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1809.3-201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 第3部分:锅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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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060.30 J 9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1809.3201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 第 3 部分:锅炉 Safety code for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thermal power plant Part 3: Boiler 2011 - 01 -25 发布 2011 - 03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1809.3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37/T 1809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分为八个部分

2、: 第1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燃料存储、制备与输送; 第 3 部分:锅炉; 第 4 部分:汽轮机; 第 5 部分:发电机及变配电装置; 第 6 部分:化学水处理与化学监督; 第 7 部分:热工控制及自动化; 第 8 部分:除尘除灰与脱硫。 本部分为DB37/T 1809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赵楼综合利用电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苗因德、潘清波、赖映军、刘学冰。 DB37/T 1809.32011 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 第 3 部分:锅炉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下的资源综合利用

3、火力发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及其辅助系统的安 全生产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下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及其辅 助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同类燃煤、燃气、燃油、余热余压利用等的发电、供热企业的锅炉的安全 生产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900.48 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10184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4、准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 50049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DL/T 438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T 610 2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 DL/T 611 3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 DL 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T 748.1 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 第1部分:总则 DL/T 748.2 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 第2部分:锅炉本体检修 DL/T 748.3 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 第3部分:阀门与汽水系统检修 DL/T 748.5 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 第5部分:

5、烟风系统检修 DL/T 748.8 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 第8部分:空气预热器检修 DL/T 852 锅炉启动调试导则 DL/T 964 循环流化床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DL/T 1034 135MW级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导则 DL/T 1035.1.6 循环流化床锅炉检修导则 第16部分 DL/T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4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 5437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SD 268 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37/T 1809.32011 2 DB37/T 84

6、2 电站锅炉节能监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1809.1-2011、DB37/T 1809 .7-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产生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 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循环流化床锅炉 利用气固两相流化床工艺、在较高的流化速度条件下

7、实现湍流流化状态并使大部分逸出的细粒料形 成循环、重返床内燃烧的一种固体燃料流化床燃烧方式的锅炉。 4 人员资格和技能要求 4.1 管理人员 4.1.1 锅炉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 DB37/T 1809.1-2011 第 4.6.2 条规定的资质能力。 4.1.2 技能要求: a) 熟悉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环保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电业安全工作 规程、事故调查规程,熟悉国家、行业有关锅炉专业的标准和规范; b) 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生产系统工艺及要求; c) 熟悉锅炉机组的运行、检修规程; d) 熟悉锅炉专业技术知识,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技

8、术问题能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 e) 具有组织协调、学习创新和计算机应用等能力。 4.2 作业人员 锅炉运行、检修岗位人员,应具备DB37/T 1809.12011第4.6.3、4.6.4条规定的技能,经培训合 格后持证上岗。 5 规章制度 5.1 技术档案 除执行DB37/T 1809.12011第7.2.5条规定外,应建立下列安全技术档案(不限于此): a) 安全阀定期校验记录; b) 锅炉机组定期性能测试报告等资料; DB37/T 1809.32011 3 。 。 c) 现场消防设施台帐及定期检验、试验资料; d) 本部分第 9 章规定的相关技术监督资料。 5.2 制度和规程 除执行DB

9、37/T 1809.1 2011第4.5条规定外,锅炉专业应参照DL/T 10 34、DL/T 610、DL/T 611、 DL/T 748.1、DL/T 748.2、DL/T 748.3、DL/T 748.5、DL/T 748.8、DL/T 1035.16有关规定,建立并 执行以下制度(不限于此): a) 热力机械工作票实施细则; b) 热力机械操作票实施细则; c) 交接班制度; d) 巡回检查制度; e) 设备定期切换与试验制度; f) 岗位责任制度; g) 危险点分析与预控管理制度; h) 锅炉机组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 i) 锅炉机组检修规程; j) 锅炉专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10、方案。 6 系统要求 6.1 锅炉房布置 6.1.1 在非严寒地区,锅炉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锅炉本体及其附属系统和管道应有防雨、防冻、 防腐、承受风压和减少热损失等措施。 6.1.2 锅炉主要辅助设备的露天布置原则如下: 在非严寒地区,锅炉的引风机宜采用露天布置。当锅炉为岛式露天布置时,送风机宜采用露天布置。 露天布置的辅机,其电动机宜采用全封闭型式。 6.1.3 锅炉房底层和运转层至少有两个出口。底层出口应分别设在两端。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 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控制室、工作室的门应向锅炉房内开。寒冷地区锅炉 房底层通向室外的供车辆出入的大门,宜设防寒门帘(或热

