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867.15-2020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5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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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0CCS A 90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 50/T 867.15 2020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第 15部 分 : 互 联 网 上 网服 务 营 业 场 所 2020-12-14发 布 2021-03-01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础 管 理 .15 作 业 环 境 .56 消 防 安 全 .6 7 特 种 设 备 .78 用 电 安 全 .79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810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2、级 评 定 .8附 录 A ( 资 料 性 ) 规 范 性 应 用 文 件 在 本 标 准 中 被 引 用 位 置 及 内 容 .9附 录 B ( 规 范 性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清 单 .12附 录 C ( 规 范 性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清 单 .14 DB50/T 867.15-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本 文 件

3、由 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提 出 。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重 庆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蒲 霜 、 万 科 、 何 峰 、 刘 颖 、 罗 祺 、 张 旻 旻 、 陈 晓 荣 、 龚 庆 、 牛 牧 川 、 邹 瑜 。 DB50/T 867.15-2020 1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第 15 部 分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1 范 围本 文

4、 件 规 定 了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的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要 求 : 基 础 管 理 、 作 业 环 境 、 消 防 安 全 、 特种 设 备 、 用 电 安 全 、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评 定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行 政 区 域 内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 以 下 简 称 营 业 场 所 )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不适 用 于 学 校 、 图 书 馆 等 单 位 内 部 附 设 的 为 特 定 对 象 获 取 资 料 、 信 息 提 供 上 网 服 务 的 场 所 。2

5、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GB 2893-2008 安 全 色GB 2894-2008 安 全 标 志GB 13495.1-201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标 志GB 15630-199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6、设 置 要 求GB 30051-2013 推 闩 式 逃 生 门 锁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B 50016-2014( 2018版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174-2017 数 据 中 心 设 计 规 范GB 50222-2017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A 1131-2014 仓 储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通 则AQ 3035-2010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监 控 通 用 技 术 规 范AQ/T 9004-2008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导 则 注 :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在 本 标 准 中

7、 被 引 用 的 位 置 以 及 具 体 内 容 参 见 附 录 A。3 术 语 和 定 义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internet service business premises是 指 通 过 计 算 机 等 装 置 向 公 众 提 供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的 网 吧 、 电 脑 休 闲 室 等 营 业 性 场 所 。4 基 础 管 理4.1 管 理 机 构 或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4.1.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或 配 备 不 少 于 1人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8、员 。 DB50/T 867.15-2020 2 4.1.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要 求 明 确 职 责 , 加强 重 点 岗 位 、 重 点 部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4.1.3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 及 时 发 现 和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对 有 关 部 门 指 出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和 提 出 的 改 进 建 议 ,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组 织 整 改

9、, 并 将 结 果 报 相 关 部 门 。对 暂 时 难 以 整 改 的 事 故 隐 患 , 应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制 订 整 改 计 划 完 成 整 改 。4.2 方 针 目 标4.2.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宜 结 合 安 全 管 理 的 实 际 , 制 定 文 件 化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中 长 期 的 安 全 生 产 目标 。4.2.2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并 逐 级 签 订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4.2.3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定 期 对

10、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和 指 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 考 核 。4.3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4.3.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 健 全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 、 责 任 范 围 和 考核 标 准 等 内 容 , 并 加 强 监 督 考 核 。4.3.2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定 期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进 行 审 核 , 并 适 时 更 新 。4.4 规 章 制 度4.4.1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a) 安 全

11、 生 产 责 任 制 ;b)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c) 特 种 作 业 管 理 ;d)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管 理 ;e)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f)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g)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h)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4.4.2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及 时 跟 踪 适 用 于 其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定 期 更新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确 保 其 符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4.4.3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12、 应 经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实 施 并 培 训 到 位 。4.4.4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保 存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记 录 并 规 定 保 存 期 限 , 保 存 期 限 应 满 足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要 求 。4.4.5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每 年 至 少 评 估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与 法 律 法 规 的 适 宜 性 。 经 营 单 位 应 根据 评 估 结 果 、 安 全 检 查 情 况 、 自 评 结 果 、 评 审 情 况 、 事 故 情 况 等 , 及 时 修 订 安 全 生

