。(7)违反公共竞争行为类型,例如,招标中的围标行为。(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例如,欺诈交易。(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例如,工伤概不负责的规定。(10)暴力行为类型,例如,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综上所述,B项属于上述(2)的类型;C项属于上述(3)的类型;D项属于上述(9)的类型。因此,B项、C项和D项不符合题意,应予排除。拒不归还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第4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著作权和物权的分离原理。著作权和物权的分离原理,是指作品物权的转移,不

45、视为著作权的转移。如美术作品经过买卖合同发生作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但是著作权并不转移,比如,改编权、汇编权、表演权、署名权都不能发生转移。如果所有人想要取得某些著作权,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才能取得,如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传播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本题中,甲将其创作的计算机软件卖给乙,这不意味着计算机软件中含有的著作权也发生与物权转移的法律效果,甲仍然享有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无论该软件物权几经转手。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B项、C项和D项与著作权和物权分离原理不符,均应排除。第4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

46、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如果撤销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的方式进行。可见,公证遗嘱不是绝对不能撤销。因此,A项表述错误。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B项表述错误。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D项表述错误。立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第4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对应。双务合同是合同双方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合同,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对应性。单务合同是合同中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

47、同相对应。诺成合同是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故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因此,排除A项。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但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因此,排除B项。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租赁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排除C项。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但有偿的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无论保管合同是否有偿,都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可见,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行人抢救落水儿童,行人原本与落水儿童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但是受益人却因此得救,这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依法在行人和儿童的监护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抛弃之物,构成先占,先占导致拾得人取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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