11、风幕、电动卷帘门)。锅炉房内的通道和锅炉 房出口应畅通无阻 6.1.4 锅炉房内楼梯、平台、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锅炉外围的全部楼梯和平台 之间,以及每层平台之间应互相连通,并能到达需要经常检查的各个部位。各层平台应有安全出口的标 志,以便于事故时人员的疏散。相邻的各台锅炉主要平台之间,应有互相连接的通道。锅炉房内检修场 地楼板荷重,应满足锅炉检修时放置最重部件的要求,并应有承重荷载及区域范围的标记 6.1.5 锅炉房至少应在下列地点设事故照明: a) 锅炉前面和各锅炉之间通道; b) 锅炉主要平台及楼梯; c) 操作盘、仪表盘和控制室; d) 汽包水位表。 6.2 锅炉选型配

12、置 6.2.1 锅炉的型式、台数和容量,按下列要求选择: DB37/T 1809.32011 4 a) 新建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锅炉应优先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锅炉设备应满足 SD 268 规定 要求,并适应所燃用煤种的煤质特性及煤质允许变化范围。其性能试验应满足供货技术协议要 求和 DL/T 964 规定。 b) 对于中间再热机组,宜一机配一炉。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宜与汽轮机调节阀全开时的进汽 量相匹配; c) 对装有非中间再热供热式机组且主蒸汽采用母管制系统的发电厂,当一台容量最大的蒸汽锅炉 停用时,其余锅炉(包括可利用的其他可靠热源)应满足: 1) 热力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汽量;

13、2) 冬季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 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此时,可降低部分发电 出力。 d) 对装有中间再热供热式机组的发电厂,其对外供热能力的选择,应连同热网其他热源能力一并 考虑。 6.2.2 锅炉过热器出口至汽轮机进口的压降,宜为汽轮机额定进汽压力的 5;过热器出口额定蒸汽 温度宜比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高 3。冷段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热段再热蒸汽管道额定工况下的压 力降,宜分别为汽轮机额定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 1.52.0、5、3.53.0;再热器出口 额定蒸汽温度比汽轮机中压缸额定进汽温度宜高 2。 6.3 烟风系统 6.3.1 送风机的型式、台数和风量,按下列要求选择: a)

14、送风机宜选用高效离心式风机; b) 100MW 及以锅炉,每台锅炉宜设两台送风机,不设备用; c) 对燃烧低热值煤或低挥发分煤的锅炉,应验算风机裕量选择,单台送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 炉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6.3.2 引风机的型式、台数和风量,按下列要求选择: a) 大容量锅炉的引风机,宜选用静叶可调轴流式风机或高效离心式风机。当风机进口烟气含尘量 能满足风机要求,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b) 100MW 及以上锅炉,每台锅炉宜设两台引风机,不设备用。 c) 对燃烧低热值煤或低挥发分煤的锅炉,应验算风机裕量选择,单台引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 炉最低不投油稳燃

15、负荷时的需要。 6.3.3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一次风机、二次风机、高压流化风机、播煤风机、引风机的配置,应根据锅 炉燃料特性以及制造厂家设计技术参数选择,风机裕量应符合 GB 50049、DL 5000 的规定。对于运行中 经常调节的风机,宜采用液力偶合器调速或变频调速方式,可通过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根据实际燃 用煤种、煤质,可不专设播煤风机。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4.1 点火及助燃油种应根据锅炉容量、台数、燃用煤种、油源、油价及运输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 a) 一般情况下选用轻油点火和低负荷稳燃。 b) 扩建电厂根据老厂现有条件,也可采用轻油点火、重油启动助燃和低负荷稳燃

