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 T 0168-2019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服务及等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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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30A 12 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 54/ T 0168 2019自 驾 车 旅 居 车 营 地 建 设 服 务 及 等 级评 定 规 范 2019 -05- 09发 布 2019- 06-08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4/T 0168 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25 营 地 建 设 要 求 .26 管 理 服 务 要 求 .77 营 地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8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2、 各 等 级 营 地 设 施 综 合 配 置 表 .9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营 地 质 量 等 级 客 观 评 价 表 .11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营 地 质 量 等 级 主 观 评 价 表 .23参 考 文 献 .25 DB54/T 0168 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西 藏 自 治 区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 建 学 建 筑 与 工 程 设 计 所 有 限 公 司 。本

3、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鲍 冈 、 陈 伟 成 、 肖 亮 、 张 骏 伟 、 黄 宁 、 任 楠 、 马 宝 建 、 刘 芳 桂 、 陈 宇 、 栾 林 夕 、李 新 颖 、 王 景 景 。 DB54/T 0168 2019 1 自 驾 车 旅 居 车 营 地 建 设 服 务 及 等 级 评 定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自 驾 车 旅 居 车 营 地 相 关 术 语 与 定 义 、 营 地 建 设 标 准 、 管 理 与 服 务 要 求 、 营 地 等 级 划 分 、营 地 等 级 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自 驾 车 旅 居 车 新 建 营 地 及 在 建

4、营 地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 309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B 309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B 383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B 574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B 9

5、665 公 共 浴 室 卫 生 标 准GB 15562.1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排 放 口 ( 源 )GB 15562.2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 场GB 15562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GB 16153 饭 馆 ( 餐 厅 ) 卫 生 标 准GB 5001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5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 50067 汽 车 库 、 修 车 库 、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14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6、 设 计 规 范GB 5103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GB/T 50337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规 划 标 准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一 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10001.2 标 识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2 部 分 : 旅 游 休 闲 符 号GB/T 14308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GB/T 16903.1标 志 用 图 形 符 号 表 示 规 则 第 1部 分 :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的 设 计 原 则GB/T 18973 旅 游 厕

7、 所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CJ 3020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标 准CJJ 45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 DB54/T 0168 2019 2 下 列 术 语 与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自 驾 车自 行 驾 驶 的 7座 以 下 (包 括 7座 )的 小 型 汽 车 。3.2 旅 居 车俗 称 房 车 , 具 有 基 本 居 家 功 能 设 施 的 可 移 动 车 辆 。 其 常 见 类 型 有 自 行 式 房 车 和 拖 挂 式 房 车 。3.3 营 地为 自 驾 车 旅 居 车 游 客 的 露 营

8、生 活 及 活 动 提 供 服 务 设 施 的 场 所 。3.4 营 位 具 有 相 应 配 套 设 施 , 供 游 客 停 车 、 住 宿 、 扎 营 等 活 动 的 独 立 单 位 。3.5 营 位 区由 一 定 数 量 营 位 组 成 的 相 对 独 立 区 域 。3.6 移 动 房 屋以 轻 质 结 构 为 构 造 方 式 的 可 移 动 房 屋 。 外 表 材 质 通 常 为 木 质 或 复 合 型 绿 色 材 料 。3.7 管 理 服 务 中 心提 供 信 息 咨 询 、 游 客 接 待 、 管 理 办 公 等 综 合 服 务 性 场 所 。3.8 基 地 开 发 强 度基 地 内

9、 除 森 林 、 河 流 、 草 地 等 原 生 态 土 地 性 质 之 外 的 基 地 开 发 面 积 与 基 地 总 面 积 之 比 ( %) 。 道 路 、 活 动 场 地 、 房 屋 、 营 位 基 底 等 凡 是 经 过 人 为 硬 化 过 的 场 地 均 计 入 开 发 面 积 , 生 态 硬 化 场 地 按 1/2面 积 计入 开 发 面 积 。4 总 则4.1 营 地 开 发 应 强 调 环 境 保 护 原 则 。 严 禁 破 坏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的 营 地 开 发 。4.2 应 在 营 地 开 发 前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 并 出 具

