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29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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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29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表明A选项是正确的。法律与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分是实施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主要靠社会舆论和社会风俗习惯保障实施,故B项错误。法律的最终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故C项错误。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故D项错误。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此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是可为模式,故表现在法的作用上就是有选择的指引。第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狭义的立法活动相应于狭义的法律范围,即指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其中应特别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

2、”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法的创立、修改、废止,以及对法律的解释。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法律与国家,具有共生性(都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都是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都是为了控制和调整社会与个人之间、集团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力工具)和一致性(都是统治阶级借以维护统治秩序和实现阶级利益的工具)。除此之外,法律与国家之间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选项A体现的是法律对实现国家职能的保障作用,因此,本题的

3、正确答案是A项。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但不是英国普通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故A选项不正确。其余选项都正确。第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判例法是最典型的归纳推理,但我国不存在判例法,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采用归纳推理,而多用演绎推理。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由于C项甲虽已年满10岁,但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只能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而购买价值1000元的自行车显然已超出其相应的能力,故不能形成法律关系。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A项是人道主义免责;B项是时效免责;D项是协议免责;C项是正当防卫,属合法行为,不存在减免责的

4、问题。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要点是考生对一些基本理论的掌握。选项A和B的表述完全正确,它们阐述了“法律具有利益性”和“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其他社会规范通常为人们设定义务,而不是权利,例如道德、宗教等。之所以说“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是因为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在行为人身上,选项C的表述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国家强制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可以依靠诸如

5、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国家与法同时产生,共存亡,因此说国家的存在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错误的,但若说法的存在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则正确。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司机白某驾车途中因突发心脏病而违规停车,却未受到处罚,正是对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违规”是否违法这个事实前提确定的过程,其实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矛盾时所作出的一个辩证选择过程,是典型的实质推理,A项正确。B选项中,前一句的子女应解释为未成年或未具完全行为能力的子女,第二句的父母应限为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故是限制解释。因他杀而引起婚姻关系终结,这一他杀由于与夫妻双方的意志无关,

6、故属于法律事件。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公民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是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的保护主义,由于这里的非法印刷人民币行为侵犯了我国国家利益,故若适用中国法律,就是我国法对人的效力中的保护主义。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具体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起作用,而法律的实效是指法律被人们实施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由此可见,法的效力无所谓强调秩序和公平的问题,法的实效既强调秩序也强调公平,故A选项表述错误。法律具有统一的效力,对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人平等适用,而法的实效恰好具有多样性,即适用统一的法律,不同的对象所产生的效果肯定是不一样的,故不可能具有统一性

7、,故B项表述正确。C选项明显正确。法的效力重在关心法律应该在什么范围内起作用;而法律实效重在关注结果,因而是“实然”状态。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法学史上,许多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严肃的探讨和认真的研究,概括起来,较具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神意论、理性沦、规范论、意志论、自由论、事物性质论、民族精神论、利益论、社会控制论等。其中,法国思想家卢梭是意志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司法的形式性。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

8、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五个方面的主要特点: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专用性和终极性。司法的形式性是指司法活动以制定法的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形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的是司法的形式性。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起源的原因,也就是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出现法律这一社会现象。A,B、C三个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法律的产生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的作用,这两者缺一不可。第1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投票是选

9、民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宪法的权力制衡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衡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 就没有宪法”。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因此,C项是正确

10、的; 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宪法中的外国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11、,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冲突解决机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 B项、C项是错误的。第2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

12、我国法律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马项、C

13、项是错误的。第2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

14、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2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3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公民享有从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和社会精神财

15、富积累的活动的自由,它们都属于文化权利和自由。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第一部成文法的制订者。春秋时期,郑国执政者子产铸刑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春秋时期,邓析私刻“竹刑”,当时的执政驷颛,以邓析私造刑书有违法禁为由将其杀死,但却公布并沿用了邓析的“竹刑”。但“竹刑”公布的时间晚于“铸刑书”。因此,排除B项。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但法经的公布时间更晚于“铸刑书”。因此,排除C项。商鞅变法时间更晚。因此,排除D项。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经。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

16、文法典。无论从律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个方面,法经都成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标志,对后世二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后秦国商鞅变法,即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改法为律”而制定秦律。“汉承秦制”,萧何又以秦律为基础增律三章,制定九章律,为魏晋以后各代成文法典所宗。因此,法经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头,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可见,B项为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D项。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汉朝法律的儒家化。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表现在;(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实行“德主刑辅”;(2)在刑罚适用原则上,实行恤刑、亲亲得相首匿;(3)在刑事审判上,实

