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13.310 A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GA/T 法庭科学 吗啡尿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 疫层析法)通用技术要求 Forensic sciences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morphine urine detection kit (colloidal gold immunochromatographic assay ) - -实施 -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
2、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技术产品分技术委员会( SAC/TC 179/SC 8)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仲利静 、张蕾萍、乔婷、翟晚枫、刘静、张大明、于忠山、高利生、 常靖、郑 珲、杨元立、张文芳。 GA/T 2 法庭科学 吗啡尿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 法)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吗啡尿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吗啡尿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也适用于定性
3、检测人尿液中吗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2012 计数抽 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吗啡 尿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morphine urine detection kit (colloidal gold immunochromatographic as
4、say ) 应用胶体金免疫侧向层析原理,定性检测人尿液中的吗啡的试剂盒。 3.2 最低检出限 (阈值) minimum detectable level 判定试剂盒检测阴性和 阳性的界限值。 4 技术要求 4.1 理化性质 外观平整,材料附着牢固,膜条宽度应大于 3mm,完全浸透测试膜片并显色的时间小于等于 120s, 其显色结果保留时间大于等于 10min。 4.2 最低检出限 (阈值) 最低检出限 ( 阈值)应 符合 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 , 至少 不高于 300ng/mL。 4.3 准确性 50%阈值 浓度的 O6-单乙酰吗啡溶液 检测结果 应为阴性 。 150%阈值 浓度的 O6-单乙酰
5、吗啡溶液 检测结 果 应为阳性 。 4.4 特异性 对 150%阈值浓度的可待因、海洛因、 O6-单乙酰吗啡溶液 ,检测 结果应为阳性。 GA/T 3 对阴性 尿液和 5mg/mL的蔗糖溶液、 50ng/mL的 碳酸氢钠溶液、 50ng/mL的薄荷醇溶液、 50ng/mL的 苯基丙氨酸溶液样本,对 100g/mL的抗生素类药物(头孢氨苄、青霉素、诺氟沙星等)、抗炎药物(阿 司匹林、扑热息痛、布洛芬等)、镇痛药物( 丁丙诺啡、 哌替啶、美沙酮 、杜冷丁 等)、抗精神失常药 物(氯丙嗪、阿立哌唑等)、镇静及麻醉药物(利多卡因、普鲁卡因等)、苯二氮卓类药物(阿普唑仑、 艾司唑仑、三唑仑、氯硝西泮、地
6、西泮等)、巴比妥类药物(苯巴比妥、巴比妥等)、消化道系统和呼 吸道系统药物( 麻黄碱 、伪麻黄碱 、 苯丙醇胺 、 阿托品、福尔 可定、那可丁 、咖啡因、尼古 丁等 ) 、其 他药物( 纳曲酮 、 纳洛酮、盐酸去氧肾上腺素 等)和 非检测目标毒品 溶液 样本 ,检测结果均应为阴性。 4.5 稳定性 4 37产品性能应不发生变化。 5 试验方法 5.1 一般规则 5.1.1 阴性对照液 阴性对照液为阴性尿液。 5.1.2 判读时间 应在 3min 8min 内 读取结果。 5.1.3 结果判定依据 结果判定依据为: a) 阳性( +):仅质控区( C)出现一条红色条带, 显色 均一 ; 在测试区
7、( T)内无红色条带出现 ; b) 阴性( -):两条红色条带出现,显色均一 ; 一条 位于 测试区( T)内, 另 一条 位于 质控区( C) 内; c) 无效:质控区( C)未出现红色条带。 5.2 理化性质 检查产品外观, 用 游标 卡尺测量膜条的宽度 , 用秒表记录液体在膜上完全浸透 并显色 的时间 及 显色 结果保留时间,检测 3 人份, 判定 检测结果 是否 符合 4.1 的要求。 5.3 最低检出限 (阈值)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 检测 。 5.4 准确性 随机从同批待测产品中抽取试剂盒 ,对以 阴性尿液配制 的 50%阈值浓度、 150%阈值浓度的 O6-单乙 酰吗啡 溶液
8、 样本 分别进行检测,每种浓度各检测 20人份。 判定: 50%阈值浓度 的 O6-单乙酰吗啡 溶液样本检测 结果 是否 为阴性 ,显色是否均一; 150%阈值浓 度 的 O6-单乙酰吗啡 溶液样本检测结果 是否 为阳性 ,显色是否均一 。 5.5 特异性 随机从同批待测产品中抽取试剂盒 ,对 150%阈值浓度的可待因、海洛因、 O6-单乙酰吗啡 溶液 样本 进行检测,每种 溶液样本 各检测 6人份 ,判定 检测结果 是否 为阳性。 GA/T 4 随机从同批待测产品中抽取试剂盒 ,对 阴性对照液和以阴性尿液 配制的 5mg/mL的蔗糖溶液、 50ng/mL的碳酸氢钠溶液、 50ng/mL的薄荷