16、。 c) 条件合适时,也可采用可燃气体点火和低负荷稳燃;此时应参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定设计。 d) 当重油的供应和油品质量有保证时,也可用重油点火和低负荷稳燃。 6.4.2 点火和启动助燃油罐的个数和容量,应根据单台锅炉容量、煤种、油种、燃油耗量,以及来油 方式和周期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DB37/T 1809.32011 5 6.4.3 点火方式宜采用床下点火方式。100MW 及以上循环流化床机组宜采用床上、床下联合点火方式。 6.5 锅炉辅助系统 6.5.1 锅炉的连续排污和定期排污的系统及设备按下列要求选择: a) 对汽包锅炉,宜采用一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对高压热电厂的汽包锅炉,根据扩容蒸

17、汽的利用 条件,可采用两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连续排污系统应有切换至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旁路; b) 125MW 以下的机组,宜两台锅炉设一套排污扩容系统;125MW 及以上机组,宜每台锅炉设一套 排污扩容系统。 6.5.2 锅炉向空排汽的噪声防治,应满足环保要求。 6.5.3 为防止空气预热器低温腐蚀和堵灰,宜按实际需要情况设置空气预热器入口空气加热系统,根 据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暖风器、热风再循环或前置式空气预热器等空气加热系统。当煤质条件较好、环 境温度较高或空气预热器冷端采用耐腐蚀材料,确能保证空气预热器不被腐蚀、不堵灰时,也可以不设 空气加热系统。 6.5.4 电梯台数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

18、求: a) 对于 220t/h 锅炉,每四台锅炉可设一台电梯; b) 对于 410t/h420t/h 锅炉,每两台锅炉可设一台电梯; c) 对于 670t/h 锅炉,当相邻的两台锅炉相隔较远时,每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相隔较近时, 每两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 d) 对于 1000t/h 及以上锅炉,每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 e) 电梯的型式宜为客货两用式,起重量为 1t2t,升降速度不宜小于 1m/s;电梯应能在锅炉本 体各主要平台层停靠; f) 电梯宜布置在控制室与锅炉之间靠近炉前的一侧。 6.6 启动锅炉 需设置启动锅炉的发电厂,其启动锅炉的台数、容量和燃料,应根据机组容量、启动方式、结合

19、地 区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6.7 除尘脱硫 除尘、除灰、除渣与脱硫,按照DB37/T 1809.82011执行。 7 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7.1 锅炉安装与验收 7.1.1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并符合 DL/T 5047 的规定。 7.1.2 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应按 DL/T 852、DL/T 5437 的规定进行。 7.1.3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符合设计、设备厂家技术文件、施工验收 规范等规定,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a) 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b) 开工报告; c) 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d) 设计变

20、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 e)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 DB37/T 1809.32011 6 f) 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 g) 质量监督和验评报告; h) 安装竣工图。 7.2 锅炉本体 7.2.1 锅炉本体结构基本要求 7.2.1.1 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7.2.1.2 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7.2.1.3 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7.2.1.4 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7.2.1.5 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7.2.1.6 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

21、性。 7.2.1.7 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7.2.1.8 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7.2.2 锅炉启动的基本条件 7.2.2.1 燃煤、燃油、除盐水储备充足,且质量合格。 7.2.2.2 床料准备充足,其粒度及级配符合要求,冷态试验合格。 7.2.2.3 各类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系统具备投运条件。 7.2.2.4 大、小修后锅炉,所有热力机械工作票已终结,临时设施已拆除。 7.2.2.5 工作电源可靠,备用电源良好。 7.2.2.6 热工控制系统及监测仪表,具备投运条件。 7.2.2.7 热工信号、报警和联锁等保护装置,试验合格。