10、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作 为 项目 立 项 和 获 取 土 地 开 发 权 的 前 置 条 件 , 以 及 营 地 设 计 、 建 设 、 验 收 的 重 要 依 据 。4.3 营 地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由 具 有 相 应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 内 容 应 包 括 营 地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章 节 。4.4 营 地 建 设 应 融 入 当 地 风 土 人 情 和 文 化 脉 络 , 营 地 风 貌 、 营 地 建 筑 及 服 务 设 施 应 注 重 当 地 地 域 风 格的 表 达 。4.5 营 地 建 设

11、应 采 用 绿 色 建 材 和 节 能 设 备 设 施 。4.6 营 地 的 管 理 经 营 权 应 一 致 , 无 论 财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经 营 权 等 是 否 分 离 , 应 按 同 一 营 地 纳 入 自 治 区 自 驾 车 旅 居 车 营 地 管 理 体 系 。5 营 地 建 设 要 求 DB54/T 0168 2019 3 5.1 选 址 原 则5.1.1 营 地 选 址 应 符 合 所 在 地 区 的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5.1.2 应 明 确 避 让 地 质 灾 害 多 发 区 、 自 然 保 护 地 、 重 要 历 史 遗 迹 以 及 基 本

12、 农 田 保 护 区 等 。5.1.3 应 结 合 交 通 设 施 条 件 进 行 选 址 , 考 虑 与 高 速 公 路 、 国 道 、 省 道 的 便 利 驳 接 , 严 禁 占 用 公 路 用 地 。5.1.4 距 周 边 城 镇 的 车 程 宜 在 3 小 时 以 内 。5.1.5 充 分 考 虑 景 区 景 点 周 边 开 发 的 延 续 性 , 与 周 边 景 区 景 点 形 成 良 好 的 运 营 互 动 关 系 。5.1.6 营 地 周 边 8km以 内 没 有 空 气 污 染 、 噪 声 污 染 、 水 源 污 染 的 单 位 , 保 证 建 设 场 地 安 全 无 害 。5

13、.1.7 营 地 周 边 应 治 安 状 况 良 好 。5.2 总 体 建 设 要 点5.2.1 营 地 应 满 足 公 共 服 务 需 求 , 合 理 配 置 主 体 设 施 、 基 础 设 施 和 附 属 设 施 。 主 体 设 施 包 括 营 位 区 、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 休 闲 娱 乐 设 施 、 出 入 口 区 、 生 活 配 套 设 施 。 基 础 设 施 包 括 道 路 设 施 、 供 电 设 施 、 给 排 水设 施 、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 附 属 设 施 包 括 安 保 、 消 防 、 医 疗 与 应 急 设 施 , 网

14、络 与 通 讯 设施 , 标 志 标 识 设 施 , 车 辆 服 务 设 施 。5.2.2 应 结 合 区 位 资 源 特 征 、 开 发 条 件 、 市 场 预 期 等 因 素 , 进 行 合 理 规 模 的 确 定 和 因 地 制 宜 的 规 划 设计 。5.2.3 营 地 建 设 应 功 能 分 区 明 确 , 空 间 布 局 合 理 , 保 证 游 客 入 营 、 出 营 流 程 的 便 捷 通 畅 。5.2.4 营 地 绿 化 应 符 合 当 地 相 应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5.2.5 营 地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对 隔 离 。 营 地 边 界 应 设 置 绿 化

15、隔 离 带 等 防 护 设 施 。5.3 主 体 设 施5.3.1 出 入 口 区5.3.1.1 出 入 口 区 的 位 置 及 大 门 布 置 应 方 便 旅 居 车 出 入 。 5.3.1.2 出 入 口 区 应 设 置 门 卫 、 门 禁 、 监 控 等 安 防 设 施 。5.3.1.3 出 入 口 区 应 设 室 外 导 览 图 。5.3.1.4 结 合 营 地 周 边 的 交 通 条 件 , 除 主 出 入 口 外 宜 设 应 急 出 入 口 , 满 足 疏 散 需 要 。5.3.1.5 出 入 口 区 宜 设 置 临 时 停 车 区 , 方 便 游 客 短 暂 停 留 。5.3.1