17、行“春秋决狱”;(4)在刑罚执行上,实行“秋冬行刑”;(5)在监狱管理上,实行录囚(虑囚)制度。可见,A项、B项和C项都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诬告反坐原则是指对诬告者定其所诬告别人的罪名,以加强对诬告者的惩罚,该原则在秦朝就已经存在,后世王朝沿用了此原则,只不过内容有相对的变化。诬告反坐原则与儒家思想无关,因此, D项是正确答案。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首创“十恶”制度的封建成文法典。开皇律基本内容和篇章体例,较以往的封建法典有较大改革,表现之一就是首次确立“十恶”罪。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 D项。注意:

18、虽然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但不能将“重罪十条”混淆为“十恶”。第3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曹魏政权的特殊司法机构。曹魏政权在中央司法机关中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为最高长官,并扩大了编制。北周政权垂涎于周朝天下八百载,故将大理寺改为秋官大司寇,后又被隋朝改回大理寺的名称。因此,排除B项和C项。尚书台为西晋政权首设,该制度为隋唐时期尚书省的渊源。尚书台不是司法机构,而是行政机构,因此,排除D项。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朝受

19、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在唐朝,御史台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在唐朝,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主持司法行政和复核工作;吏部作为六部之一,主要职责是负责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等项工作。上述机构都不受理行政案件,因此,A项、B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3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宋朝的立法。北宋中期以后,“盗贼”问题相当严重,统治者于是加强了对盗贼的镇压,并制定了重法。宋仁宗嘉枯年间创立了窝藏重法,严惩窝藏盗贼的重犯。宋英宗继位后,除了继承窝藏重法外,还另设重法。宋神宗熙宁年间,又颁布盗贼重法,规定:“非重地,亦以重论。”从而扩大了重刑惩治盗贼的地

20、域。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注意:考生不要混淆重法、盗贼重法和窝藏重法的颁布时期。第3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比较混乱,司法机关重叠,职权不分,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元朝一改前朝的“三法司”制度,撤销了大理寺,以刑部取代大理寺,自此,刑部成为中央主审机关。元朝仍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元朝设置大宗政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元朝设置宣政院,主持全国宗教的审判。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4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的廷议制度。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明朝廷议之事都属于利害大事,廷议的具体方

21、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重要的廷议,如明世宗嘉靖皇帝有关“杨一清受宦官张永贿”廷议,以及明熹宗天启皇帝“兵部尚书王礼光大集廷臣议战事”,以此来阻挠主战抗清的熊廷弼、袁崇焕等人。可见,C项是正确 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律有关秋冬行刑的适用。按照唐律规定,死刑执行是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这段时间之内,但三谋(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犯罪应处死刑的,不受时间限制。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4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朝对例的纂修。清朝继承明朝对律典采取律例合编的编纂方式,大清律例就是采用这种编纂体例。一般而言,清朝将制定的例附

22、在律文之后,成为正式律典。清朝制定的例很多,但却没有“判例”这种提法,因此,排除C项。清朝的例有条例(如西宁番子治罪条例)、事例(如光绪会典事例)、成例(如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则例(如理藩院则例、都察院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在各种例中,则例最多,地位也最重要。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清末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 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从狭义角度讲,仅指上述条约规定的内容。从广义上讲,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还包

23、括观审制度和会审公廨制度,观审制度确立于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之后。会审公廨制度确立于1864年,并在1868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规定了具体内容。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 A项、C项和D项。第4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 “天坛宪草”又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三读通过。该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实行责任内阁制,该部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唯一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草案,由于该部草案对袁世凯构成制约,袁世凯于是在1914年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成为废纸。可见,

24、A项是正确答案。第4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重点是减租减息、保障佃权和低利借贷。其中,减租减息的具体措施就是实行“二五减租”,按照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的规定,地主出租土地一般必须依据抗战以前原租额减少25%的地租。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以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短少租额。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注意;“二五减租”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考生一定要记住规定“二五减租”的土地立法文件。多选题第46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ABD项明显可以成立。C项也正确的,理由在于,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和

25、权利观念的增强,这是促进法产生的重要原因。第47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AC都是维护阶级统治作用的直接体现,BD二项直接体现为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第48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是否会导致法律责任只能是看是否为法律所规定。B项报社有拒绝刊登的权利,并不违法,因而未导致责任;C项是未尽道德方面的义务,不导致责任;A项是违约行为, D项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都会产生法律责任。第49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D项的错误在于,尽管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权威,但不意味着公民的一切权利都要由法律加以保障,其他社会规范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应特别注意选项C正确,原因在于,尽管法律以统治阶级意志性为本

