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310 A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GA/T XXXX XXXX 代替 GA/T 424 2003 法庭科学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方法 Forensic sciences Methods for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in interroga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 -发布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XXXX XXXX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T 424 2003审讯过程录像规则,与
2、 GA/T 424 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 1章, 2003年版的第 1章); 修改了定义(见 3.1, 2003年版的 2.1); 删除了受理权限的相关条款(见 2003年版的第 3章); 增加了对器材设备的功能与性能要求(见第 4章); 删除了器材设备的相关条款(见 2003年版的 4.14.3); 修改了摄录范围的相关要求(见 5.3, 2003年版的 6.5); 增加了录音录像方法相关条款(见 5.55.7); 增加了资料管理相关条款(见 7.1、 7.2、 7.47.8); 修改了资料记录的相关要求(见 7.3, 2003年版的 7.17.3)。 请注意本文
3、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 (SAC/TC 179/SC 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根贤、蒋占 卿、许小京、王年松、杨波、廉 晨思 。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424 2003。 GA/T XXXX XXXX 1 法庭科学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器材设备、方法、要求和资料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工作。询问、盘问违法嫌疑人,询问受
4、害人、证人,需 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A/T 882-2014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in interroga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的专门技术。 4 器材设备 4.1 功能
5、与性能要求 选用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符合 GA/T 882-2014。 4.2 可移动录音录像设备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可移动录 音 录 像设备录制的,可移动录音录像设备性能指标应不低于 GA/T 882-2014 的要求。 应选用与摄像机匹配、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的三脚架,并配有照明设备。 5 方法 5.1 讯问开始前,应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 常、时间显示准确。 5.2 录音录像应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录音录像形成 的视听资料显示的起止时间应与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GA/T XXXX
6、 XXXX 2 5.3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场人员、讯问场景和 计 时 装置、 温度计显示的信息进行全面摄录,图像应显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包括犯罪嫌疑人相貌、体态、衣 着、叙述、阅读、表情、行为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 通过画中画技术同步显示侦查人员正面画面。 5.4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对出示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 进行摄录。 5.5 讯问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应中止讯问,并 视情及时采取更换存储介质、排除故障、调换讯问室、更换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措施。 5.6 中止讯问的情
7、形消失后继续讯问的,应同时进行录音 录像 。侦查人员应在录音录像开始后,口头 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5.7 在临时场所架设可移动录音录像设备时,应选择拍摄位置,安装设备,配置光源,调整白平衡, 调整摄像机内置时间与实时时间一致,在犯罪嫌疑人背后显著位置放置 24 小时制计时和温度显示装 置。拍摄位置以不影响讯问犯罪嫌疑人为原则。 6 要求 6.1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应选择性地录制,不应 剪接、删改。 6.2 讯问录音录像的图像应清晰稳定,话音应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 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 问
8、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 24 小时制时间信息。 6.3 在侦查部门或者看守所讯问室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时,讯问室应合理安装照明设 备,保证室内照明均匀、明亮,注意避免光线直射镜头及明显阴影,并配备应急联动灯;应做隔音吸 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7 资料管理 7.1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条件应符合公安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应做到防尘、放潮、避免高温 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应存放在防磁柜内。 7.2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保密要求应与本案讯问笔录一致。 7.3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 作人、制作时
9、间、制作地点、讯问人姓名、被讯问人姓名、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以及可以正常播放光 盘内容的播放器软件等,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 7.4 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 必要时,可转录为光盘。 7.5 在办案人员 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移交保管人员时 , 双方 应共同 检验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及各个文件 的哈希值,然后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以后每次调用和归还时均应检验哈希 值 。 7.6 除因副本光盘损坏需要重新复制,或者对副本光盘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查阅外,不应启封正本 光盘。 GA/T XXXX XXXX 3 7.7 调取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取人员、时间、事由、预计使用时间、审批人 等事项,并由调取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7.8 调取人归还光盘时,保管人员应进行检查、核对,有损毁、调换、灭失等情况的,应如实记录, 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