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40.10 DB37 B 41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972004 肉兔场防疫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Disease Prevention of Meat Rabbit Farms 2004-12-23 发布 2005-01-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4972004 I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福昌、侯明海、姜文学。 DB37/T 4972004 1 肉兔场防疫
2、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兔饲养场的兽医卫生和疫病防疫、检疫、监测、预防控制与扑灭方面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肉兔饲养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6568 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 GB7959
3、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130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32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133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管理准则 DB37/T310 种兔场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动物疫病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 要求 4.1 卫生要求 4.1.1 肉兔饲养场的建设应符合 DB37/T 310 的要求 4.
4、1.2 肉兔饲养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NY/T 388 的要求,污水、污物、病死兔的处理应符合GB 8978 、 GB 14554、 GB 7959 和 GB 16548 的要求 。 4.1.3 饲养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使用按 NY/T 5133、NY 5132、NY 5027 和 NY 5130 的要求执行。 4.1.4 工作人员符合 GB 16568 的规定。 4.2 隔离 4.2.1 隔离设施 DB37/T 4972004 2 场区外围应根据具体条件使用隔离墙、隔离网和防疫沟等防护设施。场区内各区应相互隔离。运送 饲料、活兔的道路与装运兔粪的道路应分设,并尽可能减少交叉点。兔场下风口处
5、应设有病兔隔离治疗 舍、尸体剖检室及处理设施等。 4.2.2 隔离制度 4.2.2.1 本场工作人员出入必须通过消毒室更换工作服、鞋、帽。 4.2.2.2 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需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 疫制度。 4.2.2.3 车辆和物品需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入场。 4.2.2.4 引进肉兔的隔离应遵守 GB 16567 的规定。 4.3 消毒 4.3.1 消毒设施 肉兔场必须有大门消毒池、各区间消毒池、兔舍入口的消毒池、人员进出的消毒更衣室、消毒用具 和消毒药等。 4.3.2 消毒制度 肉兔场应定期对器具、兔舍、兔场周围环境和工作服等进行消毒。肉兔出栏后必须空
6、舍15天并对兔 舍及用具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133的规定执行。 4.4 疫病预防 4.4.1 免疫接种 肉兔饲养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疫病的预防接种规划和免疫程序,并认真实施。 幼兔断奶时接种兔瘟苗,2月龄时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四个月一次。 巴氏杆菌、波氏杆菌、葡萄球和大肠杆菌接种根据具体情况,在兽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免疫接种。 疫苗用法和用量按疫苗使用说明执行。 4.4.2 药物预防 根据兔群的健康状况,投药预防和控制常见多发病,使用程序应符合NY 5130的规定。 4.4.3 驱虫 在兽医师的指导下
7、,选用高效、安全、广谱的抗寄生虫药物进行驱虫。 4.4.4 杀虫灭鼠 应符合NY 5133的规定。 4.5 疫病监测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兔出血病、兔黏液瘤病、野兔热等的监测方案,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肉兔饲养 场应积极予以配合。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肉兔饲养场进行必要的疫病监测监督抽 查,并反馈肉兔场。 4.6 疫病控制和扑灭 肉兔饲养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4.6.1 先通过本场兽医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当发生二类疫病兔出血病、兔黏液 瘤病、野兔热时要对兔群实行严格的隔离、扑杀及销毁措施;对普通传染病应立即治疗、紧急免疫;对 兔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兔的尸体按 GB 16548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6.2 消毒和治疗用药按 NY/T 5133 和 NY/T 5130 的规定执行。 4.7 记录 DB37/T 4972004 3 每群肉兔都应有详细的资料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肉兔来源地、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 发病死亡原因、消毒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兔只发往目 的地等。所有记录必须妥善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