22、 7.2.2.8 现场照明及事故照明、通讯设备齐全良好。 7.2.2.9 地面平整,楼梯及通道通畅、无杂物。 7.2.2.10 各种设备、管道、阀门等标志齐全、清晰。 7.2.2.11 防雨、防冻、消防设施,齐全良好。 7.2.2.12 按照本单位审批的运行规程,检查有关汽、水、烟、风、油阀门开关状态正确无误。 7.2.2.13 配备合格的生产岗位人员,工器具、运行记录等齐备,按照操作票规范操作。 7.2.3 锅炉运行基本要求 7.2.3.1 保持锅炉蒸发量在额定值内,并满足机组负荷等要求。 7.2.3.2 保持正常的蒸汽压力、蒸汽温度。 7.2.3.3 均匀给水,维持正常给水。 7.2.3.

23、4 保持炉水和蒸汽品质合格。 7.2.3.5 保持床料正常流化,燃烧良好。 7.2.3.6 维持合理的炉内床料保有量、颗粒粒径分布及循环物料量。 7.2.3.7 负荷或煤质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锅炉运行工况,尽可能维持最佳工况。保持合理的床温、床 压,并能满足负荷的需要。 7.2.3.8 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辅机(引风机根据情况定)运行: a) 锅炉保护具备跳闸条件而拒动; b) 锅炉严重满水或严重缺水,汽包水位达到规定的限值; DB37/T 1809.32011 7 c) 锅炉所有水位表计损坏; d) 主给水、过热蒸汽、再热蒸汽管道发生爆破; e) 炉管爆破,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

24、 f) 锅炉蒸汽压力升高至安全阀动作压力而安全阀拒动; g) 所有送风机、引风机或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止; h) 锅炉灭火; i) 炉膛烟道内发生爆炸,使主要设备损坏或尾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 j) 锅炉机组范围发生火灾,直接威胁锅炉的安全运行; k) 热控仪表电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l) 再热蒸汽中断(制造厂有规定者除外)。 7.3 锅炉辅机 7.3.1 离心式风机 离心式风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以转子中心为准,其标高偏差10mm,纵、横中心线的偏差不大于 10mm; b) 机壳本体应垂直,出入口的方位和角度正确; c) 机壳进风斗与叶轮进风口的间隙应均匀,其轴向间隙(

25、插入长度)偏差不大于 2mm,径向间隙符 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d) 轴与机壳的密封间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一般可为 2mm3mm(应考虑机壳受热后向上 膨胀的位移);轴封填料与轴接触均匀,紧度适宜,严密不漏。 7.3.2 轴流风机 轴流风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动叶根部间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一般为 0.5mm1.5mm; b) 动叶与外壳的径向间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c) 装配好的转子轴向、 径向跳动均不大于 2mm(测点: 轴向在轮毂的外径处, 径向在叶片的外端); d) 扩散器轨道安装允许偏差:标高10mm0mm,水平度不大于 3mm。 7.3.3 辅机投

26、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7.3.3.1 辅机投运前应经过试运转,并验收合格,办理好工作票终结手续。 7.3.3.2 控制回路、电气联锁、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经试验合格动作正常。 7.3.3.3 在静态、动态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下列系统设备进行检查: a) 辅机设备系统外观完整,机械保护装置完好; b) 辅机润滑油、冷却水系统投运正常; c) 各风门挡板(阀门)的调节、执行机构动作灵活正确,限位装置良好; d) 各监控、测量仪表齐全完好,指示正确; e) 电动机绝缘等电气试验合格。 7.3.4 辅机运行中的基本要求 7.3.4.1 无异音、不正常的磨擦和撞击声。 7.3.4.2 油位、油温、油压符合要

27、求,油质良好。 7.3.4.3 辅机轴承温度、振动、窜轴值应在现场规程中规定并严格执行。 DB37/T 1809.32011 8 7.3.4.4 各处无泄漏现象。 7.3.4.5 监测、保护装置运行正常。 7.3.4.6 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辅机运行: a) 发生剧烈振动或窜轴,有损坏设备危险时; b) 轴承温度不正常升高或超过规定值时; c) 电动机转子和静子严重磨擦或冒烟起火时; d) 辅机的转子与外壳发生严重磨擦或撞击时; e) 辅机发生火灾或被水淹时; f) 电机电流不正常升高或超过规定值时; g) 危及人身安全时。 7.3.5 辅机的保护装置 应根据辅机保护装置的设置

