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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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Cobalt smelting 2017-12-27发布 2017-12-27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937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8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

2、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镁、镍、钛、锡、钴、 锑冶炼7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 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为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并

3、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HJ 9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HJ 9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HJ 93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HJ 93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HJ 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HJ 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HJ 938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

4、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 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 HJ 937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6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7 10 合规判定方法.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3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手工监测报表示例

5、表.2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28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钴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36 HJ 937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6、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钴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 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钴冶炼排污单位或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7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2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9372017

7、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钴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钴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 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钴精矿、含钴物料为主要原料的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旧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

8、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钴冶炼排污单位其 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10、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 HJ 9372017 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钴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24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开展火

11、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钴冶炼排污单位cobalt smelt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钴精矿、含钴物料为主要原料的钴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

12、特殊要 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 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 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13、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 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 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计)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氨氮总 量指标(t/a)、铅 及 其 化 合 物 总 量 指 标( t/a)、砷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 t

14、/a)、汞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 总铅总量指标( t/a)、总砷总量指标( t/a)、总汞总量指标( t/a)、总镉总量指标( t/a), 其 余 项 ( 如 有) HJ 9372017 3 由企业自行补充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钴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 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 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a)火法工艺:备料、熔炼、焙烧、浸

15、出、电积、沉淀、蒸发结晶、烟气制酸、公用单元等; b)湿法工艺:备料、破碎、浸出(常压+氧压)、除铁、萃取、电积、沉淀、蒸发结晶、渣堆处理、 公用单元等。 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火法工艺:电炉熔炼浸出萃取电积工艺、电炉熔炼浸出萃取蒸发结晶工艺、焙烧 浸出萃取电积工艺、焙烧浸出萃取沉淀工艺、焙烧浸出萃取蒸发结晶工艺; b)湿法工艺:浸出萃取沉淀工艺、浸出萃取蒸发结晶工艺、浸出萃取电积工艺。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火法工艺: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转运站、碎磨机等)、 熔炼(电炉)、焙烧(焙烧 炉)、浸出

16、(浸出槽)、除铁(除铁罐)、萃取(萃 取槽、反萃槽)、精炼(电积槽、净化槽)、蒸发(蒸 发器、结晶器)、烟气制酸(净化塔、转化塔、吸收塔)、公用设施(包括化学水处理站、锅炉房等); 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干燥窑、余热锅炉及发电系统等; b)湿法工艺:必填项包括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转运站、碎磨机等)、浸 出( 浸 出 槽 、反 应 釜 )、 除铁(除铁罐)、萃取(萃取槽、反萃槽)、精炼(电积槽、净化槽)、蒸发结晶(蒸发器、结晶器)、公 用设施(包括化学水处理站、锅炉房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干燥窑等; c)本标准尚未做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相

17、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 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 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如下: HJ 9372017 4 生产设施中熔炼炉、焙烧炉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中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及 贮存系统、辅助系统的处理(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

18、称为必填项,分为电钴、硫酸钴、氧化钴、钴粉、氯化钴、硝酸钴、钴铁、钴扣等。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年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 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b

19、)原辅材料:原料包括铜钴矿(水钴矿)、铜钴合金、镍冶炼钴渣、锌冶炼钴渣等;辅料包括亚硫 酸钠、氧气、硫酸、盐酸、溶剂、P204、P507、C272、活性炭、石灰、尿素、氨水/液氨、液碱、碳酸 钠、硝酸、氯酸钠、硼酸等; 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及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与占比; d)燃料名称:分为天然气、焦粉、重油、其他; e)燃料成分: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灰分,及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与占比;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t/a或 万m3/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a)

20、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 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 类型。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及 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包括原料制备、熔炼、焙烧、浸出、萃取、电积、蒸发结晶、烟气制酸等。 HJ 9372017 5 4.5.2.2 污染物

21、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 13271、GB 25467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 定。 4.5.2.3 污染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酸雾处理设施、氯气吸收设施。 4.5.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湿法除尘、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脱硫设 施治 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双碱 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等)、酸雾处理系统(填料吸收塔、湍冲洗涤 塔等),除氯系统(填料吸收塔、湍冲洗涤塔等)等。 4.5.3 废水 4.5.3.1 类

22、别 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污酸、酸性废水、一般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等)和生活污水。 4.5.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 25467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 污染治理设施 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4.5.3.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硫化法、石灰-铁盐(铝盐) 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 处理工艺、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等)。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钴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

23、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 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

24、歇排放,排 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歇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 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5 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1。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 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

25、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 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HJ 9372017 6 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5.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钴冶炼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钴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 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4固定 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 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

26、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 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 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5.1 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 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见表1、表2。 钴冶炼排污单位应填报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27、、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 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4.5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 表1 钴湿法冶炼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 产排污节点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气有组织排放 浸出槽 吸收塔出口 一般排放口 硫酸雾 除铁槽 吸收塔出口 一般排放口 硫酸雾、氯气 萃取槽 吸收塔出口 一般排放口 硫酸雾 电积槽 吸收塔出口 一般排放口 硫酸雾、氯气 锅炉 烟气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其化合物 a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废气无组织排放 厂界 企业周边 二氧化硫、颗粒物、硫酸雾、氯气、氯化氢、 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 及其化

