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867.16-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养老机构.pdf

上传人:registerpick115 文档编号:1500882 上传时间:2021-04-05 格式:PDF 页数:83 大小:621.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50 T 867.16-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养老机构.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3页
DB50 T 867.16-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养老机构.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3页
DB50 T 867.16-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养老机构.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3页
DB50 T 867.16-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养老机构.pdf_第4页
第4页 / 共83页
DB50 T 867.16-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养老机构.pdf_第5页
第5页 / 共83页
亲,该文档总共8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CS 13.100CCS C 65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50/T 867.16 2021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第 16部 分 : 养 老 机 构 2021-01- 20发 布 2021- 04-20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0/T 867.162021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24 基 础 管 理 .25 场 所 环 境 .106 生 产 设 施 设 备 .127 特 种 设 备 .12 8 公 用 辅 助 设 施 设 备 .139 消 防 安 全 .15

2、10 用 火 、 用 电 、 用 气 的 安 全 .1811 照 料 护 理 安 全 .1912 卫 生 安 全 .2113 食 品 安 全 .2214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2215 职 业 健 康 .2216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2317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24 18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评 定 .24附 录 A ( 资 料 性 ) 相 关 引 用 条 款 .27附 录 B ( 规 范 性 ) 养 老 机 构 隐 患 排 查 清 单 .40附 录 C ( 规 范 性 )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评 定 细 则 及 监 督 检 查 清 单 .45

3、参 考 文 献 .79 DB50/T 867.162021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则 起草 。 DB50/T 867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分 为 若 干 部 分 : 第 1部 分 : 总 则 ; 第 2部 分 : 通 用 要 求 ; 第 16部 分 : 养 老 机 构 ; 本 文 件 为 DB50/T 867的 第 16部 分 。 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社 会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提 出 。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4、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社 会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 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代 惠 、 周 洪 刚 、 陈 涛 、 马 春 泽 、 刘 钊 、 李 真 真 、 李 欢 、 张 程 、 龚 庆 。 DB50/T 867.162021 1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第 16 部 分 : 养 老 机 构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的 基 础 管 理 、 场 所 环 境 、 生 产 设 施 设 备 、 特 种 设 备 、 公 用 辅 助 设 施设 备 、 消

5、防 安 全 、 用 火 ( 用 电 、 用 气 ) 的 安 全 、 照 料 护 理 安 全 、 卫 生 安 全 、 食 品 安 全 、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职 业 健 康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安 全 检 查 和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评 定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的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6、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GB/T 6441-1986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分 类GB/T 11651-2008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选 用 规 范GB 13495.1-201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标 志GB/T 13869-2017 用 电 安 全 导 则GB 14934-201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 (饮 )具GB/T 15236-2008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术 语GB/T 15499-

7、1995 事 故 伤 害 损 失 工 作 日 标 准GB 15630-199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B 17498.1-2008 固 定 式 健 身 器 材 第 1部 分 : 通 用 安 全 要 求 和 试 验 方 法 GB 19272-2011 室 外 健 身 器 材 的 安 全 通 用 要 求GB 24436-2009 康 复 训 练 器 械 安 全 通 用 要 求GB 25201-2010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B 25506-2010 消 防 控 制 室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B/T 29510-2013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基

8、本 要 求GB/T 29639-2013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B/T 33000-2016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GB/T 35796-2017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基 本 规 范GB/T 37276-2018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GB 38600-2019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GB 50016-2014( 2018版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28-2006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 50057-2010 建 筑

9、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DB50/T 867.162021 2 GB 50140-2005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B 50166-2019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GB 50194-2014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供 用 电 安 全 规 范GB 50222-2017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261-2017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370-2005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B 50763-2012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B 50