28、情况,编制现场规程,内容包括: a) 保护装置的特性; b) 保护装置投入、停止的条件及操作方法; c) 保护装置的运行注意事项及一般故障处理。 7.4 安全附件 7.4.1 安全阀 7.4.1.1 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全启式安全阀。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口和出口都应装安全阀。 7.4.1.2 安全阀的起座压力按锅炉制造厂规定执行。安全阀的回座压差, 一般应为起座压力的 4%7%, 最大不得超过起座压力的 10%。安全阀在运行压力下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7.4.1.3 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全部安全阀排放量的总和,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当锅炉上所有 安全阀均全开时,锅炉的超压幅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

29、大于锅炉设计压力的 6%。 7.4.1.4 过热器、 再热器出口安全阀的排放量在总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应保证安全阀开启时,过热器、 再热器能得到足够的冷却。 7.4.1.5 安全阀应装设通到室外的排汽管,该排汽管应尽可能取直。每只安全阀宜单独使用一根排汽 管。排汽管上不应装设阀门等隔离装置。排汽管底部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疏水管上不允许装设 阀门。排汽管的固定方式应避免由于热膨胀或排汽反作用而影响安全阀的正确动作。无论冷态或热态都 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排汽管上装有消声器时,消声器应有足够的排放面积和 扩容空间,并固定牢固。应注意检查消声器堵塞、积水、结冰。排汽管和消声器

30、均需有足够的强度。 7.4.1.6 安全阀上应配有下列装置: a)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位的导架; b)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装置; c) 脉冲式安全阀接入冲量的导管应保温。导管上的阀门全开后,以及脉冲管上的疏水阀门开度经 调整以后,都应有防止误开(闭)的措施。导管内径不得小于 15mm; d) 压缩空气控制的气室式安全阀,应配备可靠和合格的气源及可靠的气阀控制电源,确保正常连 续地供给压缩空气; e) 安全阀应有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装置。 7.4.1.7 锅炉安装和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进行安全阀校验。 7.4.1.8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

31、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 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DB37/T 1809.32011 9 7.4.1.9 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登录簿或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中记录。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就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 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7.4.1.10 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 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7.4.2 压力测量装置 7.4.2.1 每台

32、锅炉至少装有下列压力测量装置,其精度和校验间隔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a) 汽包压力指示表,包括启动压力表; b) 给水调节阀前、后压力; c) 过热器进、出口压力; d) 再热器进、出口压力; e) 炉膛压力(有条件时宜装大量程记录表)。 7.4.2.2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时,禁止任意关闭、切换压力表管上的截止阀、旋塞。 7.4.3 水位表 7.4.3.1 每台蒸汽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表和两只远传水位表,其中一只应为无电源 机械表。 7.4.3.2 锅炉汽包水位表的汽、水连接管接出点的数量应满足水位监视、给水自动控制的需要。远传 水位表和就地水位表应分别与汽包连接。 7.

33、4.3.3 汽、水连接管接出位置与引出方式不应影响汽包水位的正确指示,能正确反映汽包的真实水 位。汽水连接管内径应不小于 25mm,当管长大于 500mm 或管弯曲时,其内径应不小于 50mm,以防形成 假水位。汽连接管应向水位表方向倾斜,水连接管应向汽包方向倾斜。汽、水连接管均应保温。 7.4.3.4 控制室内至少装两个可靠的远传水位表,每个远传水位表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最低、最高安全 水位刻度处应有明显的标记。差压式远传水位表应具有压力补偿功能,以保证各种工况下都能显示汽包 中真实水位的变化。远传水位表应定期核对,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水位表的缺陷。亚临界压力的汽包锅 炉在启动调试时应进行水位标定

