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06 T 1-2018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pdf

上传人:孙刚 文档编号:1496260 上传时间:2020-11-09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589.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506 T 1-2018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DB1506 T 1-2018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DB1506 T 1-2018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DB1506 T 1-2018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DB1506 T 1-2018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CS 03.080.01A 00 DB1506鄂 尔 多 斯 市 地 方 标 准DB1506/T 12018和 谐 社 区 建 设 规 范 Harmonious community construction norms 2018- 12 - 06 发 布鄂 尔 多 斯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2019- 03 - 05实 施 DB1506/T 1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架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鄂 托 克 旗 民 政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鄂 尔

2、多 斯 市 民 政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鄂 托 克 旗 民 政 局 。本 标 准 参 加 起 草 单 位 : 中 共 鄂 托 克 旗 委 组 织 部 、 鄂 托 克 旗 法 制 办 , 鄂 托 克 旗 市 场 监 管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尚 鹏 飞 、 朝 克 、 刘 志 亮 、 王 维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1506/T 12018 II 引 言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和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 要 求 从 建 设 和 谐 社 区 入 手 , 使 社 区 为 提 高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和质

3、量 发 挥 服 务 作 用 , 为 密 切 党 和 政 府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关 系 发 挥 桥 梁 作 用 , 为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创 造 安 居 乐 业的 良 好 环 境 发 挥 促 进 作 用 。和 谐 社 区 是 文 明 有 序 、 服 务 完 善 、 创 新 包 容 、 共 建 共 享 的 社 会 生 活 共 同 体 , 是 社 区 与 政 府 、 市 场 、社 会 、 生 态 良 性 互 动 和 协 调 发 展 的 基 本 单 位 , 是 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 自 治 组 织 主 导 、 社 区 各 类 主 体 多 元 参与 、 共 同 治 理 的 基

4、础 平 台 。 作 为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础 工 程 , 要 把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摆 在 更 加 突 出 的位 置 , 把 人 力 、 财 力 、 物 力 更 多 投 到 基 层 ,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 努 力 夯 实 基 层 组 织 、 壮 大 基 层 力 量 、 整合 基 层 资 源 、 强 化 基 层 工 作 。本 标 准 的 制 定 参 考 了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制 定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和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消 费 者 政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服 务 标 准 化 指 南 , 将 为 创

5、 建 和 谐 社 区 提 供 可 操 作 化 的 指 标 , 指 导 和 规 范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 DB1506/T 12018 1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则 、 建 设 要 求 和 居 民 满 意 度 评 价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鄂 尔 多 斯 市 的 城 镇 社 区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2.1 社 区 community聚 居 在 一 定 地 域 范 围 内 的 人 们 所 组 成 的 社 会 生 活 共 同 体 。 城 镇 社

6、 区 的 范 围 一 般 是 指 经 过 社 区 体 制改 革 后 作 了 规 模 调 整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辖 区 。2.2 社 区 建 设 community construction在 党 和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依 靠 社 区 力 量 , 利 用 社 区 资 源 , 强 化 社 区 功 能 , 完 善 社 区 服 务 , 解 决 社 区问 题 , 促 进 邻 里 和 谐 互 助 , 促 进 社 区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 环 境 协 调 和 健 康 发 展 , 不 断 提 高 社 区 成 员 生活 水 平 和 生 活 质 量 的 过 程 。2.3 社 区 服

7、务 community service 以 社 区 为 基 本 单 元 , 以 各 类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为 依 托 , 以 社 区 全 体 居 民 、 驻 社 区 单 位 为 对 象 , 以 公 共服 务 、 志 愿 服 务 、 便 民 利 民 服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 以 满 足 社 区 居 民 生 活 需 求 、 提 高 社 区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为 目标 ,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 政 府 主 导 支 持 、 社 会 多 元 参 与 的 服 务 网 络 及 运 行 机 制 。2.4 社 区 党 组 织 the community party organizatio