28、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废水排放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氟化物、总氮、总磷、氨氮、总锌、石油类、总铜、硫化物 生产废水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 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总镍、总钴 注:氮氧化物(以NO2计)只适用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 a适用于燃煤锅炉。 HJ 9372017 7 表2 钴火法冶炼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 产排污节点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气有组织排放 原料制备 原料制备系统烟囱/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 熔炼炉、焙烧炉等 制酸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 硫酸雾、

29、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 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氯气、氯化氢、氟 化物 炉窑等 环境集烟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 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 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氯气、氯化氢、氟 化物 锅炉 烟气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其化合物 a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废气无组织排放 厂界 企业周边 二氧化硫、颗粒物、硫酸雾、氯气、氯化氢、 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 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废水排放 废水类别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值、悬浮物

30、、化学需氧量、氟化物、总氮、总磷、氨氮、总锌、石油类、总铜、硫化物 生产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总镍、总钴 a适用于燃煤锅炉。 注:氮氧化物(以NO2计)只适用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 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

31、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 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的总 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HJ 93720

32、17 8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3271、GB 25467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烟气 黑度除外)。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 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

33、2 废水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5467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值为任何一 次监测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 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一般规定 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 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 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

34、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 期。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 钴湿法冶炼排污单位不许可废气排放量,钴火法冶炼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仅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排污单位)、砷 及 其 化 合 物、铅及其化合 物、汞及其化合物。 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砷、总汞、总镉。 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钴冶炼排污单 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保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3.2 许可排放量核算推荐方法 5.2.3.2.1 废气

35、根据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a)年许可排放量 钴冶炼火法冶炼废气污染因子年许可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如下: iiEE=许可 主要排放口 (1) 式中:Ei许可 排污单位第i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Ei主要排放口 排污单位第i项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t/a。 b)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 9 1 10 n iji j EQRr - = =主要排放口 (2) 式中:Ei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第i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HJ 9372017 9 ri 第i种大气污染物许

36、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 R 主要产品年产能,t/a; Qj 第j个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t产品,根据排污单位实际监测数据许可量。 c)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钴冶炼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按式(3)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 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 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 1EE a=-日许可 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 ) (3) 式中:E日许可 钴冶炼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许可排放量,t/d; E 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 钴冶炼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

37、/d; a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减少比例。 5.2.3.2.2 废水 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能核定。 a)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 -610 iiDRG= (4) 式中:Di 主要排放口第i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R 主要产品年产能,t/a; Gi 第i种水污染物排放绩效值,g/t产品,参照表3取值。 表3 钴冶炼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绩效值 排放绩效/(g/t产品)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 污染因子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3 000(湿法冶炼) 9

38、000(湿法冶炼) 4 500(湿法冶炼) 13 500(湿法冶炼) 化学需氧量 1 800(其他) 6 000(其他) 2 700(其他) 9 000(其他) 氨氮 240 600 360 900 总铅 15 22.5 总砷 15 22.5 总汞 1.5 2.25 总镉 3 4.5 b)年许可排放量 钴冶炼排污单位总铅、总砷、总镉、总汞年许可排放量为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许可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许可量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许可排放量,按照式(4)进行核算。 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钴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节点和控制措施见表4。 HJ 9372017 10 表4 钴冶炼排污单位生

39、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序号 工序 指标控制措施 1 冶炼 (1)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 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钴精矿等原料,石英石、石灰石等辅料应采 用库房贮存。备料工序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2)冶炼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冶炼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等处应设置集气罩并保证有足 够的环保集气量,配套设置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3)溜槽应设置盖板 (4)湿法冶炼工艺中氧化矿和低品位矿石破碎机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各堆场应采取喷 雾等抑尘措施 2 运输 (1)冶炼厂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

40、措施 (2)冶炼厂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 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 设施 (3)冶炼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 (4)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5.2.5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 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

41、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 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钴冶炼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如提供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 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 标可行性。 对于废气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钴冶炼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 6.2 废气推荐可行技术 钴冶炼排污单位产生的有组织

42、废气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通常采 用湿法除尘器、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等处理技术;冶炼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通常采用石灰-石膏 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吸收法、双氧水脱硫法等处理技术; 萃取、电积等过程产生的硫酸雾、氯气,通常采用填料吸收塔、动力波湍冲废气吸收等处理技术。 本标准推荐的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钴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6.3 废水推荐可行技术 钴冶炼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产生的车间排放废水一般采用硫化法+石灰石/石灰中法、石灰+铁盐法处 HJ 9372017 11 理,处理后液与酸性废水合并处理;酸性废

43、水一般采用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HDS 法)、石灰+ 铁盐(铝盐)法、硫化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处理,处理后出水可达标排放或回用。 本标准推荐的排污单位废水处理可行技术详见钴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6.4 运行管理要求 钴冶炼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 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钴冶炼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钴冶炼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 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热水锅炉和65 t/h及以下蒸 汽锅炉按照HJ 820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 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 善需求,增加钴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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