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4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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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4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ment industry 2017-07-27发布 2017-07-27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47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3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

2、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 水泥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 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7日 HJ 8472017 iii 目 次 前

3、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5 8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3 10 合规判定方法.2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错峰生产要求.2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2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33 HJ 8472017 iv 前

4、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 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 规定予

5、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徽海螺建材 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7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847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

6、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 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 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7、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

8、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

9、则 HJ 8472017 2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 第81号)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72号)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22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0、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cement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 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进行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

11、无害化处置过程。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 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

12、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标准实行。 HJ 8472017 3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水泥制造”)、是否投产、 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

13、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备案 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 件及其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 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表1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爆

14、破系统 潜孔钻机、其他 进尺:m/h 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 台时产量:t/h 筛分机 粒径:mm 矿山开采 破碎系统 输送皮带、其他 输送能力:t/h 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其他 台时产量:t/h 破碎系统 筛分机 粒径:mm 贮存及预均化系统 石灰石堆场、铝质原料堆场、硅质原料堆场、铁质原料堆场、原煤堆场、生料库、熟料库、其他堆场 储量:t 容积:m3 球磨机、辊压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生料制备系统 立式生料磨、其他 磨盘直径:m 球磨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煤粉制备系统 立式磨机、其他 磨盘直径:m 预热器 列数:列 级数:级 分解炉 筒体

15、内径:m 有效容积:m3 水泥窑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熟料煅烧系统 冷却机 面积:m2 SP或PH锅炉、AQC锅炉、汽轮机 额定蒸发量:t/h 发电机 额定功率:MW 余热发电系统 冷却塔、其他 冷却水量:m3/h 输送皮带、斗提、其他 输送能力:t/h 熟料生产 输送系统 转运站 贮存系统 固体废物贮存池、贮存罐、贮存仓、贮存库、其他 储量:t 容积:m3 破碎机、筛分机、风选机、干燥机 台时产量:t/h 协同处置 预处理系统 气化炉、热盘炉、其他 筒体内径:m HJ 8472017 4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输送皮带、斗提、螺旋输送装置 输送能力:t/h

16、 协同处置 输送系统 转运站、其他 贮存系统 石膏堆场、粉煤灰库、水泥库、其他混合材堆场 储量:t 容积:m3 破碎机 台时产量:t/h 破碎系统 筛分机 粒径:mm 球磨机、辊压机、选粉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水泥粉磨系统 立式水泥磨 磨盘直径:m 包装机 台时产量:t/h 水泥包装系统 散装机 散装能力:t/h 物料烘干系统 烘干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输送皮带 输送能力:t/h 水泥粉磨 输送系统 转运站、其他 供水处理系统 软化水制备设备、其他 小时制备量:t/h 输送系统 输送皮带、转运站、其他 输送能力:t/h 公用单元 装卸系统 装卸船机 输送能力:t/h 4.3

17、.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 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 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 行 编号并填报。 4.3.3 产品名称 分为熟料、水泥。 4.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熟料产能计量单位 为t/d,水泥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 4.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 4.3.6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

18、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种类 分为原辅料、燃料。 HJ 8472017 5 4.4.2 原辅料 4.4.2.1 名称 熟料生产分为石灰质原料(石灰石、白垩、大理石、石灰质泥岩、电石渣、其他)、铁质校正原料 (硫酸渣、铁矿石、转炉渣、其他)、硅质校正原料(硅藻土、硅藻石、砂岩、鹅卵石、粉煤灰、粉砂岩、 河砂、其他)、铝质校正原料(电炉渣、铝矾土、煤矸石、铁矾土、炉渣黄土、黏土、页岩、泥岩、粉 砂岩、河泥、粉煤灰、其他)。 协同处置分为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厨余、其他)、城 市和 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

19、废物等。 水泥粉磨分为熟料、缓凝剂(天然石膏、磷石膏、脱硫石膏、其他)、 混合材(粉 煤灰、粒化高炉 矿渣、砂岩、石灰石、火山灰、废石、电炉渣、烧结煤矸石、其他)。 其他辅料包括工艺过程中添加的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 尿素、熟石灰、添加剂、其他。 4.4.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报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 4.4.2.3 成分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 单位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填报氯、氟、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 钒等有毒有害成分占比。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实际使