8、n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它 指 在 社 区 之 中 成 立 的 、 以 全 体 社 区 党 员 为 组 织 对 象 的 中 国 共 产党 的 基 层 组 织 。2.5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community residents committee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居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它 指 居 民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教 育 、 自 我 服 务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 通 过 民 主 议 事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 督 等 方 式 履 行 自 治

9、 服 务 职 能 。2.6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community social organization由 社 区 组 织 或 个 人 在 社 区 ( 镇 、 街 道 ) 范 围 内 单 独 或 联 合 举 办 的 、 在 社 区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的 、 满足 社 区 居 民 不 同 需 求 的 民 间 自 发 组 织 。 它 是 依 法 登 记 成 立 或 备 案 并 按 组 织 章 程 管 理 的 服 务 性 、 公 益 性 、互 助 性 组 织 , 通 过 市 场 化 运 作 、 专 业 化 服 务 、 社 会 化 管 理 等 方 式 履 行 社 会 服 务 职 能 。

10、 DB1506/T 12018 2 2.7 社 区 工 作 者 community worker依 法 选 举 产 生 , 或 者 经 过 一 定 选 拔 程 序 , 专 职 从 事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 在 社 区 党 组 织 、 社 区 居 民委 员 会 和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的 人 员 。2.8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community volunteer service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自 愿 用 自 身 的 时 间 、 技 能 等 资 源 , 在 社 区 为 居 民 和 社 区 慈 善 事 业 、 公 益 事 业 提 供帮 助 或 服 务 的

11、行 为 。 它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性 、 技 能 性 、 长 期 性 的 公 益 活 动 。3 基 本 原 则 3.1 以 人 为 本 、 服 务 居 民始 终 把 实 现 好 、 维 护 好 、 发 展 好 社 区 居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作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 把 居 民 的 服 务 需 求 作为 第 一 信 号 , 把 居 民 满 意 程 度 作 为 检 验 工 作 成 效 的 第 一 标 准 , 真 正 把 社 区 建 设 落 实 到 发 展 居 民 自 治 和服 务 居 民 群 众 上 来 。3.2 理 顺 关 系 、 明 确 职 责切 实 转 变

12、政 府 职 能 , 认 真 梳 理 社 区 的 工 作 职 责 , 规 范 基 层 政 府 参 与 社 区 治 理 的 角 色 , 划 分 基 层 政府 与 自 治 组 织 的 权 责 , 促 进 基 层 政 府 、 社 区 等 基 层 组 织 回 归 本 职 。3.3 资 源 共 享 、 共 驻 共 建 充 分 调 动 社 区 内 机 关 、 团 体 、 部 队 、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等 一 切 力 量 广 泛 参 与 社 区 建 设 , 最 大 限 度 地 实现 社 区 资 源 的 共 有 、 共 享 , 营 造 共 驻 社 区 、 共 建 社 区 的 良 好 氛 围 。3.4 扩

13、大 民 主 、 居 民 自 治坚 持 按 地 域 性 、 认 同 感 等 社 区 构 成 要 素 科 学 合 理 地 划 分 社 区 ; 在 社 区 内 实 行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 督 , 逐 步 实 现 社 区 居 民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教 育 、 自 我 服 务 、 自 我 监 督 。3.5 因 地 制 宜 、 循 序 渐 进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 突 出 地 方 特 色 , 从 居 民 群 众 迫 切 要 求 解 决 和 热 切 关 注 的 问 题 入手 , 有 计 划 、 有 步 骤 地 实

14、 现 社 区 建 设 和 发 展 目 标 。 4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要 求4.1 组 织 健 全4.1.1 社 区 党 组 织 DB1506/T 12018 3 4.1.1.1 社 区 党 组 织 健 全 , 实 行 网 格 化 设 置 , 党 组 织 延 伸 到 楼 栋 。4.1.1.2 社 区 内 具 备 条 件 的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 社 会 组 织 、 商 务 楼 宇 、 专 业 市 场 和 流 动 人 口 聚 居 地 建立 党 组 织 , 未 建 立 党 组 织 的 实 现 工 作 覆 盖 。4.1.2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4.1.2.1 社 区 居 民