26、质,但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平等保护各种合法利益。第50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国家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又包括检察机关监督和审判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又分为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狱所监督。反贪局是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专门打击腐败、贪污等经济犯罪的机构。第5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种:(1)犯罪;(2)狭义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3)法律规定(包括法定之债和严格责任)。第5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在我国,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范围内

27、的出版物包括;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的出版物。第53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2004年我国对选举法又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直接选举增加预选程序、加大对贿选的处罚力度、让候选人与选民“亲密接触”。规定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新比例是1983年3月对选举法修改时的内容。第54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是由法院根据判例创立的,其宪法中并没有规定普通法院有违宪审查权。法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宪法委员会。第55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族自治机关

28、。民族自治地方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因此,A项、B项是正确的,C项、D项是错误的。第56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包括:(1)法规制定权;(2)提案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3)领导权;(4)管理权;(5)任免权;(6)行政区域划分权,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是全国人大的职权;决

29、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因此,A项、 B项是正确的;C项、D项是错误的。第57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因此,A项、B项、C项、D项是正确的。第58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我

30、国公民取得赔偿的方式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第59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A项、B项、C项、D项是正确的。第60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古代刑法典总则的不同称谓。我国古代刑法典总则的称谓是随着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而逐步发展和演变的。战国

31、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中的具法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其位置位于律尾。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类似于刑法典总则篇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也不在尾。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三国曹魏颁布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从而改变了以往刑法总则篇的位置既不在首,也不在尾的弊端,使得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体例朝着科学性方向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西晋颁布的晋律将曹魏律中的刑名律改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合起来构成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自此,我国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

32、并一直沿用到清朝。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该刑法典采取总则和分则的编排体例,从而结束了以名例律作为刑法典总则篇目的历史。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战国时期,刑法典总则称为“具法”,秦汉时期称为“具律”,三国曹魏时期称为“刑名律”,西晋至南北朝北齐以前称为“刑名法例律”,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称为“名例律”,并一直沿用到清朝。第6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首次创立的制度。“八议”入律是封建特权制度正式法律化表现之一。“八议”是指封建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刑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这表现了封建法律特权思想。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以后遂成为历

33、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八议”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该制度才被废除。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官当”正式规定于iC魏律和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西晋泰始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互相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服制越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越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越重;服制越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观念,对后世各代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北齐首创的“重罪十条”。“重罪十条

34、”指的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62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综合考查。唐律规定: “诸嫁娶违律,独坐主婚”,可见,A项表述错误。太平天国是我国第一个采取婚姻登记式的政权,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元朝首次明确规定了“嫁娶礼书”制度,并使媒妁管理规范化,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唐朝在婚姻的解除上,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解除要件。义绝,是唐律中强调离婚的条件。此外,唐朝还有“和离”的规定,和离是双方自愿离婚,法律不予惩处。可

35、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63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和中华民国司法制度的综合考查。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这是我国首次规定检察官、法官的考试任用制度,因此,A项表述正确, 不选。清末首次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因此,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清末开始实行刑事公诉制度,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清末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法部,北洋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现政权都以司法部作为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简答题第64题:参考答案:(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

36、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某一被称为法律事实的事实,肯定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影响,有的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关系产生任何影响(或者说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一般认为,事实的法律意义就是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关系。详细解答:第65题:参考答案:共同点:都是选举的一种形式,都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都是我国选举制度采取的基本原则,体现了选举权

37、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都是差额选举。不同点:(1)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不没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 (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方法不同;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是下级人大选出上级人大代表。(3)后果不同;直接选举更能代表民意,比间接选举更完备一些。(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在选举程序上也有所不同,例如,直接选举有划分选区和选名登记,间接选举则没有。详细解答:第66题:参考答案:大清民律草案作为晚清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系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体例和结构,共分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三十

38、六章。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具有如下特点; (1)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由于起草民律草案贯穿了“务期中外通行”的宗旨,从而为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原理、原则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由于民律起草以大陆法系的民法为蓝本,因而使中国近代民法从一开始便接受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民律草案适应了当时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基本满足了社会成员对私人平等的渴望和对私权的保护。 (2)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在起草亲属法的过程中,仍然采取家族主义。不仅如此,民律草案还肯定了以父权和夫权为支柱的家长制度。虽然词句现代化了,但不过是封建法律中有关规定的翻版

