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5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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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5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2017-09-12发布 2017-09-12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55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4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的通知(国办 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12日 HJ 855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

3、限值确定方法.9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1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6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0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3 10 合规判定方法.2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电镀主要生产单元一览表.2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电镀常用原辅材料清单.3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内容参照表.37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39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1 HJ 855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4、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 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 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 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工艺,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E

5、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环 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9月12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855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 理台账及排

6、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填报排污许可证 申请表及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 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 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及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

7、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

8、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BAT-11 电镀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HJ 8552017 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9、指南 电镀工业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45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10、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工序的 企业。 3.2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sewage

11、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指位于电镀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

12、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 HJ 8552017 3 表中表1表5中的信息内容。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只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中表1和表5中的信息内容。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

13、整改 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 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 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 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其文件号、二 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 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14、)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专业电镀企业应填报“金属表面处理与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序的企业应填报 其主行业类别;对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填报“金属表面处理与热处理加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其中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 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运行时间项为必填项,其 他项为选填项。有电镀工序的企业仅需填报与电镀、化学镀和化学转化膜相关的信息内容。 电镀主要生产单元按电镀生产线填报,参见附录A。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

15、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4.3.2 生产设施编号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 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 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表1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序号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1 表面精饰滚光机 容积:L 2 抛光设备 功率:kW 3 喷丸设备 罐内容积:m3 4 喷砂设备 直径/高度:mm 工作电压范围:V 最大输入电流:A 5 热处理设备 最大输入功率:kW 数量:个

16、 6 电镀生产线 前处理 除油槽 有效容积m3或L HJ 8552017 4 续表 序号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数量:个 7 除锈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8 酸洗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9 粗化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10 敏化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11 活化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12 中和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13 预浸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14 水洗槽 有效容积m3或L 15 前处理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数量:个 16 镀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17 水洗槽 有效容积m3或

17、L 18 镀覆处理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数量:个 19 钝化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20 着色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21 封闭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22 中和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23 退镀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24 电解槽 有效容积m3或L 数量:个 25 水洗槽 有效容积m3或L 26 脱水设备 电机功率:kW 27 干燥设备 功率:kW 28 烘干设备 功率:kW 29 除氢设备 功率:kW 30 后处理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31 溶液过滤设备 过滤面积:m2 32 电镀超声波清洗机 功率:k

18、W 数量:台(套) 33 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m3废水/h 数量:台(套) 34 电镀生产线 配套系统 废气净化设施 处理能力:m3风量/h HJ 8552017 5 续表 序号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数量:台 35 供热设施 锅炉 最大连续蒸发量:t/h 36 化学药品暂存库 占地面积:m2 37 煤场、灰渣场 占地面积:m2 38 储存设施 危险废物贮存间(库) 占地面积:m2 数量:个 39 初级雨水收集池 有效容积:m3 数量:个 40 公用单元 辅助设施 应急事故池 有效容积:m3 4.3.3 产品名称 分为五金件、通讯配件、电子元件及组件、饰品件、灯饰及配

19、件、卫浴水暖件、交通运输设备零部 件及配件、家用电力器具、金属制品、家具制品、塑料制品、国防产品零部件及配件等。 4.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填报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面积。 4.3.5 年设计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设计生产时间。 4.3.6 其他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名称、年设计使用量为必填项,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为选填项。 4.4.1 种类 分为原辅料、燃料。 4.4.2 原辅料 4.4.2.1 名称 电镀常用

20、原料、辅料可在附录B中选填,如附录B没有的,可自行填写。 辅料还应包括废气、废水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如:硫酸亚铁、亚硫酸氢钠、氢氧化钠、碳 酸钠、熟石灰、混凝剂、絮凝剂、助凝剂、其他等。 4.4.2.2 年设计使用量 应填报原辅材料年设计使用量。 4.4.2.3 成分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可填报主要原辅材料中铬、镍、镉、银、铅、汞、铜、锌等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2.4 主要原料利用率 可填写铜利用率、锌利用率(钝化前)、镍利用率、铬利用率等主要原料利用率。 HJ 8552017 6 4.4.3 燃料 4.4.3.1 名称 分为燃煤、柴油、重油

21、、天然气、其他。 4.4.3.2 年设计使用量 应填报燃料的年设计使用量。 4.4.3.3 成分 应填写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4 其他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电镀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 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 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 口设置是

22、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排放形式、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排放形式、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电 镀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 21900和GB 13271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 标准确定。 4.5.2.2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 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 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

23、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 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3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 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为锅炉(如有)烟气排 放口,一般排放口为电镀设施废气排放口。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电

24、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 HJ 8552017 7 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 21900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2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排放形式、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废气有组织排放 污染治理设施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名称 污染物种类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表面精饰滚光机、抛光 设备、喷丸设备、喷砂 设备等 滚光、抛光、喷丸、 喷砂等 颗粒物 袋式除尘工艺、高效湿式除 尘工艺、其他 除油槽、除锈槽、酸洗 槽、粗化槽、敏化槽、 中和槽、预浸槽、活化 槽、出光槽

25、等 除油、除锈、酸洗、 粗化、敏化、中和、 预浸、活化、出光 等 氮氧化物、氯化氢、 硫酸雾、氟化物、 铬酸雾 喷淋塔中和工艺、喷淋塔凝 聚回收工艺、其他 镀铬槽 镀覆处理 铬酸雾 喷淋塔凝聚回收工艺、其他 有氰镀槽 镀覆处理 含氰化氢气体 喷淋塔吸收氧化工艺、其他 电镀 生产线 钝化槽、着色槽、封闭 槽、中和槽、退镀槽等 钝化、着色、中和、 退镀等 铬酸雾、氯化氢、 硫酸雾、氮氧化物 喷淋塔中和工艺、喷淋塔凝 聚回收工艺、其他 公用单元 锅炉 锅炉烟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汞及其 化合物、烟气黑度 脱硫工艺(干法、半干法、 湿法)、脱硝工艺(低氮燃 烧器、分级燃烧、选择性非 催化还

