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20 A 20 备案号: 52650-2017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105 2017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enterprise comprehensive credit 2017-01-05 发布 2017-04-0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1105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信用服务机构基本工作要求 . 2 6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 2 D
2、B15/T 1105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 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征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 标准化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贾双文、李世繁、马慧芳、李佳、陈爱国。 DB15/T 11052017 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等级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及评价报 告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也可参考使用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DB15/T 1110 2017 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 DB15/T 1110 2017 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 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
4、三个 维度,对企业主体的整体 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3.2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受征信业管理条例监管,并依法取得征信业监管部门的 备案资格,主要经营信用采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的独立的第三方机 构。 3.3 信用评价人员 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征信调查、信用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 3.4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描述的报告。 DB15/T 11052017 2 3.5 工作底稿 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4 信用服务机构基本工
5、作要求 4.1 评价原则 4.1.1 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4.1.2 应 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4.2 尽职调查要求 4.2.1 应恪守尽职调查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全面地采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所需的各类信 用信息 。 4.2.2 应 确保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4.3 监督管理 4.3.1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的指导 。 4.3.2 自治区征信业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全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 动的监督管理。 5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
6、 5.1 评价 指标和评分方法 5.1.1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本规范确定的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结合自身经验,制定适应不 同企业类型、规模以及行业特点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评分方法 。 5.1.2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扣减受评企业 综合 信用 等级评价 得分,单项上 限为 5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10 分: a) 企业当年出现重大损失(损失占比达净资产的 20 %以上); b) 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情况仍继续恶化; c) 企业关联交易超过营业收入的 50 %,经营依赖性过大,且已经造成明显利益损失; d) 属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且未在节能减排方面落实国
7、家相关政策; e) 企业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重大法律诉讼、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5.2 评价结果 5.2.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5.2.2 到期后,受评企业可委托原 中介 服务机构进行跟踪评价,也可委托其他 中介 服务机构进行重新 评价。 6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程序 6.1 评价准备 DB15/T 11052017 3 6.1.1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接受企业申请,与其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协议后,根据受评企业特点成立评价 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6.1.2 受评企业按照评价小组的要求提供信用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 责。
8、 6.1.3 评价小组对受评企业提供的信息及本机构从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相关组织收 集的信息做初步审核,以保证评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6.2 实地调查 6.2.1 评价小组依据收集的资料及其初步审查结果,制定详细的实地调查方案。 6.2.2 实地调查包括:查看企业现场、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对关联机构的调查与访 谈等工作。 6.2.3 评价小组根据实地考察和访谈的实际情况,随时完善或补充相关资料,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 作底稿。 6.3 预评 6.3.1 评价小组在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后,采用既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受评企业的整体信 用状况进行评 估,给
9、出信用水平预评结果。 6.3.2 评价小组的预评结果和工作底稿依序经过评价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价总监三 审的三级审核,并在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意见。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正, 并重新审核。 6.4 初评 6.4.1 评价小组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后的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 6.4.2 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评估人员情况介绍,并对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讨论、质 疑、审核。 6.4.3 信用评审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时,确定受评企业的信用水平,形成初评结果。 6.4.4 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受评企业信用水平时,由 评价小组重新整理、
10、核实相关数据,直到形 成初评结果。 6.5 初评结果反馈 6.5.1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将信用初评结果及意见反馈表送交受评企业,并明确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 见。 6.5.2 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 提供补充材料。 6.5.3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异议,并组织复评。 6.5.4 如果受评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可不受理复 评请求。 6.5.5 复评申请仅限一次。 6.5.6 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初评结果没有异议,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须通过 “信用内蒙古 ”网站向社会公 示受评企业信用初评 结果,公示
11、期 5 个工作日。 6.5.7 经公示无异议的,则确定为最终信用评价结果。 6.5.8 经公示有异议的,信用服务机构应进行重新评价。 DB15/T 11052017 4 6.6 复评 6.6.1 组织复评时,信用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全部参加,根据补充材料对原初评结果进行重新审核。 6.6.2 复评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为受评企业的最终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6.7 评价结果发布 6.7.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评价小组撰写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报自治区社会 信用管理中心核实、存档,获取备案编号(采用二维码形式,便于使用者核实),并通过 “ 信用内蒙古 ” 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综合信用
12、等级评价结果。 6.7.2 自治区社会 信用管理中心负责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报告纳入自治 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提供查询。 6.8 文件存档 6.8.1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将受评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按 照保密级别归档备查。 6.8.2 对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加强管理。 7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完成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后,出具正式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企 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f) 封面, 一般包括: 1) 密级; 2) 报告编号; 3) 报告企业
13、; 4) 制作机构; 5) 制作 日期; 6) 报告名称; 7) 监制单位等。 g)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论概述, 一般包括: 1) 评价及释义; 2) 企业基本信息; 3) 基本结论与风险提示; 4) 企业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得分情况及说明; 5) 运营能力分析(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h) 正文, 一般包括: 1) 企业基础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2) 企业商务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3) 企业社会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4) 结论与分析,一般包括:基本结论及风险提示、评价结果、适用领域及评价标准等 ; 5) 附件,一般包括:声明、跟踪评价安排、评价结果释义、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以及其他 需要载明的内容。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