20、用情况填报。 4.4.3 燃料 4.4.3.1 名称 分为燃煤、柴油、重油、其他。 4.4.3.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报燃料的设计年使用量。 4.4.3.3 成分 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4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 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

21、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 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矿山开采包括石灰石破碎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熟料生产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烘干机(磨)、 煤磨及其他通 HJ 8472017 6 风生产设备等。 协同处置包括贮存、预处理、旁路放风(若有)排气设施等。 水泥粉磨包括烘干机(若有)、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公用单元包括转运站、装卸船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5.2.2 污染物种类 根据GB 4915、GB 30485、GB 14554等标准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22、(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22号)确定各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具体见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 治理设施名称 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若有)、 脱硝系统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生产线还包括贮存、预 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等。 4.5.2.4 污染治理工艺 包括除尘设施(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玻纤袋式除尘器、聚 酯袋式除尘器、诺梅克斯袋式除尘器、聚酰亚胺袋式除尘器、聚四氟乙烯袋式除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 电袋复合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半干法、湿法)、脱硝设施(低氮燃烧、分级燃烧技术、 SNCR、其他)、 协同

23、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贮存、预处理装置的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法、生物除臭法、 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其他)等。 4.5.3 废水 4.5.3.1 类别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 熟料生产包括设备冷却排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辅助生产废水(机修废水等); 协同处置还包括贮存、预处理产生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 水泥粉磨包括设备冷却排污水、辅助生产废水(机修废水等)。 4.5.3.2 污染物种类 根据GB 8978、GB/T 31962等标准确定各废水产污环节污染物,具体见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 治理设施名称

24、包括废污水处理系统,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还可能包括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 系统。 4.5.3.4 污染治理工艺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 污泥法、A/O、A2/O、其他),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渗滤液及其他生产废水还包括深度处理(超 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其他)、 喷 入 水泥窑内焚烧处置、其他。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

25、 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 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HJ 8472017 7 4.5.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

26、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 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 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 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 行 编号并填报。 4.5.5 可行技术 可行技术填报应参照本标准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5.6 排放口设置要

27、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以及排污单位 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7 排放口类型 根据水泥工业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将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 口。主要排放口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囱(窑尾烟囱)、冷却机烟囱(窑头烟囱),其余废气 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水泥工业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分为外排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设施或车间排 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28、。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1.1 废气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煤磨、水泥磨、烘干 机(磨)、包装机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2。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 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 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条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

29、息。 5.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 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 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条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HJ 8472017 8 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表2 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废气有组织 主要生产 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有组织 排放口 排放口 类型 污染物 破碎机 矿山 开采 其他

30、通风生产设备 各装置 排气筒 一般排 放口 颗粒物 破碎机 通风生产设备(原辅料、燃料、 生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储库等) 各装置 排气筒 颗粒物 生料磨(若有独立排放口的烘 干磨) 煤磨 各装置 排气筒 一般排 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a、氮氧化物(以NO2计)a 窑尾烟囱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氟 化物(以总 F 计)、汞及 其化合物、氨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窑尾) 窑尾烟囱b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汞及其化 合物(以Hg计),氨,氯化氢,氟化氢,二 口恶英类, 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计), 铍、铬、锡、锑、铜、钴、

31、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 Be+Cr+Sn+Sb+Cu+Co+Mn+Ni+V计), TOC 熟料 生产 冷却机(窑头)c 窑头烟囱 主要排 放口 颗粒物 独立旁路放 风排气筒d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氨,汞及 其化合物(以Hg计),氯化 氢,氟化氢,铊、镉、铅、 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 计),铍、铬、锡、 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 Sb+Cu+Co+Mn+Ni+V计),二 口恶英类 旁路放风设施 独立旁路放 风排气筒e 一般排 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氨,汞及 其化合物(以Hg计),氯化 氢,氟化氢,铊、

32、镉、铅、 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 计),铍、铬、锡、 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 Be+Cr+Sn+Sb+Cu+ Co+Mn+Ni+V计),二 口恶英类、 TOC 固体废物贮 存、预处理设 施排气筒d,f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颗粒物 协同 处置 贮存、预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贮 存、预处理设 施排气筒e,f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烘干机 烘干机 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a、氮氧化物(以NO2计)a 水泥磨 破碎机 包装机 水泥 粉磨 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熟料、水 泥、混合材、石膏等输送设备、 料仓和储库等) 各装置 排气筒 颗粒物 转运站 装卸船机 公