15、委 员 会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 1 名 以 上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为 本 社 区 居 民 。4.1.2.2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下 属 委 员 会 和 居 民 小 组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 人 员 配 置 到 位 。4.1.2.3 按 要 求 依 法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与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交 叉 任 职 。4.1.3 社 区 工 作 者 4.1.3.1 辖 区 人 口 较 多 、 管 理 和 服 务 任 务 较 重 的 社 区 可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 适 当 增

16、 加 配 备 社 区专 职 工 作 人 员 。4.1.3.2 社 区 工 作 者 队 伍 结 构 合 理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应 不 低 于 75%, 至 少 有 1 名 服 务 于 社 区 居 民 的 专 业社 会 工 作 者 。4.1.3.3 社 区 党 组 织 书 记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每 年 应 至 少 参 加 1次 培 训 , 其 他 社 区 工 作 者 每 2年 至少 参 加 1次 培 训 。4.1.4 社 区 服 务 站辖 区 人 口 较 多 、 社 区 工 作 任 务 较 重 的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 要 结 合 实 际 建 立 社 区

17、服 务 站 ( 或 称 社 区 工作 站 、 社 会 工 作 站 ) 等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 在 社 区 党 组 织 和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下 有 序 开 展工 作 。 4.1.5 职 责 明 确4.1.5.1 落 实 社 区 减 负 增 效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依 法 承 担 社 区 工 作 事 项 和 协 助 政 府 工 作 社区 事 项 明 确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依 法 协 助 基 层 人 民 政 府 的 工 作 事 项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 财 、 物 等 工 作 条 件 ,落

18、 实 “ 权 随 责 走 、 费 随 事 转 ” 的 要 求 , 责 权 明 晰 。4.1.5.2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自 觉 接 受 社 区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 社 区 党 组 织 支 持 和 保 障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依 法 行使 职 权 。4.1.5.3 落 实 社 区 工 作 和 服 务 经 费 ,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报 酬 待 遇 有 保 障 , 社 区 每 年 办 公 经 费 不 低 于 6万 元 ,服 务 群 众 的 民 生 资 金 按 照 每 户 20元 的 标 准 配 备 。4.1.5.4 社 区 党 组 织 和 居 民 委 员 会 为 社 区

19、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组 织 运 作 、 活 动 场 地 等 帮 助 支 持 。4.1.5.5 社 区 实 行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或 社 区 居 委 会 指 导 下 的 准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 社 区 党 组 织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议 事 协 调 机 制 健 全 ,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主 动 接 受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4.2 管 理 民 主4.2.1 居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 由 本 居 住 地 区 全 体 有 选

20、 举 权 的 居 民 或 者 由 每 户 派 代 表 选 举 产生 ; 根 据 居 民 意 见 , 也 可 以 由 每 个 居 民 小 组 选 举 代 表 二 至 三 人 选 举 产 生 。4.2.2 社 区 协 商 常 态 化 、 制 度 化 , 协 商 内 容 明 确 。 DB1506/T 12018 4 4.2.3 落 实 居 民 会 议 、 居 民 代 表 会 议 制 度 , 涉 及 居 民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通 过 民 主 听 证 等 形 式 广 泛 听 取 居民 意 见 。 每 半 年 应 至 少 召 开 1 次 居 民 代 表 大 会 。4.2.4 落 实 居 务 公