16、.6 出 入 口 区 连 接 外 部 交 通 的 接 驳 通 道 宜 进 行 景 观 化 处 理 , 保 证 通 道 的 景 观 品 质 。5.3.2 管 理 服 务 中 心5.3.2.1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应 设 在 营 地 出 入 口 附 近 或 利 于 游 客 便 捷 通 达 的 显 要 位 置 。 其 中 应 主 要 设 置 游 客接 待 处 、 公 共 信 息 咨 询 平 台 、 商 品 售 卖 、 管 理 办 公 用 房 等 。5.3.2.2 游 客 接 待 处 可 另 设 , 形 成 一 定 规 模 的 独 立 式 游 客 接 待 中 心 。5.3.2.3 管 理 服 务

17、中 心 门 前 宜 设 置 临 时 停 车 位 , 或 与 停 车 场 有 便 捷 的 联 系 。5.3.3 营 位 区 5.3.3.1 营 位 有 自 驾 车 营 位 、 旅 居 车 营 位 、 帐 篷 营 位 、 移 动 房 屋 营 位 四 种 基 本 类 型 , 其 中 自 驾 车 营 位 、旅 居 车 营 位 、 移 动 房 屋 营 位 应 配 置 单 独 的 停 车 位 和 活 动 场 地 。 各 类 营 位 最 小 面 积 要 求 见 表 1。 DB54/T 0168 2019 4 表 1 营 位 基 本 配 置 要 求分 项 停 车 位 长 度m 停 车 位 宽 度m 相 邻 停

18、 车 位 间 距m 相 邻 营 位 间 距m 营 位 面 积自 驾 车 营 位 6 2.5 1.0 1.0 50旅 居 车 营 位 8 2.5 3.0 1.0 80帐 篷 营 位 2.0 20移 动 房 屋 营 位 6 2.5 2.0 2.0 505.3.3.2 应 按 营 位 类 型 分 别 设 置 营 位 区 , 每 个 营 位 区 不 宜 少 于 20个 营 位 。5.3.3.3 营 位 区 应 设 置 在 背 风 向 阳 、 远 离 危 险 的 区 域 , 且 与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的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500m。5.3.3.4 营 位 区 、 营 位 均 应 有 明 显

19、边 界 , 并 在 相 应 设 计 图 件 中 明 确 标 明 边 界 位 置 。5.3.3.5 营 位 活 动 场 地 地 表 宜 为 草 坪 , 或 架 空 的 木 质 平 台 , 或 进 行 生 态 硬 化 , 并 保 证 排 水 效 果 顺 畅 。 5.3.3.6 营 位 停 车 位 应 进 行 地 面 生 态 硬 化 且 标 线 清 晰 。5.3.3.7 旅 居 车 营 位 应 设 置 供 水 及 电 源 接 口 , 并 配 置 接 口 转 换 设 备 。 营 位 有 排 污 管 道 接 入 时 , 应 设 置排 污 接 口 。 接 口 位 置 宜 设 置 在 车 头 方 向 左 侧

20、 后 半 部 , 距 旅 居 车 侧 面 车 身 1.2m 1.8m 处 。5.3.3.8 旅 居 车 营 位 活 动 场 地 宜 配 备 餐 桌 椅 、 操 作 台 、 水 池 、 遮 阳 伞 等 户 外 设 施 。5.3.3.9 帐 篷 营 位 区 可 就 近 灵 活 配 置 停 车 场 或 临 时 停 车 区 。5.3.3.10 移 动 房 屋 装 修 及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应 达 到 GB/T 14308 中 二 星 级 标 准 客 房 要 求 。5.3.4 休 闲 娱 乐 设 施5.3.4.1 营 地 内 应 设 置 综 合 活 动 广 场 , 为 组 织 特 色 休 闲 、

21、特 色 娱 乐 等 集 体 活 动 提 供 场 地 。5.3.4.2 综 合 活 动 广 场 可 独 立 设 置 , 也 可 分 散 设 置 于 各 营 位 区 , 其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营 地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8%。5.3.4.3 综 合 活 动 广 场 应 考 虑 与 公 共 卫 生 间 的 便 捷 联 系 。5.3.4.4 应 结 合 营 地 资 源 强 化 综 合 活 动 广 场 的 景 观 特 色 。 5.3.5 生 活 配 套 设 施5.3.5.1 应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间 、 公 共 盥 洗 间 和 开 水 设 施 。 宜 根 据 营 位 组 团 规 模 ,

