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1734-2010 缝编玻璃纤维单向布 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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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59.100.10 Q36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T 17342010 缝编玻璃纤维单向布 通用技术条件 Joints made one-way glass fiber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2011 - 01 - 04 发布 2011 - 02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T1734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山东省玻璃纤维及石膏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泰 安市标准化研究中心。 本标准

2、主要起草人:王德伦、刘瑜、卢正杰、韩刚、郇正玉、颜晶晶。 DB37/ T17342010 1 缝编玻璃纤维单向布 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缝编玻璃纤维单向布(以下简称单向布)的分类与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纤维无捻粗纱经有机纱线缝编而成的单向布,主要用作热固性树脂的增强材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1549 纤维玻璃化学分析方法

3、 GB/T 3354 定向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3356 单向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4202 玻璃纤维产品代号 GB/T 7689.3 增强材料 机织物试验方法 第3部分:宽度和长度的测定 GB/T 7689.5 增强材料 机织物试验方法 第5部分: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 GB/T 8237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GB/T 9914.1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1部分:含水率的测定 GB/T 9914.2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GB/T 9914.3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3 分类与代号 3.

4、1 产品分类 产品按玻璃纤维方向分为经向单向布(0)和纬向单向布(90)两种类型。 3.2 产品代号 示例: DB37/ T17342010 2 ELU(0 ) 1200(PET)650 4 技术要求 4.1 理化性能 4.1.1 碱金属氧化物含量 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应不大于0.8%。 4.1.2 可燃物含量 应使用增强型浸润剂,单向布用无捻粗纱可燃物含量为(0.400.80)% ; 可燃物含量为标称值的0.2%或20%,取范围较大者。 4.1.3 含水率 应不大于0.2。 4.1.4 单位面积质量 由供需双方商定,单位面积质量允许偏差为5.0%,其变异系数应不大于6.0%。 4.1.5 玻璃钢

5、性能 单向布制作的玻璃钢性能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玻璃钢性能指标 树脂种类 项目 聚酯树脂 环氧树脂 弯曲强度,MPa 460 680 弯曲弹性模量,GPa 20 30 拉伸强度,MPa 380 550 拉伸弹性模量,GPa 15 25 注1:不饱和聚酯树脂为GB/T8237标准中规定的G型,采用手糊法成型。 注2:环氧树脂复合板采用真空袋法成型。 注3:层合板的玻璃纤维含量为:7080。 单位面积质量, g/m 2 经向增强 产品代号 (其中,E 代表无碱玻璃,L 代表线圈缝合,U 代表单向 增强) 宽度 mm 缝编线种类 DB37/ T17342010 3 4.1.6 宽度 当宽度小

6、于等于500mm时,允许偏差5mm,当宽 度大于500mm时,允许偏差10mm。 4.1.7 长度 除非另有约定,不允许有负偏差。长度由供需双方约定。 4.2 外观质量 应卷绕规整、无污渍、无增强方向的纱线断裂,以及影响使用的其它疵点;不允许有拼段。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室标准试验环境 试样在标准试验环境,即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10)%的环境中存放至少16h。 5.2 碱金属氧化物含量 按 GB/T 1549 的规定。 5.3 可燃物含量 按GB/T 9914.2的规定。浸润剂含量的测试应拆除缝合线后灼烧,可燃物含量的测试不拆除缝合线 直接灼烧。 5.4 含水率 按GB/T 9

7、914.1的规定。 5.5 单位面积质量 按GB/T 9914.3的规定。 5.6 玻璃钢性能 按GB/T 3354和GB/T 3356的规定。 5.7 宽度和长度 按GB/T 7689.3的规定。 5.8 外观质量 在正常(光)照度,距离0.5m,目测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证。 6.2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DB37/ T17342010 4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可燃物含量、含水率、单位面积质量、 宽度和外观。 6.2.2 型式检验 6.2.2

8、.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2 型式检验应包括标准中全部检验项目。 6.3 检查批与抽样 6.3.1 检查批 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稳定连续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单位产品为一个检查批。 6.3.2 抽样 样本应从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按表2规定抽取检验样本。所有的单位产品被认为是质量相

9、同的,必 须的试样可以随机的从单位产品中,按试验方法所规定的数量和程序取样。 表2 抽样方案 4.1.2、4.1.3、4.1.4、4.1.6、4.1.7和4.2项目的抽样数与判定数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4.1.1、4.1.5 项目的抽样数 325 3 0 1 1 26280 13 1 2 281500 20 2 3 2 5011 200 32 3 4 1 2013 200 50 5 6 3 20110 000 80 7 8 3 注:4.1.4项目仅对第栏有效 6.4 判定规则 6.4.1 所有的性能应看作独立的,单位产品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性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计一个不合

10、 格品。品质要求以测定结果的修约值进行判定。 6.4.2 可燃物含量、含水率、宽度、长度和外观等性能的判定,采用接收质量限 AQL4.0。其计数检 查的判定规则见表 2。 6.4.3 碱金属氧化物含量、玻璃钢性能按表 2 第栏所列样本数抽样,以测定结果平均值进行判定, 单位面积质量按表 2 第栏所列样本数抽样,以样本测定结果平均值及变异系数进行判定。 DB37/ T17342010 5 6.4.4 批质量的判定规则:合格批的所有品质指标,应同时符合本标准 6.4.2 和 6.4.3 条规定的可接 收的合格要求,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

11、志应包括: a)产品名称、产品代号、本标准号; b)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c)生产日期或批号; d)卷长或净重; e)适用树脂。 7.1.2 产品标志应在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用户提供有关资料。 7.2 包装 7.2.1 单向布应紧密、整齐地卷在硬质管上,布面不得有折迭和偏斜等现象。每卷布用结实、柔软的 包装材料妥善包装。 7.2.2 包装上必须标明: a)产品名称、产品代号、本标准号; b)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c)生产日期或批号; d)卷长或净重; e)按GB/T 191的“怕雨”、“堆码层数极限”二种图示; f)贮存期。 7.2.3 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 7.3 运输 应采用干燥的遮蓬运输工具,运输装卸过程中应避免机械损伤、日光直射和受潮。 7.4 贮存 7.4.1 必须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室内贮存。堆码层数不得超过包装上标明的堆码层数极限。 7.4.2 最适宜的贮存条件为温度 1035、相对湿度小于 85%;贮存期一般为 12 个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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