21、开 制 度 , 社 区 建 有 社 区 事 务 公 开 栏 , 实 行 党 务 、 居 务 、 财 务 、 服 务 公 开 制 度 。4.2.5 居 民 会 议 制 定 居 民 公 约 , 居 民 遵 守 居 民 公 约 。 居 民 公 约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政 策 相 抵 触 。4.2.6 社 区 工 作 接 受 街 道 和 居 民 双 向 评 价 ,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 居 民 满 意 率 不 得 低 于 80%。4.3 设 施 完 善4.3.1 综 合 服 务 设 施4.3.1.1 建 有 1 处 综 合 性 、 多 功 能

22、 的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面 积 按 照 每 百 户 30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设 置 , 最 低 不 低 于 500平 方 米 , 对 外 只 悬 挂 社 区 党 组 织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牌 子 及 “ 中 国 社 区 ” 标 识 。4.3.1.2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集 办 公 、 议 事 、 服 务 、 活 动 等 多 功 能 于 一 体 , 其 中 办 公 用 房 不 得 超 过 使 用面 积 的 30%。4.3.1.3 设 有 符 合 国 家 要 求 的 警 务 室 、 人 民 调 解 室 、 卫 生 服 务 站 、 人 口 与 卫 生 健 康

23、 服 务 室 、 文 化 活 动中 心 ( 具 备 文 化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社 区 站 点 、 社 区 书 屋 等 功 能 ) 、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和 心 理 咨 询 室 等 ,提 倡 一 室 多 用 。4.3.1.4 文 化 、 教 育 、 体 育 等 设 施 向 社 会 免 费 开 放 , 至 少 有 1处 可 以 基 本 满 足 社 区 居 民 活 动 需 求 的 室外 文 体 活 动 场 所 , 并 配 备 多 种 文 化 体 育 健 身 设 备 , 人 均 体 育 场 地 面 积 室 内 不 低 于 0.1 平 方 米 , 室 外 不低 于 0.3平 方

24、米 。4.3.1.5 新 设 社 区 要 配 套 推 进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4.3.1.6 因 地 制 宜 设 置 社 区 史 ( 村 史 ) 陈 列 、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等 特 色 文 化 展 示 设 施 ,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继 承 人 在 社 区 开 展 活 动 , 民 间 传 统 文 化 得 到 发 掘 。 4.3.2 办 公 设 施4.3.2.1 社 区 应 配 置 办 公 自 动 化 和 信 息 化 服 务 设 施 , 具 备 宽 带 互 联 网 接 入 条 件 ( 至 少 4M 以 上 ) , 建有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25、和 社 区 网 站 , 实 现 社 区 信 息 资 源 交 互 。4.3.2.2 具 备 社 区 服 务 热 线 、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 互 联 网 服 务 、 短 信 服 务 平 台 、 网 站 等 多 种 信 息 化 服务 手 段 , 至 少 有 一 名 熟 悉 信 息 化 技 术 工 作 者 。4.3.3 社 区 设 施4.3.3.1 社 区 内 道 路 平 整 , 无 坑 洼 积 水 。4.3.3.2 社 区 建 筑 物 清 洁 美 观 , 无 乱 贴 乱 写 乱 画 现 象 , 无 乱 设 摊 点 , 无 违 章 搭 建 。4.3.3.3 室 外 活 动 设 施 和

26、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及 时 维 护 , 无 损 毁 破 旧 现 象 。 4.3.4 社 区 环 境4.3.4.1 实 行 社 区 垃 圾 分 类 , 无 卫 生 死 角 、 无 污 水 漫 溢 、 无 暴 露 垃 圾 、 无 乱 扔 废 弃 物 。4.3.4.2 社 区 内 无 油 烟 污 染 、 无 噪 音 扰 民 、 无 强 光 污 染 。4.3.4.3 楼 道 卫 生 整 洁 , 无 杂 物 堆 放 , 内 外 照 明 设 施 齐 全 。4.3.4.4 社 区 内 绿 树 成 荫 , 无 毁 绿 现 象 , 居 民 自 觉 养 成 爱 绿 护 绿 习 惯 。 DB1506/T 120

