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40A 12 DB3310浙 江 省 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10/T 62 2019专 利 侵 权 投 诉 与 申 辩 工 作 规 范 2019 -12- 20发 布 2020- 01-01实 施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3310/T 62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3 工 作 流 程 及 内 容 .1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与 申 辩 工 作 流 程 参 考 图 .4参 考 文 献 .5 DB 3310/T 62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2、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台 州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协 会 、 浙 江 英 普 律 师 事 务 所 、 浙 江 杭 知 桥 律 师 事 务 所 、 浙 江常 青 藤 律 师 事 务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郑 才 微 、 毛 爱 东 、 刘 润 涛 、 王 梨 华 、 宋 瑞 娟 、 葛 红 斌 、 项 玲 玲 、 王 延 军 、 黄 润生 、 胡 允 银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 3310/T 622019
3、1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与 申 辩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与 申 辩 工 作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工 作 流 程 及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台 州 市 范 围 内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投 诉 与 申 辩 工 作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专 利 侵 权 投 诉专 利 权 人 或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受 理 机 构 制 定 的 保 护 专 利 的 相 关 规 则 , 请 求 受 理 机 构对 涉 嫌 专 利 侵 权
4、的 行 为 作 出 责 令 停 止 侵 权 的 决 定 或 者 直 接 采 取 商 品 下 架 、 移 除 产 品 、 断 开 /删 除 /屏 蔽 产品 链 接 等 处 理 的 行 为 。2.2 专 利 侵 权 申 辩受 到 专 利 权 人 或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 积 极 提 供 证 据 向 受 理 机 构 主 张 其 不 侵 害专 利 权 的 行 为 。2.3 受 理 机 构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 展 会 主 办 方 、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单 独 或 者 联 合 设 立 的 处 理 涉 嫌 专 利 侵 权 的 专
5、门 机 构 。2.4 涉 诉 专 利在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 申 辩 过 程 中 专 利 权 人 或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请 求 保 护 的 专 利 。2.5 涉 诉 产 品在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 申 辩 过 程 中 被 专 利 权 人 或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指 控 涉 嫌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产 品 。3 工 作 流 程 及 内 容3.1 工 作 流 程 DB 3310/T 622019 2 建 立 规 范 的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与 申 辩 工 作 流 程 ( 详 见 附 录 A) 。3.2 工 作 内 容3.2.1 前 期 准 备3.2.1.1 提 前 了
6、 解 展 会 、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所 在 地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的 联 系 方 式 与 工 作 流 程 。3.2.1.2 收 集 整 理 展 会 、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及 其 所 在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与 申 辩 的 相 关 规 章 、流 程 及 案 例 。3.2.1.3 了 解 涉 诉 产 品 的 发 展 历 史 、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的 专 利 分 布 以 及 在 申 请 日 之 前 的 使 用 与 公 开 情 况 。3.2.1.4 对 重 要 的 涉 诉 产 品 , 聘 请 专 业 律 师 或 公 证 人 员 等 进 行 侵
7、 权 调 查 、 投 诉 处 理 及 证 据 公 证 保 全 等 。3.2.1.5 有 条 件 的 专 利 权 人 , 可 以 设 立 管 理 专 利 的 专 门 机 构 或 专 职 岗 位 , 并 配 备 专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3.2.1.6 与 专 业 的 专 利 服 务 机 构 建 立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3.2.1.7 熟 悉 并 了 解 专 利 行 政 机 关 、 展 会 、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制 定 的 有 关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与 申 辩 的 相 关 规 则 。 3.2.2 资 格 证 明 与 表 格 准 备3.2.2.1 提 供 投 诉 方 /申
8、辩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 以 证 明 各 方 的 主 体 身 份 。3.2.2.2 如 果 需 要 委 托 ,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确 定 相 关 人 员 已 获 得 充 分 的 授 权 。3.2.2.3 下 载 受 理 机 构 的 相 关 表 格 和 文 件 。3.2.3 专 利 权 效 力 审 查3.2.3.1 投 诉 方 的 资 料 准 备3.2.3.1.1 准 备 好 涉 诉 专 利 的 权 属 资 料 , 即 准 备 专 利 证 书 、 专 利 公 告 文 本 或 者 专 利 许 可 合 同 的 正 本 及复 印 件 。3.2.3.1.2 准 备 好 涉 诉 专
9、 利 的 最 近 年 费 缴 费 票 据 或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3.2.3.1.3 对 实 用 新 型 或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提 前 准 备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或 检 索 报 告 ; 涉 及 无 效 宣 告 的 , 提前 准 备 无 效 宣 告 审 查 决 定 书 或 无 效 宣 告 案 件 的 生 效 判 决 书 。 3.2.3.2 申 辩 方 的 审 查 重 点3.2.3.2.1 审 查 涉 诉 专 利 的 法 律 效 力 ; 如 有 必 要 , 了 解 或 者 调 取 涉 案 专 利 的 审 查 档 案 ; 涉 及 无 效 宣 告请 求 案 件 的 , 查
10、 询 无 效 宣 告 决 定 书 或 无 效 宣 告 案 件 的 生 效 判 决 书 以 便 确 定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3.2.3.2.2 审 查 涉 诉 专 利 是 否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 是 否 处 于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理 程 序 或 者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的 处 理 程 序 之 中 的 。3.2.3.2.3 审 查 投 诉 方 是 否 已 经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侵 害 专 利 权 诉 讼 的 。3.2.3.2.4 审 查 被 投 诉 方 是 否 已 经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确 认 不 侵 害 专 利 权 诉 讼 的 。3.2.
