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T 2871.2-2020 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 2 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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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040.03 A 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2871.22020 代替 DB22/T 2871.22018 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 2 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Maximum One Visit” specifications Part 2: One-window acceptance, integration services 2020 - 11 - 23 发布 2020 - 12 - 30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2871.2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2、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22/T 2871 的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的第 2 部分。DB22/T 2871 已经发 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第 3 部分:电子文件归档; 第 4 部分:政务大厅现场管理。 本文件代替 DB22/T 2871.22018 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 2 部分:一窗受理、集 成服务,与 DB22/T 2871 .22018 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综合窗口”更改为“综合服务窗口”(见 3.1,2018 年

3、版的 3.1); 将“含各分厅”更改为“办事大厅、服务中心”(见 1、3.1、3.2 和 6.3.5,2018 年版的 1、 3.1、3.2 和 6.3.5); 将“只跑一次”更改为“最多跑一次”(见 4.1,2018 年版的 4.1); 删除了对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的规定(见 2018 年 版的 4.7); 更改了“窗口设置”中的第 1 项和第 4 项规定(见 5,2018 年版的 5); 更改了对证照或文书发放的规定(见 6.2.4,2018 年版的 6.2.4); 更改了对进驻政务大厅业务负责人审批权限的规定(见 6.3.5,2018 年版的 6.3.

4、5); 删除了对 DB22/T 2897.3 的引用(见 7. 1.5,2018 年版的 7.1.5); 增加了“政务服务好差评”(见 7.4); 删除了“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的叫法,并删除或更改了相关要求(见 5、7.1.4、7.1.5、 7.1.6 和 7.2.4,2018 年版的 5、7.1.4、7.1.5、7.1.6 和 7.2.4)。 本文件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 本文件由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临江市政务服务和数 字化建设管理局、辽源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岩峰、

5、李伟、刘连芳、徐彩晶、隋铭、孙世林、何晓霖、王师东、杜勇、徐 照亮、郭克利、康壮、于海波、韩雪、迟丽华、关英楠。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2871.22018。 DB22/T 2871.22020 II 引 言 按照关于明确“最多跑一次”改革表述的通知(吉政协调办201953号)要求,调整 DB22/T 2871 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系列标准中相应“只跑一次”的表述,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 及新工作实际,修订标准内容。 DB22/T 2871 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 1 部分: 总则。目的在于为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

6、改革提供总则性的 标准化指 引。 第 2 部分: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目的在于规范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中有关推 行一窗受 理和集成服务改革的工作要求。 第 3 部分:电子文件归档。目的在于规范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的改革工作要求。 第 4 部分:政务大厅现场管理。目的在于规范政务大厅现场管理和服务行为的改革工作要求。 DB22/T 2871.22020 1 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 2 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基本要求、窗口设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评 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州 )、县(市、区)政务大厅 (办事大厅),乡镇(

7、街道 )、村(社区)公 共(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与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22/T 2871.1 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2871.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服务窗口 general window 设立于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服务中心),提供综合受理、按责转办、统一出件等服务的工作单元。 3.2 一窗受理、

8、集成服务 one-window acceptance, integration services 将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通过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服务中心)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 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 4 基本要求 4.1 政务服务应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4.2 政务服务事项应向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建立受审分离、衔接有序、协同 联动、信息共享、实时监督和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机制。 4.3 应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的分类整合和综合服务窗口的合理设置,增强办理事项分类和综合服务窗口 布局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 4.4 应结合综

9、合服务窗口办事实际,建立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应建立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DB22/T 2871.1 中所列制度。 4.5 服务指南、受理清单及样本等应合法、完整、有效,依法简化要件、缩短审批服务流程,对业务 负责人充分授权。 4.6 应依托吉林政务服务网,建设“一窗受理”平台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DB22/T 2871.22020 2 5 窗口设置 应结合地域、行业工作实际,综合考虑事项关联程度、办理数量等因素,科学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综合服务窗口应针对全部进驻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均等化服务; 对确实不宜统一实行无差别受理的事项,应最大限度推动业务集成协同,实行跨部门或单一部 门全部事项