27、18 5 4.4 社 区 服 务4.4.1 主 体 多 元4.4.1.1 行 政 组 织4.4.1.1.1 基 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根 据 需 求 , 在 辖 区 设 置 面 向 居 民 群 众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窗 口 或 代办 服 务 点 , 居 民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半 径 不 超 过 10 分 钟 。4.4.1.1.2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服 务 进 社 区 , 实 行 服 务 公 开 承 诺 制 度 , 居 民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80%。4.4.1.1.3 建 立 党 员 干 部 与 困 难 群 体 帮 扶 结 对 制 度 , 参 加 志

28、 愿 服 务 的 党 员 人 数 不 少 于 总 数 的 50%。4.4.1.2 社 区 组 织 4.4.1.2.1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居 民 需 要 组 织 公 益 服 务 项 目 , 每 年 为 居 民 办 实 事 不 少 于 10 项 。4.4.1.2.2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掌 握 社 区 内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 、 项 目 等 资 源 和 社 区 居 民 服 务 需 求 , 并 进 行统 筹 协 调 和 供 求 对 接 。4.4.1.2.3 社 区 群 团 组 织 健 全 , 拥 有 5个 以 上 注 册 或 备 案 的 社 区 社 会 组

29、织 。4.4.1.3 市 场 主 体4.4.1.3.1 社 区 经 济 蓬 勃 发 展 , 市 场 主 体 积 极 主 动 参 与 社 区 服 务 , 与 社 区 居 民 关 系 和 谐 。4.4.1.3.2 有 条 件 的 社 区 实 行 物 业 管 理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群 众 满 意 度 应 达 80%以 上 。4.4.1.4 驻 区 单 位 4.4.1.4.1 建 有 驻 区 单 位 与 社 区 双 向 服 务 制 度 , 驻 区 单 位 向 社 区 居 民 开 放 服 务 设 施 。4.4.2 制 度 健 全4.4.2.1 建 有 社 区 工 作 者 分 片 包 块 、 上

30、 门 走 访 、 服 务 承 诺 、 结 对 帮 扶 等 制 度 。4.4.2.2 社 区 财 务 、 档 案 、 公 章 管 理 规 范 , 有 社 区 应 急 处 置 、 学 习 、 教 育 、 会 议 、 培 训 等 制 度 。4.4.2.3 社 区 实 行 错 时 上 下 班 、 全 日 值 班 、 节 假 日 轮 休 、 首 问 负 责 、 一 岗 多 责 等 工 作 制 度 。4.4.2.4 建 立 在 职 党 员 到 社 区 党 组 织 报 到 制 度 , 报 到 率 不 低 于 80%。4.4.2.5 建 有 社 区 党 建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形 成 全 域 化 党

31、建 格 局 。4.4.2.6 建 有 党 代 表 、 人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到 社 区 联 系 居 民 、 开 展 工 作 制 度 。4.4.2.7 建 有 社 区 党 组 织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 驻 区 单 位 共 同 参 与 的 协 商 议 事 制 度 或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共 建 机 制 完 善 。 4.4.2.8 社 区 与 驻 区 单 位 签 订 共 驻 共 建 共 治 共 商 共 享 协 议 , 每 年 开 展 1 次 以 上 评 议 活 动 。4.4.3 渠 道 畅 通4.4.3.1 社 情 民 意 表 达 渠 道 畅 通 , 居 民

32、 诉 求 及 时 回 应 。4.4.3.2 建 立 社 区 、 社 会 组 织 、 社 会 工 作 “ 三 社 联 动 ” 机 制 。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 专 业 机 构 、 驻 区 企 事 业单 位 、 市 场 主 体 等 多 元 主 体 有 参 与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渠 道 和 途 径 。 DB1506/T 12018 6 4.4.3.3 外 来 人 员 依 法 参 与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民 主 选 举 , 流 动 人 口 有 序 参 与 社 区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和 社 区 活动 。4.4.4 服 务 完 善4.4.4.1 社 区 服 务4.4.4.