13、 产 规 章 制 度 。4.5 操 作 规 程4.5.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进 行 风 险 源 辨 识 , 以 此 为 依 据 编 制 与 之 相 符 的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并 上 墙 。4.5.2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应 经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实 施 并 培 训 到 位 。4.5.3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教 育 和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如 实 告 知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14、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4.5.4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 、 教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要 求 佩 戴 、 使 用 。 DB50/T 867.15-2020 3 4.5.5 工 艺 、 设 备 发 生 变 化 后 应 及 时 修 订 或 更 新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4.6 教 育 培 训4.6.1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15、训4.6.1.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4.6.1.2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对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确 保 其 具 备 正 确 履 行 岗 位 安 全生 产 职 责 的 知 识 与 能 力 。4.6.1.3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的 内 容 和 学 时 应 满 足

16、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4.6.2 新 进 人 员 培 训 4.6.2.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对 新 进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从 业 人 员 的 岗 前 培 训 , 培 训 时 间 应 符 合 上 岗 要 求 。4.6.2.2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全 员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 新 进 员 工 上 岗 前 应 进 行 消 防 安全 培 训 , 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a) 有 关 消 防 法 规 、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b) 本 单 位 、 本

17、 岗 位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和 防 火 措 施 ;c) 有 关 消 防 设 施 的 性 能 、 灭 火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d) 报 火 警 、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以 及 自 救 逃 生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e) 组 织 、 引 导 在 场 群 众 疏 散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等 。4.6.2.3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安 全 管 理 员 和 技 术 维 护 人 员 ,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应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上 岗 。4.6.2.4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对 外 来 短 期 临 时 作 业 人 员 、 实 习 学 生

18、 、 学 习 参 观 人 员 及 其 他 外 来 人 员 进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4.6.2.5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档 案 , 档 案 应 包 括 培 训 记 录 表 、 培 训 签 到 表 、 培训 试 卷 等 有 关 书 面 材 料 和 图 片 资 料 ,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 4.6.3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在 营 业 场 所 内 接 收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后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4.7 相 关 方 管 理4

19、.7.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如 需 与 相 关 方 签 订 管 理 协 议 的 , 应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4.7.2 相 关 方 应 具 备 与 被 委 托 事 宜 相 应 的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 职 业 病 防 护 等 能 力 。4.7.3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对 相 关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统 一 协 调 、 管 理 ,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对 安 全 检查 中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及 时 督 促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整 改

20、。4.7.4 相 关 方 应 遵 守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的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使 用 或 佩 戴 防 护 用 品 。4.7.5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在 相 关 方 作 业 前 应 向 其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并 建 立 相 关 方 台 账 记 录 。4.8 安 全 生 产 投 入4.8.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或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的 使 用 , 并 建 立 使 用 台 账 。 4.8.2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21、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 鼓 励 购 买 意 外 保 险 等 商 业 保 险 。4.9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DB50/T 867.15-2020 4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宜 按 照 AQ/T 9004-2008的 要 求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 确 立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经 营 理 念 及行 为 准 则 , 并 教 育 、 引 导 全 体 人 员 贯 彻 执 行 。4.10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化 建 设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宜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22、工 作 ,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电子 台 账 管 理 、 重 要 危 险 源 监 控 、 应 急 管 理 、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和 隐 患 自 查 自 报 、 安 全 生 产 预 测 预 警 等 信 息 系统 的 建 设 。4.11 风 险 管 理4.11.1 危 险 源 识 别4.11.1.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采 用 适 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进 行 危 险 源 识 别 , 包 括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 物 的 不安 全 状 态 、 不 良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管 理 缺 陷 , 其 范 围 应 覆 盖 本 单 位 的 所 有 活 动 及 区