10、974-201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AQ/T 9004-2008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导 则AQ/T 9007-2019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基 本 规 范AQ/T 9009-2015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评 估 指 南 JGJ 450-2018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MZ/T 032-2012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TSG 08-2017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WS/T 396-2012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11、 范建 标 184-2017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服 务 设 施 ( 敬 老 院 ) 建 设 标 准GBZ 158-2003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BZ 188-2014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15236-2008、 GB/T 33000-2016界 定 的 以 及 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 养 老 机 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依 法 办 理 登 记 ,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全 日 集 中 住 宿 和 照 料 护 理 服 务 , 床 位 数 在

12、 10张 床 位 以 上 的 机 构 。注 : 参 考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令 第 66号 ) 。4 基 础 管 理4.1 机 构 设 置4.1.1 机 构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 成 立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或 领 导 小 组 。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安 全 生 产第 一 责 任 人 。4.1.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设 置 应 符 合 如 下 要 求 : a) 服 务 对 象 和 工 作 人 员 总 数 300 人 及 以 下 的 , 应 至

13、少 配 备 2 名 专 ( 兼 )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b) 服 务 对 象 和 工 作 人 员 总 数 300人 以 上 的 , 应 至 少 配 备 5 名 专 ( 兼 )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其 中 专 职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1 名 。4.2 人 员 职 责 DB50/T 867.162021 3 4.2.1 机 构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应 履 行 职 责 包 括 :a)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b)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14、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c)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d)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有 效 实 施 ;e) 督 促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f)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g)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h)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4.2.2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责

15、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承 担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应 履 行 职 责 包 括 : a)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 督 促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和 技 术 标 准 、 操 作 规 程 ;b) 监 督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 组 织 落 实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及 整 改 ;c) 协 调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并 向 主 要 负 责 人 报 告 ;d)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并

16、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 组 织 抢 救 , 保 护 现 场 ,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督 促 执 行 事 故 处 理 决 定 ;e)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4.2.3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应 包 括 :a)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拟 订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b)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c) 督 促 落 实

17、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d)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e)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及 时 排 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提 出 改 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建 议 ;f)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行 为 ;g)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措 施 ;h) 发 现 有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 指 令 从 业 人 员 暂 停 作 业

18、或 者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后 撤 离 作 业 现 场 ;i)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 提 出 奖 惩 意 见 ;j)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4.3 安 全 生 产 目 标4.3.1 机 构 应 结 合 自 身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4.3.2 机 构 应 按 照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职 能 , 分 解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制 定 安 全 生 指 标 、 实 施 计 划 和 考 核 办 法 。 4.3.3 机 构 应 定 期 对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和 指

19、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 考 核 , 并 及 时 调 整 。4.4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4.4.1 机 构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 、 责 任 范 围 和 考 核 标 准 等 内 容 , 并 加 强 监督 考 核 。4.4.2 按 照 责 、 权 、 利 统 一 的 原 则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的 内 容 和 大 小 应 与 各 生 产 性 质 和 岗 位 性 质 相 适 应 。 DB50/T 867.162021 4 4.5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4.5.1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规

20、 章 制 度 , 制 度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a)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b) 安 全 教 育 制 度 ;c)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或 规 程 ;d)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e) 事 故 处 理 与 报 告 制 度 ;f)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g) 考 核 与 奖 惩 制 度 。4.5.2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应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的 职 责 、 权 限 、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流 程 及 要 求 。 4.6 操 作 规 程4.6.1 机 构 应 结 合 本 单 位 设 施 设 备 、 服 务 事 项 、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21、 与 职 业 病 防 护 要 求 , 编 制 齐 全 适 用 的 安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其 适 宜 性 和 有 效 性 。4.6.2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应 经 批 准 实 施 , 现 行 有 效 版 本 应 发 放 至 相 关 岗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 并 采 取 日 常 教育 和 考 核 等 措 施 确 保 员 工 上 岗 作 业 前 理 解 、 掌 握 并 正 确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的 要 求 。4.6.3 机 构 应 教 育 和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 并 向

