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0 T 1046-2020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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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20.10 Z 68 DB3210 扬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0/T 10462020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las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2020 - 05 - 14发布 2020 - 07 - 01实施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0/T 1046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3 5

2、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与标志 . 3 6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 . 4 7 生活垃圾分类操作 . 6 8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 7 9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 . 8 参考文献 . 9 DB3210/T 1046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扬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海沃机械(中国)有限 公司、江苏中科金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绿色古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卫东、周传斌、薛生、校建飞、孙慧群、孙涛、吴晨星、陈书信、汪清、顾 永红、陈婷、杨建新、杨光

3、、吕彬、高大鹏、徐锐、章兴兵、房亮、徐峰。 DB3210/T 10462020 1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与标志、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操作、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95 城

4、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GB/T 37066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 CJJ 2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T 227 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NY 525 有机肥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视为生活 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小类。可回收物的小类定义应符 合GB/T 19095的规定。 DB3210/T 10462020 2 3.3 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小类。有害垃圾的小类定 义应符合GB/T 19095的规定。 3.4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厨余垃圾的小 类定义应符合GB/T 19095的规定。 3.5 其他垃圾 resi

6、dual waste 在垃圾分类中,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3.6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 3 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 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3.7 装修垃圾 decoration waste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3.8 三分类 three-type separation method 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3.9 四分类 four-type separation method 按可

7、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3.10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 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 等社团组织以及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3.11 公共区域 public area DB3210/T 10462020 3 供公共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活动场所。主要包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两侧的人行道、公交站 台以及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 4 一般规定 4.1 生活垃圾应优先源头减量。农贸市场和生鲜超市宜推动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快递物流企业 宜采

8、用可重复使用或易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餐饮企业应在就餐场所张贴节约点餐的宣传标语,并对过 量点餐的行为进行劝阻,提供外卖点餐时应减少不必要的一次性塑料包装及塑料餐具。宾馆、饭店应逐 步减少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使用。 4.2 各县(市、区)应根据终端处理设施建设进程,因地制宜地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运输车 辆和分类处理设施。 4.3 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公共机构和企业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 要求。 4.4 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区域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相关宣传设施,宣传设施上宜标注垃圾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联系方式与监督举报电话等。 5 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与标志

9、5.1 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5.1.1 在不具备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条件下,应实施“三分类”;在具备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的条件下,应实施“四分类”。 5.1.2 城乡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公共区域采用的垃圾分类类别应按照市相关条例、计划和 专项规划的要求执行。 5.1.3 可回收物包括适宜回收利用的纸类(各类废书籍、报纸、纸板箱、纸塑铝复合包装等纸制品)、 塑料(各类废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盒等塑料制品)、金属(各类废金属易拉罐、金属瓶、金属工具 等金属制品)、玻璃(各类废玻璃杯、玻璃瓶等玻璃制品)、织物(各类废旧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 品、布艺用品等纺织物)。 5.1.4 有害垃圾包

10、括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 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铅蓄电池、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 池及其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5.1.5 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如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餐厨垃圾(如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 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 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5.1.6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宜实行分流管理,不宜直接进入垃圾焚烧或垃圾填埋等

11、终 端处置设施。 5.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5.2.1 全市应采用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主要的生活垃圾分类大类标志见图1。 DB3210/T 10462020 4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 图1 主要的生活垃圾分类大类标志 5.2.2 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需要设置的小类分类标志应符合GB/T 19095要求。 5.2.3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图形符号、版面、尺寸、配色等设计以及分类标志的配置应符合GB/T 19095 的规定。 5.2.4 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和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可采用图2和图3。 图2 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标志 图3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 5.2.5 生活垃圾

12、分类容器上宜标注细化的说明图例和文字。 5.2.6 垃圾分类容器摆放时,分类标志应朝外,方便识别投放。 6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 6.1 基本要求 6.1.1 开展“三分类”的城乡居住区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收集容器,开展“四 分类”的城乡居住区应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 垃圾的分类收集容器,有食堂的还应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区域应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 容器。 6.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 进行测算,容器的总容量与垃圾的产生量应达到平衡。 6.1.3

13、宜采用标准化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采用塑料垃圾桶时应符合CJ/T 280的规定。 6.1.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保持外形完好,如出现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换。 DB3210/T 10462020 5 6.1.5 城乡居住区可根据需要增设废旧衣物收集箱。 6.1.6 城乡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公共区域的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向属地环卫部门备案, 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各收集站(点)的基础台账。 6.2 城市居住小区设施配置 6.2.1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小区出入口及中心广场等醒目位置。实施“三分类” 的小区,多层及小高层宜按照不大于100户设置1组其他垃圾收集点;高层宜按照不大于