33、1.1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健 全 , 涉 及 社 区 居 民 利 益 的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应 实 现 全 覆 盖 。4.4.4.1.2 社 区 便 民 利 民 网 点 应 布 局 合 理 , 形 成 方 便 快 捷 的 生 活 服 务 圈 。4.4.4.1.3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常 态 化 , 志 愿 服 务 队 伍 不 少 于 1支 。 建 立 社 区 志 愿 者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 社 区 志愿 者 注 册 率 不 低 于 社 区 常 住 人 口 总 数 的 15%。4.4.4.2 特 殊 人 群 服 务 4.4.4.2.1 社 区 服 务 项 目 、

34、服 务 活 动 覆 盖 流 动 人 口 ,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农 村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的 公 益 性 文 化 活动 。4.4.4.2.2 有 为 老 年 人 、 未 成 年 人 、 残 障 人 士 、 优 抚 对 象 等 群 体 服 务 的 特 色 项 目 。4.4.4.2.3 社 区 矫 正 、 戒 毒 、 刑 释 解 教 、 邪 教 转 化 人 员 帮 教 机 制 健 全 。4.4.4.3 品 牌 建 设4.4.4.3.1 创 建 深 受 居 民 喜 爱 的 社 区 服 务 项 目 和 品 牌 。4.4.4.3.2 社 区 居 民 对 社 区 服 务 满 意 率 应 不 低

35、于 80%。4.5 秩 序 良 好4.5.1 管 理 有 序 4.5.1.1 建 立 社 区 实 有 人 口 、 流 动 人 口 、 居 民 房 屋 座 落 、 社 区 单 位 和 企 业 档 案 信 息 数 据 库 。4.5.1.2 社 区 内 车 辆 停 放 有 序 , 宠 物 应 文 明 豢 养 。4.5.1.3 社 区 设 立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及 时 开 展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化 解 工 作 , 做 到 应 调 尽 调 , 防 止 矛 盾 激 化 。4.5.2 治 安 良 好4.5.2.1 配 有 社 区 民 警 和 专 兼 职 巡 防 队 伍 , 配 备 有 警

36、 用 器 械 和 通 信 设 备 , 建 有 人 防 、 物 防 、 技 防 相 结合 的 社 区 综 合 网 络 防 控 预 警 系 统 , 社 区 生 活 安 全 和 谐 。4.5.2.2 社 区 两 年 内 无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 无 群 体 性 事 件 , 无 邪 教 组 织 活 动 , 无 黄 赌 毒 现 象 。4.5.3 突 发 应 急 处 理 妥 善4.5.3.1 建 有 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灾 难 、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机 制 。 4.5.3.2 社 区 配 有 应 急 器 材 , 定 期 组 织 居 民 开 展

37、 防 灾 知 识 宣 传 与 演 练 、 自 救 互 救 技 能 培 训 。4.6 关 系 和 谐 DB1506/T 12018 7 4.6.1 配 齐 楼 院 门 栋 长 并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4.6.2 经 常 性 开 展 邻 里 互 助 活 动 , 邻 里 之 间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及 时 。4.6.3 定 期 开 展 “ 和 谐 楼 院 ” 、 “ 和 谐 家 庭 ” 、 “ 邻 里 节 ” 等 活 动 , 社 区 居 民 家 庭 和 睦 幸 福 。4.6.4 城 镇 “ 三 无 ” 人 员 、 独 居 和 空 巢 老 人 、 孤 儿 和 困 境 儿 童 得 到 妥 善

38、照 顾 , 尊 老 爱 幼 、 扶 贫 济困 蔚 然 成 风 。4.6.5 社 区 内 各 民 族 团 结 和 睦 , 流 动 人 口 与 本 社 区 居 民 和 谐 相 处 , 人 际 关 系 和 谐 。4.7 社 区 文 化4.7.1 积 极 开 展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活 动 , 倡 导 社 区 居 民 语 言 美 、 行 为 美 , 居 民 间 互相 尊 重 、 文 明 礼 让 , 引 导 居 民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和 健 康 低 碳 的 生 活 方 式 。4.7.2 培 育 并 形 成 特 色 社 区 文 化 和 心 口 相 传 的 社