9、醇溶液、 50ng/mL的苯基丙氨酸溶液样本 ,每种 溶液样本 各检 测 6人份 ,判 定 检测结果 是否 为阴性 。对 以 阴 性 尿液 配制的 100g/mL的 10种以上 不同干扰药物 溶液样本 (参见 4.4,每类药物至少选 1种)、 5种以上非检测目标毒品溶液样本, 每种 溶液样本 各检测 6人份 ,判 定 检测结果 是否 为阴性 。 5.6 稳定性 随机从同批待测产品中抽取试剂盒, 4放置 24h,对 50%阈值浓度的 O6-单乙酰吗啡溶液 进行检测, 平行检测 6人份 ,判定 检测结果 是否 为阴性 ; 对 150%阈值浓度的 O6-单乙酰吗啡溶液 进行检测,平行检 测 6人份
10、,判定 检测结果 是否 为 阳 性。 随机从同批待测产品中抽取试剂盒, 37放置 24h,对 50%阈值浓度的 O6-单乙酰吗啡溶液 进 行检测, 平行检测 6人份 ,判定 检测结果 是否 为阴性 ; 对 150%阈值浓度的 O6-单乙酰吗啡溶液 进行检测,平行检 测 6人份 ,判定 检测结果 是否 为 阳 性。 5.7 批间差 随机 对 3批不同批次待测产品分别 按照 5.2、 5.4、 5.6进行检测, 判定每一批次的产品,检测结果是 否符合 4.1、 4.3、 4.5的要求,以及批次间检验结果是否一致。 6 检验规则 6.1 检 验分类 6.1.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
11、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 材料、工艺、生产设备 和管理有较大改变可 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一年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 e) 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或合同规定等。 6.1.2 出厂检验 每批次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 6.2 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按表 1规定。 表 1 检验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 理化性质 4.1 5.2 - 2 最低检出限(阈 值) 4.2 5.3 3 准确 性 4.3 5.4 4 特
12、异性 4.4 5.5 5 稳定性 4.5 5.6 - GA/T 5 6 批间差 - 5.7 - 注: 表中 “”为必检项目, “-”为不检项目。 6.3 抽样与组批规则 6.3.1 组批规则 组批检验的批应由同一生产批的产品构成。 6.3.2 抽样规则 6.3.2.1 型式检验的受试样品不应少于 2000 个。 6.3.2.2 出厂检验抽样,检验的样品数量按照 GB/T2828.1-2012 方案规定随机抽取。 6.4 判定规则 型式检 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 认为合格,否则判定为 不合格。型式检验未通过时,不应进行批量生 产。出厂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认为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
13、则判定为此批次不合 格。 7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7.1 标志 标志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 b) 可测试毒品种类 ; c) 生产日期 和 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d)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e) 制造 厂 商 名称、地址; f) 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g) 贮存 、操作条件或说明; f)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凭证编号 。 标志 因位置或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 上述内容的,至少应标 注产品名称、型号、规 格、生产日期 和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并在 标志 中明确 “ 其他内容详见 使用 说明书 ” 。 7.2 使用说明书 使用 说明书一般应 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a
14、) 本产品的适用范围; b)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c) 制造 厂 商名称、地址; d) 可测试毒品种类; e) 最低检出限 ( 阈值) ; f) 使用方法; g) 显色读取时间和测试结果保留时间; h) 结果判断图示; i) 干扰因素; GA/T 6 j) 注意事项; k) 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 l)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凭证编号 。 8 包装、运 输和贮存条件 8.1 包装 应独立包装 (最小包装) , 最小包 装 外应注明 生产日期、贮存条件、有效期和可测试毒品种类,包 装 应 至少设有 一个 易撕缺口 。运输包装 外 应注明 制造厂商名称、产品型号、包装数量、商标 、注意事项、 生产日期、贮存条件、有效期 和 可测试毒品种类 ,应 贴有 “防 雨 淋” 、 “ 防潮 ”和“ 防 晒” 等运输标志, 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 8.2 运输 运输时应按包装箱所示正确方向放置,应注意防水防潮、防晒、避免机械碰撞。 8.3 贮存 产品应置于 4 37避光保存,有效期大于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