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60.30 Z 77 DB32 江 苏省地方标 准 DB32/ 3462 2020 代替 DB32/T 3462 2018 农村 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20 - 05 - 13 发布 2020 - 11 - 13 实施 发 布 DB32/3462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要求 . 2 5 技术要
2、求 . 2 6 其他要求 . 3 7 监测与分析 . 3 8 实施与监督 . 4 DB32/3462 2020 III 前 言 本 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2/T 3462 2018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 DB32/T 3462 2018 相比 , 主要技术 内容 变化如下 :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设计日处理能力 500 m3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的水 污染物排放管理 ; 修改了农村医疗机构废水管理的规定,本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医疗机构 废水(见 4.2 和 2018 年版的 4.
3、3); 在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定中,增加了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时的要求(见 6.2 和 2018 年版的 4.4); 修改了控制项目的要求,取消了原“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的分类,将控制指 标由 9 项修改为 7 项(见表 1 和 2018 年版的 5.1); 修改了“分级”的要求,增加了三级标准,并修改了各级标准的执行范围(见 5.1 和 2018 年 版的 5.2); 修改了“排放限值”的要求,调整了氨氮和动植物油的排放限值,增加了二级标准下总氮和 总磷的排放限值和三级标准下的排放限值,删除了关于执行去除率限值的 规定(见表 1 和 2018 年版的 表 2); 增加了“水污染物特
4、别排放限值”一节(见 5.2.3); 修改了对处理设施监测频次的规定 (见 7.3 和 2018 年版的 7.1)。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 年 4 月 30 日批准。 DB32/ 3462 2020 1 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农村 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 、 技术要求 、其他要求、 监测与 分析以及实施与监督 。 本标准适用于 设计日处理能力 500 m3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5、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 田 灌溉水质标准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 绿化用泥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T 36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6、泥处置 林地 用泥质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 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 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 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
7、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32/ 3462 2020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
8、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 、 农村公共 服务设施 产生的污水。 注: 农村 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厨房污水、生活洗涤及沐浴污水和厕所污水。 3.2 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rural area 对 农村 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 或 设备 , 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 (设备)、人工湿地、配套管网 和辅助设施 。 3.3 新(改、扩)建设施 new (rebuilding, extend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3.4 现有设施 ex
9、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3.5 尾水利用 tail water reuse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作为农田灌溉用水、渔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利用的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餐饮废水应经隔油处理后,动植物油符合 GB/T 31962 的 规定,方 可 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4.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 4.3 设计日处理能力 500m3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按 GB 18918 的 规定,并 满足地方环境保护的要求。 4.4 设计日处理能力 500 m3的
1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按第 5 章的规定。 5 技术 要求 5.1 分级 5.1.1 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或 GB 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 ,应执行一级标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 50 m3, 应 执行一级标准 A 标准;设计日处理能力 50 m3,应执行一级标准 B 标准。 5.1.2 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V、 V 类功能水域 或 GB 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水域 ,应执行二 级标准。 5.1.3 出水 排入其他水环境功能未明确水域 ,当 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
11、50 m3,应执行二级标 准;当 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 50 m3,应执行三级标准。 5.2 排放限值 5.2.1 新(改、扩) 建 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DB32/ 3462 2020 3 5.2.2 自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 ,现有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 单位为 mg/L 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 标准 三级 标准 A B 1 pH(量纲一的量) 69 2 化学需氧量 60 100 120 3 悬浮物 20 30 50 4 氨氮 (以 N 计) 8( 15) a 15 25 5 总氮 (以 N 计) 20 30
12、b 6 总磷 (以 P 计) 1 3c 7 动植物油 d 3 5 20 设计日处理能力 5 m3的 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考核总氮和总磷 。 a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 12 时的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水温 12 时的排放限值。 b 针对排放对象为封闭、半封闭水体(含湖库、池塘、断头浜等)、或超标因子为氮的不达标水体。 c 针对排放对象为封闭、半封闭水体(含湖库、池塘、断头浜等)、或超标因子为磷的不达标水体。 d 针对接纳餐饮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2.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于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 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不区分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
13、和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水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 2 水污染物 特别 排放 限值 单位为 mg/L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 限值 1 pH(量纲一的量) 69 2 化学需氧量 50 3 悬浮物 20 4 氨氮 (以 N 计) 5( 8) a 5 总氮 (以 N 计) 20 6 总磷 (以 P 计) 1 7 动植物油 b 3 设计日处理能力 5 m3的 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考核总氮和总磷 。 a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 12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 12 时的控制指标。 b 针对接纳餐饮废水的农村生活
14、污水处理设施。 6 其他要求 6.1 农村生活污水 经处理后 有明确再生利用对象的,宜考虑 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 GB 5084 的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应符合 GB/T 18921 的规定 。 6.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定期清理。污泥经处理处置并资 源化利用于农田的,应符合 GB 4284 的规定 ; 用于林地的 , 应符合 CJ/T 362 的规定;用于园林绿化 的,应符合 GB/T 23486 的规定 。 7 监测与分析 7.1 新(改、扩)建设施应在设施出水端设置取样井。 7.2 污
15、染 物监测 应 按 HJ 91.1、 HJ 493、 HJ 494、 HJ 495 等 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 7.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 对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 监测。 设计日处理能力 100 m3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应 每季度至少监测 1 次 ; 设计日处理能力 20 m3(含)至 100 m3(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应 每年至少监 DB32/ 3462 2020 4 测 1 次 ; 设计日处理能力 20 m3的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每年的抽检率应不小于 20%。 7.4 污染物分析方法 应 按表 3 所列方法 或 国务院生态环境
16、主管部门 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 表 3 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 项目 分析 方法 方法 标准编号 1 pH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2 化学需氧量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重铬酸盐法 HJ 828 3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4 氨氮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537 连续流动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流动注射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5 总氮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连续流动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流动注射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6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7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8 实施与监督 本 标 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