39、区 精 神 , 以 社 区 文 化 为 主 抓 手 创 建 示 范 社 区 。 增强 居 民 群 众 的 社 区 归 属 感 、 认 同 感 、 幸 福 感 。 4.7.3 群 众 性 文 体 活 动 丰 富 多 彩 , 创 建 能 经 常 开 展 活 动 的 文 体 组 织 , 群 众 参 与 广 泛 。4.7.4 建 设 社 区 文 艺 骨 干 队 伍 和 体 育 活 动 指 导 员 队 伍 , 指 导 开 展 文 体 活 动 。4.7.5 社 区 学 习 氛 围 浓 厚 , 依 托 社 区 市 民 学 校 、 老 年 大 学 、 人 口 学 校 等 教 育 基 地 , 普 及 健 康 知

40、 识 、法 律 知 识 、 科 普 知 识 等 。5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居 民 满 意 度 评 价5.1 基 本 要 求5.1.1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评 价 应 注 重 考 虑 持 续 发 展 完 善 的 能 力 , 达 到 和 谐 社 区 标 准 的 各 项 要 求 。 5.1.2建 立 居 民 满 意 度 的 信 息 来 源 。 评 测 居 民 对 社 区 生 活 、 环 境 、 服 务 设 施 、 安 全 、 人 际 关 系 交 往 的 感 受 ,建 立 倾 听 居 民 的 声 音 的 沟 通 渠 道 , 特 别 要 针 对 不 同 群 体 进 行 调 查 , 从 而 预 测

41、 未 来 发 展 和 完 善 服 务 的要 求 。 5.1.3 从 各 种 不 同 的 途 径 收 集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的 信 息 , 及 时 分 析 和 利 用 这 些 信 息 , 以 求 不 断 改 进 、 完 善社 区 建 设 的 内 容 , 提 升 社 区 建 设 成 效 。5.1.4 居 民 对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的 满 意 度 方 面 的 信 息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法 获 得 :与 居 民 的 直 接 沟 通 ;问 卷 调 查 ;来 自 各 种 媒 体 的 报 道 ;有 关 社 区 建 设 的 研 究 成 果 等 。注 : 社 区 居 民 调 查 问 卷 应 是

42、 最 有 效 的 获 取 信 息 来 源 的 途 径 之 一 。5.2 评 价 方 法采 用 统 计 方 法 , 分 析 和 确 定 居 民 的 满 意 程 度 , 并 将 结 果 提 供 给 有 关 各 方 。 5.3 评 价 要 素和 谐 社 区 居 民 满 意 度 的 评 价 , 是 了 解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是 否 有 效 的 一 种 途 径 , 评 价 要 素 中 应 充 分 考 虑居 民 合 理 的 主 观 需 求 及 其 与 客 观 现 实 相 吻 合 的 程 度 。 评 价 要 素 宜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DB1506/T 12018 8 社 区 的 类 型 ;社 区 环 境 管 理 ;社 区 文 化 娱 乐 ;社 区 治 安 ;社 区 教 育 ;社 区 便 民 服 务 ;为 特 殊 群 体 ( 含 老 年 人 、 残 障 人 士 、 优 抚 对 象 、 贫 困 户 、 少 年 儿 童 、 失 业 人 员 、 外 地 务 工 人员 等 ) 提 供 的 服 务 ;物 业 企 业 提 供 的 服 务 ;服 务 设 施 的 利 用 率 ;社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 居 民 参 与 社 区 事 务 的 状 况 ;居 民 投 诉 及 办 结 情 况 ;居 民 对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的 总 体 评 价 。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