26、原)、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中的技 术,应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废气无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 产污环节 污染物 电镀生产线敞口镀槽 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氰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 露天煤场、渣场 颗粒物 表3 电镀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类别 主要污染物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 技术 排放口 备注 含氰废水 总氰化物 碱性氯化法处理工艺、臭氧法处理工艺、电解法处理工艺、其他 处理后废水进 入重金属处理 系统 含六价铬废水 六价铬 化学还原法处理工艺、电解法处理工艺、其他 此系统仅还原 六价铬,处

27、理 后废水进入重 金属处理系统 含镉废水 总镉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含镍废水 总镍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含铅废水 总铅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重金属 废水 含银废水 总银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 离法处理工艺、电解法处理工艺、其 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 于“6污染防 治可行技术 要求”中的技 术,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放口 HJ 8552017 8 续表 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类别 主要污染物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

28、工艺 是否为可行 技术 排放口 备注 含铜废水 总铜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总排放口 含锌废水 总锌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总排放口 重金属 废水 重金属混 合废水 总铬、六价铬、总镍、 总镉、总银、总铅、 总汞、总铜、总锌、 总铁、总铝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 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放口 综合废水 (含生活污水、初 期雨水) pH值、悬浮物、化 学需氧量、氨氮、总 氮、总磷、石油类、 氟化物、总氰化物 缺氧/好氧(A/O)生物处理工艺、厌 氧-缺氧/好氧(A2/O)生物处理工艺、 好氧膜生物处理工艺、缺氧(

29、或兼氧) 膜生物处理工艺、厌氧缺氧(或兼 氧)膜生物处理工艺、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 于“6污染防 治可行技术 要求”中的技 术,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总排放口 4.5.3.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排入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 入非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 其他单位;其他。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

30、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 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 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固定污染源(

31、水、大气)编码规 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 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固 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5.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 GB 21900 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 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 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专业电镀企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 和雨水排放

32、口为一般排放口。 有电镀工序的企业的电镀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与电镀工序无关的排放口类型 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HJ 8552017 9 对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 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6 其他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电镀产品和工艺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厂区总 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电镀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电镀生

33、产工艺 流程等内容;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处理单元、主要处理构筑物、污水走向、污水管线布置、 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内容;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线、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 雨水、污水的收集走向、排放口位置等内容。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污水处理 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处理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等内容。厂 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处理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走向、管网布 置、排放口和最终排放去向等内容,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和纳污企业纳管废水量。 5 产排污环

34、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节点对应的排放口 5.1.1 废气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电镀生产线前处理、镀覆/化学镀/化学转化膜、后处理等产 污工序对应的排气筒和供热锅炉烟囱,具体见表4。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 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 准4.5条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由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表4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及主要污染物 电镀产污工序 废气种类 排放形式 排放口类型 主要污染物 滚光、抛光、喷丸、喷砂、 热处理 含尘废气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35、 着色、封闭、中和、除油、 除锈、酸洗、粗化、预浸、 活化、出光、退镀 酸碱废气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 镀覆、钝化、粗化 含铬酸雾废气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铬酸雾 镀覆 含氰废气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含氰化氢气体 锅炉 锅炉废气 有组织 主要排放口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 5.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 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电镀废水集中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

36、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 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依据本标准4.5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由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 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HJ 8552017 10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及主要污染物见表5。 表5 废水排放口及主要污染物 废水类别 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主要污染物 含六价铬废水 重金属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 总银、总铅、总汞 含氰废水 酸碱废水 生产废水 综合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放口、总排 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值、化学需 氧量、总氰化物、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悬浮

37、物、石油类 生活污水 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等 初期雨水 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值 生活污水 单独外排口 一般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等 雨水 雨水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pH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 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地方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

38、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 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 量。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 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雨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 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 价批复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

39、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 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 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 量控制指标。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填报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 算过程。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 值核发。 5.2.2 许可排放质量浓度 5.2.2.1 废气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照GB 21900与GB 13271确定许可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除外。有

40、地方排放标 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 HJ 8552017 11 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 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质量浓度。 5.2.2.2 废水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照GB 21900,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确定总铬、六价铬、总镍、

41、总镉、总 银、总铅、总汞的许可排放浓度;在废水总排放口确定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 值、悬浮物、化 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的许可排放浓度。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 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平均浓度。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各类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 许可浓度,按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 根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执行GB 21900中规定 的水污染物

42、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按特别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省级人民政府如确定了其 他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所在区域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 放浓度。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一般原则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排放口大气、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 可排放量。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废气和废水污染物许 可排放量为日许可排放量。 对于有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或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还可明确各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年许 可排放量。 5.2.3.2 废气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气颗粒物、二氧

43、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全厂年许 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a)全厂年许可排放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全厂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主 要排放口是锅炉烟气排放口。 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按式(1)计算: 6 1 10 n jkkjk k ERQr - = = (1) 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按式(2)计算: 9 1 10 n jkkjk k ERQr - = = (2) 式中:Ej第j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Rk第k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的锅炉设计燃料用量,t/a或m3/a; Qk第k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的锅炉基准排气量(标态), m 3 /kg燃料或m3/m3天然气(锅炉废气 基准烟气量取值见表6); n 排放口数量; jkr 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m3。 HJ 8552017 12 表6 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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