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490-2003 洗衣业服务质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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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490-2003 洗衣业服务质量规范 2003一07一10发布2003一08一O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490-2003 前 .J巨 蔺 本标准7. 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河北省洗衣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以提高洗衣业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提出 了洗衣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建国、张砚、罗强、赵建军、

2、李胜英。 DB13/490-2043 洗衣业服务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衣业的术语和定义、基础设施、操作程序、洗衣质量和综合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洗衣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洗衣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

3、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SB/I 10271-1996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洗衣业 从事洗衣、烫衣、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洗衣 利用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不包括洗浴业和餐饮业使用的 浴巾和餐巾)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 熨烫 运用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后的衣物或新缝制的服装,进行“定型”整理,去除折皱,使衣服线条清 楚、挺括美观。 织补 运用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 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原样

4、。 4洗衣店等级 洗衣店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洗衣业卫生许可证。根据基础设 施条件、服务质量、经营规模和服务范围等方面的要求,洗衣店分为一级洗衣店、二级洗衣店和三级洗衣 店三个级别。 5基础设施 5. 1经营服务场地 洗衣店经营服务场地除应符合SB/I10271-19%中4.1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DB13/490-2003 a)一级洗衣店经营服务场地面积应在120mZ以上,二级洗衣店经营服务场地面积应在80mZ以上,三 级洗衣店经营服务场地面积应在25衬以上; b)各级洗衣店工作场面应干净、整洁,墙面、地面、台面应平整、光滑便于清洗和消毒; 。)污衣区、净衣

5、区必须分开并配制衣架、塑料包装物等; d)经营场所应有紫外线消毒设备,每10一15m2安装30W紫外线灯管一支,悬挂高度距地面2一 2. Smo 5.2生产服务设施和设备 5.2.1洗衣店生产操作场所应有完善的供、排水系统和通风设备,污水(包括干洗机使用的有机溶剂)及 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4287和GB8978及国家有关规定,电力供应系统应安全可靠并满足需要。 5.2.2 5.2.3 洗衣店应配置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 洗衣店应配备以下消毒设备: a)消毒用紫外线灯; b)衣物消毒柜; 5.2.4 )消毒剂。 生产设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生产设备要求 设备名称一级洗衣店二级洗衣店三级洗衣店

6、 干洗机 应配备全封闭型全自动干 洗机,具有洗涤、烘干、制 冷、回收和对污脏溶剂的 再生净化等功能。 具备洗涤和烘干功能 去渍台能满足衣物去渍要求并有独立的操作空间 人像机符合人体形状要求的不同规格 熨台应配备自吸风熨台,性能完好普通熨台 蒸汽发生器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运行平稳可靠,对环境和操作者不产生污染和危害。性能完好 空气压缩机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且运行平稳可靠 洗衣机具有洗涤烘干功能具有洗涤甩干功能 挂装线电动运转自如手动运转自如挂衣架 包装机性能完好 注:“一”表示此项不要求。 5.3经营范围 各级别的洗衣店的服务项目应不少于下列规定: a)一级洗衣店经营各种衣物水洗、干洗、熨烫、织补、

7、皮衣或裘皮衣物清洗、上光和染色; b)二级洗衣店经营各种衣物水洗、干洗、熨烫和织补; c)三级洗衣店经营各种衣物水洗、干洗和熨烫。 5.4经营管理 各级别的洗衣店的经营管理均应符合SB/T10271-19%中4.3的要求。 2 DB13/490-2003 5.5人员 从业人员除应符合SB/I10271-19%中4.4.1,4.4.2的要求外,还应具备健康的身体,各类操作人 员和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操作程序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 6.2 6.2 6.2 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

8、需洗涤、熨烫、织补或保养的衣物时,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1 接收衣物: a)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洗、染、烫、织衣物的具体要求; b)检查衣物的状况,对服务所能达到的质量和效果向消费者作详细说明; 。)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附件或饰物保管好; d)检查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品,附件是否齐全,衣物的新旧和脏净程度,织物的性质、质地,有无损 坏等情况; e)经消费者确认后,填写服务单据,经营单位应盖章或业务员签字,接收衣物。 洗衣业服务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a)衣物名称、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或加工的内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消费 者姓名、地址、电话,经营者的地址、电话及监督单位

9、电话。 b)服务单据应注明洗涤、加工衣物因经营者损坏、丢失以及经营者逾期不交、消费者逾期不取,双方 应负的责任和处理的办法。 。)经营单位应在服务单据上盖章或业务员签字。各工序操作人员完成加工任务后,也应在服务单据 上签字或填写工号。 d)服务单据应为一式二联。一联附在加工的衣物上,另一联交消费者妥为保存,作为领取衣物的凭 证。 2经营者应严格各工序衣物的交接手续,并有良好的衣物保管条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3分类:衣物洗涤前.应按纤维质地、颜色深浅、衣物新旧和脏净程度以及织物的性质进行分类。 1 工 。 , 6 6. 复 6. 6.2.4 6. 2. 5 混放。 6. 2. 6 去渍:检查衣物

10、上的严重污渍,用去渍台进行局部去渍处理。 消毒:衣物洗染前,用消毒柜和适宜的消毒剂进行分类消毒。消毒前后的衣物应分开存放,不得 洗涤:衣物分干洗和水洗两种;无论是水洗(机洗)或干洗衣物,洗涤后均应认真检查,洗涤要达到 质量要求。 6.2.7晾干:水洗衣物洗净后应投净甩干,晾晒时保持平整。不宜晒干的衣物应在阴凉处晾干。 6.2.8皮革和裘皮衣物洗涤:皮革和裘皮衣物洗涤时,应根据不同的种类和质地,采用正确的洗涤方式 和方法,以保证皮革或裘皮衣物达到洗涤质量要求。 6.2.9皮革衣物的保养:皮革染色的浆液要涂刷均匀,吸色充分,滋润美观,达到质量要求。 6.2.10织补:织补衣物要按纺织品或针织品的质