22、 从 业 人 员 如 实 告 知 工 作场 所 和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4.7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4.7.1 一 般 要 求4.7.1.1 机 构 应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主 管 部 门 , 定 期 识 别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需 求 , 明 确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 制 定 实 施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4.7.1.2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应 符 合 MZ/T 032-2012 13.1的 规 定 。4.7.1.3 机 构 应 根 据 安

23、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教 育 和 引 导 从 业 人 员 掌 握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以 及 相 关 要求 , 遵 守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增 强 从 业 人 员 对 安 全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自 救 互 救 的 能 力 。4.7.1.4 机 构 应 如 实 记 录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业 务 档 案 和从 业 人 员 个 人 参 训 档 案 , 并 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和 改 进 。4.7.2 主 要

24、 负 责 人 和 管 理 人 员 教 育 培 训4.7.2.1 机 构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4.7.2.2 机 构 应 对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确 保 其 具 备 正 确 履 行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的 知识 与 能 力 。 4.7.2.3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初 次 安 全 培 训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32学 时 , 每 年

25、 再 培 训 时 间 不应 少 于 12学 时 。4.7.2.4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考 核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与 能 力 的 人 员 ,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4.7.3 特 种 作 业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DB50/T 867.162021 5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经 专 门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相 应资 格 后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并 定 期 接 受 复 审 。4.7.4 一 般 从 业 人

26、员 教 育 培 训一 般 从 业 人 员 每 半 年 应 至 少 接 受 1次 岗 位 安 全 、 职 业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一 般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 转 岗 或 离岗 6个 月 以 上 重 新 上 岗 的 ,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4.7.5 相 关 方 人 员 教 育 培 训外 来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前 , 应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并 保 存 记 录 。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外 来 人 员 有 关安 全 规 定 、 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害 因 素 、 所 从 事 作 业 的 安 全 要 求 、 作

27、 业 安 全 分 析 及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 职 业 病 危害 防 护 措 施 、 应 急 知 识 等 。4.7.6 老 年 人 的 教 育 培 训 应 对 老 年 人 开 展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4.8 相 关 方 安 全 管 理4.8.1 机 构 应 建 立 相 关 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4.8.2 机 构 应 与 承 包 商 、 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签 订 安 全 协 议 , 也 可 在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包 含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内容 。 对 承 包 商 和 供 应 商 实 施 准 入 管 理 , 不 应 将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给 不

28、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 供 应 商 。4.9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 三 同 时 ” 管 理4.9.1 机 构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建 设 实 行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 三 同 时 ” 管 理 , 建 设项 目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4.9.2 机 构 应 当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设 施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备 查 。4.9.3 在 建 设 项 目 初

29、步 设 计 时 , 机 构 应 当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同 时 进 行 设 计 , 编 制 安 全 专 篇 。4.9.4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施 工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 并 与 建 设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施工 。4.9.5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中 或 建 成 后 , 机 构 应 当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检 查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整 改 。4.9.6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30、,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并 形 成 书 面 报 告备 查 。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4.9.7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定 , 建 立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 三 同 时 ” 文 件 资 料 档 案 , 并 妥 善 保 存 。4.10 安 全 生 产 投 入4.10.1 机 构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并 建 立 使 用 台 账 。4.10.

31、2 机 构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从 业 人 员 工 伤 保 险 。 4.11 安 全 文 化 建 设机 构 宜 按 照 AQ/T9004-2008的 要 求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 确 立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理 念 及 行 为 准 则 , 并教 育 、 引 导 全 体 人 员 贯 彻 执 行 。4.12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化 建 设 DB50/T 867.162021 6 机 构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电 子 台 账 管 理 、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 应 急 管 理 、 安 全 风 险 管 控和 隐

32、 患 自 查 自 报 、 安 全 生 产 预 测 预 警 等 信 息 系 统 的 建 设 。4.13 安 全 标 志4.13.1 机 构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MZ/T 032-2012 5.7的 规 定 。4.13.2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工 作 场 所 、 作 业 岗 位 、 设 备 、 贮 存 场 所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警 示 标 识 。 警 示 标识 应 符 合 GBZ 158-2003的 要 求 。4.14 安 全 风 险 管 理4.14.1 风 险 辨 识4.14.1.1 机 构 应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管 理 制 度