22、按 30个 营 位 为 单 位 进 行配 置 。 各 设 施 配 置 指 标 均 以 4 人 /营 位 进 行 核 算 。5.3.5.2 应 设 置 餐 饮 服 务 设 施 , 餐 厅 卫 生 应 符 合 GB16153 的 要 求 。 餐 饮 服 务 设 施 可 结 合 管 理 服 务 中 心设 置 。5.3.5.3 宜 设 置 公 共 淋 浴 间 、 公 共 洗 衣 间 和 公 共 厨 房 。5.3.5.4 生 活 配 套 设 施 内 部 应 环 境 整 洁 , 采 光 通 风 良 好 , 并 有 防 蝇 、 防 鼠 等 防 护 措 施 。5.3.5.5 生 活 用 水 应 符 合 GB

23、5749和 CJ 3020 要 求 。5.3.5.6 公 共 卫 生 间 与 自 驾 车 营 位 、 帐 篷 营 位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m, 且 不 宜 大 于 200m。 公 共 卫 生 间 的设 置 应 考 虑 休 闲 娱 乐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共 享 使 用 。5.3.5.7 公 共 卫 生 间 应 符 合 GB/T18973中 A级 旅 游 厕 所 的 基 本 要 求 。 卫 生 间 厕 位 数 量 应 符 合 表 2规 定 。表 2 公 共 卫 生 间 厕 位 指 标 项 目 男 厕 女 厕大 便 器( 个 /1000人 ) 小 便 器( 个 /1000 人 )

24、小 便 槽( m/1000人 ) 大 便 器( 个 /1000人 )指 标 25 30 15 40 DB54/T 0168 2019 5 备 注 二 者 取 一注 : 男 女 如 厕 人 数 比 例 1:15.3.5.8 公 共 盥 洗 间 洗 漱 龙 头 数 量 应 符 合 表 3 规 定 。 宜 设 置 高 0.5m 0.55m 的 儿 童 专 用 池 及 挂 衣 钩 。表 3 公 共 盥 洗 间 洗 漱 龙 头 指 标项 目 男 漱 洗 女 漱 洗人 /个 人 /个指 标 20 155.3.5.9 公 共 淋 浴 间 宜 按 每 20 人 配 置 1 个 淋 浴 位 , 淋 浴 喷 头

25、及 更 衣 柜 数 量 应 符 合 表 4 规 定 。 公 共 淋 浴间 卫 生 管 理 应 符 合 GB 9665 的 要 求 。表 4 公 共 淋 浴 间 喷 头 及 更 衣 柜 指 标 项 目 男 淋 浴 女 淋 浴更 衣 柜 喷 头 更 衣 柜 喷 头人 /个 m/个 人 /个 人 /个 m/个 人 /个指 标 7 0.12 20 5 0.15 155.3.5.10 公 共 洗 衣 间 可 配 置 洗 衣 机 、 烘 干 机 、 不 锈 钢 水 池 、 熨 衣 板 、 熨 斗 等 设 施 。5.3.5.11 公 共 厨 房 灶 具 宜 按 1 套 /25人 配 置 。5.4 基 础 设

26、 施5.4.1 道 路 设 施5.4.1.1 营 地 内 部 交 通 流 线 应 通 畅 合 理 , 保 证 各 功 能 区 之 间 有 便 捷 的 连 通 。5.4.1.2 营 地 内 部 连 接 各 个 主 要 功 能 区 以 及 对 接 营 地 外 部 的 主 要 道 路 , 其 最 小 宽 度 应 符 合 表 5 规 定 。表 5 道 路 宽 度 表 项 目 双 行 车 道 单 行 车 道 人 行 道宽 度 7m 4m 1.5m注 : 有 旅 居 车 通 行 的 双 行 车 道 应 加 宽 至 8m, 转 弯 半 径 不 小 于 12m; 长 度 大 于 30m的 尽 端 式 道 路