34、试验,以确定就地水位表的基准零位。 7.4.4 温度测量仪表 7.4.4.1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有下列温度测量仪表,其精度和校验间隔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a) 过热器出口汽温; b) 再热器进、出口汽温; c) 减温器前、后汽温; d) 给水温度; e) 汽包壁上、下温度; f) 再热器入口烟温; g) 排烟温度; h) 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i) 省煤器出口水温(可以用就地表计)。 7.4.4.2 额定蒸汽温度等于或大于 450的锅炉,应装设蒸汽温度记录仪表,并配有汽温高低警报。 7.4.5 其他测量装置 DB37/T 1809.32011 10 额定蒸发量大于 75t/h

35、的锅炉,应装设给水流量、减温水流量、蒸汽流量、汽包水位记录和过热 蒸汽压力记录表。 7.4.6 锅炉自动调节及保护装置 7.4.6.1 每台锅炉都应有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 220t/h 及以上的锅炉,还应设有燃烧、送 风、炉膛负压、过热蒸汽温度及再热蒸汽温度的自动调节装置。200MW 及以上的单元机组,应采用机炉 协调控制方式进行负荷调节。 7.4.6.2 锅炉应有整套的监视系统。 7.4.6.3 汽包锅炉应设缺水、满水保护。 7.4.6.4 锅炉应装设事故停炉保护。当跳闸条件出现时,保护系统能自动切断进入炉膛的一切燃料。 跳闸条件应符合锅炉的技术规定,至少应包括炉膛灭火、炉膛正压过大

36、或负压过大、汽包水位过高或过 低、炉膛通风中断等。 7.4.6.5 锅炉再热器应具备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a) 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b) 锅炉再热器汽流中断时,应自动打开蒸汽旁路,自动降低锅炉燃烧率或自动采取其他措施,以 保证再热器金属壁温不超过最高许用温度。 7.4.6.6 控制保护系统功能的在线维护和检查,不应影响控制保护整体的可靠性。强制性主燃料跳闸 的检测元件和线路,应与其他控制监视系统分开。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止电源中断或恢复时出现误动 作的措施。 7.4.6.7 锅炉操作盘上应设有必要的声、光报警信号,如火焰显示、水位、压力、温度高低以及各种 保护装

37、置动作等。 7.5 主要阀门 7.5.1 锅炉汽水管道的阀门及调整装置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开关方向以及工质流动 方向,主要调节阀应有开度指示。阀门的操作机构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在全开、全关位置有限制越位 的机构。 7.5.2 采用定速给水泵供水的锅炉,其省煤器前的进水管上应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调节阀。额定蒸 发量 120t/h 及以上的锅炉给水截止阀应配备远方操作机构。 7.5.3 在汽包、过热器、再热器、面式减温器水室以及汽水管道等可能聚集空气的部位应装设空气阀。 7.5.4 水冷壁下联箱、省煤器进口联箱、过热器联箱、再热器联箱、蒸汽管和给水管的最低点等可能 有沉淀物或积水处,

38、应装设排污阀、放水阀或疏水阀。排污管、放水管或疏水管应分别连接到各自的总 管上,每管均应串接两个阀门,两阀门间的管段应尽量缩短。排污阀门内径应不小于 20mm,连续排污 宜用针形阀作调节阀,在调节阀前后装设截止阀。 7.5.5 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220t/h 的汽包锅炉,都应在过热器出口装设电动向空排汽阀。 7.5.6 母管制机组的锅炉与蒸汽母管之间应有主汽阀,主汽阀应实现远方控制。 7.5.7 采用母管制供水的电厂,进入每台锅炉省煤器前的给水支管均应装设截止阀与逆止阀。两阀应 紧接,按水流方向逆止阀在前。 7.6 检修 7.6.1 可根据设备的特点、技术状况、部件寿命周期、反事故措施计划