11、地、织物组织结构和纹路,选择正确的织补方法,采用 适宜的织补工具和织补材料,织补后应做精心的修整,做到经纬线(纱)松紧均匀,纹路不倾斜,搭边薄。 6.2.11熨烫:熨烫衣物要依据衣物的熨烫标志符号或根据织物的质地、种类和结构,掌握正确的熨烫温 度和采取正确的熨烫方法,使熨烫后的衣物达到质量要求。 6.2.12保存:衣物洗、补、烫后应折叠整齐、经检查确认达到质量要求,方可套上包装袋,挂在挂装线上 或衣物柜内保存。 6.2.13交付:营业员向消费者交付衣物时,服务单据的加工联、消费者的取物联和实物三者应核对无 3 DB13/490-2003 误,并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收下取物联,将衣物交付消费者。

12、 7洗衣质f要求 7. 1洗衣灭菌消毒要求 7.1.1经消毒并洗净的衣物,细菌菌落总数应不大于200个/cm2,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 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真菌菌落总数应不大于20个/cm2 0 7.1.2经营场所应经紫外线消毒。每日消毒两次,每次照射时间不少于30min并有严格记录。 7.1.3经营场所操作台面、用具、车辆、烫衣案板、干洗机把手、水龙头等应每天用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 毒一次,保持清洁卫生。 7.2洗涤质f要求 7.2.1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位洗到、洗净、无损伤、不串色、不搭色、不变色、不褪色。 7.2.2纽扣、夹里及衣物的其他附件以及饰物等,应不受损

13、坏或变形。 7.2.3去除污渍后应不留痕迹(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7.2.4清洗后的衣物应清爽、整洁、柔软、白色衣物不泛黄。 7.3皮革洗涤保养质且要求 7.3.1洗净后的皮衣,应不变形、皮板柔软、着色牢固、色泽均匀。 7.3.2裘皮衣物经洗涤保养后应洁净、松软、亮丽、有弹性、皮板无损伤。 7. 3. 3经过上浆和染色的皮衣,应着色均匀、色泽牢固、无浮色、光亮美观。 7.4洗净衣服溶剂残存 衣服洗净后不应有由洗涤溶剂残存造成的有化学气味及其他异味。 7.5衣物熨烫质旦要求 经熨烫的衣物应平整无光、挺括,美观、不走形;上衣前胸、插袋应挺而突出,领子和腰缝应符合原式 样的要求,裤缝应

14、对正,裤线应挺直,裤角应对齐;应保证衣物不变形、不脆裂和深色衣物不“反光”(衣服 本身质量不包括在内),熨烫效果应有一定持久性。 7.6服装织补的质,要求 7.6.1织补使用的原材料与织补物的质地、颜色、规格应基本一致。 7.6.2织补后的部位与原织物的质地、颜色、规格应基本一致。 7.6.3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应均匀、适度、无抽缩或鼓痕的现象。 7.6.4织补后的织物表面应平整,无线丝、毛屑、厚边,工艺细致,织补牢固,做到外表平服,松紧合适,接 口严密,纹路正直,拉毛均匀。 S综合评价 按下列方法对洗衣店是否达到本标准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洗衣店的等 级。 8. 1经营资

15、格:采用现场考察的方法,检查洗衣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是否有效。 8.2基础设施:采用现场考察的方法,查看洗衣店的经营场地、消毒设施、营业面积、门面设计、消防和排 水以及电力供应是否符合本标准5.2的要求。 生产服务设备:采用实地考察的方法检查洗衣店生产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5.2.4条款的要求。 营业范围:采用现场检查服务记录和考察的方法,查看洗衣店的经营范围是否达到本标准5.3的要 经营管理:现场考察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原始记录,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标准5.4的要求。 人员:查看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证明,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标准5.5的要求。 3 4 0 5 八D 4 8. 8. 求 8. 8.

16、 DB13/490-2003 a.操作程序:现场检查记录、洗衣单据和调查、了解洗衣店工作程序,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 要求。 8.8洗衣质, 8.8.1灭菌检验 8.8.1.1样品采集: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的棉签转动涂抹衣服与人体接触的表面,面积为Scm x Scm,平 行涂抹三个棉签,剪去与手接触的部分棉棒,然后,将棉签剪人盛有lOmL含10%小牛血清无菌生理盐水 的试管中,振打试管80次或用混匀器混匀。三个棉签接种三管。 8.8.1.2按照GB15979-2002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对样品进行细菌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绿脓肝菌、金 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和真菌菌落总数检验。 8.8.1

17、.3判定规则:7.1.滚中规定的项目检验全部合格,则判定结果为合格。若其中一项不合格,应重 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复验,如无不合格项,则复验合格,最终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8.8.2水洗质量要求:采用目测和手摸的方法,对水洗过的衣物进行检查,衣物质量应符合本标准7. 2. 1的要求。 8. 8. 3干洗质量要求:采用目测和手摸的方法,检查干洗过的衣物,应符合本标准7.2.1,7.2.2的要求。 8.9洗涤剂残留 采用感官嗅觉方法检查洗净后的衣物气味,应符合本标准7.4的要求。 8. 10皮革服装质,洗涤要求 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经过洗净后的皮衣,应符合本标准7. 3的要求。 8. 11熨烫要求 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熨烫后的衣物应符合本标准7. 5的要求。 S. 12织补 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经过织补的衣物,应符合本标准7.6的要求。 8. 13定级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确定洗衣店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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