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T 637-2011 婺源县古村落保护与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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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12 DB36 备案号:32888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T6372011 婺源县古村落保护与利用 2011 - 12 - 30 发布 2012 - 02 - 01 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6/ T637201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3 5 保护性规划 . 5 6 保护管理 . 5 7 利用管理 . 6 8 旅游活动管理 . 7 9 居民社会控制 . 7 10 附则 .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2、) 婺源县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 . 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上饶市文物保护单位 . 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 . 15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其它重点管理古村落 . 16 附录G(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17 DB36/ T637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中的附录A、B、C、D、E、F、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婺源县城乡管理局、婺源县旅游委员会、婺源县城乡规划局、婺源县建设局、 婺源县文物局、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

3、志兴,程金生,余国琴,俞 军,俞卫华,洪日如,汪建国,郑进生。 DB36/ T6372011 1 婺源县古村落保护与利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婺源县古村落的术语与定义,婺源县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原则、保护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婺源县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保护与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2002 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

4、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07 年版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2008 年版 ) 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2006 年版) 江西省旅游条例 (2009 年版) 江西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2011 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3.1 古村落 是指具有一定历史年代,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基址没有大的变动,遗留有自身民俗风情和生 活习惯,至今仍有原居民生活的村镇聚落。 3.2 婺源古村落 是指婺源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村落、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以及至今仍遗留有婺源历 史风貌和传统地方特色需重点管理的村镇聚落。 3.3 文物古迹 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

5、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 窟寺、古碑石刻、题墨壁画、近代代表性建筑、重要史迹、实物、革命纪念建筑等。 3.4 DB36/ T6372011 2 文物保护单位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总称。 3.5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是指以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协调保护与建设关系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 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村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3.6 核心保护区 是指古村落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 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

6、护区。 3.7 建设控制地带 是指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 (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 的区域。 3.8 环境协调区 是指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3.9 风貌 是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村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 3.10 保护建筑 是指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 (构)筑 物。 3.11 历史建筑 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 (构)筑物。 3.12 历史环境要素 DB36/ T6372011 3 是指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

7、风貌的围墙、街巷、水井、铺地、基地、道路、桥梁、 消防水利、传统生产工具作坊、驳岸、名木古树等景物。 3.13 保护 是指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3.14 修缮 是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3.15 维修 是指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3.16 改善 是指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3.17 整修 是指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 (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3.18 整治 是指为体现古村落历史风貌完

8、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4 总则 4.1 保护对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村落; 获得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古村落; 获得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的古村落; 其它需重点管理的古村落。 4.2 保护范围 古村落的布局、建筑及其周边自然环境。 4.3 基本原则 DB36/ T6372011 4 4.3.1 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4.3.2 古村落实行整体保护,以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 环境。 4.3.3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 镇、名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乡

9、镇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古村落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一 般古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等。 4.3.4 当地村委会应从古村落旅游开发、利用所得收入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古村落的保护与古民居的 维修。 4.3.5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4.4 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4.4.1 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a)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将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b) 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c) 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

10、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d)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e) 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f) 对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4.4.2 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a) 负责本辖区内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保护利用项目的实施; a) 贯彻执行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b) 对古村落房屋修缮和村落建设规划工作,进行前期初审和建设监管; c)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物古

11、迹、古树名木等古村落资源的普查; d) 管理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大型群众集会等活动。 4.4.3 古村落当地村委会工作职责 a) 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遵守古村落保护利用要求,保护利用古民居; b) 对有损毁危险而无力维修的古民居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 c) 组织消防队伍,加强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 d) 做好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古村落保护工作。 4.4.4 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a) 县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规划保护利用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b) 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编制方案并对施工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c) 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古村落

12、的建设保护利用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d) 县发展改革、旅游、公安、财政、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城管、工商、房管 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DB36/ T6372011 5 e) 县文化、文物、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媒体等单位应当做好古村落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工 作。 5 保护性规划 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村落保护性规划,并将其纳入乡镇总体规划。 5.1 规划内容 a)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b)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c)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d) 古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e) 历史建筑