14、200户设置1 组其他垃圾收集点。实施“四分类”的小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点宜按1:1容量配置,配置方式 参照“三分类”小区。 6.2.2 实行垃圾分类“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积分兑换的试点小区可配置智能化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智能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扫码投放、自动称重计量、数据录入和上报等各项功能应保持完好, 收集的垃圾重量、用户积分等运行维护数据应满足扬州市垃圾分类监管平台的相关技术要求。 6.2.3 小区应逐步推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的分类收集方式,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小区宜根据 实际管理需求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房)。 6.2.4 新建小区和有条件的既有小区宜设置不少于1处垃

15、圾分类收集容器间(房),并设置明显标志, 每处的面积不宜小于20m 2 ,服务户数不宜超过1000户,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垃圾收集容器间(房) 内应按照垃圾分类方式要求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6.2.5 新建小区和有条件的既有小区宜设置不少于1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堆存(存 放)点,并设置明显标志。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临时堆存(存放)点宜合并设置。收集 点应建有层高不低于3m封闭构筑物,面积不小于30m 2 ,进出通道应满足车辆高度、宽度等通行条件。 6.3 镇(乡)居住区设施配置 6.3.1 每个村民小组应配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

16、容器,有条件 的村民小组可为独栋农户单独设置1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6.3.2 每个行政村宜配置1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房)。 6.3.3 镇(乡)建成区宜参照城市居住小区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6.4 公共机构设施配置 6.4.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在每层楼配置1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每个公 共机构应配置1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配置1处大件垃圾存放点和装修垃圾堆存点。 6.4.2 有食堂的公共机构应配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6.4.3 医院的医疗垃圾应单独收集和存放,不应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6.4.4 公共场所应配置不少于1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17、收集容器。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 公共场所在开展体育、文化、展览等大型活动时,应增加配置临时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4.5 其他公共机构的垃圾分类收集配置应符合属地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5 企业单位设施配置 6.5.1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鲜果超市、大型超市生鲜区应配置厨余垃圾收集设施。 6.5.2 餐饮企业和有食堂的企业单位应配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6.5.3 快递企业的物流运输车辆宜具备回收快递包装物的功能。 6.5.4 商用写字楼、宾馆宜在主要公共活动空间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6.5.5 其他企业单位的垃圾分类收集配置应符合属地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

18、相关规定。 DB3210/T 10462020 6 6.6 公共区域设施配置 6.6.1 道路两侧宜设置具备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功能的果壳箱式收集容器。 6.6.2 广场、公园、绿地应由其责任主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垃圾 归集点。 6.6.3 沿街商铺、单位宜采用定时定点上门分类收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或取消沿街垃圾收集容器。 6.7 其他区域设施配置 6.7.1 城市建成区、镇(乡)应根据当地垃圾分类要求,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及收运方式,因地制宜 地配置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的配置应符合CJJ27和CJJ179的规定。 6.7.2 宜按县(市、区

19、)为单位设置有害垃圾归集点,其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覆盖范围的需求。有 害垃圾归集点应结合垃圾中转站等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归集点应满足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和简单归类、存 储的要求。 6.7.3 新建或改建的垃圾中转站宜具备同“四分类”相衔接的转运功能,宜配备可回收物分拣、有害 垃圾暂存、厨余垃圾中转或处理、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等功能,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应符合 CJJ 47的规定。 7 生活垃圾分类操作 7.1 分类投放的操作要求 7.1.1 城乡居民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按其所在的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公共 区域的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7.1.2 城市居住小区宜采用定时定点的方式

20、分类投放垃圾。采用定时定点方式的小区每日宜设置不少 于2个投放时间段,每个投放时间段应不小于2小时,应有专人监督指导。 7.1.3 可回收物应按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公共区域的具体规定投放。采用垃圾分类智能回 收箱的小区,智能回收箱服务企业制定的分类投放规则也应符合属地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1.4 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专用投放点或收集容器。破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 废铅蓄电池、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有害垃圾,应使用塑料袋或纸张包裹密封后再投放。废药品、废 油漆和溶剂、废矿物油应连同外包装一并投放。 7.1.5 城乡居民投放厨余垃圾前宜滤干液体。农贸市场、农产品

21、批发市场、鲜果超市、大型超市生鲜 区、餐饮企业、单位食堂投放厨余垃圾时,不应混入其他类型的垃圾。 7.1.6 具备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的小区,应将大件垃圾投放至规定的收集点; 没有条件配置收集点的小区,宜采用电话预约的方式,由相关企业或环卫专业队伍上门回收。 7.1.7 其他垃圾宜袋装投放,不应混入属地垃圾分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类别生活垃圾。 7.2 分类收集的操作要求 7.2.1 城市和镇(乡)建成区的居住小区应由其物业管理公司、社区、业主委员会或环卫专业队伍负 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村庄应由村委会或乡镇环卫专业队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7.2.2 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和公共区