10、联合受理; 对部门办理量大、办理频度高的即办事项,可保留“即来即办”服务窗口; 应依据工作需要,及时增设、调整综合服务窗口; 各级各类确需保留的单独办事服务大厅,也应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将办事服务系 统接入一体化平台,接受服务运行全程监督并严格执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6 工作职责 6.1 政务大厅管理机构 6.1.1 设置综合服务窗口,配置工作人员,建立专业化、高素质、复合型综合服务窗口服务队伍。 6.1.2 建立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开展转岗调配、教育培训、服务规范、考勤考核 等工作。 6.1.3 根据受理清单及样本、业务咨询库提供咨询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清晰

11、明确答复,并提供相 关事项的服务指南、服务网址及其他查询相关服务内容。 6.2 综合服务窗口 6.2.1 依据事项清单,按照业务部门出具的事项审查标准开展形式审查、受理、告知等工作。 6.2.2 根据业务种类及与业务部门商议结果,协调督促物料流转窗口对快递寄送材料进行签收、分发、 登记等处理。 6.2.3 将受理的办件材料电子化、移交业务部门,并作好后续跟踪工作。 6.2.4 依据业务部门的事项办理结果,统一发放证照或文书。 6.3 业务部门 6.3.1 制定服务指南及审查标准,提出容缺受理条件并及时向综合服务窗口部门提供,发生变化时及 时通知综合服务窗口部门予以更新。 6.3.2 向综合服务

12、窗口提供业务支持及专业咨询解答,对非常驻部门非驻场时间办理事项,在接到综 合服务窗口通知后及时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或到现场提供咨询服务。 6.3.3 对综合服务窗口转交的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对事项进行办理,并做好电子归档等工作。对联合 办理事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办理。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办理事项,按相应容缺受理制度执 行。 6.3.4 对综合服务窗口的受理、出件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评价。 6.3.5 明确本部门进驻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服务中心)业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权限: 对即办件直接审核办理; 对承诺件的审查、受理、分办或办理(除特别重大、

13、疑难、复杂事项外); 对联办件,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合审批并出具意见; 对确需技术论证或踏勘等环节的事项,协调相关人员按要求完成。 DB22/T 2871.22020 3 7 工作流程 7.1 前台综合受理 7.1.1 综合服务窗口应对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清单或经业务部门确认材料 无误的,应当场接收,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7.1.2 综合服务窗口应受理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经申请人做出相应承诺后,先予受理,对 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7.1.3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场予以指正并提报后台业务部门, 经业务部门确认后,一次性书面告

14、知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 7.1.4 通过邮寄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申请的,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将预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申 请信息、材料预受理结果等录入上传系统。 7.1.5 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通过系统实时流转,纸制材料按需转交业务部门,并 做好材料交接签收。 7.1.6 需多个部门联办的事项,综合服务窗口应根据事项办理流程,将电子材料通过系统进行共享。 7.2 后台分类办理 7.2.1 应按时按程序审核综合服务窗口转送的办件材料,形成办理意见或做出办理决定,制作结果文 书或证照。 7.2.2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按部门联办方

15、式办理,相应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7.2.3 全流程网上办理的事项,业务部门接到电子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7.2.4 办理信息应录入或通过数据同步方式进入系统。 7.2.5 应形成有效电子证照或结果文书,并归集入库,实行数据共享。 7.2.6 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将文书或证照等转交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出件。 7.3 统一窗口出件 7.3.1 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服务窗口应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文书或证件等,并按要求办理交接签收。 7.3.2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综合服务窗口应委托物料流转窗口寄件送达。 7.3.3 综合服务窗口在送达文书或证件等成功后,应及时与业务部门反馈送达结果情况。 7.4 政务服务“好差评” 7.4.1 政务大厅(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各服务窗口应使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已 经应用自有办事评价系统的,应与一体化平台和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接。 7.4.2 具体办事事项“一事一评”,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事项可分受理、办理两个阶段分别评价。 8 评价改进 应按照 DB22/T 28 71.1 的规定,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评价改进。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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