39、。 (3)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民律草案的许多规定,包括所有权、法人地位等内容,都体现了买办和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要求。 (4)注意调查吸收各地的习惯。在起草民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注意调查民间习惯,表现了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的态度,这体现了民律草案的特点。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特点。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体现了“务期中外通行”和“参酌古今、博辑中外”的立法宗旨。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民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不仅论证了速定民法的理由,介绍了各国民法的大略,还展示了民法制定以后的结果,规划了制定民法的步骤和领导,这对

40、于民律草案中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唤起中国国人的权利意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并且为民国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不过,大清民律草案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体现了宗法礼制的影响,特别是,民法草案肯定了以父权和夫权为支柱的家长制度,这些都是封建法律中有关规定的翻版。分析题第67题:参考答案:(1)三位同学的观点中,只有乙的观点完全正确,甲认为法律规则可以是二要素或一要素是错误的,丙认为一个法律规则对应一个法律条文是错误的。 (2)法律规则必须是由三个要素组成,缺一不可,只是表现在法律条文上,除行为模式和违法结果之外,其余部分根据需要都是可以省略的,当然所省略的都可以还原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只是法律条文

41、为简洁的需要没有必要写出,因此法律规则的表述可以是一部分出现,但不能说法律规则可缺少任一要素。当然法律规则只是在成文法时必须要用法律条文来表达,判例法就不用条文表达,法律条文除了表达法律规则外也有一部分是表达法律概念、原则或纯粹是技术性规定,因此乙的观点正确。即便是表达法律规则的法律条文,二者也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即不一定是一个法律规则就由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达,一个法律条文也不只表达一个法律规则。在有些情况下一个法律规则要由几个法律条文,甚至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也可表达几个法律规则,因此丙同学观点不正确。详细解答:第68题:参考答案:该市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42、关于外地酒类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正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该市政府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省政府)领导,并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对于该市政府的规章,同级人大常委会不能改变规章的内容,只能依法撤销该规章,上一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该规章。因此,市人大的做法是错误的。 市委的领导应体现在政治领导上,以市委的名义通知停止执行市政府的规定和市人大的决议,是以党代政。因此,市委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纠正市政府的错误规定可以是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撤销,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发文撤销或者改变市政府规章的内容。详细解答:第69题:参考答案:本题反映的是唐朝关于共同犯罪处刑的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

43、是什么? _ 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共同犯罪的,应当以造意犯为首犯,随从者即从犯减一等处刑。如果一家之中所进行的共同犯罪,不论谁造意,只坐男性尊长,负责官员与外部人员共同犯罪,虽由外部人员造意,但仍以负责官员为首犯,外部人员为从犯。但是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则不分首从,一律按正犯处刑。 (3)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有何例外?为什么?_ 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犯罪又不以造意犯为首犯。特定情形不分首从的规定,即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一律按正犯处刑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危害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大罪的关切。可见,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被置于首要地位。 (4)唐律这一

44、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_ 该段文字表明,唐朝已经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这意味着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已经有深刻的认识,说明唐朝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详细解答:论述题第70题:参考答案:(1)法律关系的法定性是指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法律事实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那些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和事件,必须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法定性,表明众多的事实和众多的事实关系中,只有那部分被法律所确认、规定、保护的事实和事实关系才是法律事实和法律关

45、系。 (2)从法的本质方面看,由于法具有阶级意志性,因而哪些事实和事实关系要受到法律调整和保护具有价值导向性即要符合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因此为法律所调整的事实和事实关系只能是一部分事实和事实关系,即主要的可以用权利义务关系表述的事实关系。而一般的事实和事实关系法律要么不予干预,而由其他社会规范去调整,要么通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现来影响、引导这些事实关系。 (3)从法的特征看:第一,法的规范性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和规则,因而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从而才能为人们所遵守。事实和事实关系的法定性,实际上是法律对重要事实、事实关系在法律上拟制的产物,使事实和事实关系固定化、确定化,从而为人们遵循这些规则提供了条件。第二,法具有国家性,表明法具有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这就表明法一定要通过一定方式在众多的事实和事实关系中抽出一部分加以确定和认可,从而上升为国家意志,以便人们普遍遵守,也便于对违法者追究责任。第三,法具有权利义务性表明上升为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关系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能够用权利和义务这种精确的方式确定下来的,即不但要有必要性,更要有可能性,否则就没有办法用法律来调整,因此只能是部分事实和事实关系才能上升为法律事实和关系第四,法具有程序性,要求法律关系的产生和运行都需要一套确定的模式,以降低个别交易的成本。详细解答:更多试卷请见麦多课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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