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721-2014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第二部分:勘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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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220.20 R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7212014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第 2 部分:勘验 2014 - 04 - 08 发布 2014 - 05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7212014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基本要求 . . 1 4 勘验流程、方法 . . 1 5 勘验记录 .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记录 . 5 DB51/T 17212014 II 前 言 DB51/T XX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2、痕迹鉴定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勘验 第3部分:鉴定 本部分为DB51/T XXXX的第2部分。 本标准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昌全、刘朝宽、周向东、蒋晓康、李山桥、张道文、王永忠、朱万嘉、魏自 荣、刘沛奎、曾红彬、吴智文、刘国华 DB51/T 17212014 1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第 2 部分:勘验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的基本要求、流程、方法和勘验记录。 本部分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勘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3、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6151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522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A 40 道理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GA 4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 4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GA 50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GA 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 9705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SF/Z

4、 JD0101001-2010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 第1部分 综合判断 3 基本要求 3.1 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验车辆、勘验器材等仪器设备。 3.2 勘验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勘验人员进行。 3.3 委托单位应出具勘验委托书,并提供对事故车辆痕迹进行勘验必须的相关材料。委托书内容应符 合附录 A 的格式和相关要求。 3.4 痕迹勘验工作完成后,应按要求制作勘验记录。 4 勘验流程、方法 4.1 勘验流程 DB51/T 17212014 2 4.2 勘验方法 勘验委托 资料审查 合同评审 不符合勘验委托 程序规定的 退案 签订勘验合同 下达勘验任务书 初步勘察 (确定勘验

5、范围、重点 设置警示、安全标识 联系协调现场执法单位 邀请见证人 履行勘验相关手续) 指定组长、勘验员、记录员、安全员 领取、点检勘验器材、设施、工具 救助发现伤者 预测或排除险情 实施勘验 核查勘验记录 完结相关手续 记录并标识现场痕迹物品 固定、提取痕迹物品 记录勘验过程 清理勘验现场 结束勘验 撰写勘验报告 制作报告附件 审查、签发勘验报告 整理资料 归档 补充完善资料 后符合勘验委托程序规定的 DB51/T 17212014 3 4.2.1 发现 a) 根据交通事故的类型及其特点,通过观察事故现场所显现出来的各种异常现象,确定勘验的重 点部位。 b) 仔细观察交通事故现场,在交通事故现

6、场地面、事故车辆、伤亡人员及其他有关物体的接触部 位寻找发现可疑物;注意发现留在现场的地面痕迹、人体痕迹、车体痕迹及其它痕迹。 c) 采用先进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发现痕迹。 4.2.2 测量 a) 对已发现的交通事故痕迹,应测量和记录其位置、长度、宽度、高度和方向; b) 对立体痕迹应勘验痕迹的形状特点。弄清痕面、痕壁和痕底的状况、颜色等。 c) 测量记录车辆碰撞损坏变形形状及变形量(长、宽、高或深度); d) 测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路面坡度、转弯半径、附着系数等情况。 4.2.3 固定 痕迹采用照相、摄像、实物提取、绘图和笔录等方法固定。 4.2.4 保全 a) 痕迹因故不能及时提取时,应采取保护

7、措施,防止痕迹物证的破坏和灭失; b) 事故车辆方向盘、变速操纵杆、驾驶员座椅等车体上遗留的指印、汗液、毛发或轮胎上遗留的 痕迹,应先行提取,方能移动车辆; c) 交通事故现场路面上的痕迹物证,应在勘验、测量和照相之后,立即进行提取; d) 采用妥善方法,将留有痕迹部位保护起来,防止人员触摸或因天气变化造成痕迹和物证的损坏 或灭失; e) 不便立即送检的易挥发性样品, 应使用清洁环保的玻璃瓶、 塑料瓶或塑料袋密封, 并低温保存。 4.2.5 提取 4.2.5.1 一般要求 a) 确认或疑似交通事故痕迹,应当进行提取,并做好编号、提取记录,对提取过程、部位应摄像 或拍照固定; b) 在勘验和提取

8、痕迹过程中,要防止其被污染。提取之前,不得在痕迹部位及附近用粉笔、圆珠 笔或蜡笔等勾画。提取痕迹所用的各种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必须清洁环保,用同一工具提取 不同部位的痕迹时,每提取一次,必须把工具擦拭干净。提取各种痕迹,特别是提取油脂、血 迹、人体组织等,不得重复使用同一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痕迹; c) 对所发现的痕迹和各类实物,在提取之前应将其形状、数量、颜色、所在地点等分别编号记录。 对发现的实物可直接提取,但必须分别包装,特别是对某些需进行化验的物质(如血迹、汽油 等),包装时应严防污染或相互混杂。对某些分离物或脱落物,在包装时应注意其边沿不被损 坏。对交通事故中伤亡者衣服上的车轮花纹