13、分类保护,整治措施; f) 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环境整治和消防安全保护; g) 自然生态保护、文化生态传承、乡村旅游发展、新农村建设等; h) 分期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方案。 5.2 重点管理古村落的保护性规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上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性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请省政府批准。 保护性规划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单位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 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5.3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性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向原审

14、批机关 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5.4 县建设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和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村落保护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 保护管理 6.1 保护级别 古村落保护区域划分为三个级别: a) 一级为核心保护区:严格保护历史形成的村镇格局、街巷风貌、传统民俗文化,以及构成历史 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b) 二级为建设控制区:严格控制建设,对新、改、扩建建筑必须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以及环 境尺度、比例上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 c) 三级为环境协调区:严格控制建设大中型的建筑项目,禁止各种工业污染以

15、及任何有不良环境 影响的建设项目;严禁开山采石等破坏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 6.2 保护标准 保护标准共分三类,各类标准适用类别均应在古村落保护规划前提下确定。 a) 一类标准-保持原状,真实反映历史文化遗存。系指全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及古村落保护规 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 b) 二类标准适当改善,表达历史文化形态。系指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拥有各级文物保 护单位的古村落及古村落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区。 c) 三类标准更新整治,与历史文化相协调。系指其它具有保护意义的古村落及古村落保护规 划确定的环境协调区。 DB36/ T6372011 6 6.3 建设利用要求 古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和利

16、用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6.4 古村落分区保护要求 a) 古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并按徽州传统 式样保持原有的风格、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等; b) 古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体量和色彩的 建设控制要求; c) 古村落环境协调区要保护好现有的山水环境(包括山体、植被、村庄及周边水系、农田),严 格限制开山采石和建设污染型工业等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d) 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7、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 动,原有与传统风格不协调的建筑应当逐步整治或者拆除。对改善生活质量而设置的外露构筑 物,应作隐蔽或遮挡处理,以保持古村落的整体风貌; e) 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房屋修缮和改建项目,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制定方案,经规划、 房管、国土、文物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6.5 古村落建筑装饰、装修和广告设置要求 a) 保持传统徽派建筑风格,以黑、白为主色调; b) 招牌、字号采用传统方式,广告设置应当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c) 建设采用传统的工艺和地方建筑材料。 6.6 古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

18、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6.7 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制定改造方案和 年度改善计划,逐步完成古村落的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促进古村落的保护利用。 6.8 古村落内所有建设项目,均须依法报送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并由城乡规划 行政部门核发规划行政许可证。 6.9 古村落内的古民居实施原址保护,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须依法报送规划、文 物等部门批准。 6.10 古民居必须迁移保护的,应在本村落内选址保护。外来散落古

19、民居在古村落内实施迁移保护时, 不得破坏其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和街巷空间尺度。 6.11 古村落保护利用需要迁出古民居的村民和因无力维修古民居的村民,报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 意,经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批,可另行安置。 6.12 古村落内的古民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构件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确因保护的需要进行迁移和拆 除的,必须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6.13 古村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研究、 保护、传承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古村落,由县文化主管部门命名为文化生态保 护小区,按照江西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做好古村落内

20、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管理工作。 7 利用管理 DB36/ T6372011 7 7.1 古村落在保护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序开发利用。 7.2 古民居所有者在保护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古村落的开发利用,合 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利用的收益。 7.3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保护利用古村落、古民居,须编制保护利用方案,经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 部门批准。 7.4 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保护责任人应当保持古民居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古民居的内外部结构。 8 旅游活动管理 8.1 合理安排旅游线路,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容量,避免游客拥挤导致古村落遭致破坏。 8.2

21、 引导游客遵守古村落保护及文物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 9 居民社会控制 9.1 古村落建设 9.1.1 在古村落保护利用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a) 有损文物及文物景观的活动; b) 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标牌等设施; c) 损坏和拆毁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d) 危害古村落安全、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e) 开山、采石、开矿、占用园林绿化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f) 拆除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 g) 不符合历史风貌要求的再建设; h) 过度的商业开发。 9.1.2 建筑高度控制 古村落保护和利用规划必须控制村庄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