23、 域 , 并 考 虑 正 常 、 异 常 和 紧 急 三 种 状 态 及 过 去 、 现 在 和 将 来 三 种 时 态 。4.11.1.2 有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和 电 子 设 备 对 危 险 源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控 , 重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应 符 合 AQ3035-2010 的 技 术 规 定 。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有 关 安 全 措 施 、 应 急 措 施 应 按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备 案 。4.11.2 风 险 辨 识4.11.2.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安

24、 全 风 险 辨 识 管 理 制 度 ,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 系 统 的 辨 识 。其 中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 全 面 辨 识 重 大 危 险 源 , 对 确 认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技 术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4.11.2.2 应 根 据 危 险 源 可 能 造 成 的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和 相 应 的 后 果 严 重 程 度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4.11.3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确 定 和 实 施4.11.3.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25、 单 位 根 据 其 评 估 出 的 风 险 和 确 定 的 风 险 分 级 , 对 不 同 级 别 的 风 险 制 定 可 行 而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4.11.3.2 在 确 定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时 , 应 按 如 下 顺 序 考 虑 降 低 风 险 :a) 消 除 ;b) 替 代 ;c)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d) 标 志 、 警 告 和 ( 或 ) 管 理 控 制 措 施 ;e) 个 体 防 护 。4.11.3.3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有 效 的 培 训 计 划 , 宣 传 和 实 施 。4.11.3

26、.4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对 所 采 取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宜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 如 未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 应 进 行 原因 分 析 , 重 新 制 定 控 制 措 施 并 实 施 , 直 至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4.11.4 变 更 管 理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制 定 变 更 管 理 制 度 。 变 更 前 应 对 变 更 过 程 及 变 更 后 可 能 产 生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 制 定 控 制 措 施 , 履 行 审 批 及 验 收 程 序 , 并 告 知 和 培 训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4.12 隐

27、 患 排 查 治 理4.12.1 隐 患 排 查 DB50/T 867.15-2020 5 4.12.1.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 落 实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责 任 制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开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隐 患 。 同 时 应 根 据 风 险 辨 识 结 果 , 组 织 制 定 隐 患 排 查 清 单 ( 见 附录 B) 。4.12.1.2 隐 患 排 查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所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场 所 、 人 员 、 设 备 设 施 和

28、活 动 , 包 括 承 包 商 、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服 务 范 围 。4.12.2 隐 患 治 理4.12.2.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对 发 现 的 隐 患 进 行 评 估 , 建 立 隐 患 台 账 。 对 于 一 般 隐 患 , 立 即 组 织 整 改排 除 。 对 于 重 大 隐 患 , 落 实 整 改 责 任 人 、 整 改 措 施 、 整 改 资 金 、 整 改 时 限 和 应 急 预 案 。4.12.2.2 对 于 因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灾 难 的 隐 患 ,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的 要 求 排 查

29、治 理 ,采 取 可 靠 的 预 防 措 施 , 制 订 应 急 预 案 。 在 接 到 有 关 自 然 灾 害 预 报 时 , 应 及 时 发 出 预 警 通 知 ; 发 生 自 然 灾害 可 能 危 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人 员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 应 采 取 撤 离 人 员 、 停 止 经 营 、 加 强 监 测 等 安 全 措 施 , 并及 时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4.13 应 急 管 理4.13.1 应 急 预 案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针 对 本 单 位 可 能 发 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30、 点 和 危 害 , 进 行 风 险 辨 识 和 评 估 ,编 制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并 向 本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公 布 。4.13.2 应 急 资 源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类 型 配 备 应 急 设 施 和 装 备 , 储 备 应 急 物 资 ; 并 对 应急 物 资 、 装 备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 检 查 、 维 护 、 保 养 , 及 时 予 以 补 充 和 更 新 , 确 保 其 完 好 、 可 靠 、 适 用 。4.13.3 应 急 演 练营 业 场 所 经 营

