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220.20 R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7202014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第一部分:术语 2014 - 04 - 08 发布 2014 - 05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7202014 I 目 次 前 言 . . II 引 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 . . 1 DB51/T 17202014 II 前 言 DB51/T XX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勘验 第3部分:鉴定 本部分为DB51/T XXXX的第
2、1部分。 本标准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昌全、刘朝宽、周向东、蒋晓康、李山桥、张道文、王永忠、朱万嘉、魏自 荣、刘沛奎、曾红彬、吴智文、刘国华。 DB51/T 17202014 III 引 言 伴随着30年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腾飞,我国已悄然进入汽车时代。近年来,汽车等机动车道路交通 事故的急剧增加,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沉重的社会负担,同时,也给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和司法鉴定 机构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行为,特制定本技术规范。本规范规定了 机动车道路
3、交通事故痕迹勘验、鉴定的基本术语、主要内容、流程、方法和相关要求。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独立的鉴定业务 类别,其鉴定意见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总体鉴定意见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广义而言,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涵盖了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全过程,各个环节和部分之间具有相关性、整体 性和系统性。其基本任务是解决: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现场勘验。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同一认定和种类认定。 3、车辆与其它客体物(人体、车辆、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等)是否发生过碰撞。 4、车辆与其它客体物(人体、车辆、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等)发生过何种
4、形态碰撞。 5、由此衍生的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和建立在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基础上的车速鉴定、车辆 识别代码或者发动机号码真伪鉴定。 6、碰撞时事故各方在现场上的位置鉴定。 7、事发时路口道路交通信号灯情况鉴定。 8、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与事故的关系(含轮胎损坏原因)鉴定等。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参与者,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服从 组织主体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独立性、及时性、全面性 等具体原则,必要情况下(如重特大交通事故)还应当实行勘鉴分离原则。 DB51/T 17202014 1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第一部分:术
5、语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鉴定,也适用于其他相关部门选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40 道理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GA 4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 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 9705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14887 道路交通信号灯 及第1号修改单 3 术语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6、。 3.1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客体物反映形象痕迹、 物质状态痕迹及 其变化痕迹(如形态变化、物质增减、物质交换、受力方向等),包括车辆痕迹、路面痕迹和人体痕迹 以及附着物、散落物等相关痕迹。作为认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依据的各种痕迹,称为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 3.2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委托或聘请,指派具备资格的勘验 人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或者 移转后的车体、人体(尸体)及其他物体等相关痕迹进行发现
7、、测量、记录、固定、保全、提取的活动。 3.3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交通警察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委托或聘请,指派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人, 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产生、遗留的痕迹物证进行勘 验、检验、分析、判断,并就事故车辆与其它相关客体物(人体、车辆、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移动物) 在交通事故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物质形态变化情况等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的活动。 3.4 地面痕迹 DB51/T 17202014 2 事故车辆的车体及相关部件、 人体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等与地面接触而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路面 及路外的印迹。 3.5 地面轮胎痕迹