22、确定历史街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廓 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街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历史风貌 保存较好古村落的新建建筑应不超过相邻古建筑层数和高度。 9.1.3 视线通廊 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观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 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 9.2 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古村落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b) 古村落的交通应以疏解为主,应将穿越交通转换布局, 设置 在村庄外围; c) 古村落的交通结构应以满足步行

23、交通为主。根据保护的需要,可划定机动车禁行区; d) 古村落的历史街巷应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 式进行整修; e) 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新设大型停车场和广场,不应设置高架道路、客运货运枢纽、公交 场站等交通设施,禁设加油站; DB36/ T6372011 8 f) 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道应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 9.3 市政工程 9.3.1 古村落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 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9.3.2 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

24、地下空间狭小导致管线间、管线与建 (构)筑物间净距不能 满足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 、检修等条件。 9.3.3 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对村庄内的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 制性要求。 9.3.4 古村落内的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的历史风 貌相协调。 9.3.5 古村落历史街巷内的所有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逐步改造下地。 9.4 防灾与环境保护 9.4.1 古村落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9.4.2 古村落内不得设置一类工业,当古村落外的污染源对古村落保护区造成大气、

25、水体、噪声等污 染时,当地乡镇政府应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 9.4.3 古村落的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相协调,突出滨水特色,重视古代防洪构 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 9.4.4 古村落所在地的村委会应设立社区消防组织,并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在不能满 足消防通道要求的古村落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 及装备。 9.4.5 古村落居民日常使用能源应以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主。 10 附则 10.1 在古村落保护利用范围内涉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 10.2 保护标准类别应在制定古村

26、落保护规划前提下确定,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进行编制。 10.3 本标准所指传统材料均指当地乡土材料。适应性材料统指当地可代替传统材质的材料,但色彩、 肌理、组合都须与传统材料一致。现代仿古材料系指用现代工艺仿建传统材料的一种,其色彩、质感须 一致。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单位名称 时 代 所属乡镇或街道 清华彩虹桥 宋至清 婺源县清华镇 DB36/ T6372011 9 婺源宗祠 明至清 婺源县 (含:江湾镇汪口俞氏宗祠,大鄣山乡黄村经义堂、篁村余庆堂,中云镇豸峰成义堂、阳春方氏宗 祠,清华镇洪村光裕堂,思口镇西冲敦伦堂) 理坑村民居

27、 明至清 婺源县沱川乡 (含:天官上卿第、司马第、余自怡官厅(友松祠)、云溪别墅、福寿堂) DB36/ T6372011 10 AA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批 单位名称 时 代 所属乡镇或街道 诒裕堂 清 婺源县沱川乡 第五批 单位名称 时 代 所属乡镇或街道 朱瓌墓 五代(南唐) 婺源县紫阳镇 坑头村民居 明 婺源县中云镇 (含:太宰读书处及民居三幢) 江湾村民居 明至清 婺源县江湾镇 (含:由礼堂、敦伦堂、善馀堂) 豸峰村民居 清 婺源县中云镇 (含:成义堂及民居三幢) 灵岩洞遗墨题刻 唐至清 婺源县大鄣山乡 凤山龙天塔 明 婺源县浙源乡 DB36/ T

28、6372011 11 BB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上饶市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 1、西汉长沙王吴芮墓 镇头镇冷水亭村鸡山 2、隋詹初墓 浙源乡庐坑村 3、唐胡昌翼墓 紫阳镇考水村 4、宋朱熹四世祖墓及手植古杉 中云镇官坑村 5、清江永墓 江湾镇湖山村 6、清汪绂墓 段莘乡洋边村 7、宋甲路花桥 赋春镇甲路村 8、宋李坑中书桥 秋口镇李坑村 9、元鹤溪桥 秋口镇鹤溪村 10、元仁寿桥 中云镇横槎村 11、明思溪桥 思口镇思溪村 12、宋甲路马延鸾故居及马家花园水井 赋春镇甲路村 13、清延村古建群 思口镇延村 (含:聪听堂、笃经堂及民居一幢) 14、李坑明清建筑 秋口镇李坑村 (含:铜