33、用 单元 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各装置 排气筒 一般排 放口 颗粒物 HJ 8472017 9 续表 废气无组织排放 厂界 颗粒物、氨g 厂界d 颗粒物、氨g、硫化氢、臭气浓度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厂界e 颗粒物、氨g、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 废 水 废水类别 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物 设备冷却排污水 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h 机修等辅助生产废水 外排口、 设施或车间 排放口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 生产 废水 垃圾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f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 氟化物、氨氮、总磷、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 总砷、总铅 生活污水 外排口

34、、 设施或车间 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 总磷 a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或利用窑尾余热烘干物料经独立排气筒排放废气的工艺。 b 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c 适用于采用新型干法窑。 d 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 e 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f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还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其他污染物。 g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以及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预处理设施产生 氨无组织排放的排污单位。 h 适用于配套余热锅炉的水泥(熟料)制造排

35、污单位。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无组织废气 按照厂界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独立粉磨站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水污染 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 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 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

36、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的 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 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4915、GB 30485、GB 14554以及地方排放标准和水 HJ 8472017 10 泥窑协同

37、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22号)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14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二口恶英类为连续3次测定均值);执行GB 14554的恶臭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口为小时排放速率(臭气浓度为一次测定值),无组织排放为小时均值浓度(臭气浓度为一 次测定值)。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 监测混合废气中的

38、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水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GB/T 31962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 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 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中附录A的要求确定。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一般原则 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 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和

39、主要排放口年许 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 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特殊时段 许可排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具体要求见附录A)月许可排放量。 对于有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或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还可明确各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年许 可排放量。 5.2.3.2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根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典型水泥 工业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3。 a)年许可排放量 1)排污单位年许可排

40、放量 1 ( n jjj k EEE = =+年许可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1) 式中: jE 年许可 排污单位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jE 主要排放口 第k条生产线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jE 一般排放口 第k条生产线一般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t/a。 2)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9 1 10 n ijij i EQGTr - = =主要排放口 (2) 式中: ijr 第i类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 iQ 第i类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3), m 3 /t熟料; G 主要产品产能,t熟料/d;

41、 T 年运行时间,d/a。 注 1: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年运行时间为(365 cT ), cT 为错峰生产天数;对于不实行错峰生产的,年运行时 间按照4.3.5确定。 HJ 8472017 11 3)一般排放口年排放量 9 1 10 i n ijj i EQGTr - = =一般排放口 (3) 式中: ijr 第i类一般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 iQ 第i类一般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3), m 3 /t产品; G 主要产品产能,t产品/d; 注2:表3中第3、4类排放口对应的产品产能为熟料产能;第5、6类排放口对应的产品产能为水泥产能。 T 年运行时间,d/

42、a。 注3:对于表3中第3、4类排放口,不实行错峰生产时对应的年运行时间按照4.3.5确定,实行错峰生产时对应的 年运行时间为(365 cT );对于第5、6类排放口,不实行错峰生产时和错峰生产期间粉磨单元不停运时对 应的年运行时间按照4.3.5确定,错峰生产期间粉磨单元停运时对应的年运行时间为(365 cT )。 表3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基准排气量表 序号 主要生产 单元 排放口 排放口类别 主要污染物 基准排气量 1 窑头(冷却机)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 1 800m3/t熟料 2 窑尾(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a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 500m3/t熟料 3 煤磨 一

43、般排放口 颗粒物 460m3/t熟料 4 熟料 生产 熟料库前其他一般排放口b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600m3/t熟料 5 水泥磨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1 550m3/t水泥 6 水泥 粉磨 熟料库后其他一般排放口c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600m3/t水泥 a 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或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窑尾基准排气量系数 放大1.1倍;对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该基准排气量包括旁路放风设施的排气量。 b 熟料库前其他一般排放口是自破碎工序到熟料出库所有一般废气排放口(除煤磨),包括原辅料、燃料、生料输送设 备、料仓、储库等废气排放口。 c 熟料库后其他一般排放口是自辅材破碎工序至水泥出库所有一般废气排放口(除水泥磨),包括熟料、水泥、混合材、 石膏等输送设备、料仓、储库以及破碎机、包装机等废气排放口。 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冬防(现阶段主要指错峰生 产)文件等,根据停产、限产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和产量控制要求。在许可证有效期 内,国家或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应当按照新的停产、限产等要求进行 排放,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可证当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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