27、, 应设 回 车 场 , 回 转 半 径 不 小 于 12m。5.4.1.3 营 地 内 应 设 置 停 车 场 , 可 集 中 设 置 , 也 可 结 合 营 地 布 局 分 区 域 设 置 。5.4.2 供 电 设 施5.4.2.1 供 电 能 力 应 满 足 营 地 用 电 需 求 。5.4.2.2 供 电 设 备 应 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外 露 箱 体 应 有 显 著 的 警 示 标 记 。5.4.2.3 电 力 线 路 宜 埋 地 敷 设 。 照 明 线 路 宜 采 用 分 线 路 设 置 , 并 分 区 域 控 制 。5.4.2.4 旅 居 车 营 位 供 电 线 路

28、应 单 独 敷 设 , 宜 保 证 24 小 时 供 电 。 5.4.3 给 排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施5.4.3.1 营 地 供 水 管 应 通 至 每 个 旅 居 车 营 位 , 水 质 应 符 合 GB 5749的 要 求 。 DB54/T 0168 2019 6 5.4.3.2 建 筑 物 的 给 排 水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15 的 要 求 。5.4.3.3 各 功 能 区 产 生 的 污 水 应 接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 否 则 应 集 中 收 集 , 妥 善 处 置 。5.4.3.4 旅 居 车 营 位 无 排 污 管 道 接 入 时 , 营 地 内

29、 应 设 置 旅 居 车 集 中 排 污 区 。 排 污 区 由 若 干 排 污 位 组 成 ,每 个 排 污 位 应 包 括 排 污 停 车 位 、 水 管 、 污 水 箱 冲 洗 池 , 占 地 面 积 不 小 于 80 。5.4.4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5.4.4.1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应 符 合 GB/T 50337 的 要 求 。5.4.4.2 应 使 用 注 有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 的 垃 圾 箱 ( 桶 ) , 并 按 每 车 位 15L 的 标 准 来 设 立 。5.4.4.3 清 运 垃 圾 应 租 用 或 配 备 专 用 车 辆 , 避

30、免 遗 撒 。5.4.4.4 宜 设 置 垃 圾 站 , 并 配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5m的 围 墙 、 围 栏 或 绿 篱 与 其 它 设 施 隔 离 。 垃 圾 站 与 最 近营 位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00m。 5.5 附 属 设 施5.5.1 车 辆 服 务 设 施5.5.1.1 应 建 立 自 驾 游 车 辆 救 援 服 务 机 构 名 录 , 提 供 即 时 救 援 信 息 服 务 。5.5.1.2 宜 设 置 汽 车 维 修 点 。5.5.1.3 宜 设 置 车 辆 加 油 、 清 洗 、 保 养 服 务 设 施 。5.5.1.4 宜 设 置 车 辆 租 赁 服

31、 务 设 施 。5.5.2 安 保 、 消 防 、 医 疗 与 应 急 设 施5.5.2.1 营 地 应 设 有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5.5.2.2 营 地 应 与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建 立 治 安 管 理 联 动 机 制 。5.5.2.3 靠 近 山 区 、 森 林 、 水 面 等 危 险 区 域 应 设 置 警 示 牌 。5.5.2.4 营 地 出 入 口 、 建 筑 物 外 部 以 及 主 要 安 全 警 示 区 均 应 有 醒 目 的 室 外 照 明 。 5.5.2.5 营 地 内 部 道 路 应 设 置 照 明 设 施 , 并 符 合 CJJ45的 要 求 。 灯 光 照

32、 度 分 配 合 理 , 兼 顾 景 观 照 明 效果 。5.5.2.6 营 位 区 应 配 置 室 外 消 火 栓 和 消 防 器 材 , 并 符 合 GB 50140 的 要 求 。5.5.2.7 篝 火 场 地 应 设 置 防 火 设 施 , 且 四 面 空 间 开 阔 , 不 会 对 植 被 、 车 辆 和 构 筑 物 等 造 成 威 胁 。 篝 火圈 应 采 用 防 火 绝 燃 安 全 材 料 制 成 。5.5.2.8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16 的 要 求 , 消 防 车 通 道 的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GB 50016 的 要 求 ,停