29、録坊及民居四幢) 15、庆源古建筑 段莘乡庆源村 (含:詹养沉故居、詹励吾故居、詹福熙故居) 16、豸峰清代建筑 中云镇豸峰村 (含:民居三幢) DB36/ T6372011 12 17、晓起清代建筑 江湾镇晓起村 (含:进士第、荣禄第、大夫第、儒林第、日省堂、继序堂、居易堂、济阳江宗祠) 18、清游山清代建筑 镇头镇游山村 (含:民居三幢) 19、上坦清代建筑 江湾镇上坦村 (含:树仁堂、宜福堂、新屋、九世同居) 20、明玉坦民居 太白镇玉坦村 21、婺源明清宗祠 明岭下大经堂 大鄣山乡岭下村 清萧江大宗祠 江湾镇旃坑村 清水岚肇英堂 大鄣山乡水岚村 清新源俞氏宗祠 思口镇新源村 22、清程

30、门雪故居 溪头乡下溪头村 23、清浙源客馆 浙源乡政府 24、清中云民居 中云镇中云村 25、清思溪百寿堂 思口镇思溪村 清 思溪 敬序堂 思口镇思溪村 26、清篁村民居 沱川乡篁村 27、清凤山立德堂 浙源乡凤山村 28、清龙腾民居 思口镇龙腾村 29、清虹关民居 浙源乡虹关村 30、清冲田民居 赋春镇冲田村 31、清许村客馆 许村镇许村 32、清裔村上门厅屋 段莘乡裔村 DB36/ T6372011 13 清裔村友慕堂 段莘乡裔村 33、唐清华方塘 清华镇清华村 34、浙源浙岭吴楚分源地及古驿道 浙源乡岭脚村 35、宋虹井 紫阳镇 宋廉泉 紫阳镇 36、宋理坑金家井 沱川乡理坑村 37、宋

31、元石门山石刻 江湾镇晓鳙粟木坑 38、清平渡堰 江湾镇汪口村 39、清婺源瑞虹门 紫阳镇 清婺源保安门 紫阳镇 40、清洪村“长寿故里”题刻 清华镇洪村 41、余绍祉石刻 思口镇金竺村 42、江湾古建筑 江湾镇江湾村 (含:由礼堂、敦伦堂、善馀堂) DB36/ T6372011 14 CC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沱川乡理坑村 江湾镇汪口村 思口镇延村 浙源乡虹关村 DB36/ T6372011 15 DD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 江湾镇江湾村 思口镇思溪村 江湾镇晓起村 段莘乡庆源村 秋口镇李坑村 浙源乡凤山村 思口镇西冲村 紫阳镇考水村 镇头镇

32、游山村 DB36/ T6372011 16 (资料性附 E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其它重点管理古村落 思口镇漳村、长滩村; 江湾镇上坦村; 中云镇豸峰村、孔村、坑头村; 赋春镇长溪村; 清华镇洪村、清华村; 段莘乡裔村、官坑村; 浙源乡庐坑村、岭脚村; 大鄣山乡黄村、菊径村、通源村、程村、戴村。 DB36/ T6372011 17 EF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间文学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1 -1 婺源民间故事 2 -2 婺源楹联和题匾 3 -3 婺源谚语 传统音乐 4 -1 婺源民歌 传统舞蹈 5 -1 婺源傩舞(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 传统戏剧 6 -1 婺源徽剧(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 传统美术 7 -1 婺源三雕(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 传统技艺 8 -1 婺源砚雕技艺(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 9 -2 婺源绿茶制作技艺 10 -3 婺源祠堂建造技艺 11 -4 婺源甲路纸伞制作技艺 12 -5 婺源小吃和糕点制作技艺 13 -6 婺源菜制作技艺 传统医药 14 -1 新安医学 民 俗 15 -1 婺源茶艺(已列入省级) 16 -2 婺源文化空间(已列入省级) 17 -3 婺源抬阁 18 -4 婺源灯彩 19 -5 婺源豆腐架 20 -6 婺源孝亲敬老习俗 21 -7 婺源民间祭祀活动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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