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722-2014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第三部分:鉴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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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220.20 R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7222014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第 3 部分:鉴定 2014 - 04 - 08 发布 2014 - 05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7222014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基本要求 . . 1 4 流程、方法 . . 1 5 检验记录 . . 3 6 综合分析 . . 3 7 鉴定意见 . . 4 附录 A(资料 性附录) 司法鉴定意见书 . 6 DB51/T 17222014 II 前 言 DB5

2、1/T XX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勘验 第3部分:鉴定 本部分为DB51/T XXXX的第3部分。 本标准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昌全、刘朝宽、周向东、蒋晓康、李山桥、张道文、王永忠、朱万嘉、魏自 荣、刘沛奎、曾红彬、吴智文、刘国华。 DB51/T 17222014 1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第 3 部分:鉴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基本要求、流程、方法、检验记录和鉴定意见。 本部分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机动车道路

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4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 4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GA 50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GA 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 642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GA 944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实验室仪器设备 应建立痕迹检验实验室,包括显微镜、微量物质比对检验设备、电脑及相关处理软件等,对不能在 现场进行检验的客体物,应按照相关

4、程序规定进行提取,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 3.2 鉴定人员、场所 3.2.1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具备法定的鉴定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2.2 鉴定场所应具备开展痕迹检验、实验、计算、分析的场所和条件,应符合 DB51/T 1459 相关规 定和要求。鉴定工作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3.3 注意事项 3.3.1 鉴定对于人体体表痕迹检验检查,除痕迹鉴定人外,可由法医学鉴定人承担;对于女性活体隐 蔽部位的检查,应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检查并有成年女性陪同、见证。 3.3.2 鉴定过程中应制作检验记录,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按要求出具鉴

5、定意见书。 4 流程、方法 4.1 鉴定流程 DB51/T 17222014 2 鉴定委托 资料审查 合同评审 不符合鉴定条件 退 案 补充材料后符合鉴定 条件 审查、确认、标识检材 签订鉴定合同 下达鉴定任务书 制订鉴定方案 综合分析、评判 实施鉴定 检查 、 检测 异常情况沟通委托方 后不能满足鉴定条件 异常情况沟通委托方 后能满足鉴定条件 撰写鉴定报告 制作报告附件 审查鉴定报告 签发鉴定报告 整理资料 归档 DB51/T 17222014 3 4.2 鉴定方法 4.2.1 痕高比较法。 将造痕体痕迹的距地高度与承痕体痕迹的距地高度进行比对, 视其两者是否在相等或相当高度范围 内。 4.

6、2.2 痕形比对法。 将造痕体痕迹的形状与承痕体痕迹的形状进行比对,视其两者的形状是否相同。 4.2.3 痕迹受力方向检验方法 检验造痕体痕迹的受力方向与承痕体痕迹的受力方向。 4.2.4 附着物比对法 将被鉴定车辆、物体、人体上的附着物进行进行比对,视其是否有色、质、厚、纹理及其它特征相 吻合。 4.2.5 拼接法 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整体或局部拼接比对,视其所拼接的部位的线、面是否完全衔接、吻合。 4.2.6 特征标示比较法 将检材与样本的对应部位,或者样本标示的缺失部位进行对照或结合比对,视其两者特征的异同。 4.2.7 特征重叠法 将检材与样本的对应部位,或者样本标示的缺失部位进行重叠比对

7、,视其两者是否完全能重合。 4.2.8 断面扫描计算机自动比对法 将检材的断面和样本或样本的局部的断面进行电子扫描计算机自动比对, 视其两者的断面层是否一 致。 4.2.9 理化检测法 根据案情需要,必要时对检材和样本进行理化检测。 5 检验记录 5.1 检验记录应按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表的格式内容即时填写,书写清晰、表述规范,量值单 位采用国际标准制,并由检验人、记录人分别签名。 5.2 检验记录需修改的,应符合国家文字标准委员会相关符合和方法,并签名或盖章。 5.3 所有痕迹检验,除有文字记录外,还应照相(必要时应录像)记录,并归档。 5.4 必要时应制作现场痕迹分布图。 6 综合分析

8、 6.1 同一认定和种类认定综合分析要点 DB51/T 17222014 4 6.1.1 痕迹的同一认定和种类认定应根据痕迹的几何形貌、理化特性来分析、识别。 6.1.2 确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性质、种类以及是否同一,应当依据痕迹的大小、形态、边沿 状态、图纹结构、细纹形态、受力方向、粘附物、所在部位等进行综合评断,确定该痕迹是何种痕迹、 何部位、何种原因形成。 6.1.3 确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性质、种类以及是否同一,应当根据痕迹的理化成分是否相同, 相同特征或不同特征总体上的数量多少、质量高低,独特稳定的细节特征是否居于主要地位等因素,进 行综合评断,并依据不同情况和标准提出相