31、 单 位 应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计 划 ,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风 险 特 点 , 每 半 年 至 少 组织 1 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并 保 留 资 料 备 查 。 4.14 事 故 管 理4.14.1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事 故 报 告 程 序 , 明 确 事 故 内 外 部 报 告 的 责 任 人 、 时 限 、 内 容 等 , 并 教育 、 指 导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告 发 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4.14.2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32、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及 有 关 证 据 。 因 抢 救 人 员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以 及 疏 通 交 通 等 原 因 , 需要 移 动 事 故 现 场 物 件 的 , 应 当 做 出 标 志 , 绘 制 现 场 简 图 并 做 出 书 面 记 录 ,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重 要 痕 迹 、 物 证 。4.14.3 事 故 报 告 应 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事 故 不 得 迟 报 、 漏 报 、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4.15 文 档 管 理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文 档 管 理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33、容 :a)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b)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文 件 、 批 复 文 及 会 议 资 料 等 ;c) 安 全 生 产 文 件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安 全 会 议 记 录 材 料 、 安 全 学 习 资 料 等 ;d)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 总 结 、 报 告 等 ; e) 各 种 安 全 活 动 记 录 、 安 全 管 理 台 账 、 事 故 报 告 、 安 全 通 报 等 ;f) 安 全 设 施 检 测 、 校 验 报 告 、 记

34、 录 等 。5 作 业 环 境 DB50/T 867.15-2020 6 5.1 基 本 要 求营 业 场 所 不 应 设 置 在 :a)地 下 二 层 及 以 下 楼 层 ;b)确 需 布 置 在 地 下 一 层 或 四 层 及 以 上 楼 层 时 , 一 个 厅 、 室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200m2;c)毗 邻 重 要 仓 库 或 者 危 险 物 品 仓 库 ;其 他 设 置 要 求 应 按 照 GB 50016-2014( 2018版 ) 的 规 定 执 行 。5.2 内 部 装 修改 建 、 扩 建 和 内 部 装 修 工 程 应 保 持 建 筑 结 构 的 完 整

35、性 , 装 修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222-2017 的 要 求 。5.3 营 业 区5.3.1 营 业 区 域 内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合 理 布 置 , 不 得 遮 挡 消 防 和 配 电 设 施 , 主 要 疏 散 通 道 应 直 通 疏 散 门 或 疏 散 出 口 , 并 保 证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5.3.2 营 业 区 域 地 面 应 平 整 , 无 凹 凸 不 平 , 确 需 分 出 高 低 层 次 的 , 高 低 部 分 应 平 缓 过 渡 。 台 阶 式 过 渡的 , 应 有 醒 目 提 示 。 应 选 择 防 滑 、 防 压 、 承

36、重 、 耐 磨 、 易 清 洗 的 地 面 铺 设 物 。5.3.3 营 业 区 域 墙 壁 进 行 张 贴 海 报 、 布 景 等 装 饰 的 , 应 考 虑 墙 壁 的 承 重 能 力 。 墙 壁 的 电 源 线 应 采 用 暗装 或 套 管 明 装 并 符 合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 经 过 特 殊 改 造 装 修 过 的 位 置 应 有 对 顾 客 的 提 示 性 标 志 。5.3.4 营 业 区 域 内 电 气 线 路 的 敷 设 、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电 气 安 装 技 术 的 要 求 , 并 由 专 业人 员 实 施

37、安 装 敷 设 , 不 应 拉 临 时 电 线 。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每 年 应 进 行 不 少 于 一 次 的 安 全 检 测 。5.3.5 营 业 区 域 内 应 设 置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5.3.6 营 业 区 域 内 应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灯 , 照 明 供 电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0min。5.4 电 脑 耗 材 储 藏 室5.4.1 室 内 储 存 物 品 应 分 类 、 分 堆 、 限 额 存 放 , 物 品 堆 放 应 符 合 GA 1131-2014 中 第 6 章 的 规 定 。5.4.2 室 内 需 要 设 置 货 架 堆 放 物 品 时 ,

38、 货 架 应 采 用 难 燃 材 料 制 作 , 不 应 遮 挡 消 防 器 材 及 配 电 设 施 。 5.5 机 房机 房 建 设 应 按 照 GB 50174-2017的 要 求 进 行 ,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火 灾 、 静 电 、 鼠 患 等 危 险 源 进 行 辨 识 ,做 好 安 全 隐 患 的 排 查 工 作 , 并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5.6 安 全 标 志5.6.1 应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部 位 和 有 关 设 备 、 设 施 上 ,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安 全 色 及 安 全 标 志 应 符合 GB 2893-2008、