33、 ,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 系 统 的 辨 识 。4.14.1.2 应 根 据 危 险 源 可 能 造 成 的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和 相 应 的 后 果 严 重 程 度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 4.14.2 风 险 评 估4.14.2.1 应 根 据 规 定 的 频 次 和 时 机 , 对 生 产 过 程 存 在 的 危 害 因 素 采 用 适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进 行 分 析 和 评估 , 根 据 其 是 否 可 允 许 、 可 接 受 的 程 度 和 事 故 发 生 可 能 性 、 后 果 严 重 程 度 等 特 征 评

34、 定 其 风 险 级 别 。4.14.2.2 养 老 服 务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应 符 合 GB 38600-2019 第 5 章 的 规 定 。4.14.3 风 险 控 制 措 施4.14.3.1 机 构 应 根 据 其 评 估 出 的 风 险 和 确 定 的 风 险 分 级 , 对 不 同 级 别 的 风 险 制 定 可 行 而 有 效 的 风 险 控制 措 施 。4.14.3.2 机 构 应 对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和 有 效 性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评 审 。4.14.3.3 对 所 采 取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宜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和 监

35、测 , 如 未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 机 构 应 进 行 原 因 分 析 ,重 新 制 定 控 制 措 施 并 实 施 。 4.15 隐 患 排 查 治 理4.15.1 隐 患 排 查4.15.1.1 机 构 应 建 立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 逐 级 建 立 并 落 实 从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每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防 控 责 任 制 。4.15.1.2 机 构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和 标 准 等 , 组 织 制 定 各 部 门 、 岗 位 、 场 所 、 设 施 设 备 的 隐 患排 查 清 单 ( 见 附 录 B)

36、 。4.15.1.3 隐 患 排 查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所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场 所 、 人 员 、 设 施 设 备 、 原 辅 材 料 和 管 理 活 动 ,包 括 承 包 商 、 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服 务 范 围 。4.15.1.4 机 构 应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 隐 患 排 查 的 具 体 频 次 宜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现 场 操 作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进 行 安 全 巡 查 , 及 时 发 现 并 报 告 隐 患 ;b) 基 层 班 组 应 当 结 合 班 组 安 全 活 动 ,

37、每 日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隐 患 排 查 ; c) 部 门 应 当 结 合 岗 位 责 任 制 , 每 周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隐 患 排 查 ;d)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季 节 性 特 征 及 业 务 活 动 实 际 , 每 月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隐 患 排 查 。4.15.1.5 对 排 查 出 的 事 故 隐 患 , 应 按 照 事 故 隐 患 的 等 级 进 行 登 记 ,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信 息 档 案 , 并 按 照 职责 分 工 实 施 监 控 治 理 。 DB50/T 867.162021 7 4.15.1.6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38、 、 设 备 发 包 、 出 租 的 , 应 与 承 包 、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并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各 方 对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 治 理 和 防 控 的 管 理 职 责 。 机 构 对 承 包 、 承 租 单 位 的 事 故 隐 患 排 查治 理 负 有 统 一 协 调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4.15.2 隐 患 治 理4.15.2.1 机 构 应 根 据 隐 患 排 查 的 结 果 , 对 隐 患 及 时 进 行 治 理 。4.15.2.2 对 于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 由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39、 立 即 组 织 整 改 。 对 于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由 机 构主 要 负 责 人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4.15.2.3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治 理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b) 采 取 的 方 法 和 措 施 ;c) 经 费 和 物 资 的 落 实 ; d) 负 责 治 理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e) 治 理 的 时 限 和 要 求 ;f) 安 全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4.15.2.4 机 构 在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过 程 中 ,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 应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 并 疏 散 可 能 危 及 的 其 他 人 员 , 设 置 警戒 标 志 , 暂 时 停 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