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60.25 P 40 备案号: DB42 湖北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349.13 2018 代替 DB42/T 3492006 武汉市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第 13 部分:玻璃及 玻璃制品 制造 Norm of water intake for main sectors of Wuhan Part 13: glass and glass products manufacture (报批稿) 2018 - 04 -11 发布 2018 06 - 20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T 349.13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取(用)水定额 . 2 5 用 水计量要求 . 2 6 定额使用说明 . 2 参考文献 . 3 DB42/T 349.132018 II DB42/T 349.132018 III 前 言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共 分为 十三个部分,本部分为 DB42/T 349的第 13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42/T 349-2006武汉市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中玻璃 及玻璃制品 制造业内容 。 本部分与 DB42/T 349-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武汉市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第
3、13部分: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在 范围 章节中增加 了取(用)水定额的适用对象; 将第 2章调整为 规范性引用文件 ,并补充相应内容; 在第 4章表 1中增加 先进通用值 和 先进值 ,并确定相应取(用)水定额; 增加第 5章 用水计量要求 ,并补充相应内容; 增加第 6章 定额使用说明 ,并补充相应内容; 增加 参考文献 章节,并补充相应内容。 本部分由武汉市水务局提出。 本部分由湖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归口管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袁晓辉、叶辉、昝玉红、 张军、 赵海峰、吴小涛。 本标准历次 发布版本情况为: DB42/T 349
4、2006。 DB42/T 349.132018 1 武汉市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第 13 部分:玻璃及 玻璃制品 制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武汉市 玻璃及 玻璃制品制造行业的取(用)水定额用水计量要求及定额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 玻璃及 玻璃制品制造 行业 的取(用)水定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14-2009 平板玻璃 GB/T 11944-2002 中空玻璃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 1
5、576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GB/T 188202011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GB/T 18915-2002 镀膜玻璃 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8202011、 GB 11614-2009、 GB 15763-2009、 GB/T 18915-2002和 GB/T 11944-2002界定的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及 玻璃制品 制造 取(用)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glass and glass products manufacture 在 生产玻璃 及
6、玻璃制品 产品 过程中 ,从各种常规水资源取得 的新水量,单位为立方米( m)。取 (用)水量核定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取(用)水量、辅助生产取(用)水量和附属生产取(用)水量,不 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取(用)水量(如基建、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 取(用)水量)和 居民生活取(用)水量。 其中主要生产取(用)水量为从原料的清洗 直至产品制造全过程的取(用)水量,包 括清洗装备用 水和制备生产用水的水处理装置所损耗的水;辅助生产取(用)水量包括锅炉房、机修、制冷、空压机 及真空泵站、污水处理站、化验室和贮运等的取(用)水量;附属生产取(用)水量包括企业办公、食 堂、厕所、洗浴
7、、洗衣房、环境清洁与绿化等的取(用)水量。 3.2 通用值 generic value DB42/T 349.132018 2 现有 玻璃 及 玻璃 制品企业生产单位产量玻璃 及 玻璃制品 产品 的取(用)水量, 单位为立方米每重量 箱( m/重量箱 )或立方米每平方米( m/ )。 3.3 先进值 advanced value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现有 玻璃 及 玻璃制品生产企业通过节水技术改造 、设备升级 和节水管理 的 加 强,生产单位产量玻璃 及 玻璃制品 产品 的取(用)水量 ,单位为立方米每重量箱( m/重量箱 )或立方 米每平方米( m/ )。 4 取(用)水定额 玻璃 及
8、玻璃制品制造取(用)水定额见表 1。 表 1 玻璃 及 玻璃制品制造取(用)水定额值 类别 产品名称 定额单位 通用值 先进值 玻璃制造 浮法玻璃 m/重量箱 0.0227 0.0184 玻璃制品制造 建筑用技术玻璃 m/ 0.0162 0.0138 汽车玻璃 m/ 0.2075 0.1552 注 :建筑用技 术玻璃主要包括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用水环节相同的离线低辐射镀膜玻璃、钢化玻璃、中 空玻璃和夹层玻璃。 5 用 水计量要求 用 水计量器具配 备要求(包括用 水 计量 器具配备率 和用 水计量率 )及 管理 要求 ( 包括用 水计量制度、 用 水计量人员、 用水计量 器具 和用 水计量数据管理
9、)应符合 GB 24789的规定。 6 定额使用说明 6.1 玻璃 及 玻璃制品制造取(用)水定额是企业取(用)水的主要依据,是评价玻璃 及 玻璃制品 制造 企业节约用水水平的指标。玻璃 及 玻璃制品制造取(用)水定额可作为企业用水日常管理的辅助指标。 6.2 玻璃 及 玻璃制品制造取(用)水定额指标分为二类 : 一类为 通用 值,另一类为 先进 值。玻璃 及 玻 璃制品制造企业在实际生产中的 单位产量取(用)水量 应低于取(用)水定额通用值。 当玻璃及玻璃制 品制造企业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时,其单位产量取(用)水量应不超过取(用)水定额先进值。 6.3 当玻璃 及 玻璃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多个产品品种时,其取水量的 计算方法 为:各个产品的单产量 相应产品的取(用)水定额之总和。 DB42/T 349.132018 3 6.4 玻璃 及 玻璃制品制造企业在取(用)水定额管理中的水平衡测试应符合 GB/T 12452 的要求。 DB42/T 349.132018 4 参 考 文 献 1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