39、 GB 2894-2008 的 规 定 , 安 全 标 志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GB 2894-2008 的 规 定 。5.6.2 消 防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13495.1-2015及 GB 15630-1995 的 规 定 。5.6.3 营 业 场 所 内 应 悬 挂 “ 禁 止 吸 烟 ” 、 “ 禁 止 明 火 照 明 ” 等 标 志 。5.6.4 玻 璃 门 、 玻 璃 墙 应 有 “ 小 心 玻 璃 ” 或 其 它 警 示 标 志 并 设 置 在 显 著 位 置 。5.6.5 安 全 标 志 应 明 显 、 保 持 完 好 , 便 于 从 业 人 员 和 社

40、会 公 众 识 别 。 6 消 防 安 全6.1 设 施 设 备 DB50/T 867.15-2020 7 6.1.1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设 施6.1.1.1 营 业 场 所 的 安 全 出 口 数 目 、 疏 散 通 道 的 宽 度 和 距 离 、 疏 散 门 的 开 启 方 向 设 置 应 符 合GB50016-2014( 2018版 ) 的 规 定 。 疏 散 通 道 、 疏 散 楼 梯 、 安 全 出 口 保 持 畅 通 , 不 得 堵 塞 、 占 用 、 锁 闭 、分 隔 ; 门 窗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障 碍 物 。6.1.1.2 消 防

41、应 急 照 明 灯 、 防 火 分 区 和 防 火 门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50016-2014( 2018版 ) 的 规 定 。6.1.1.3 疏 散 门 应 使 用 平 开 门 , 当 采 用 推 闩 式 门 时 应 符 合 GB 30051-2013 的 规 定 。6.1.1.4 应 在 疏 散 通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设 置 明 显 指 示 标 志 , 不 得 遮 挡 、 覆 盖 指 示 标 志 ; 在 房 间 、 走 道 、 厅堂 等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疏 散 路 线 图 。6.1.2 灭 火 设 施 器 材6.1.2.1 灭 火 器 应 设 置 在 位

42、置 明 显 和 便 于 取 用 的 地 点 , 且 不 得 影 响 安 全 疏 散 。6.1.2.2 对 有 视 线 障 碍 的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 应 设 置 指 示 其 位 置 的 发 光 标 志 。 6.1.2.3 灭 火 器 的 摆 放 应 稳 固 , 铭 牌 朝 外 。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宜 设 置 在 灭 火 器 箱 内 或 挂 钩 、 托 架 上 , 其 顶部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1.50m; 底 部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宜 小 于 0.08m。 灭 火 器 箱 不 得 上 锁 。6.1.2.4 应 根 据 场 所 面 积 确 定 灭 火 器 数

43、 量 。 每 个 设 置 点 的 灭 火 器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2 具 多 于 5 具 。6.1.2.5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置 应 醒 目 、 无 遮 挡 ; 水 带 、 水 枪 完 好 有 效 。6.1.2.6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按 GB 50016-2014( 2018 版 ) 的 要 求 配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消 火 栓 系 统 、 防 烟 排 烟 设 备 等 消 防 设 施 ; 同 时 委 托 具 有 维 护 保 养 资 质 的 企 业 每 月 维 护 保 养 , 确 保 运 行 正常 , 并 保 存 维 保 、 检 测 、 检 查 等 相 应 记 录 。6.2 日 常 管 理6.2.1 营 业 场 所 内 不 得 带 入 、 存 放 、 使 用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6.2.2 营 业 期 间 不 应 进 行 动 火 等 危 险 作 业 。6.2.3 营 业 期 间 应 安 排 专 人 每 2 小 时 至 少 进 行 1 次 防 火 巡 查 , 巡 视 区 域 要 有 明 确 的 划 分 , 巡 视 内 容 要有 明 确 的 要 求 , 及 时 发 现 和 整 改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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