33、车 场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67 的 要 求 。5.5.2.9 主 要 建 筑 物 及 室 外 公 共 开 放 活 动 场 地 应 设 置 防 雷 设 施 , 并 符 合 GB 50057 的 要 求 。5.5.2.10 必 须 配 备 缓 解 高 原 反 应 药 品 、 制 氧 机 、 急 救 包 、 担 架 等 基 本 医 疗 急 救 设 施 , 并 规 范 收 集 、 处置 医 疗 废 弃 物 。5.5.2.11 水 上 运 动 项 目 及 营 地 水 域 周 边 应 配 备 水 上 救 生 器 材 。5.5.3 网 络 、 通 讯 设 施 5.5.3.1 手 机

34、 讯 号 应 覆 盖 全 营 地 。5.5.3.2 应 有 互 联 网 系 统 , 提 供 公 共 互 联 网 络 服 务 。5.5.3.3 应 配 置 语 音 广 播 系 统 , 用 于 通 知 和 发 布 消 息 。5.5.3.4 宜 提 供 邮 政 服 务 , 配 置 邮 筒 用 于 信 件 收 发 。 DB54/T 0168 2019 7 5.5.4 标 志 标 识 设 施5.5.4.1 应 有 完 备 的 公 共 信 息 、 道 路 指 示 、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标 识 系 统 。 公 共 信 息 图 标 标 志 应符 合 GB/T 10001.1 和 GB

35、/T 10001.2 的 要 求 , 道 路 指 示 标 识 应 符 合 GB 51038 的 要 求 , 环 境 保 护 标 识 应符 合 GB 15562.1 和 GB 15562.2的 要 求 ,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应 符 合 GB 2894的 要 求 。 自 行 设 计 的 标 志 图 形 符号 应 符 合 GB/T 16903.1 的 要 求 。5.5.4.2 大 型 停 车 场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应 设 置 室 外 导 览 图 。5.5.4.3 应 有 明 确 的 露 营 者 行 为 准 则 标 识 牌 。5.5.4.4 应 设 置 紧 急 救 援 信

36、息 标 牌 , 其 救 援 电 话 等 信 息 应 翔 实 有 效 。5.5.4.5 标 志 标 识 放 置 位 置 应 醒 目 , 内 容 应 易 识 别 。5.5.4.6 公 共 信 息 标 识 应 采 用 国 际 通 用 标 识 , 并 采 用 中 英 文 对 照 形 式 。 6 管 理 服 务 要 求6.1 管 理 机 制6.1.1 应 设 有 专 门 管 理 机 构 , 并 服 从 自 治 区 自 驾 车 旅 居 车 相 关 管 理 机 构 的 统 一 管 理 。6.1.2 应 有 部 门 工 作 细 则 、 岗 位 服 务 标 准 、 员 工 培 训 制 度 及 日 常 安 全 巡

37、 视 制 度 等 管 理 制 度 。6.1.3 应 有 完 善 的 重 大 事 故 预 防 、 上 报 制 度 及 应 急 预 案 执 行 手 册 、 医 疗 急 救 手 册 。6.2 管 理 质 量6.2.1 应 按 营 地 规 模 进 行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配 置 。6.2.2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应 定 期 参 加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业 务 培 训 。6.2.3 应 按 照 公 安 部 要 求 采 集 营 地 过 夜 人 员 信 息 , 杜 绝 安 全 隐 患 。6.2.4 营 地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 服 务 标 准 及 工 作 制 度 等 应 悬 挂 明 示

38、 。 6.2.5 营 地 提 供 的 食 品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6.2.6 营 地 应 主 动 承 担 环 保 社 会 责 任 , 严 禁 开 展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的 娱 乐 活 动 项 目 。 积 极 对 游 客 进 行 生 态环 境 保 护 意 识 的 引 导 和 相 关 知 识 宣 传 。6.2.7 应 保 证 营 地 内 各 种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完 好 , 营 地 环 境 应 保 持 整 洁 。6.2.8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安 保 、 消 防 工 作 。6.2.9 营 地 工 作 人 员 应 能 提

39、供 普 通 话 服 务 , 并 宜 有 专 人 负 责 涉 外 语 言 服 务 。6.2.10 应 有 公 开 的 投 诉 电 话 , 并 配 有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受 理 投 诉 。6.2.11 应 为 游 客 提 供 旅 游 景 区 、 线 路 、 交 通 、 气 象 、 住 宿 、 安 全 等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6.2.12 宜 为 游 客 提 供 相 应 的 保 险 咨 询 与 保 险 服 务 。6.2.13 营 地 运 营 应 与 当 地 居 民 生 活 保 持 和 谐 , 尽 量 为 当 地 人 提 供 工 作 机 会 。6.3 服 务 基 本 准 则 与 要 求6.