9、应的鉴定意见。 6.2 碰撞形态综合分析要点 碰撞形态是指痕迹与事故性质之间的相互关系,痕迹反映事故性质,是一种综合性评价,需要各有 关方面的鉴定意见相互衔接形成链条,结合相关调查情况作出判断。如果事故现场仅有痕迹存在,在条 件可能的情况下,可依据多种痕迹的性质、成因及相互关系,确定可疑事故车辆与现场有关客体物是否 发生过接触碰撞、如何碰撞。 6.2.1 通过碰撞接触点来分析交通事故 a) 首先确定碰撞接触点,再分析痕迹的形成过程,判定痕迹是否为交通事故痕迹。 b) 车与车、物、人碰撞时,在路面会遗有轮胎挫印,可从轮胎挫痕起点判定接触点。 c) 在碰撞时车辆脱落的机件、坚硬物,在着地后往往遗留

10、挫划的印痕。机动车碰撞自行车时,当 自行车摔倒后,会有车把、脚蹬轴或轮轴的挫划痕,因此,接触点必定是在挫划印始点前一段 距离。 d) 机动车碰撞行人时,在路面遗留的鞋底划痕的特点是从重到轻,一般能反映车辆行驶的方向。 重挫印一端可判断为车辆驶来的方向,并定为接触点。 6.2.2 通过碰撞机理和车体损伤程度来分析事故 车辆与车辆的碰撞事故,必然造成车体不同程度的破损,留下一定的碰撞痕迹,通过对痕迹和碰撞 机理的分析,推断事故的成因和形成过程。车辆碰撞引起的破损情况与车辆的总重量、行驶速度以及碰 撞的部位与角度有很大的关系。通过碰撞痕迹和车辆破损的程度,分析车辆碰撞速度和角度。 6.2.3 利用新

11、的测试技术进行检测识别 运用扫描电镜等技术手段可以检验各种纤维、 头发、 木材和油漆, 可以检测油漆薄膜微粒大小分布、 检验金属断裂表面等,进而分析痕迹的性质及事故成因。 7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通常包括肯定性意见、否定性意见和不确定性意见三种类型,每类鉴定意见有其规定的标 准。鉴定意见书格式见资料性附录A。 7.1 同一认定和种类认定 7.1.1 肯定同一 检材与样本痕迹间相同特征数量占大部分,且独特稳定的细节特征居主要地位,其总体反映了造痕 体接触面的特有形态,个别不同特征有合理依据加以解释。 7.1.2 否定同一 DB51/T 17222014 5 检材与样本痕迹间相同特征数量少,不同特征

12、数量占多数且多为独特稳定的细节特征,不同特征总 体反映了不同造痕体接触面的特有形态,少部分相同特征有合理依据加以解释。 7.1.3 种类相同 检材痕迹只反映出造痕体的种类特征,其与样本痕迹种类特征一致。 7.1.4 种类不同 检材痕迹只反映出造痕体的种类特征,其与样本痕迹种类特征不一致 7.1.5 不确定性 检材与样本痕迹间相同与不同特征各占一部分, 其中独特稳定细节特征或种类特征等各自的总体特 征总体均无足够依据反映某造痕体接触面特殊形态或特征种类,可出具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即不能确定 检材与样本痕迹是否由某造痕体、某部位、某原因形成或是否同种类客体物形成的。 7.2 碰撞形态的认定 7.2.

13、1 直接接触或碰撞 多个痕迹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能够确定造痕体与承痕体各方面的逻辑关系,证明可疑事故车辆某部 位与现场上某客体物发生过直接接触或碰撞,可以出具直接接触或碰撞的鉴定意见。 7.2.2 可疑车辆直接和间接接触碰撞多个客体 多个痕迹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能够确定造痕体与承痕体各方面的逻辑关系,证明可疑事故车辆某 部位与现场上某客体物发生过直接接触或碰撞,导致第二客体物移位受损或者翻滚引起多重连续损害, 并有相应痕迹佐证,可出具可疑车辆直接或间接接触碰撞多个客体物的鉴定意见。 7.2.3 否定意见 多个痕迹鉴定意见相互印证,不能够确定造痕体与承痕体各方面的逻辑关系,不能证明可疑事故车 辆某部

14、位与现场上某客体物发生过直接接触或碰撞, 可以出具没有发生直接接触或碰撞的否定性鉴定意 见。 7.2.4 不确定性意见 多个痕迹鉴定意见相互印证,不能够确定造痕体与承痕体各方面的逻辑关系,难以判断可疑事故车 辆某部位与现场上某客体物发生过直接接触或碰撞, 可以出具无法判断是否发生直接接触或碰撞的不确 定性鉴定意见。 DB51/T 17222014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意见书 XXX 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XXX 司鉴所2013鉴字第 XXX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机构): (协议书编号: ) 委托鉴定事项: 委托日期: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鉴定材料: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1.检验依据 2.分别检验 3.比较检验 四、分析说明 五、鉴定意见 鉴 定 人: 执业证号: 鉴 定 人: 执业证号: 鉴 定 人: 执业证号: 年 月 日 _ DB51/T 172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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