11、4 审 查 证 据 与 证 据 收 集3.2.4.1 投 诉 方 的 证 据 收 集3.2.4.1.1 通 过 对 展 会 或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上 的 涉 诉 产 品 以 截 图 、 拍 照 、 录 像 、 购 买 、 取 货 等 方 式 固 定 证据 , 在 取 证 过 程 中 尽 量 避 免 与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发 生 直 接 冲 突 。 3.2.4.1.2 索 要 名 片 、 产 品 手 册 、 样 品 等 能 够 证 明 对 方 涉 嫌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证 据 。3.2.4.1.3 可 以 通 过 律 师 等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证 据 保 全 或 申 请
12、公 证 证 据 保 全 , 也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调 查 取证 。 DB 3310/T 622019 3 3.2.4.2 申 辩 方 证 据 审 查 与 收 集3.2.4.2.1 对 投 诉 方 提 供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关 联 性 以 及 证 明 目 的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3.2.4.2.2 收 集 不 落 入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的 证 据 : 比 如 提 供 涉 诉 产 品 不 落 入 涉 诉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的 人 民 法 院或 专 利 行 政 机 关 的 生 效 文 书 。3.2.4.2.3 收 集 涉 诉 产 品 使 用
13、现 有 技 术 /现 有 设 计 的 证 据 : 比 如 提 供 在 涉 案 专 利 申 请 之 前 已 经 存 在 的 与涉 诉 专 利 相 同 或 实 质 相 同 的 专 利 文 献 、 非 专 利 文 献 、 线 上 线 下 销 售 等 使 用 公 开 的 证 据 。3.2.4.2.4 收 集 涉 诉 产 品 在 先 使 用 的 证 据 : 准 备 涉 诉 产 品 的 历 史 沿 革 、 技 术 发 展 、 开 发 文 件 、 销 售 记录 等 相 关 资 料 。3.2.4.2.5 收 集 涉 诉 专 利 权 用 尽 的 证 据 : 提 供 涉 诉 产 品 来 源 于 投 诉 人 或 投
14、 诉 人 授 权 人 的 相 关 证 据 。3.2.4.2.6 收 集 投 诉 人 权 利 滥 用 的 证 据 : 提 供 专 利 权 人 恶 意 将 现 有 技 术 申 请 专 利 以 及 涉 诉 专 利 已 经 无效 或 已 经 终 止 的 等 能 够 证 明 权 利 人 滥 用 诉 权 的 证 据3.2.4.2.7 收 集 涉 诉 专 利 效 力 不 稳 定 的 证 据 : 提 供 专 利 权 正 处 于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程 序 之 中 的 ,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表 明 该 涉 诉 专 利 不 具 备 新 颖 性 或 创 造 性 的 , 或 者 涉 诉 专 利 的 权
15、利 人 仍 在 或 尚 未 办 理 权 利 恢 复 的 证据 。3.2.4.2.8 收 集 涉 诉 产 品 具 有 合 法 来 源 的 证 据 : 提 供 涉 诉 产 品 来 源 于 第 三 方 的 相 关 证 据 , 如 销 售 合 同 、图 片 、 聊 天 记 录 、 订 单 记 录 、 汇 款 凭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3.2.5 专 利 比 对3.2.5.1 以 全 面 覆 盖 原 则 为 主 , 分 析 涉 诉 产 品 是 否 落 入 涉 诉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 如 有 需 要 , 提 供 图 片 或实 物 比 对 。3.2.5.2 根 据 涉 诉 专 利 的 外 观
16、 设 计 、 涉 诉 产 品 的 设 计 特 征 , 以 外 观 设 计 的 整 体 视 觉 效 果 进 行 综 合 判 断 。3.2.5.3 对 涉 诉 产 品 与 涉 诉 专 利 在 技 术 方 案 或 设 计 上 存 在 差 别 的 , 慎 重 考 虑 等 同 侵 权 或 相 近 似 侵 权 。3.2.6 意 见 陈 述 与 材 料 提 交3.2.6.1 在 对 证 据 进 行 整 理 综 合 后 , 结 合 法 律 法 规 与 在 先 案 例 , 形 成 涉 诉 产 品 侵 犯 或 不 侵 犯 涉 诉 专 利 的 综 合 性 意 见 。3.2.6.2 将 上 述 综 合 性 意 见 连
17、 同 委 托 手 续 、 专 利 资 料 、 侵 权 /不 侵 权 证 据 一 并 提 交 给 受 理 机 构 。3.2.7 结 果 跟 踪 与 后 续 措 施3.2.7.1 关 注 受 理 机 构 的 处 理 进 展 及 处 理 结 果 , 及 时 联 系 。3.2.7.2 根 据 受 理 机 构 的 意 见 , 继 续 补 充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料 或 证 据 。3.2.7.3 对 受 理 机 构 处 理 结 果 无 法 满 意 的 , 考 虑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3.2.8 归 档 与 总 结3.2.8.1 专 利 侵 权 投
18、诉 或 申 辩 处 理 完 毕 后 1 个 月 内 ,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装 订 成 册 并 妥 善 保 管 。3.2.8.2 对 所 办 理 的 具 有 典 型 性 或 重 大 疑 难 的 投 诉 或 申 辩 案 件 , 不 涉 及 到 商 业 秘 密 的 可3.2.8.3 进 行 总 结 宣 传 。 DB 3310/T 622019 4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与 申 辩 工 作 流 程 参 考 图图 A.1 专 利 侵 权 投 诉 与 申 辩 工 作 流 程 参 考 图前 期 准 备 材 料 递 交结 果 跟 踪 与 后 续 措 施归 档 与 总 结 办 理 委 托 手 续审 查 专 利 效 力审 查 证 据 与 证 据 收 集专 利 比 对 意 见 陈 述 DB 3310/T 622019 5 参 考 文 献1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Soopat专 利 搜 索