39、及各项监测信息,确定锅炉机 组的检修间隔、项目和设备停用时间。推荐大修间隔 3 年5 年,大修期 30 天50 天。 DB37/T 1809.32011 11 7.6.2 锅炉机组检修间隔应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在一般规定检修间隔的基础上合理延长。设备的技术 状况不允许继续工作时,应尽快安排检修,并做好防止事故措施。可在技术装备、诊断技术、设备可靠 性管理信息完善的基础上,逐步由设备计划检修方式向设备状态检修方式过渡。 7.6.3 设备检修项目可分为一般项目(标准项目、常修项目)和特殊项目(非标准项目)。 7.6.4 锅炉机组检修开工前应进行下列准备: a) 制定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40、重大特殊项目的上述措施应履行审批手续; b) 落实物资(包括材料、备品配件、用品、安全用具、施工机具等)和检修施工场地; c) 根据标准内容及检修工艺规程制定检修工艺卡、检修文件包,准备好技术记录; d) 确定需要测绘和校核的备品配件加工图,并做好有关设计、试验和技术鉴定工作; e) 制定实施大修计划的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 7.6.5 锅炉机组检修开工前,应对锅炉机组进行有关试验、分析、诊断,确定影响机组运行的问题, 并在检修中解决。 7.6.6 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 7.6.7 检修施工过程中,应按现场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工作。检修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7.6.8

41、 检修过程中,应做好技术资料记录、整理、归类等文档工作。 7.6.9 检修质量要求 7.6.9.1 主要材料及备品备件应进行检验,应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备品备件。 7.6.9.2 设备解体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和必要的测量工作,与以前的技术记录和技术资料对照比较, 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 7.6.9.3 根据 DL/T 1035 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经检修符合标准的机件方可回装。 7.6.9.4 质量检查、验收与分部试运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 质量检查、验收与分部试运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b) 质量检验应实行检修人员的自检和检验人员的检查相结合; c) 对设备检修的质量应执行验收制度;

42、 d) 锅炉机组检修质量的验收应包括转动设备试运行、炉膛及烟道漏风试验、冷态通风试验、水压 试验、安全门核验、锅炉联锁保护试验、热态验收。 7.6.10 检修总结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备状况的总结,包括设备的修前状况、检修中处理的缺陷、设备修后所能达到的运行状况; b) 设备解体后发现的重大隐患及处理措施、遗留问题及今后应采取的措施; c)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给设备检修带来的效果,应推广的技术工艺方法,对下次检修的要求; d) 人工及费用的简要分析。 7.6.11 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图纸变更及新测绘图纸等技术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整理保存。 设备技术资料包括: a) 检修项目进度表

43、或网络图; b) 重大特殊项目的技术措施及施工总结; c) 检修技术记录及工时、材料消耗统计; d) 变更系统和设备结构的设计资料及图纸; e) 金属及化学监督的检查、试验报告; f) 检修前后锅炉热效率试验报告; g) 特殊项目的验收报告,大修后的总结对质量的评审报告。 8 危险有害因素辩识及其控制 DB37/T 1809.32011 12 8.1 锅炉运行、检修常见的危险因素有:易燃物质、易爆物质、触电、炽热物体、坠落物体或迸出物、 高压液体、高压气体等。其来源、危害程度及控制措施见表 1。 表1 锅炉运行、检修常见危险因素的来源、事故形式及控制措施 类别 来源 危害程度 主要的预防措施

44、物体打击 锅炉本体、厂房建(构)筑 物等坠落物;旋转设备抛射 物、飞溅物;其他运动物。 造成人员伤亡 1.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2.进入厂区戴安全帽及相关防护装备 车辆伤害 运输车辆 造成人员伤亡 1.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安全设施 2.严格执行相关交通规章和机动车辆管理 制度 机械伤害 转动机械挤夹;机械打击。 造成人员伤亡 1.易挤夹部位应按照规范设置安全防护罩 或栏杆 2.严禁在运行中的设备上进行检修或清理 工作 起重伤害 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挤压、 坠落、物体打击 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 坏 1.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作业 2.按规定进行设备检验、维护和保养 2.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