8、 事故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滚动、翻转、滑移等运动时,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地面上的印迹。 3.6 路面痕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现场路面上的一切物质变化(如轮胎的滚印、压印、拖印、侧 滑印,擦、挫、划痕)、散落物、附着物(含生物学组织)及液迹(血迹、水迹、油迹或其它不明液迹) 等。 3.7 车体痕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其它车辆)上的物质变化 形象,如表面刮擦、几何变形、整体分离、物质增减、物质融合等。 3.8 人体痕迹 人体与事故车辆、道路及其他物体接触,遗留在人体(含活体、尸体)衣着和体表上的痕迹。 3.9 人体体表痕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
9、故发生时,遗留人体(含活体、尸体)体表和衣物(含其它携带物)上的物质变 化形象,如表皮剥脱、体表色变、创伤、畸形(骨折)、附着物及衣物(含其它携带物)破损、印压痕 迹、附着物等。 3.10 固定物及其它客体物痕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现场固定物(如路灯杆、护栏、树木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等)上的一切物质变化,如断裂、缺损、物质增减、物质交换等;其它客体物包括动物、飞石等。 3.11 附着物 沾附在事故车辆、人体、路面及其他相关物体表面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各类物质,如油漆、 油脂、塑料、橡胶、毛发、纤维、血迹、人体被分离的器官组织、木屑、植物枝叶等。 3.12 散落物 遗留在交
10、通事故现场,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如:损坏脱离的车辆零部件、玻 璃碎片、油漆碎片、橡胶碎片、车辆装载物、结构性土沙碎块、人体抛落在地面上的穿戴物品和携带物 品、人体被分离的器官组织,从其他物体上掉落在地面上的树皮、断枝、混泥土及石头碎块等。 3.13 滚印 事故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纯滚动运动时,遗留在地面上的印迹。滚印能清晰反映轮胎胎面花纹形 态、花纹组合形态、胎面磨损和机械损伤等特征。 3.14 压印 事故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 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滚动、 滑移复合运动时, 留在地面上的印迹。 特点表现为胎面痕迹在车辆行进方向上有所延长。 DB51/T 17202014 3
11、 3.15 拖印 事故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特征为带 状,不显示胎冠花纹,宽度与胎冠、胎肩宽度基本一致。 3.16 侧滑印 事故车辆轮胎受制动力、碰撞冲击力或转向离心力的作用,偏离原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横向滑移 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特征为印迹宽度一般大于或小于轮胎胎冠和胎肩的宽度,一般不显示胎冠 和胎肩的花纹。 3.17 挫划印 与事故相关的物体与地面接触碰撞,在地面上形成的刮、擦印迹。 3.18 擦痕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及其它客体物(人体、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等)上由较 软造痕体、作用力相对轻微摩擦形成的具有方向性、
12、可能显示印迹和物质增减的物质变化,主要表现为 车体与车体接触、车体与地面或其它物体接触、人体与车体接触、人体与地面或其它物体接触形成的痕 迹。擦痕可与挫痕、划痕共存。 3.19 挫痕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及其它客体物(人体、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等)上由造 痕体摩擦形成的具有方向性的密集细条状,可能显示印迹和物质增减或伴有形体改变的物质变化,主要 表现为车体与车体接触、车体与人体接触、车体与地面及其它固定物接触形成的痕迹。该痕可与擦痕、 划痕共存。 3.20 划痕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及其它客体物(人体、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等)上的简 单细条状、呈一定方向、显现一
13、定凹陷深度并存在物质增减的物质变化,主要表现为车体与车体、车体 与地面及其它固定物接触形成的痕迹。该痕可与擦痕、挫痕共存。 3.21 凹陷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及其它客体物(人体、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等)上的受 力造成几何形状向内改变的、能反映方向性的物质变化,在其边缘钝圆时主要表现在人体或者其它软性 物体相接触形成的痕迹中,在其与擦挫痕或者挫划痕相共同形成时,主要表现为车体与车体接触、车体 与人体接触、车体与地面及其它固定物接触形成的痕迹。 3.22 弯折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及其它客体物(人体或其它固定物等)上的受力造成 几何形状弯曲改变、能反映方向性的
14、物质变化,主要表现为车体与车体接触、车体与人体接触、车体与 地面及其它固定物接触形成的痕迹。 3.23 扭曲 DB51/T 17202014 4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及其它客体物(人体或其它固定物等)上的造成几何 形状或结构多向受力改变的物质变化,主要表现为车体与车体接触、车体与人体接触、车体与地面及其 它固定物接触形成的痕迹。 3.24 缺失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及其它客体物上的损坏、缺失的物质变化,主要表现 为车体与车体接触、车体与人体接触、车体与地面及其它固定物接触形成的痕迹。 3.25 断裂(离)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及其它客
15、体物上的部件整体分裂或分离,其断面呈可 拼合的状态。 3.26 减层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事故车辆及其它客体物(人体衣物、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等)上材料 消减的物质变化,主要表现为车体与车体接触、车体与人体接触、车体与地面及其它固定物接触形成的 痕迹。 3.27 加层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及其它物体(人体衣物、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等)上材 料增加的物质变化,主要表现为车体与车体接触、车体与人体接触、车体与地面及其它固定物接触形成 的痕迹。 3.28 其他痕迹 事故车辆、物体或人体与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等各种客体接触碰撞,遗留在不限于树木、 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等表面的各类痕迹。 _ DB51/T 172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