22、域管理部门应明确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7.2.3 城乡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和公共区域的垃圾分类收集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垃圾分类收 集容器的完好程度,对破损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进行更换。 DB3210/T 10462020 7 7.2.4 城乡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和公共区域的垃圾分类收集管理部门应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容 器和容器间(房)整洁卫生,应定期检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的 暂存量,并及时预约相关企业上门收集或外运。 7.2.5 大件垃圾在收集与贮存过程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和处理。 7.3 分类清运的操作要求 7.3.1 城区可回收物清运

23、一般不应低于1次/周,应由相关企业或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清运。 7.3.2 城区有害垃圾清运一般不应低于1次/月,或采取预约上门的方式,由有资质的相关企业或环卫 专业队伍负责清运。 7.3.3 城区厨余垃圾清运应日产日清,纳入餐厨和厨余垃圾处理企业收运范围的应由处理企业负责清 运;其他厨余垃圾应由环卫专业队伍或相关企业负责清运。 7.3.4 城区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由环卫专业队伍或相关企业负责清运。 7.3.5 城区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宜采取预约上门的方式清运,由环卫专业队伍或相关企业负责清运。 7.3.6 园林绿化垃圾应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清运或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清运。 7.3.7 农村生活垃

24、圾的分类清运作业应符合GB/T 37066的规定。 8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8.1 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 8.1.1 可回收物的分拣中心宜合理设置生产、办公、教育展示、交易、物流等区域,分拣设施产生的 污染物处理与排放、以及设施的防雷、防火、加工安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 8.1.2 可回收物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8.2 有害垃圾安全处置 单独收集的有害垃圾应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化企业处理处置,处置的有害垃圾类型 应符合危废处置企业的许可证范围。 8.3 厨余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8.3.1 应根据厨余垃圾类型和处理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技术路线和处理规

25、模。 8.3.2 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企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收集的餐厨垃圾应由专业化企业进行处理和 资源化利用,且应符合CJJ 184的规定。 8.3.3 城乡居住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中转站设置的分散式厨余垃圾处理站点宜采用好氧生物处 理机处理,采用的生物处理机应符合CJ/T 227的规定。村庄设置的分散式厨余垃圾处理站点宜采用生 物处理机、太阳能辅助堆肥、简易堆肥等方式。 8.3.4 采用好氧生物处理方法时,厨余垃圾宜与园林绿化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其他有机易腐垃圾协同 处理。 8.3.5 利用厨余垃圾处理产生的沼渣和堆肥制造有机肥时,有机肥产品应符合NY 525的规定。 8.4 其他垃圾

26、的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由垃圾焚烧厂或卫生填埋场统筹处置。 8.5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处理 DB3210/T 10462020 8 8.5.1 大件垃圾拆解前应按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其他大件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的拆解场 所设置、拆解、再生利用、残余物处置等要求应符合GB/T 25175的规定。 8.5.2 园林绿化垃圾中的修剪枝条、枯枝落叶宜粉碎后作为生物质燃料或绿地覆盖材料,鲜叶、鲜草 屑宜进行堆肥处理后资源化利用,采用堆肥法处理园林绿化垃圾应符合CJJ 52的规定。 8.5.3 装修垃圾宜进行分拣后按弃料或弃土的属性进行分类处理,装修垃圾应由专业化企业处理处置。 9 生

27、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 9.1 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9.1.1 市对县(市、区)评价考核,县(市、区)对乡镇(街道)评价考核,乡镇(街道)对社区(行 政村)评价考核,社区(行政村)对居住小区(村组)评价考核。 9.1.2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9.2 绩效评价的指标 9.2.1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应包括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 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餐厨废弃物处理率、垃圾分类集中处理率,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江苏省垃 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9.2.2 应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对垃圾分类管理的绩

28、效评价指标 进行更新和完善。 9.3 绩效评价的数据收集 9.3.1 县(市、区)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负责辖区垃圾分类管理绩效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上报。 9.3.2 有害垃圾收集处理的种类、数量等数据可从有害垃圾暂存库入、出库基础台账以及委托代收代 处协议中获取。厨余垃圾收集处理等数据可从集中处理厂和分散式处理站点运行记录和支付处理经费单 据中获取。可回收物回收的种类、数量等数据可从区域内各回收站点出入库记录和营业单据中获取。大 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收集处理数据可从处理企业运行日、月报表及相关参数中获取。 9.3.3 垃圾智能回收箱服务企业应将回收的垃圾类型、回收量、资源化利用去向、积分

29、金额等数据实 时上传到扬州市垃圾分类监管平台。 9.4 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绩效评价的结果可在县(市、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 等考核评比工作中运用。 DB3210/T 10462020 9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9年修订版) 2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31 号) 3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 30号) 4 国家邮政局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国邮发2018 96号) 5 江苏省高质量发

30、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苏办发201822号) 6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 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6号) 7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 113号) 8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运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试行)的通知(苏建城管2019397号) 9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统计与计算方法 (试行)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17636号) 1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的通知(扬府办发2017129号) 11 DB33/T 2030 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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