45、度 触电 带电部位裸露;电气设备漏 电;其他电伤害。 电击、电伤害甚至死亡 1.电气设备及安全设施按照相关规范配置 2.按照电气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灼烫 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 固体。 造成人员伤亡 1.按照有关规范做好隔离或防护措施 2.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火灾 高挥发份燃料自燃;电缆、 油脂等易燃物超温燃烧;动 火作业引燃。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 亡 1.按照相关规程设置防火设施 2.严格运行管理 3.执行动火管理制度 高处坠落 人员跌落 造成人员伤亡 1.按照规范要求完善防护措施 2.高处作业执行相应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 系安全带、戴安全帽 坍塌 炉内高处积焦、积灰坍塌; 脚手架坍

46、塌;堆积物坍塌。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 亡 1.在清焦、清灰作业时制订专项措施 2.脚手架、堆滞物规范管理 锅炉爆炸 锅炉超压运行;操作不当; 安全保护附件失效,维修不 到位;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 合格,违法使用。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 亡 1.严格按规程操作、维修、检验 2.加强现场隐患排查治理 容器爆炸 容器超压运行;操作不当; 安全保护附件失效,维修不 到位;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 合格,违法使用。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 亡 1.严格按规程操作、维修、检验 2.加强现场隐患排查治理 其它爆炸 锅炉未完全燃烧的易燃气 体、煤粉在炉膛或尾部受热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 亡 1.严格按规程操作、维修、

47、检验 2.加强现场隐患排查治理 DB37/T 1809.32011 13 表 1 锅炉运行、检修常见危险因素的来源、事故形式及控制措施(续) 面积聚到爆炸浓度限值;汽 油、柴油储罐。 中毒和窒息 密闭容器内有毒有害气体 积聚 造成人员伤亡 8.2 锅炉运行、检修常见的有害因素有: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电磁辐射等。其来源、有害程度及 控制措施见表 2。 表2 锅炉运行、检修常见的有害因素的来源、有害程度及控制措施 1.佩带防毒面具及防护用品 2.在密闭容器内工作制定专项措施 类别 来源 危害程度 主要的预防措施 噪音 锅炉排汽;锅炉本体及汽水 管道漏汽;烟风道振动;风 机等运转设备 伤害听力,造

48、成神经紊 乱,引起心血管疾病, 使人心情烦躁、易怒 1.设备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增加隔噪、防噪 设施; 2.运行人员佩戴耳塞等劳动保护 粉尘 损坏呼吸系统、皮肤等 器官 1.采取技术措施减少灰渣外漏; 2.及时处置现场积灰 3.运行人员佩戴防尘口罩 燃烧产生的灰渣;生产场所 激扬的灰尘;锅炉本体外漏 损坏视觉神经,头晕、 乏力、相关精神疾病, 甚至损伤器官 1.在检修时采取措施隔离弧光或电磁设备 电 弧焊作业、高频设备作 业、电磁设备仪器的使用等 电磁辐射 2.检修人员穿戴相应劳保用品 燃料燃烧生成的CO、SO X 、 NOX等 引起人的慢性疾病 1.做好通风防护措施,严格按规程操作 有害气体

49、2.穿戴相应劳保用品 9 技术监督 9.1 应对锅炉机组及其辅机开展运行监督,主要运行参数及经济指标发现异常,要进行分析,以提高 安全经济运行水平。运行监督项目有: a) 汽水参数:锅炉蒸发量、主汽压力、主汽温度、再热蒸汽压力和温度、给水温度; b) 燃烧参数:风量配比、排烟温度、尾部烟气含氧量; c) 燃烧侧排放参数:飞灰可燃物、炉渣可燃物; d) 预热器漏风情况; e) 风机电耗、锅炉的燃油量、锅炉热效率; f) 锅炉各项热损失 q2、q3、q4、q5、q6。 9.2 应当对在用锅炉机组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 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9.3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9.4 在役锅炉定期检验范围:按 DL 647 规定的锅炉设备、安全附件、热工测量装置、保护装置等。 9.5 检验分类和周期: a) 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DB37/T 1809.32011 14 b) 内部检验:可结合锅炉大修进行;新投产锅炉运行 1 年后应进行首次内部检验; c) 超压试验:一般两次大修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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