9、痕迹等,应连同衣服提取;对地面上的平面或立体 痕迹,应当细心提取。 4.2.5.2 原物提取 能反映交通事故痕迹及与形成交通事故痕迹有关的小件物品、易分解的车辆零部件,应将物品和有 关零部件全部直接提取。 DB51/T 17212014 4 4.2.5.2.1 散落物的提取 a) 散落在现场地面的玻璃碎片、油漆碎片、塑料碎片、车辆零部件及装载物等固体物质,可用镊 子夹取; b) 粘有事故物证的较大物品以及散落在事故车辆内的鞋只、钮扣、手套、人体组织等,提取时不 得用手直接接触交通事故痕迹和附着物部位。 4.2.5.2.2 附着物的提取 a) 沾附在小件物品及易分解车辆零部件表面的物质,应将有关

10、物品和零部件全部提取; b) 沾附在车体或其它较大物体表面的固体物质, 可根据物质性质, 用刀片刮、 镊子夹等方法提取。 必要时,为防止物证丢失,可采用剪、挖、锯等方法将物证连同部分载体一并提取; c) 血液、油脂等液体物质可用滤纸、纱布或脱脂棉擦取。 4.2.5.3 原物复制法提取(非原物提取) 无法进行原物提取的交通事故痕迹,应采用相应的照相或摄像法、静电吸附法、石膏灌注法、硅橡 胶提取法、硬塑料提取法、复印法等技术手段进行提取。 a) 拍摄的痕迹影像应完整、清晰、不变形,能反映痕迹与主体、环境的关系、主要细节特征,并 附以毫米级比例尺; b) 遗留在光滑路面上的加层轮胎花纹痕迹,可采用静

11、电吸附法提取; c) 遗留在路面上的立体痕迹,如泥土路面上的足迹、轮胎花纹痕迹等,可采用石膏制模法提取; d) 对于有一定弹性而且不易断裂和破碎物体表面的痕迹, 可用硅橡胶加一定量过氧化物的方法固 化塑形提取。 e) 对于车辆或物体表面较大面积的痕迹可用硬塑料塑型提取; f) 对于光滑平面上的指印,如机动车方向盘、车门把手和车辆表面的可疑指印,可用显现粉末提 取。 4.2.5.4 对照样品的提取 a) 肇事逃逸车辆本身的物质或装载物遗留在现场时,勘验人员应将现场遗留物,细心提取,妥善 保存。待查到可疑车辆后,从可疑车辆的有关部位,提取与现场遗留物外观相似的物质作为对 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b

12、) 勘验可疑车辆时,如果发现可疑附着物,应从被撞车辆、伤亡人体或现场其它物体表面提取对 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5 勘验记录 5.1 勘验记录应包括痕迹的位置、形状、尺寸和勘验过程等,应制作现场勘验图。勘验记录见资料性 附录 A。 5.2 勘验记录应按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记录表的格式内容即时填写,书写清晰、表述规范,量值单 位采用国际标准制,并由勘验人、记录人分别签名。必要时检验过程应有见证人,并由见证人在检验记 录上签名确认检验过程及结果。 5.3 勘验记录需修改的,应符合国家文字标准委员会相关符合和方法,并签名或盖章。 5.4 勘验记录除有文字记录外,还应照相(必要时应录像)记录,并归档。

13、 DB51/T 17212014 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记录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记录 制作单位:XXXX 司法鉴定中心/所 DB51/T 17212014 6 司鉴中心/所 机交痕勘20 号 共 页 第 页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记录 XX 司鉴中心/所 机交痕勘 号 年 月 日 时 分,受 的电话/书面委托,本中心/所指派,司法 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助理 、辅助人员 对 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原始/ 变动后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于 20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20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勘验地点: 市 县(市、区) 天气情况:温度 ;

14、相对湿度 % ;风向 ;阴/晴/雨/雪/雾/ 。 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原始现场 变动现场。 勘验利用的光线:自然光 灯光。 勘验指挥由_ _担任。 勘验人: 记录人: 见证人: 勘验情况: 续页: 注: 勘验工作记录必须由实施现场勘验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注: 填写文字必须打印或者用黑色墨水书写。 注: 勘验工作记录内容必须客观、全面;“勘验情况”栏记录内容包括现场方位和环境情况;现场变动状况;痕迹 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提取情况等;人体/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血迹分布、形状和 数量等; 物体的位置,包裹物或附着物、形态,分离物、散落物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注: 勘验工作记录使用语言文字必须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日期使用公历。 注: 勘验工作记录可根据需要另加续页,并按顺序编排页码。 注: 勘验工作记录固定格式中内容无法填写的,可在空格内划一条1厘米以上倾斜度为45左右的斜线标示添加。 注: 勘验工作记录制作后应当在制作日期上加盖勘验实施机构公章。 _ DB51/T 172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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