40、3.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保 护 游 客 的 合 法 权 益 。 6.3.2 员 工 应 有 相 应 岗 位 业 务 能 力 和 技 能 , 并 持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证 上 岗 。6.3.3 从 业 人 员 应 在 取 得 有 效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后 方 可 上 岗 , 并 按 照 地 方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6.3.4 员 工 仪 容 仪 表 、 行 为 举 止 、 服 务 用 语 应 符 合 各 岗 位 的 规 范 与 要 求 , 并 尊 重 游 客 的 宗 教 信 仰 与 风俗 习 惯 , 文 明 服 务 , 热 情 周 到 。6.

41、3.5 对 暂 时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 不 应 当 面 推 诿 应 付 , 应 给 予 游 客 耐 心 解 释 并 于 事 后 设 法 解 决 。 DB54/T 0168 2019 8 7 营 地 质 量 等 级 评 定7.1 等 级 划 分7.1.1 营 地 质 量 等 级 划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 其 中 一 级 为 最 高 级 别 , 四 级 为 最 低 级 别 。7.1.2 各 等 级 营 地 设 施 综 合 配 置 详 见 附 录 A。7.2 评 定 机 制7.2.1 由 政 府 管 理 机 构 主 导 ,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协 同 , 成 立 西 藏 自 治

42、 区 自 驾 车 旅 居 车 营 地 等 级 评 定 委 员 会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少 于 10 人 , 其 中 专 家 成 员 不 少 于 5 人 。 由 委 员 会 指 定 申 请 、 检 查 、 评 审 、 复 核 等 评定 工 作 的 实 施 办 法 。7.2.2 营 地 等 级 标 志 和 证 书 由 委 员 会 统 一 制 作 、 核 发 、 回 收 。7.2.3 对 已 认 定 等 级 的 营 地 , 委 员 会 应 每 三 年 对 其 进 行 一 次 复 核 。 7.2.4 经 复 核 达 不 到 相 应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的 营 地 , 委 员 会 根

43、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签 发 警 告 通 知 书 、 通 报 批 评 、降 低 或 取 消 等 级 资 格 的 处 理 。7.3 评 定 规 则7.3.1 按 评 定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申 请 程 序 及 要 求 递 交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申 请 书 。7.3.2 拟 申 请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的 营 地 , 应 按 照 本 标 准 第 4、 5、 6 章 条 文 的 规 定 进 行 自 查 , 并 编 写 自 查 报告 篇 章 作 为 申 请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7.3.3 营 地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包 括 客 观 评 价 体 系 和 主 观 评 价 体

44、系 两 部 分 。 以 客 观 评 价 体 系 为 主 体 , 主 观 评价 体 系 为 调 节 机 制 。7.3.4 依 据 等 级 评 定 参 数 ( G) 对 营 地 质 量 等 级 进 行 认 定 。 等 级 评 定 参 数 计 算 式 为 :mgG式 中 : G-等 级 评 定 参 数 ;g-等 级 评 定 基 本 值 ( 由 客 观 评 价 得 出 ,具 体 操 作 见 附 录 B) ;m-等 级 评 定 调 节 系 数 ( 由 主 观 评 价 得 出 ,具 体 操 作 见 附 录 C) 。注 : G值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数 。7.3.5 各 等 级 营 地 评 定 参 数 值 范 围 划 定 : 一 级 自 驾 车 旅 居 车 营 地 等 级 评 定 参 数 值 G 75( 客 观 评 价 总 分 值 的 15%) ; 二 级 自 驾 车 旅 居 车 营 地 等 级 评 定 参 数 值 75 G 125( 客 观 评 价 总 分 值 的 25%) ; 三 级 自 驾 车 旅 居 车 营 地 等 级 评 定 参 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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